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平台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

2018-09-10 08:55刘一帆
河南科技 2018年27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侵权人独创性

刘一帆

自媒体平台发展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自媒体平台的作用日益凸显,尤其是社交软件方面,微博、微信等发展更是迅猛,成为各阶层主要的社交选择,这些自媒体平台以传播快、互动性强、平民化、自主化为主要特点,深受用户的喜爱,但快节奏的网络传播引起的著作权侵权则成为现阶段的一个重要问题。无论是网民还是自媒体平台,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重视力度以及保护力度仍待提高,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亟待解决。

自媒体平台的作品认定及相关著作权

自媒体平台的作品认定

自媒体平台的内容参差不齐,首先要对作品进行法律认定才能合法合理地进行有效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所谓的独创作品应该包括 “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两个特性,学术作品一旦完成,原创者对其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允许任何媒体、个人、平台在未经原创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载、使用其研究成果。因此,自媒体平台的作品只要符合以上形式和实质要求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自媒体平台上的作品发布的信息大部分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在形式上满足《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

独创性。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自媒体平台作品认定及著作权保护的关键。自媒体平台内容多样,根据发布内容及体现的内涵来区分的话,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其内容和形式是排除抄袭、复制、剽窃其他作品的,是作者自己独立思想的体现,是作品自己个性的表现,与其他作品在思想和表达上应该具有明显差异。在自媒体平台中,经个性化构思组合形成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录音制品等是具有独创性的;如果作品是以复制、剽窃等方式产生的,那么作品本身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体现,则更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就发布的日常语言来说,主要体现在发布者对自己心情、事件的客观叙述,没有体现思想表达的创造性内容在此认为不具有独创性。

可复制再现性。著作权法中要求作品必须是能够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所再现,否则就难以确定保护的客体是什么,也就无从保护。因此,在自媒体平台中由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该具有可复制性。结合自媒体平台的特点,其主要是通过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创作,对于文字作品可以直接进行复制粘贴,对于图片、录音录像等作品也可以采用下载的方式进行复制,因此自媒体平台的作品是具有可复制再现性的。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和本法不适用的范围。作为公开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媒体平台上的作品在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再现性的同时也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查,看作品是否涉及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作品就应当认定为属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自媒体作品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17种著作权,结合自媒体作品的特点,在这17种著作权中,其中有5種是比较重要的权利。

发表权,指作者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自媒体平台的著作权人将其作品首次发布在所使用的自媒体平台中才被视为行使发表权。自媒体平台的著作权人对其所发表作品的内容、体现的思想内涵、发表的时间和方式等具有决定性的权利,这也是著作权人对其所享有发表权的具体体现。根据发表权“一次用尽”的原则,当自媒体平台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发布在平台上,其发表权则被认为是用尽,著作权人再无发表权。因此,其他人若转发该作品不构成对该作品的发表权侵权。

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发布作品,享有署名权。因此,自媒体平台的著作权人对其发表的作品同样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如果其他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转发等行为应该对原著作权人进行署名。除在转发时可能带有原著作权人署名的情况,其他多数情况下,其他人对作品进行复制时就不会为原著作权人署名,此种情况便是对原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

修改权,指作者有权修改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的规定在于原作品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这些都根据作者的意志,不应强制,并且排除他人妨害作者对于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侵犯。自媒体平台中如果他人通过复制等行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篡改,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篡改,保证作品的完整性不受损害。

复制权,指以打印、复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是著作权中的基本权利,也是认定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标准之一,在著作权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复制是对原著作权最基础、最简单、最普遍的一种侵权形式。信息时代,智能技术为复制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方法,大量的复制内容都在阅读中不停地产生。复制只是简单地将原作品原封不动进行复制、临摹,再现了原作品,并无独创性,因而不会产生新的作品,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著作权人思想的剽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在互联网平台中,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他人不得对著作人的作品进行任意传播而使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如转发等行为,否则就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自媒体平台作品的侵权概述

自媒体平台侵权现状

自媒体平台中所发布的内容属于短文本,便于抄袭,加上侵权者法不责众的心理,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抄袭剽窃、非许可转载等版权侵权问题,并且呈现出侵权容易维权难、侵权广泛、自媒体平台缺乏原创性等特点,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侵权形式及侵权内容

