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潼
摘要:由于社会经济与扶贫形式的变化,使得国内农村贫困的治理体系由农村经济体制变革为重点,到贫困村镇为重点的演变。精准扶贫成为全面小康社会关键建设阶段的标志,但是根据农村贫困治理工作实际情况得出,帮扶资源的供给和贫困需求没有达到最优匹配、社會扶贫组织参与帮扶制度的供给不足、扶贫资源动员的非制度化等问题严重影响整体治理工作效果,仍然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贫困治理工作体系加以解决。
关键词:农村贫困治理;主体性;生活价值观
一、培养主体性文化
(一)转变生活价值观
贫困文化价值观直接影响着贫困人民生活与生产,制约其脱贫主体性和积极性的发挥。站在文化角度而言,农村贫困的治理工作必须不断创新和完善文化服务体系与形式,突破现有救济性质的扶贫思路,从源头上解决文化扶贫形式化问题。基于尊重地域风土人情的条件上进行系统性文化建设,通过文化下乡送活动等方式宣传和传播正确健康地生活价值观,纠正盲目攀比的心理,改正浪费铺张的生活习惯。营造朴实勤劳的社会风气,充分激发农村贫困人群进取拼搏的意识。
(二)树立科学扶贫观
一方面,提高贫困农民文化素质,重视和支持义务教育工作,最大限度上缩减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差距。确保农村能够得到平等教育资源,引导农村贫困人群正确认识到教育对个人生活和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而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情况;另一方面,加大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力度。由于中年和青年是经济发展核心力量,更是家庭收入重要贡献者。此类人群智力水平直接决定了地区内发展水平与家庭生活质量,对中青年进行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确保其拥有相适应的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更好的参与劳动市场中且找准自身社会价值,将以往“要我富裕”的扶贫理念转变为“我要富裕”的生活意识。
(三)尊重贫困人群主体性
结合当前扶贫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多数以上的扶贫工作人员没有深刻了解到贫困人群主体性,存在着贫困人群能力过低、难以发挥出主体性的错误认知。究其根源是因为农村贫困传统治理实践中以地方政府作为反贫困管理主体,贫困对象则是以客体角色参与治理实践活动里,使得整体工作流于形式化。随着精准扶贫政策的提出,使得扶贫工作人员开始转变固有行为惯性,确定了贫困人群主体性。相关社会组织与地方政府在正式帮扶过程中应该借助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以及扶贫项目等讲解主题性文化,实现农村贫困人群主体意识的培养。
二、建立协商对话的体系
(一)建立互动平台,重视主体诉求
因为贫困人群对其所处的环境、生活需求以及贫困原因最为清晰,正式推进贫困治理过程中要求地方政府与对应地扶贫组织必须重视贫困人群主体诉求,不断整理和分析其诉求内容,从而更加准确的诊断贫困主体与贫困地区的根本致贫因素,制定和实施符合实际情况的治理方案。首先,将农村贫困治理工作纳入到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整体规划里,区域发展、产业投资、劳动就业等宏观性经济政策合理偏向贫困地区与人口;其次,农村扶贫政策制定应该遵循长远性、连续性全面性原则,加大贫困状况跟踪力度以及扶贫投资的效果评估监测等职能;最后,加速经济发展作为贫困消除的根本措施,这要求扶贫工作也应该控制和降低收入分配的差距扩大。通过产业化扶贫来调节农业结构,培育新型增收产业。将扶贫项目当成载体,建立协商互动的交流平台,将政府机构与贫困人群有效连接,实现诉求的有机表达,共同商定发展计划与具体的项目方案。在尊重贫困人群利益诉求的同时,激发贫困人群创造性与积极性,高效的解决贫困治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误会,充分解放贫困人群主体性发挥空间。
(二)激发脱贫意识,制定扶贫契约
契约是不同社会主体间以义务和权利作为内容的协议,有着自愿、平等、权利义务相统一等特征。针对农村贫困治理工作而言,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为契约能够使贫困人群直观清晰的认识到自身在治理工作应该承担的义务和权利,进而有效地连接全体参与治理工作的人员。比如:贫困人群在得到扶贫资金后,应该让其承担所对应的脱贫义务,给予合理的奖惩标准。同时,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主动承担起相应责任,确保扶贫治理工作的规范化与透明化。签订有关的扶贫契约,积极调动贫困人群的发展动力,为构建主体性提供重要作用。
结语:
综上所述,贫困治理工作中如果没有正确认识到贫困人群主体性作用,非常可以出现贫困人群无法对相关扶贫政策给予有效响应等现象,造成扶贫措施与政策难以深刻融入农村贫困具体治理工作中,并且加重政府机构负担、降低贫困治理整体效果。所以,农村贫困的治理工作必须充分突出政府机构的推动作用,激发贫困人群主体性意识与能力,保证其积极响应扶贫政策号召能力,实现农村贫困的治理工作平稳推进。
参考文献:
[1]唐珍. 农村贫困治理中主体性的消解与构建[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2):49-51.
[2]王娴, 赵宇霞. 论农村贫困治理的“内生力”培育[J]. 经济问题, 2018(5)11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