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纳德·鲍桑葵整体性国家理论的哲学基础论析

2018-09-10 07:22金家新杨巧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整体性

金家新 杨巧

[摘 要]伯纳德·鲍桑葵是英国黑格尔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批判继承了卢梭、黑格尔等的国家理论观点,提出了以“整体性”为主要特征的国家理论观,其整体性国家理论的哲学基础为国家意志的“共同善”。他对卢梭的公意作出了阐释,并区分了实际意志与真实意志,认为国家的意志更接近于个人的真实意志和公意;其理论吸取黑格尔的“整体性”理念,提出“总的意志”必须从“整体性”出发实现“共同的善”。其整体性国家理论观对于分离主义进行了批判,这对于现代民族国家的整体性建构、功能发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其对国家职能的定位为“对美好生活的障碍的障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鲍桑葵的国家理论过于注重绝对整体性,易造成极权化和专制倾向,公民的权利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本研究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立场,对鲍桑葵的国家观进行了相应的批判。

[关键词]整体性;反对分离主义;国家意志;共同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中图分类号]B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18)04-0001-08

一、鲍桑葵生平及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对其国家理论的影响

伯纳德·鲍桑葵(Bernard Bosanquet,1848—1923)是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和社会学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新唯心主义代表人物,自称“左翼黑格尔派”。鲍桑葵曾先后求学于哈罗公学和牛津大学贝利奥尔学院,受到本杰明·乔伊特(Benjamin Jowett)、爱德华·凯德尔(Edward Caird)及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的影响,因此他的思想反映了唯心主义者对19世纪末英国经验主义的不屑。鲍桑葵一生著述超过20本,其中尤以政治学著作《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1899年)最为出名。

我们可以根据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这本书大致看出影响其整体性国家观的思想基础。鲍桑葵生于19世纪中期,此时西方资本主义市场正面临着新一轮的经济危机,凯恩斯经济理论难以解释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滞胀现象,吁求国家干预经济的呼声日益高涨,新自由主义应运而生。鲍桑葵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思想包含了对边沁、密尔、斯宾塞等个人自由主义学说的批评借鉴,致力于建构一个新的国家理论框架;与此同时,作为唯心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吸取了康德、黑格尔等的唯心主义思想,立足于格林《政治义务原理演讲录》的思想并考查了穆勒的《论自由》,提出了政治义务悖论,又对卢梭的“公共意志”做出了更为详细和深入的阐释,分析了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对卢梭理论的继承,在吸取黑格尔“整体性”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国家观。鲍桑葵认为,他的国家理论是“属于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的所谓‘傳统国家学说的”[1],他正是在卢梭、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人政治学说的基础上以哲学的观点探讨了国家的性质、目的和作用。

鲍桑葵所吸取批判的哲学思想是其整体性国家观的理论来源,又加之他处于英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特殊时期,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国家干预社会,发挥“整体性”的权威作用,这是他的国家观理论的现实来源。在政治、经济、思想发生大变化的时代,鲍桑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整体性”国家理论,既满足了时代的需要,也对现代国家理论的建构具有现实意义。

二、整体性国家理论的哲学基础:国家意志的“共同善”

(一)对卢梭国家理论的批判继承

1. 对卢梭在国家的起源方面理论的批判继承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两本书中阐述了关于国家起源的观点。他在批判和发展霍布斯、洛克等前人关于国家起源思想的基础上,完善了国家起源思想的社会契约论解释。他从自然状态出发,通过对自然状态理论的论述,提出了国家并非天然产生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产物。人们在社会状态下,出现了新的利益关系,由此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解决矛盾和冲突,人们通过“约定”的形式共同生活,该约定即为“社会契约”。在卢梭的国家观思想中,人们由于社会资源分配等原因产生了不平等,但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人们将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签订了“契约”的共同体。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既共享成员们所产生的权力和利益,又使成员承担相应的义务。鲍桑葵的整体性国家观以此为理论滥觞,认为应建构一个有着强有力组织力量的共同体,使“整体性”国家更富有民主性。鲍桑葵也对卢梭的国家理论进行了相应的批判。卢梭认为,要解决人性善与社会恶的冲突,就要建立一个以道德秩序为基础的自由平等的社会;但在鲍桑葵看来,卢梭在赋予国家道德性和个人道德责任的同时,忽略了对国家行为的道德限制,有的个人或团体也许会以国家整体利益去限制个体的利益,个人的自由并未得到充分的保证,所以,鲍桑葵认为卢梭所构建的“人民性”国家所代表的现代道德和自由并未完全实现,而且也没有实现对等的权利的“让渡与置换”。具体而言,鲍桑葵在以下两大方面与卢梭的观点进行了割裂:

