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化问题与城市权利的法理学分析

2018-10-16 11:40张雪寒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关键词:城镇化

摘 要 对应在中国现实的场域中,城市权利是当前中国城镇化问题的突出反映,其主要强调的是城市准入的权利和在城市有质量地生活的权利。城市权利还意味着城乡二元结构互促进步和城市与城市彼此发展协调。从实质上保障各个向度上的城市权利,则务需以空间正义理念为导向去指引中国城镇化问题的作为。

关键词 城市权利 城镇化 空间正义

作者简介:张雪寒, 甘肃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01

一、对中国城镇化问题与城市权力的背景诠释

权利不仅存在于法学范畴,在历史学的语境下,权利是指人类社会发展演变至一定时间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为现代权利的确立夯实了重要基础。人们通过广泛参与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来塑造彼此平等的主体地位,在进行物质交换与个人交流之间构建起法秩序,某种意义上法的产生之根本来源,是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从内心所呼吁寻求的交往秩序,人们在这个交往秩序中寻得了自由,满足了自身发展所必要的精神与物质需要。

由此可见,人们通过交换资料所进而产生的平等和自由是促使人们进行再生产与再交换的现实基础,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必须去与他人进行交换、交流,而他自身又在与他人打交道的同时满足自己的需要,从而能够获得平等与自由,因而人也在这个与他人交流的过程中受到尊重,反过来促进社会的前进与法秩序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个体早已摆脱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言述的“从身份到契约”的模式,而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联合体的交流互动模式,于是个体逐步祛除与家族、身份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转而从法秩序中寻求庇护,更为确切地说是通过以强调权利来拱卫自身,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财产、人格与身份关系,从而使自己并不必担心陷入霍布斯所说之“人与人的战争”之筹中,更好地参与进社会的生产分配的大循环,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城市权利便应运而生。城市权乃是这种权利观念的进一步延伸和升华,然而城市权并非仅是在个人权利中闭门造车,它恰恰与维护个人利益的权利之旨趣相反,更加看重与个体私人概念所对应的范畴——公共集体相契合。相应以社会、集体、公共所指向的意涵为背景的权利概念,城市权的意向亦在反映出商品经济模式的交换、交流模式下侧重于对个体的关注而产生的影响对于公共、集体的权利的损害。城市权的历史范畴所蕴藏的内涵与法学之权利不同,在历史学的场域中,城市权是一个动态、进化的概念,城市在不断拆除与建造、人来与人往的过程中吐故纳新,城市权因而亦随其变化而变化,附着于城市身上的城市权利其内涵自然在因变而变。这也是钻研城市权之概念的学者教授能够对前任大家学者对城市权之学说关切能够做进一步拓展与推演的基础之所在。由于城市的概念通常与人们脑海中的地理概念首当反映,因此城市权在地理学范畴具有重要地位。中国古语称:“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中国因其国土广阔,地大物博,不同地区所孕育出的国人通常也表现出不同的面貌特征、方言口音、生活习惯、民间习俗、文化传承等方面的诸多的差异性,曾有德国学者断言称“中国省与省之间的差别要远远大于欧洲大陆上国与国的差别。”正是这种省别间较大的差异性产生了人们对于城市权利这个概念不同的内涵、理解与要求。

在法学的发展脉络中,对于权利概念的探讨经久不衰,这种探讨常与公民个体这个主体概念相勾连,对于公共集体层面的城市权的内涵与旨趣的研究往往不足,因而导致对于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学、历史与地理范畴的城市权利视而不见,使其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尴尬之境,更抑或是城市權还没有真正、实质地进入法学家们的视域探究范围之内,遑论让普罗大众去关切与其联系实为紧密的城市权利。与其说生活在城市的人们在建造城市,毋宁说他们在建设的过程中实是在塑造自身。日常起居在城市的人们在建设城市中逐步地受到城市的反作用,被城市所影响从而间接地重新创造着他自己。强大的社会与城市力量所卷起的城镇化浪潮正在或和风细雨,或狂风骤浪的塑造着人们自身。

