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淼
摘 要:现阶段,我国公司在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公司的治理问题,会计的信息质量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彼此影响。鉴于此,本文将对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并对公司治理的途径以及信息质量提高的渠道进行研究。
关键词:公司治理 会计信息质量 相关性 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6(b)-108-02
1 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间的关系分析
1.1 会计信息在发展中的高质量是保障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
在公司的治理过程中,会计信息和治理质量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监督的,这两者早已形成一个比较紧密的体系。公司治理能力的高低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水平产生直接影响,由于公司治理可以对公司部门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节,使得公司的运行模式具有有序性,相关人员对战略方针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客观性会计信息进行决定,提高会计信息的建设质量。
1.2 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之间产生相互作用
公司发展中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基础是指公司所具备的较好的治理环境,公司的会计信息可以在该环境中对内容完整性进行保障,换个立场进行研究,会计信息的质量可以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真实地反馈,对公司未来的现代化建设产生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在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建设中产生重要的作用,公司治理的水平高低影响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在公司经营的建设战略制定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1.3 会计信息的质量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
公司管理人员实施经营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于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重视。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水平对公司的经营建设产生直接影响,还是公司在运行中的稳定性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较高的质量可以让公司对自身的管理模式进行完善。在研究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公司的治理水平受到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可以在公司的经营建设过程中发挥监督责任,使得股东大会可以充分地发挥自身的作用,进而保障股东大在公司的发展中能够正常运行,并吸引投资人员参与公司的经济建设。同时,会计信息还可以加强公司的管理,并对公司的相关制度建设进行完善,监控管理者在工作中的质量,并激励公司迈进健康稳定的发展方向,将有效地会计信息提供给外界人员。
2 公司治理水平与会计信息整体质量提高的途径分析
2.1 加强对于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高监事会独立性。对监事会发展的监督作用进行充分发挥,首先需要对独立性进行保障,因此,需要监事会成员加强外部监事。与此同时,成员任免和收入与福利,还有监督的费用都要由股东大会进行决定。还要对公司监事会当中的职工代表待遇和职位变动进行单独管理,和其有关的处理要由管理层和监事会共同协商之后进行决定,对监事独立性进行保障。二是,提升监事会专业性。监事会成员自身的整体素质需要注意专业化,尽可能地对具有经营和财务与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才进行选择。监督董事和经理人员时,监事要具备专业的素质,及时对董事和经理人员出现的失误与舞弊行为进行发现并解决。三是,对监事会运作的程序进行完善。监事会需要对自身的监督职能进行充分发挥,不只需要依靠相对专业的知识,同时还要拥有一定的监督程序。有关法律与公司的章程应该加强在这一问题上的保障,主要原因在于,任何监督与制衡都是需要实际的权力作为“后盾”的,不然的话没有办法进行。例如在公司的发展中,可以如下规定:在董事会审议之后的重大决议要由监事会复议;与职工自身利益产生直接关系的并重组事项需要得到职工监事会的认可;和债权人自身利益有关的重大投资和重组等多种事项需要在债权人参加监事会的情况下并同意之后才能决定。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了监事会因为监督空泛出现的形式化色彩。
2.2 加强对于信息反馈机制的建设
从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相关性中可以看出,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作用和公司管理者对战略决策进行制定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一定的参考性作用。会计信息的高质量可以有效避免公司管理人员在制定战略中造成的经济损失,把公司经营的建设风险尽可能地降低,促进公司的经济利益不断提升。在会计信息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和客户自身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保障公司运行中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还要和客户需求相符合。然而目前我国的市场格局建设非常迅猛,会计信息在公司中产生的制约能力具有局限性,对于信息反馈制度的有效建设,可以使得会计信息有效制约公司的经营建设。
2.3 加强对于股权结构的完善
2.3.1 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引进
機构投资者可以对因为股权太过分散导致的中小股东一味地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问题进行有效控制。一方面,其是战略投资者,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有效投资,在较大资金规模和专业技能与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下,给公司经营者产生了很大的外部压力;此外,机构投资人员是直接利益的相关者,具有充足的动因对公司发展的治理情况进行关注,在必要的情况下,积极地进行介入治理,发展为公司治理结构当中的权力制衡者。不但可以帮助公司优化股权结构中存在的缺陷,还能对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对投资环境有所保护,使得证券市场更加成熟。主要措施有:政府加强支持力度,还要对投资机构进行创建,例如将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与境外的投资机构进行引进等。确保严格规范和加强监督的前提下,允许其利用发行债券的方式对社会的闲散资金进行吸纳,想要更好地处理好机构投资人员的单纯趋利性以及持股分散性,政府可在设立机构的过程中要加强政策的引导作用,按照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制度,对专项发展的机构进行设立,进而保障集中持股的形成。此外,还要加大对于机构投资人员内部管理层的激励,防止出现代理现象。
