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的内在规律和机制构建

2018-10-16 11:40王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关键词:职能定位法律监督

摘 要 法律监督是民行检察工作的核心属性,强劲的社会需求是内含于监督的一些理念发生转变,并由此引发民行检察工作制度功能的扩张,从而形成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的制度张力,民行检察专业化反映了多种因素有机结合构成的司法运行状态。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遵循检察活动的内在规律和诉讼活动的基本原理,把握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制度功能,通过多方面的机制构建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 民行检察 职能定位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王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44

一、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民行检察监督理念的现代化和社会功能的多元化本身即是检察规律发展的结果,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作为适应上述转变的路径选择,也必然应当遵循检察活动的内在规律,这既是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生命力的保障,也是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的正当性依据。

(一)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关注人的因素与制度因素的统一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民行检察工作的物质载体,也是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的逻辑起点,民行检察专业化首先要求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民行检察作为一系列程序和机制构建而实现的司法运行状态,以制度因素为内容的专业化建设是民行检察工作全面优化和持续优化的重要保障。根据二者的辩证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和机构是程序和机制的实践者,并在实践中创设新的程序和机制,而程序和机制又在工作中对于民行检察人员和机构产生规制和导向的作用,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期待在人的因素和制度因素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形成促进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关注法律职能与社会职能的统一

民行检察工作的核心是法律监督,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必须坚持并立足于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但民行检察监督与民行检察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行检察监督是民行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强劲的社会需求之下,内含于监督的理念转变使民行检察工作具有了功能扩张的内在张力,民行检察工作突破一元化的法律监督职能而形成了包括矛盾化解职能、社会治理职能等内容在内的多元化职能体系,检察调解、执行和解等形式的监督方式已经开始成为这些新型职能的载体。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兼顾公法价值和私法价值的协调发展,实现法律监督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统一。

(三)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关注维护公正和追求效率的统一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是司法价值的外在体现形式,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也应当在力求在维护公平正义和追求司法效率的整体考量中实现良好的效果。公正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终极目标,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以促进这一价值的实现为导向。然而,在现有民行检察工作机制下,监督方式的一元化以及抗诉程序的固有缺陷导致民行检察监督的效率难以适应社会需求, 并且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无谓损耗。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通过监督能力建设、监督权能细化以及合理创设办案模式等方式,在强化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寻求司法效率的提高。

(四)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关注强化监督和制度理性的统一

在以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推动监督范围扩展、监督模式创新和监督环境改善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和诉讼原理,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保持适当的制度理性。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保持谦抑性,认清民行检察的权力边界,在民行检察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根据检察机关的能力和资源确定民行检察的监督范围和监督重点,正确处理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性,正确处理检察监督主动性和被动性的关系,实现多元化利益的平等保护。民行检察工作应当在专业化建设中强化自我规制,树立监督者也要被监督的理念,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规范发展。

综上,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正确把握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制度功能,不断深化对于民行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以体系性的眼光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二、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的机制构建

民行检察工作起步相对较晚,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是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需要面对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队伍结构和整体素质不能适应履行职能需求,民行检察人员老化和业务骨干不稳定的问题突出,整体的专业化法律知识结构和水平与审判人员具有明显差距;二是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不能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监督范围不明确,一些实践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办案周期过长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无谓损耗;三是监督手段和办案模式的一元化不能适应工作发展要求,对于抗诉方式的依赖在实践中限制了民行检察工作的作用空间,且上抗模式下形成了检察人员分布与办案工作任务相矛盾的“倒三角”结构性问题。

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需要达到明确监督范围、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力的效果以解决存在的问题,而监督理念的转变和社会功能的扩张体现了民行检察工作实现上述目标的制度张力,也决定了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的基本框架。

(一)构建以业务能力提升为目标的培训机制

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首先应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将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与实践锻炼結合起来,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的执法办案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一,建立以常用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常规式培训模式。通过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提高民行检察人员适用法律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和证据审查能力等。

