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驾”行为的刑法思考

2018-09-10 09:34崔圣敏
大东方 2018年4期
关键词:酒驾制度完善行为

崔圣敏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汽车的拥有数量也在增加,汽车的使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但是醉“酒驾”驶的危险性是比较大的,不仅对自身造成伤害,也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所以“酒驾”行为的入刑就显得比较重要。我国在“酒驾”行为的刑法方面有着相应的解释。本文先就“酒驾”事故发生的因素以及法规模式的不足加以分析,然后就“酒驾”行为的刑法完善详细探究。

关键词:“酒驾”行为;刑法;制度完善

引言

醉“酒驾”车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大,所以通过从法律制度上对“酒驾”行为进行处理的需求就比较大。通过从理论层面对“酒驾”行为的刑法研究分析,就能为我国的刑法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启示作用。

一、“酒駕”事故发生的因素以及法规模式的不足

(1)“酒驾”事故发生的因素分析

从我国的“酒驾”事故发生的原因能够看到,其中涉及到诸多的层面,而传统的酒文化因素的影响就是比较突出的。酒文化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中有着悠久的文化渊源,饮酒的传统也延续了数千年,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也有着比较灿烂的华夏文明,而酒文化就是比较重要的内容。通过少量的饮酒能有着驱寒解乏等功效[1]。但是过度饮酒就会造成误事伤身的后果,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酒驾”事故的发生也多是受到酒文化因素的影响。再有是汽车保有量的上升,也造成交通风险的增加,汽车数量的增加人们爱出行的时候多是选择车辆,这就避免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增加。再有是安全意识不强以及缺乏责任感等,认为喝酒对开车没有影响,只要开慢点就可以了[2]。在当前的法治社会当中,“酒驾”的法律化的管理已经愈来愈重要。

(2)“酒驾”行为法规模式的不足

“酒驾”行为的法律制度的管理过程中,对于入刑的罪名选择上在当前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通过危险驾驶机动车最或是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最等,这些方面都有着不足之处,如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选择过程中,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在造成的危害就比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小,但是也有驾驶电动车撞死人的事件发生,这就在进行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选择上有着不适应,因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通过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显然就不是很科学[3]。而“酒驾”行为的入刑罪名的选择中,采取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酒驾”行为是犯了刑法保护法益的,把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犯罪,对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等不规定犯罪,就不能说是科学的,也不能让民众信服。而选择危险驾驶罪及比较科学,其可操作性也比较大,危险驾驶罪所设置的刑法规范上比较突出,这对个人利益支配可能性实现就起到了阻止作用。

二、“酒驾”行为的刑法完善建议

为能够对“酒驾”行为的刑法进一步的完善,就要充分注重从多方面进行考虑,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发展建议:

第一,注重“酒驾”肇事导致死亡法定刑的提高。从最好人民法院对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的应用法律的问题解释文件当中能够看到,其中在第四条增设第四款当中就有着相应的规定,酒后驾车造成人死亡的,把“酒驾”肇事造成人死亡没有连续重装不能构成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情况,作为有其他的比较恶劣清洁处理,这样在“酒驾”肇事造成人死亡的法定刑就从三年以下提高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对于这一文件当中规定的没有构成通过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酒驾”犯罪的行为,完成构成了定罪以及加重量刑刑法的评价体系[4]。通过这一个实施的方案能够发现,对于因为人在喝醉酒了之后进行驾车造成了交通事故,造成一个以上重伤的就要负事故的全部或是主要的责任。这样在结合文件当中的二条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况能够发现,从刑期上主要是基本的,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如果是喝醉“酒驾”驶造成人的伤亡的时候,根据相应的文件内容的规定在刑期上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样的做法能够在刑法的威慑作用上充分的发挥,并且也能够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符合,对死者的亡灵能够得以告慰。为能够使得“酒驾”肇事造成死亡的法定刑进行提高,就要能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也就是有证据能够证明死机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然后找时候逃逸了,在归案之后就无法显示“酒驾”而没有按照“酒驾”的刑法进行量刑,这就不需要进行按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进行量刑,要推定是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人死亡。

第二,注重一次和二次行为刑法的科学评价。为能够对“酒驾”行为进行一次和二次行为的刑法准确评价,就要充分注重结合实际的要,对于一次行为的评价过程中,普通的交通事故没有出现刑法和文件当中规定的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一次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随时的就要进行定罪处罚[5]。而对于二次评价方面,就要充分注重单独评价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酒驾”行为的刑法的制定,要能够和实际发展的现状紧密结合起来,保障刑法制定的完善性以及作用的充分发挥,只有从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加强,才能真正保障“酒驾”行为的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1]黄寅. “酒驾”入刑之澳门立法借鉴[J].法制与社会.2016(09)

[2]周欣. 浅析““酒驾””入刑的合理性[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5(04)

[3]张燕. “酒驾”分级入刑的试金石[J].检察风云.2016(12)

[4]程衍. 从刑法谦抑性看“酒驾”入罪[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04)

[5]柏慧杰. 浅析““酒驾”入刑”及其社会影响[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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