2.3.2 保障国有股权流动的合理性
从实践中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主要是过高的股权集中度,其中有一些是国有股权集中,加之,国有股的比例和股权集中度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是负相关关系。因此,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出现很大的缺陷。要促进国有股权流动的合理性,建立一个适合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的合理制衡的所有权结构,这是处理目前治理结构问题的主要途径。
公司国有股权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主要是指国有经济战略性的结构调整,也就是对基础性行业与企业的退出竞争领域进行控制,重点是指国有股减持;第二,主要是指未退出的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进行履行,并处理缺位问题。这一过程中,国有股减持不但能够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改善,还能够在减持的作用下使得国有资产变现,实现国有经济由竞争性转向公益性和基础性的转移,优化并升级经济结构。除此之外,国资委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进行直接管理的直屬机构,处理缺位问题的过程中,国资委的形成有效地集中了以往的国有资产多头管理,然而其只是我国国有资产所有者中的一个代理人,代理问题的出现不可避免。因此,当不能有效解决国资委激励和约束的问题,就很难在国资委成立之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进行合理化地解决。
2.4 加强对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4.1 对董事会规模进行确定
从相关研究中可以看出,董事会的规模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所以,需要将董事会的规模置于一个适当的水平。然而对董事会最大规模的设定一般在公司治理的建议和最佳做法中出现,但是现行的法律很多都是对最小规模进行规定,并没有设置上限。例如,美国所制定的《标准示范的公司法》中提出,公司董事需要由一个人或者是更多的人员所组成,人员的数目要结合公司章程进行确定;同时,在英国所制定的《公司法》当中提出,董事会的人数至少在2人,我国台湾地区所制定的《公司法》当中指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不能少于3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董事会规模为5~19人。虽然从结果中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中已经对董事会的规模设定进行了妥当地设定,然而19人的上限具有强制性规定,并没有相关理论支持,所以,在条件成熟时,需要把上限权力移交给企业。
2.4.2 加强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
一是,进行法律监督,落实独立的董事责任的保险制度。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对于公司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平等的,身为董事会重要的成员,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都具有《证券法》和《公司法》给予的职权。与此同时,需要承担相对的法律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对文件发行和财务会计等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负责。如此一来,独立董事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是作用有限和风险无限以及权力不大和责任重大等问题。责、权、利出现严重失衡的公司机制对于独立董事会的形成产生不利影响,独立董事的制度具有很大的风险,所以无人受聘,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因此,可以建立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制,对独立董事进行保障,确保中小股东自身的正当利益,采取行动的过程中,不会过于担心诉讼责任,对独立董事权益的保证制度进行完善。
二是,加强对于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的建立,并有效监督独立董事。我国证监会等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独立的董事制度进行完善,并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以及操作方法,促进其可操作性不断增强。配套性的实施细则要确定独立董事会的人选范围和任职资格与选聘主体以及选聘的程序等。证券交易所是一线监管的机构,要对公司的独立董事进行制定,对不同的股权结构的具体条件和人数与独立性解释以及薪酬范围进行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的具体内容,并对作用范围和方式与方法进行确定,进而使得责、权、利三者相匹配和适应。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能由大股东独自进行选聘,应该由中小股东进行共同选聘。同时,独立董事还要由股东大会进行提名,在独立董事的选聘过程中,要落实大股东回避表决制度,与大股东不参与以及独立董事提名,还有投票选举制度,是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权力进行保障的重要基础。
三是,确定独立董事自身的职责,防止和原有监事会制度间出现冲突。独立性的董事制度是在以英美作为代表的单层制公司治理的结构中所设立的,和我国制定的双层制的公司治理的结构模式存在一定的出入,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者间的职责出现重叠问题。在《指导意见》当中并未对独立董事的制度监督职能与监事会的制度展开详细区分,在《公司法》中,也未对独立的董事制度进行任何界定。想要处理好两者在这一问题的矛盾,并在制度上对两种制度的监控职能有效性以及协调性进行提升是非常重要的,和公司的整体发展产生直接影响。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这二者共同决定着公司运营的质量和最终效益。因此,对于相关人员来说,非常有必要加强对于二者相关性的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公司治理质量提升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的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推动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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