首先,鲍桑葵追求一种多元化的“整体性”国家形式。他承认国家的整体性和绝对力量,但以尊重差异性和保持差异性为前提。这样国家就不像卢梭所阐述的那样,不仅仅保护并维持个人权利的“让渡与置换”,更能实现社会所追求的“共同善”,不能简单的分割,不能单独代表某个人或某些集团的利益,不能被拆分。由是,国家的意志一定程度上受到来自各方的制约,国家的权力也更能为人民所用。

其次,鲍桑葵跳出了卢梭把国家意志局限在较小的国家的范畴,尝试去构建一个大的“整体性国家”。我们从卢梭对小国的憧憬中可以了解到,公民会存在个人决策的情况,这样,国家的意志就是公民个人意志的简单累积,不能实现“共我”的价值。鲍桑葵认为需要从更大的范围寻求国家利益的整体一致性,但必须看到,他所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才将国家观置于一个更现实的环境中并强调其整体性作用。

2. 对卢梭的公意作出阐释,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了真实意志与实际意志,认为国家意志更接近于个人的真实意志和公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2]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卢梭提出了以“公意”来阐释。卢梭认为意志决定了自己的行动,但意志又是“自身”的选择,不是盲目冲动的,是在理性的指导下选择的。人们为了某些利益而结成共同体,这个共同体要求人们在一个共同的意志下行动,即为“公意”。“公共意志”是整个社会“本身”的意志,也可以说,它是所有个人的意志,前提是他们都谋求共同的利益[3]。当个人的意志和国家全体人民的意志一致时,我们可以认为:在社会的活动中,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而让渡了一定的权利并施加了相应的约束力时,实际上我们是在服从自己的指挥,获得个人的自由。卢梭通过把公共意志与全体意志进行对比,发展了他的公共意志观念:公共意志以共同利益为目的,事实上促成公共意志的正是这种利益的一致,而不是表达这种一致的投票数目;全体意志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并且仅仅是个人意志的总和。戈帕尔·斯瑞万森根据卢梭对“公意”分散的解释进行归纳,认为共同体的结果要是“公意”就必须符合5个限制条件[4]:一是公意不针对任何具体的目的;二是公意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三是公意的决策保证了每个成员的参与;四是每个人都在公益决策中考虑了自己的关键利益;五是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获得了充分的信息。通过以上5个限制条件,我们可以看出,公意实际上维护的“私利”,是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它是理性的结果,是社会和个人意志的相结合。

在对卢梭的公意做出深入阐释的基础上,鲍桑葵进一步区分了真实意志和实际意志,他把自由化分为“较低层次的自由”和“较高层次的自由”,认为“较低层次的自由”就是一切外在的自由,仅仅是摆脱外在的束缚;而“较高层次的自由”则强调内心的释放、灵魂的自由[5]。他认为,每个个体作为理性的人,理所应当地追求“较高层次的自由”。我们的真实意志要求我们理性地去追求“较高层次的自由”,这种真实的意志将完全或较完全地成为我们的意志想要成为而没有成为的意志;反观现实生活,我们却更倾向于去追求“较低层次的自由”,这种意志是“狭隘的、武断的、自相矛盾的”[6]。实际意志就是我们为了追求某一个时刻的利益,或者说是满足某一时刻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我们作为有意识的个人时刻都在反复行使的。但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止于也不同于我们某个时刻感到的需要,当我们在行使实际意志时,要把一大堆数据加以协调和重新整理,使之成为合理的形式,我们才会了解我们的真实意志。基于此,鲍桑葵提出,为了更接近于真实的意志,就需要一个批评与解释的过程,而这种批评和解释虽然提出一些可以说能使个人意志达到协调与扩展的不寻常的目标,但也必须与社会生活的时代同步,要合乎人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鲍桑葵那里,实际意志更关心人的私利,具有狭隘自私性,而真实意志则更注重道德和“共同的善”,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正是这种善;个人生活在国家这个共同体中,因此具有公共的人格,这个公共的人格体现的是真实的意志,反映个人的真实利益诉求,而这种真实意志才是国家的体现。为了追求“较高层次”的自由,个人必定会不断地批判自己为了某个利益而存在的“实际意志”,将自己融入到国家这个共同体中,使个人意志更接近并向国家意志靠近,也就是找到自己的真实意志。在上述阐释的基础上,鲍桑葵又提出了公共意志的概念,认为公共意志就是所有真实意志的融汇,是以“共同的善”为依托而形成的全体成员共同认可并分享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就是共同体的全部成员用真实的意志融汇的意志,它更接近于公共的意志和真实意志。质言之,“公共意志”就是真实意志的融合,真实意志又代表着个人“较高层次”的自由,即公共意志就是“较高层次”的自由的体现,是社会成员追求“较高层次”的自由的结果;而公共意志又反作用于“较高层次”的自由,有利于社会成员实现“较高层次”的自由,二者是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辩证关系。