因此,我们有必要来审视和回答我们居住在什么样的城市和我们意欲居住的城市,如果要回答这个问题,则必先要审视人们究竟是要寻求怎么样的社会关系,审视人们与自然的相处之道,这样的问答与自省直接决定了人们影响和改造城市的导向问题,从而深刻地影响到对城市权的概念建构与措施实施。对于城市与个体的关系理解则直接关涉到集体权力在城镇化过程的施行,在此语境之下,城市权可以理解为“对城市的权利”,与集体和公共相勾连,而非其影响只是单纯地停留在对个人权利的作用之上,这种权利通常反映为对城镇化过程的控制权或支配权,更深层次讲是塑造城市的方法的某种运用。个体需要城市为其提供便利和服务,这是个体的权利,而城市的改造又需要个体为之添砖加瓦,以便更好地发展自身,现代社会将个体从旧时代那种强调“身份绑定”的窠臼与枷锁之中解放出来,成为社会中的契约地自由独立一员,同样地,个体并非牢牢绑定在城市之中,城市也并非对个体执掌了生杀大权,那么要达成这两者的良性促动,就必须运用一定的方式来进行。

全球城市化趋向转变的大背景之下,我国的城镇化问题自然也需要面临与其它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中相类似的难题与挑战,这一点中国的城镇化问题与西方城市化有相契合、互通的方面。所谓契合、互通的方面是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会面临西方国家城市化进程曾经面临过的难题,由此可以“鉴于其事,资于治道。”特别是西方相关研究城市权的学者的观点和主张有所损益,取其精华,也要对其在西方国家城市化进程中的批判方面予以警惕,以免覆车继轨。

诚然,中国作为大国,在参照、借鉴西方城市化进程、研究契合与互通等共性的位面时必然也要强调自身的特殊性、区别性等个性上的位面。特殊性、区别性等个性位面意味着中国要开展自己的城市化或城镇化,就需要侧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善于关照文化传统,务必要注重本国的客观实际情况,而后分析和施行符合中国国情的策略与举措,这就决定了要解决好中国特殊的城镇化问题就不能对西方学者的学说与见解秉持一种“外来的和尚会念经”、“拿来主义”去简易套公式一般地用其理论来解决中国城镇化的现实问题,因而需对西方研究“城市化”问题学者的理论进行必要的分析,与中国的客观实际情况相结合,赋予其带有中国特色的新的意涵。

二、城市权与城镇化问题

具言之,在当今中国紧锣密鼓的城镇化进程当中,其面临的城市权与城镇化问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 城市自身发展状况层面的问题

城市权首当其冲面临的问题是人们进入城市的权利,也就是当人们进入到城市以后能够作为该城市的一员,成为该城市的市民的权利。但众所周知的户籍制度规范的原由,使得很多长期起居在城市、为该城市的经济发展助力的个体分子虽然履行了作为市民的义务,但却无法获得相对应的人格、财产和身份的权利。这种情况决定了这些人没有办法享用到城市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样的制度规制虽然使得城市运转的成本得以减降,但其弊端显然易见,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而产生。当前我国大量劳动力从农村中转移到城市,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令他们来到城市只能通过打工来维持生计,且他们还无法被城市所接纳,被定义为其中的一份子,即不能够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目前尤其紧要的问题。这种客观实际情况致使我国在激烈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收入差距并未呈现明显缩小的态势。如若要解决这些问题,则务需先梳理出一个包容的、共享的可持续发展意识,推动对重点领域的改革。其中,城市首先需提高其包容性,务必要关切户籍制度的改革问题,将改革的视线更多地聚焦在对社会公平方面的促动之上,通过立法层面的规范制定,进而能够让常住人口享受到城市基础的公共服务,逐步消除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之间不平等的待遇和差距,强调户籍人口消除偏见、歧视,非户籍人口树立规范意识和守法意识,使得非户籍人口与户籍人口能够平等、友善共处,渐次创制居民迁徙自由的公共环境等举措。