在自媒体平台中主要是以复制、转载、改编这3种侵权形式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侵犯。

复制行为,侵权人通过对原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将其在相同或不同自媒体平台中进行粘贴发布,也可以由自媒体转向纸媒发布。无论是哪种发布途径,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若还未署名,则构成对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如果该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尚未发表,其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私自将其作品发表至媒体平台则构成对其发表权的侵犯。根据发表权的“一次用尽”原则,如果著作权人已经发表过其作品,则侵权人不构成侵犯发表权的行为。

转载行为,主要指侵权人在相同或不同自媒体平台之间的一种转载行为。如果著作权人在发表时有转载权限或转载声明,那么其他人擅自转载则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如果在转载时仍保留著作权人的署名,则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否则就为侵权。

改编行为,是指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改编的行为,这种改编虽有部分变动,但始终是以原作品为基础,没有独创性的体现,而且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侵权人随意对作品改编也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现阶段侵权维护所面临的困境

现阶段关于自媒体平台相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不完善,主要是通过传统媒体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对自媒体平台的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基于网络传播媒体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位阶都比较低,有的法律规定甚至存在相互冲突,没有具体的立法规定来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自媒体相关的立法仍然是空白,缺乏先进的案件处理方法的指导,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自媒体著作权难以得到完善的保护。而且以“通知-删除”规则为核心的“避风港原则”已然变成了这些侵权行为人的“安全港”,甚至成为免责的一种手段:“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

著作权归属及侵权认定困难,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度低。在信息化时代,技术的发展已相对成熟,复制手段、修改技术也为侵权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侵权人可以直接复制粘贴著作权人的作品,不署名或者署上自己的名字,加之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一般都采取非实名制,网络账号的注册与注销特别便捷,这样就给著作权归属和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侵权认定的过程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著作权人需要为一份电子文档的公证支付不低于1 000元人民币的费用,成本极高,但是在诉讼中,即使著作权人胜诉,也往往难以获得很高的赔偿额。

著作权人和侵权人双方法律意识淡薄。著作权人对自己所享有的著作权并没有准确的认识和维权的意识,而侵权人更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成果的意识,大部分为“拿来主义”。因此,侵权方与维权方法律意识的淡薄也进一步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多发现象。

保护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建议

第一,在法律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自媒体著作权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扩大现行法律法规的客体范围,将自媒体列入保护,结合自媒体的特点,制定出适合自媒体本身发展的具体条文,使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合理合法维权,使著作权的内容与时俱进。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落实“避风港原则”,规避侵权人的免责手段,著作权人在向网络平台发出侵权通知时,网络服务平台应及时审查并反馈,若侵权则应尽快通知侵权人删除,尽量缩短通知时间。若恶意不审查则应加大网络服务平台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连带侵权责任。

第二,加强主体双方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无论是侵权方还是维权方都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意识的学习,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不断深入,著作权的地位将不断提升,侵权现象必将严加规制和惩戒,因此双方法律意识应不断加强,学会维权、用权。

第三,政府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建立著作权网络交易平台和维权服务机构,大幅度降低著作权作品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帮助更多的著作权人来实现自己的著作权利益和权利保护。同时,政府要加大对侵权人的惩治力度,加强对自媒体平台的宏观管理。

第四,自媒体平台运营者应该完善自媒体平台的建设,建立网络作品和作者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加大技术监督和技术保护力度。在侵权行为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很难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难以确定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身份,导致维权的成本高、效率低。建立网络作品和作者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可以有效确定著作权人的身份,并及时锁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从而降低维权成本,减少著作权纠纷。同时,自媒体平台运营者要大力开发技术保护新措施,并通过加密、数字水印等技術手段对著作权的内容进行保护。

第五,在市场环境下,可以自发建立双方沟通平台和民间维权组织,提高维权效率,降低司法诉讼的成本,如现阶段的民间维权组织“维权骑士”,就是在著作权人授权后,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管理和维权的一个机构,使得著作权人的维权更加方便。

结 语

自媒体平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著作权的保驾护航,有保护才有更多的原创作品产生,文化市场才能更加繁荣,而现阶段自媒体平台的相关著作权保护问题仍面临很大的挑战。因此,不仅要尽快从多方面完善对自媒体平台著作权的保护,更要促使我国著作权法的与时俱进,为自媒体平台的发展创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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