(二)对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批判:区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继承吸取黑格尔的“整体性”理念,提出“总的意志”必须从“整体性”出发,实现“共同的善”

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认为,家庭和市民的真实基础是国家,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性质和发展,虽然这一结论被马克思所推翻,但他在书中区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成为了鲍桑葵整体性国家观重要的理论来源。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社会向国家过渡的一个阶段,他看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把二者分离开来。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黑格尔用辨证法阐释了现代政治国家的“行政权”、“立法权”、“王权”,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中间等级”和“中介”剥离开来,消除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7]。黑格爾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和“物质国家”相分离后逐渐分离出来的,国家是市民社会的支撑。处在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既认识到个体拥有的权利,也认识到权利与自由会受到国家制度的约束。同时,黑格尔在对国家的定义中也体现了整体性特征,他认为国家不是简单的数字累积,而是建立在市民社会上一种综合式的组织。尽管黑格尔没有明确提出“整体性”这一称谓,但鲍桑葵正是在黑格尔阐述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和对国家的定义中,吸取了黑格尔“整体性”的观点,为其整体性国家观的提出奠定了基础。鲍桑葵指出,国家的意志是社会共同体成员为追求共同的利益,而通过契约的形让渡自己的权利,从而形成的整体性意志。鲍桑葵进而认为,从“总的意志”出发,可以将国家划分为“个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发展体系,其根本的任务就是在整体性的基础上实现“共同的善”。

(三)以卢梭“总的意志”为出发点,以实现“共同的善”为目的,建构国家理论

1. 鲍桑葵整体性国家理论研究的出发点:政治义务悖论

在鲍桑葵看来,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实现和谐圆满,将和谐圆满当作其国家主义学说的基本价值观,反对整体与部分的分离,以及国家与个人的分离。鲍桑葵以“政治义务悖论”为出发点,来分析国家理论的和谐圆满的价值观,对此,他是通过对“自治”这一政治义务悖论加以详述的。他认为,政治义务悖论就是“自治的自我与处于外部强制性管理中的自我矛盾”。卢梭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8],这句话可视为鲍桑葵政治义务悖论的最好注脚,卢梭一方面承认了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指出人无时无刻不存在于约束之中,即人自己承认的共同的法律。鲍桑葵基于卢梭的自由观,从意志的角度出发,提出要解决“自治与他治”的矛盾,就是服从国家的公共意志。国家的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诉求,是人民赋予了国家权力,而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公民需要服从国家的意志,即是服从了自身的意志。但鲍桑葵对政治义务的悖论的解决只是在理论上有了一定的进步,并未从实质上解决。其根本原因在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的意志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当然也是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本质追求相背离的。

2. 国家行動是行使公共意志

国家的行动体现在一种权力制度中,而其组成因素则无不取决于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虽然国家的行动是以暴力的形式通过自动作用行动的,但整个结构的根源都在于意志的性质,行动的目的都是为公共意志或者真实意志扫清障碍,即“迫使人自由”。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国家的行动就是行使公共意志。

(1) 国家的目的及作为国家所能使用的手段

鲍桑葵认为,国家是对其成员实施强制力并作为众多独立的法人团体中的一个独特的法人团体而出现的。“国家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和个人的目的——由意志的基本逻辑所决定的最美好的生活。”[9]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国家就是为了实现其团体成员“共同的善”而以契约的形式组成的一个“整体性”组织。国家为保证成员的权利,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它们总会带有暴力的性质,但也不排除还有其他方面的手段。比如征税,任何国家都没法靠资源缴纳来进行这项工作,尽管征税的目的可能是合理的或为一般人所接受的,但要保证征税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需要采取强制的方法,因此具有暴力的性质。