自1958年伊始,我国曾经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制度存续时间最长的就是户籍制度,由于基于现实的各类因素的考量,户籍制度无法快速地彻底废除,制度的存续与废止需要时间,因而有必要施行有差别的落户政策,可以通过在中小城市全面放开,对于较大的城市实施有序放开,大或较大城市施行审慎合理地落户的政策,对于诸如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则需要严谨的考量,对于具有居住需求的人们进行综合考核,积分落户制度和居住证制度的施行应当更为审慎。这样考量的核心议题在于农民工的市民化,保障非户籍人口的城市权,而并不只是简单地履行程序,给其颁发居住证,发放居民户口身份,更加本质的是在于公共服务的基本化。户籍制度改革只是形式,而实质在于与城市权相勾连的城市公共服务的基本普及问题,农民工的市民化实质在于农民工群体可平等地享用城市公共服务和其他居民权利的过程。

其次,城市权利的体现在于可生活在城市中,这一权利而今受到了自由主义世界弊端的不利影响,其表现特征为资本逻辑演绎和消费主义扩散的侵蚀豍。对应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之上,则展现为房地产业的投机,即政府通过很低的价钱把地予以征收,由于政府公权单方的垄断土地地价,而后再用较高的地价格将土地予以买卖,特别是房地产用地,这样一来便致使土地价格畸高。由此导致地价愈加昂贵,所对应的房价越来越高,如此则导致城市普通老百姓承受着高昂房价。高昂的房价使城市越来越不“易居”,因为地产行业实则已牢固操持了城市生活的定价权,再加之消费主义大旗影响之下的高消费与高浪费的生活方式使城市生活成本陆续攀涨,即使城市被人们评价为“宜居”,但“宜居”背后则是沉重昂贵的居住成本,使其变得不“易居”。而资本的空间与消费逻辑使城市市民的收入和生活两级分化,当时时代盖在城市身上的深刻固化印象之一便是“高效”,在这个看不见却又无处不在的理念的指挥下,城市二元化的倾向使基层民众的居住权利难以保证,空间排斥现象不断升级,同一个城市居住的人们往往因为空间利益和资源占有被“外来人口”所“争夺”,从而上升为歧视或排斥。

最后,城市权利还体现为消受高品质城市生活的权利。私人汽车战略导致的交通拥堵耗损人们的大批时间,堵车现象加剧,汽车尾气变为城市地区空间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无法满足城市里的人们对于美好环境的需求,不停的拆除建造所导致的污染和破坏困扰着众多城市里居住的众多居民的生活豎。这些诸如此类的因素不约而同地毁坏着人们对于利好城市生活的愿景。综上,可借助哈维的理论去解决我国的城镇化问题,意即人们应控制自己居于其中的城市,城镇化应当为人们的生活服务,而非本末倒置地注重对资本的服务。

(二)城乡关系层面的问题

当城市权关涉到中国的现实事情时,就不得不谈及中国城镇化中关键的城鄉二元关系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城市权利的适度问题,不能纯粹为了城镇的发展而单方面剥夺农村和农民,更不能因此无限度地褫夺农业赖以生栖的发展基础——土地。须知城乡这样的二元结构彼此之间应该是良性的交流交互关系,而非是水火不容,“拆东墙补西墙”的对立关系。城镇化的概念常常不恰当地在多半时间被领会为农村的城镇化、农业的工业化、农民的市民化,于是演变成了乡村是应当被剪除的对象,所谓城镇化进程则变成了单纯地“消灭农村的运动”,如此简单粗暴的思路对于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和城市权的发展没有裨益,突出表现在环绕城镇周边的乡村首当其冲,成为被剔除的对象,于是社会现实中出现了低成本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宅基地,甚至显现了一系列强拆现象,其伴随着暴力、腐败,血腥的阴影,因对农民主体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使得失地农民的相应正当法律权益无法获得法律有效的保障,这一类型的事件对社会形成了许多拆迁遗留问题,甚至因而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造成威胁。