第二,建立以相关业务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延伸式培训模式。民行检察在法律监督之外承担着保障功能、参与功能以及表述司法政策等功能,通过贴近实践的业务技能培训,主要提高民行检察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第三,建立以经验总结推广为主要内容的交流式培训模式。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业务骨干挂职锻炼、建立民行检察人才库等方式,实现民行检察实践经验在系统内的流转,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共同提升。

第四,建立以审查监督案例为主要内容的指导式培训模式。通过民行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加强类案研究,促进抗诉标准适用的统一性,下级民行检察部门还可以就个案审查的具体问题寻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

(二)构建以制度功能实现为导向的创新机制

内含于监督的理念转变使民行检察工作具有了诉讼法律监督、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理等多元化制度功能,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要以上述功能为导向,通过改革探索,形成具有民行检察专业化特征的工作范围、程序和办案模式。

第一,建立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抗诉是最能体现民行检察工作法律监督属性的手段,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强化以抗诉手段监督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错误和问题,同时应当根据监督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进行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提高监督的整体效果。

第二,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根据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和民事行政诉讼规律,将立案程序、执行程序等与审判程序一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并以执行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具有民行专业化特征的创新举措作为程序载体,实现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效果。

第三,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切实从人民群众对于民行检察工作的司法期待出发,按照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因此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还应树立抗诉与息诉并重的理念,将检调对接、息诉、和解等工作纳入民行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范围。

(三)构建以监督考核为内容的规制机制

强化监督是民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规制机制的构建能够保障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并对专业化队伍建设、专业化能力建设、专业化程序建设等产生必要的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

第一,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准确把握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制度功能,以专业化的标准健全制度规范,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执法条件,强化办案责任。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程序规制和自我规制。

第二,强化民行检察工作的检务公开。民行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注重案件审查与法制宣传和释法说理的有机结合,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性,完善对申诉案件审查程序、审查依据以及申诉风险的告知制度和解释工作。

第三,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根据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将能够反映专业化能力建设、专业化机制创新、专业化功能实现的内容作为考核标准,如在三项重点工作视野下将息诉和解内容纳入考核范围,以考核促进工作,引导民行检察部门在专业化建设方面作出努力。

(四)构建以民行一体化为主体的协调机制

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不仅是指民行检察工作整体的专业化,也包含各有机组成部分的专业化发展,因此应当根据各级民行检察部门和民行检察人员个体的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调整办案结构和办案主体重心,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促进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

第一,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统筹协调。整合三级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资源,形成“上下一体、内部协调,分工配合,共同促进”的局面。在强化上级检察机关业务指导的基础上,开展案件交办、转办机制的探索。在抗诉案件比例极低的背景下,通过检察调处和服判息诉等工作形式激活基层民行检察机关的办案优势,实现工作重心和任务的下沉,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倒三角”的结构性矛盾。

第二,建立专业化办案模式。民行检察专业化办案模式首先需要对民行检察受理审查的申诉案件做科学的专业类型划分,办案人员根据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和能力优势等因素,相对固定的办理某一类型的案件,从而实现“术业有专攻”的办案机制,这种办案模式是以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特征的。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横向的专业化划分,应当是逐步推进,在当前“倒三角”结构矛盾下,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规模和人员配置情况均不适宜采用上述专业化办案模式,但可以进行纵向的专业化划分。基层检察机关大量的案件因不符合抗诉条件进入息诉程序,检察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和生活阅历,对法律审查、调处和息诉等工作内容进行分工协作,以实现更好的民行检察工作效果。

综上所述,通过培训机制实现民行检察工作的内在成长,使之具有专业化的能力结构;通过创新机制实现民行检察工作的功能扩张,使之具有专业化的程序特质;通过规制机制实现民行检察工作的制度规范,使之具有专业化的执法伦理;通过协调机制实现民行检察工作的資源整合,使之具有专业化的业务内核。民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应当在把握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制度功能,通过多方面的机制构建推动民行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注释:

根据有关统计,对于一审抗诉案件,从抗诉到基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的平均周期为一年零两个月;对于二审抗诉案件,从省级检察院抗诉到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的平均周期为一年零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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