(2) 国家只能保证“外部”的行动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已不再能满足时代之需要。因此,鲍桑葵主张国家加大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国家应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但鲍桑葵认为,国家不能干预精神生活和家庭生活;国家只能保证“外部”的行动,并不能通过这些行动来促进人的精神生活发展,也不能促进灵魂的高尚;实行强迫教育和由官方经营酒类来防止文盲和酗酒,但旨在通过外部活动去促进灵魂的高尚的行为显然是不可取也不可能实现的。本研究认为以上观点有失偏颇,例如,国家在对国民进行“外部”的教育活动时,当然会涉及到对文化、思想、道德的传承,对于促进国民价值观的“向善”具有直接作用。

(3) 排除障碍的原则

鲍桑葵认为国家应当使用暴力去制止妨碍社会共同利益和实现“共同的善”的行为,他提出了排除障碍的原则,并提出一个明显的事实:国家的独特行为不能与社会整体的积极的目的相比,但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仅限于对付所谓外部活动,这意味着能用强制手段对付的一切活动都是外部的[10]。鲍桑葵把国家的独特职能描述为“对美好生活的障碍”,提出国家只能用来保证外部的行动,不能直接促进精神的高尚。虽然国家并不掌握影响行为的力量,但它可以用颁布命令或禁止进行外部行动的办法来制定一项外部行为方针。这个原则与康德提出的原则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当强制力与自由对立时,抵制这种暴力的暴力就是正当的”[11]。当然,这种依靠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的手段只属于国家干预的社会行动方面,不应该把强制因素同全部物质成果混淆起来。排除障碍这一原则本身是带有消极性质的,但它的行动不得不采取积极的形式,只有通过积极行动,才能达到否定障碍的目的。尽管这一行动当时带有消极或间接的意义,因为它可能会损害个人的利益或未被人们理解的利益,但是为了实现追求美好生活的最终目的,这一原则成为必要的国家干预形式。它能起的作用是排除障碍,当某个外部行动或者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动持久的自动作用限制了人们较高层次的自由,国家就有权力实行强制。

(4) 国家的行动在于维护各种权利

整体性国家理论要求国家的行动代表公共意志,符合成员的共同利益。鲍桑葵认为,国家的作用就是维护权利,且这些权利是国家的意志所认可的,有利于实现“共同的善”的条件。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也可以说都不能与整体分开,而是都在整体的目的中有它们的依据,这同时意味着对权利的调整和控制是根据总的原则进行的。

(5) 作为惩罚的国家行动

在鲍桑葵看来,国家维护权利的最后手段即暴力的实际运用问题,“奖赏在社会通过公共权力实行自我管理方面只起着很小的、而且显然是越来越小的作用。”[12]它通过解释作为改造手段、报复手段、威慑手段的惩罚作用,提出惩罚是为了保护权利而不是为了助长过失,它来源于国家旨在维护有助于实现最完美的生活的权力制度这个目的,从而合理地论证了惩罚存在的必要性。

三、整体性国家理论的批判

(一)过度突出“整体性”,带有绝对的国家主义倾向

鲍桑葵建构的整体性国家理论中,公民为了实现“共同善”的目的而赋予了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利,过度突出“整体性”的重要性,从而带有绝对的国家主义倾向。

1. 容易造成自由性的缺失,引起社会结构和思想的僵化

在整体性国家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统治甚至主宰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世界,公民为了实现所追求的“共同善”,必然会舍弃自身的相对自由和个性,达到思想上相对的一致,出现思想的僵化。欧洲中世纪宗教禁锢人民的思想和欲望,以至于许多优秀的精神文化作品和科学技术不能得到重视,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后来所出现的轰轰烈烈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才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大大地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出现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文字狱”等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的进步,近代中国的衰落就是一个血淋淋的教训。可见,前人的历史告诉我们思想解放、思想碰撞的重要性。鲍桑葵国家理论的过度“整体性”,在实际运用中不利于个性的展现和思想的创新,是历史的倒退,反而会引起社会的不满,不利于人们对国家权威的认可,导致“整体性”得不到有效的实践。