所以,城市权利是有限度的,城市权概念的边界应当秉持着适度原则,既不能物极必反,使得本应该被正常主张的城市权利沦为“多数人的暴政”的城市权力,也不能够顾此失彼、矫枉过正地片面侵害乡村方面的城市暴力。乡村不是被针对的客体,城市也不能够成为权利泛滥的乐园,而是应该二元并存,城乡二元结构共通、协调发展。

(三)城市与城市关系层面的问题

城市与城市关系层面的问题是经济层面上城市的不均衡发展和制度规范层面上城市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与西方国家城市的相对彼此独立而言,我国的城镇则是有等级位阶之分的,分为直辖市、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的行政等级。不同等级的城市所配套拥有的资源分布不同,其中重要的因子则是政治上的行政资源与影响力、经济层面的财富占比与其它公共资源等强弱程度。一般意义上的较大城市所具备的资源相对其它中小城市自然实力强劲,而中小城镇所拥有的资源则相对小且弱,大城市因其强大的吸引力和实力而过度膨胀和拥挤,小城市由于制度规制还要将部分资源上交至上位城市,这样的分布格局导致的马太效应使得强者愈强,小城镇“营养不良”,大城市却“营养过剩”。城市权利不是专为大城市量身定做的,除开大城市外的其它城市也应该具备。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中国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对国家的长远未来更具备着深远的意义。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权利不仅囊括全体公民融入城市的权利,还包含居民群体形成为城市负责的共同体,通过规范——制度赋予每个参与城市共同体中管理实践的市民以自主的决定权,去决定其是否具有管理权利及义务的内容,控制自己的城市日常生活的權利和城镇无论大小都能均衡发展的权利,这同样也是对真正城市里的共同体的证成,共同体成员依据规范而生成的城市道德对其加以证明,进一步说,城市共同体中的管理实践是一个能够反映出有利于城市和个人二者交互发展的证明过程,即结构和等级制度必须要体现共同体对参与的所有人都同等有利,在这个参与过程中,内在参与者的即城市共同体的结构要能够对其所参与的所有人都同等有利,个体生活的权利与其它个体相较而言并未有明显的位阶之分,没有谁的生活比其他人的生活更加重要。城市共同体成员的价值观和意图对共同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张城市权同样也是在建构,因而城市共同体成员的态度便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的城镇化问题就来源于这三个向度的城市权利问题,城市权利是诸多城镇化问题的重点集锦和突出反应。

在对比西方国家城市化进程后我们可以发现,空间正义理论是在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框架下产生发展的,主要为了解决城市化危机。空间正义理论要求公民重新审视自己在城市中的权利和重新定位城市的功能,从而保障公民的城市权,满足公民的社会需求。

同时,要求城市在城市化的推进中,摒弃将经济效益摆在首位,公民权利保障居于次要地位的发展理念,注重保护公民的城市权利,在保证公民幸福生活的基础上,促进城市发展。

特别值得注意的空间正义的概念是来源于抽象的理论思考,而非是针对实践活动的实证分析。空间正义理论的关键问题就是资本——自由主义世界的资本扩张,空间和地位分布上的不公正是资本积累的需要,其导致的后果便是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和阶层分化严重。

如上文分析的城乡二元问题、城市与城市问题都是这一问题的一个位面。因此在对现实的经验——实践作实证分析时,有必要警惕资本扩张与社会正义的对立,“分配正义”之后,应当更加注重“矫正的正义”,对空间正义的建构过程中不能为了城镇化和城市权利而顾此失彼,将视线适当地放置在社会正义层面方有利于社会的共同发展。

注释:

姚新立.城市权利:从大卫·哈维到中国城镇化问题.价值工程.2016(29).

参考文献:

[1]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4.

[2]陈忠.城市权利:全球视野与中国问题——基于城市哲学与城市批判史的研 究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4(1).

[3]强乃社.城市权与城市实践——哈维的城市权理论再探.天津社会科学.2018(1).

[4]赵娟.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城市权利问题反思.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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