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8-09-29 08:38刘喜梅
魅力中国 2018年27期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法律

刘喜梅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共享经济模式成为一种新型市场经济模式,并成为市场新宠。它凭借移动互联网平台,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信息匹配服务,不仅使社会闲置资源,包括人力、设施等得到有效的运用,也极大地满足了消费者服务需求,从而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要产生了新的法律诉求,迫切需要基于共享经济模式重构有关法律,以促进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健康发展。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共享经济模式;法律

一、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释义

(一)共享经济模式的概念阐释

共享经济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菲尔逊和伊利诺大学社会学教授斯潘思于1978年提出,英国学者雷切尔·布茨曼在2010年发表的《我的就是你的:合作消费的崛起》一书中对共享经济进行深入剖析,将其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基于共享和租赁的产品服务,实际上是在同一所有者掌控下的特定资源在不同需求者间实现使用权移转,比如租车网、房屋短租网;第二种,基于资产和技能共享的合作生活方式,实质上是时间、知识和技能等无形资产的分享,第三种,基于二手转让的产品再流通,本质上是同一物品在不同需求间依次实现所有权移转。共享经济与网上购物虽然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但是两者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而共享经济模式的独立性更强。这些商场是交易的双方不经过中间联系人而直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共享经济模式存在网络中介为双方提供服务。总的来说,经济模式依靠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将闲置的资源再利用再分配,实现资源共享无尽启用的一种O2O网络运营模式,整个过程不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为人们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途径。

(二)共享经济模式的基本特征

共享经济模式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暂时性,即共享经济模式平台流动的资源主要是暂时性闲置的物品,交易过程中转让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消费者使用资源以后,马上转移给其他使用者,使用人能够体会到低成本高质量的生活品质。二是共享性,实际上共享平台只是存在于熟人小范围内,这样的社会平台难以形成规模化经济,但是互联网技术能够建立一个信息分享平台和网络经济交易平台,能够实现经济对等交换,拥有资源者可以在网络交换平台上发布资源的详细信息,需求方通过网络浏览资源信息,并与供给方对资源的信息和交换过程进行详细探讨,最后使得闲置的资源再发挥其作用。三是独立性,除了企业可以将闲置的资源共享,个人也可以将闲置的资源共享,既可以是住房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无形的东西,个人可以通过共享平台在休息时间从事兼职共享服务等。四是可信性,国外进行网上交易与其个人的信用卡的信用值挂钩,但是在国内消费者得消费信任感较低,一般进行网络平台上的交易都是对网络平台的信任,由此可见,共享经济模式中,消费者对共享平台品质的重视度高于个人品质重视度,因此,共享平台需要构建一套完整且透明的交易机制,保证参与者的利益。

二、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诉求

(一)需求者维权的法律诉求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不同于实体服务,它是一次性体验服务,并不代表物品的实际占有。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当遭遇产品质量问题时,它不同于一般网购,可以提出退货、退款的维权诉求。共享经济模式下,信息需求者的信息获取主要是通过共享平台获得,需要自己主动构建起与资源供给者之间联系,消耗一定的人力、财力等。在遭遇质量问题时,需求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需求者利益维护就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诉求,以法律形式保护需求者的应有利益,切实维护供给者与需求者的相应权益与法定义务。

(二)侵权责任监管的法律诉求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主要以闲置资源共享为主要手段,在这一背景下,共享将引发信任危机问题,由于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资源供给者,资源供需双方是基于陌生人的角色,就增加了侵权风险。在这一背景下,侵权责任该由谁承担?资源供给者?需求者?还是共享平台?这就对侵权责任提出了新的法律诉求,需要基于共享经济模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严格规定侵权责任,切实维护好各方权利,平衡利益。

(三)支付风险监管法律诉求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以共享平台为纽带,建立起供给者、需求者等多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在供给者、需求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由共享平台按照约定进行支付,但是在共享平台遭遇经营问题时,往往会出现共享平台违约支付风险,不能及时地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给供给者与需求者造成利益损害,从而带来支付风险监管的法律诉求。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构建

基于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诉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构建,从参与者与法律两个层面进行法律构建,以更好地规范共享经济行为,促进共享经济模式健康发展。

(一)参与者相关法律构建

参与者相关法律构建主要是基于供给者、需求者与共享平台进行法律构建,以法律形式规定各方的权益与义务。

1.供给者法律定位

供给者的法律定位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私法的完善,也直接影响到公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移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构建要基于私法、公法两个层面对供给者的法律地位进行法律规定。

2.需求者法律定位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不仅涉及到闲置资源供应者,还涉及到需求者与共享平台。在界定需求者法律地位的问题上,需求者的法律地位比较容易确定,在法律上他们是消费者。这样就可以根据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需求者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使需求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作为消费者应尽的相关义务。

3.共享平台法律定位

移动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平台不同于一般的网络平台,它提供的网络服务具有特殊性,与一般意义的中介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它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乃至支配作用,对供给者、需求者的共享行为起着制约的作用,包括如何交易、有哪些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如何确定、如何支付费用等,这就需要基于共享平台的特殊性进行法律层面的界定,基于共享经济模式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

(二)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规制及其制度设计

对于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法律规制,第三方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丰富信息及精准配对服务,可以将闲置的资源供需双方配对,并达成交易,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保护传统经济和创新经济的发展,不能够放任共享经济其肆意发展,共享经济模式的规制重点应该放在共享平台上,建立共享平台自我监管辅助行政机关的监管,承担一定的责任,监管部门对权力收放自如,实现对共享经济模式中限制资源提供者的间接调控和规制。对于规制的基本制度,首先应该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商事主体都应通过注册登记备案的形式接受来自工商、卫监、安监或者质监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资格审查,对于特殊行业,还需要接受国家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其次是税收制度,闲置资源提供方应该根据闲置资源的类型缴纳各种税务使消费者维权的保证,再次是信息登记和查询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转租风险,保障闲置资源需求者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最后是安全审查制度,主要是针对跨国界经营,对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安全、垄断和重大安全事项进行动态监管,以维护共享经济的合法秩序。

四、结语

综上所述,科技发展速度加快,延伸出了共享经济模式,一方面是闲置资源再利用,另一方面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其时间较短,还存在较多法律问题,本文笔者强调了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规制和制度设计事项,以及参与者的法律定位和制度安排等,期望能够加快健全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经济模式改革。

參考文献:

[1]共享经济模式下政府监管角色的嬗变[J].苏丽芳.法制与经济.2017(10)

[2]共享经济模式法律问题思考[J].陈桂华.现代经济信息.2017(14)

[3]浅析共享经济模式与法律法规健全[J].张予源.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03)

[4]共享经济下互联网专车的法律规制[J].王蕴卓.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7(02)

[5]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J].彭岳.行政法学研究.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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