同时,因为高度的集权性,社会结构并不会因为时代变化和公民的诉求而不断调整;国家过于注重整體性,而追求一种国家强制力和国家意志的方式来发挥国家完善权力体系的作用,会直接导致社会结构的僵化。当社会出现了大变革或经济出现了大变化时,社会结构不能够因时而异,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引起社会的动荡;另外,国家赋予社会和个人权利,同时也由国家意志来使个人承担义务,国家过多地干预了社会和个人,社会和个人也难以通过民主的表达来实现充分的自由。社会结构的僵化性,必然引起社会组织的反抗,反而使社会更加散乱,造成“整体性”的缺失,产生物极必反的作用。

2. 国家权力太大,易导致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的产生

鲍桑葵整体性国家观思想中,国家权力太大,容易滋生专制主义与极权主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国家权力系统的角度来说,尽管鲍桑葵并不反对民主制度,也不是想建立一个专制或极权的政权,但其完善国家权力系统的思想,是通过用国家强制力和国家意志的方式来发挥国家完善权力体系的作用的,这样的方式削弱了民主,阻碍了民主化进程,导致公民权利的流失。在这样的权力体系下,国家的权力受到公民的约束较少,公民无法监督国家权力的使用。

其次,从国家的权力地位来看,鲍桑葵把国家处在绝对的权威之下,过度突出“整体性”的特点,国家无需承担过多的责任和约束,人民的权力受到国家的约束较多,国家与社会的地位不平衡,一旦国家被某些集团或个人控制,国家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就被这些个人或集团的利用,成为他们独裁统治的工具。同时,鲍桑葵说过国家“通常是被承认是一个可以合法地使用暴力的组织”[13],在这种条件下,虽然国家可以保证社会共同体的稳定,但不需要为任何情况负责,是不会受到来自法律或道德的谴责的,容易导致专制主义与极权主义的产生。

任何一个整体性国家及其政府,如果权力太大,绝对的权力将会产生绝对的威权性危害,对民主政治将会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坏。其原因体现在以下三点:其一,国家为了高度的集权性,政治权力将被掌握在控制国家的个人或团体手上,一旦发生决策失误,或者出现暴政的情况,国家的权威会受到来自各方的挑战,政府的决策也很难得到人民的信任与支持,导致社会的动荡,民主政治很难实现;其二,专制与极权必然会造成文化的绝对统一,陷入思想的束缚之中;其三,国家权力过大,也会加大对人口和资源的绝对控制,虽然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抵御外侵,但因为社会资源的自由性相对较少,个人权利缺失,引起个人和社会的不满,不利于国家的团结和稳定。

(二)忽视了个人与国家的双向制约,公民权利一定程度上未得到肯定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观表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辩证关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不可或缺。个人有机组成了国家这个整体,服从于整体的安排,但整体必须维护并协调部分的利益。个人受到来自国家的外部制约,遵从于法律和制度,但为了使国家体现“公共意志”的要求,为了国家不陷入专制主义与极权主义的危险中,需要重视个人力量和社会团体对国家权力的牵制作用,即重视个人与国家的双向管理和制约作用。

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得到公民的认可与拥护;同时也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证,没有国家权力的实现,就没有公民权利的实现,没有公民权利作为基础,就没有国家权力的产生,二者是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辩证关系。卢梭主张“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的思想,承认了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对个人权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是,鲍桑葵认为,个人的权利必须由国家赋予,国家不认可其他的个人权利,所以也就没有责任对其保护;与此同时,个人也需为国家所保障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任务,把个人的权利置于国家的认可之下,夸大了国家的作用。在鲍桑葵整体性国家观下,国家单向地控制着公民,公民参与政治的范围缩小,诉诸权利的途径减少,民主权力得不到保证,公民权利并未充分实现。

四、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视域下的鲍桑葵整体性国家理论审视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视域下鲍桑葵整体性国家观的不足

1. 鲍桑葵整体性国家观尽管有着“人民性”国家的特点,但在实际探讨中,丧失了“民主性”的特质

在马克思关于国家观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认为国家的性质是由统治阶级决定的,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马克思所表述的是社会主义的国家观,其占统治阶级的是工人与无产阶级,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更具有“人民性”与“民主性”的特点。鲍桑葵的整体性国家显然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他所代表的是少数人的利益,他所承认的代议制等实现民主权力的形式,也并不能保证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只是为占少数的统治阶级服务的,因此,鲍桑葵的整体性国家观所体现的公共意志不具有真正的民主性、普遍性。

2. 鲍桑葵对国家权力的绝对权威的认可使国家很容易陷入极权主义与专制主义的危险

鲍桑葵认为国家的行动代表的是公共意志,是个人为了实现“共同的善”,从而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服从国家的意志。这合理解释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但鲍桑葵将国家权力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人民也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来牵制国家的权力。一旦国家权力被个人或团体掌握,则会侵害更多人的利益,与建立国家的初衷并不一致。

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中,强调权力制衡性原则,它规定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强调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例如,在社会主义中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它赋予了国家权力,并且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这就使国家在拥有高于个人权力的同时,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国家权力的运行与人民意志不一致时,是会受到来自人民的惩罚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之下,国家权力很大,也承认它的权威,但并不是无法撼动的,这就保证不会陷入绝对国家主义的陷阱,那些为了一己之利而企图利用国家权力来掌控国家局面的个人或团体是不可能达到自己目的的。

3. 鲍桑葵虽然强调差异性整体的作用,却很大程度上否认了多元化

在鲍桑葵对个人主义和社会契约的批判中,尽管也提出了从“差异性整体”的角度来解决问题这一观点,显示了他对多元化与差异性的不排斥,但是,在其理论体系中,又多处削弱了多元化的作用。因为他的国家理论代表了垄断资本主义的利益,强调“整体性”特点,多元化会导致权利难以管控,不符合他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因此,他过度强调了集权的作用,否认了差异性的个体特点。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则强调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尊重个体的差异,保护多样性。比如,社会主义中国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强调多元化的表现;再比如,在现代社会,单一的经济所有制形式并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所有制,社会主义中国创造性地坚持“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

(二)鲍桑葵整体性国家观对现代国家的构建有积极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1. 应协调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

鲍桑葵虽然强调国家的“整体性”,主张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性。但是,他也承认了自由放任的作用,不赞成国家对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无处不在和无时不在的控制。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各种经济成分,所有制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靠单一的国家干预或者自由放任是不利于国家发展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表明,自由放任会导致社会竞争的不公平,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现象。社会主义国家应吸取斯大林模式的教训,因为高度集权的国家干预模式会使市场丧失灵活性,导致国家模式的僵化。因此,鲍桑葵国家理论的现实启发意义之一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应强调市场调节的基础性资源配置的作用,合理发挥国家的干预与管理权力,正确掌握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2. 应正确区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强调二者的统一

鲍桑葵的国家意志所代表的是公共意志,公共意志又是真实意志的综合。二者在总体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共同善”,但也有区别,它们之间并不能总是时刻保持一致,国家意志代表的是公意,与个人意志其实又是对立的。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二者是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对立统一关系。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又保护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寓于個人利益之中;个人利益又体现公共利益,但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通过对二者关系的把握,我们可以运用到现代国家观建构中来。在社会主义国家,个人应该尊重并服从于国家利益,甚至有时为了国家利益会牺牲个人利益,但国家利益又必须代表个人利益,保护个人利益,国家行动就应该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

3. 社会主义国家应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首先,要促使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马克思对国家消亡的历史论证表明,国家没有永久存在的必要。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政治职能逐步弱化,服务职能慢慢凸显,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促使政府向服务型的转变,处理好政治与经济、政治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应抛弃过去一切事务大包大揽的做法,学会合理分权与授权,在法律的监管下,放权于社会组织,让它们管理自己的事情;同时,政府应该秉承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所提出的“四个全面”与“五大发展理念”正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正确体现。

其次,要培育和健全社会组织。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出现了国家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在维护好国家内外职能的同时,需要社会的积极参与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马克思看重社会组织对治理社会的作用,他曾说过“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个体的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14]。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也应该注重社会组织的力量。国家应注重对社会组织的合法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组织,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发扬社会组织的群众性、公益性特点,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弥补国家在某些事务处理上的不足。

鲍桑葵整体性国家观认为,国家应反对整体与部分的分离、反对国家与个人的分离,这为多民族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极好的理论依据。国家职能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国家的统一、安全、和谐、稳定、发展[15]。当前,传统的自由主义国家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愈发显露出其局限性,资本主义世界潜在的经济危机迫切需要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合理发挥其对某些市场不可以自我调节的领域进行干预。我国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需要主动面对“现代性”、“全球化”、“多元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宪法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职能观[16],继续保持并加强民族国家的整体一致性,旗帜鲜明地反对分离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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