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祎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全面实施“营改增”,从而统一了我国的货物劳务税制,优化了税制结构,解决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促进了各行业的融合发展。但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对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处理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就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加强对“营改增”的了解,调整财务会计工作,提升专业技能,促进企业的发展。本文阐述了“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增值税会计处理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变化的应对策略,以使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能更快的适应“营改增”,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营改增 会计处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5(c)-120-02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中比较重要的两大主体税种,为了规避营业税征收中所造成的重复征税,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至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在营改增的背景之下,我国企业的会计管理,之前的会计处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现针对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出现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促使企业更好地进行会计处理,改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使企业能更好更快地发展。
1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增值税会计处理面临的问题分析
1.1 营改增后企业经营成本及税负情况分析
增值税,是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营改增”即把营业税这种“价内税”改成增值税这种“价外税”,增值税税额的剥离对企业的成本及税负均产生了影响。对于大部分的行业来说,增值税所带来的税负,远低于营业税。但由于进项发票的影响,在营改增后,并非所有企业的税负都会降低,由于企业所处的行业和规模不同,存在一些企业税负不增反降的情况。比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咨询信息服务业,其主要的成本为人力成本,进项来源较单一、金额较小,营改增后其实际税额可能会更高。
1.2 营改增后的企业会计处理问题
1.2.1 增多了会计科目及专栏的设置
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税[2016]2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同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还要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这对原营业税行业财务人员及其所用的财务软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1.2.2 增加了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的难度
“营改增”的实行加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财务人员需对收入、成本进行价税分离,不仅要对销项税额进行具体核算,还要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核算。由于增值税不同的税率档次,更加大了财务人员的核算难度。同时,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还要针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改进自身的发票管理制度。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企业财务人员需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的管理,并要熟练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这些均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3 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的改变
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税[2016]2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下明细科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应交税费”项目列示;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这些均与原营业税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不同。
1.3 营改增后对企业财务管理及内控建设等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使得企业内部的一系列管理、经营都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人员不仅要适应财务核算方式的改变,收入、成本均由“税前”变为“税后”、各项财务指标的变动,还要分析这些变化带来的影响,重新制定适应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使企业更好地发展。
2 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变化的应对策略
2.1 营改增后企业经营成本和税负变化的应对策略
企业管理层要了解增值税的特点,并对本企业所处行业与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审视,量化分析营改增对本企业财务和税务上的影响,针对增值税的税率結构,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企业的业务及账务处理进行调整。如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的企业,财务核算时需将其分别核算,以避免从高纳税。如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含有住宿、餐饮等服务的酒店,由于餐饮部分进项发票较难取得,可以对餐饮部分进行剥离,使其成为一个小规模的独立经营纳税人,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企业还要对本企业上下游合作商进行重新筛选谈判,尽量选择可以进项抵扣的供应商或者对企业更有利的价格,以实现企业收益的最大化。另外,管理层还需对营改增后财务相关数据比率的变化予以关注,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以应对其他部门对相关数据比率的要求。
2.2 营改增后的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企业财务人员应按照财税[2016]22号文的规定,增设相关的会计科目及专栏并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及业务类型,选择本企业适用的相关科目及专栏进行熟悉并掌握运用,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如企业没有进出口业务,则暂时不需去关注“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专栏的核算。
2.2.1 在相关会计科目及专栏运用中需注意的事项
第一,“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时应注意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当期只能抵扣40%,余下的60%部分应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才能计入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所产生的税额,在实际操作中,此科目更多的用于核算企业尚未开具发票的这部分收入的税额。
第三,“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主要是用于原具有兼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核算。从目前来看,此科目已多余,可不予关注。
第四,“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该科目是新增的二级明细科目,需注意此科目核算的是“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的增值税,持有金融商品期间所产生的相关收入应交的税金不在此科目核算。
第五,“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该科目是新增的二级明细科目,核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抵扣其代扣代缴的进项税额时需注意相关资料的齐备,资料不全不能抵扣。
第六,小规模纳税人的科目设置较一般纳税人简单,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即可。
2.2.2 在账务处理中及财务报表列示中需注意的事项
第一,退货业务的账务处理上,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认证进行区分,已认证的需要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附件。
第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上,为避免虚增企业收入,可采用不记销售收入而直接计税的方式。
第三,需对各项过路过桥费的扣税问题予以关注,此项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但实务中财务较容易忽略。
第四,在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中,需注意建筑企业的分包款只能在预交税款时扣除,实际缴纳税款时,应按取得的分包进项发票计入“进项税额”认证抵扣。
第五,房地产企业需注意其“预交增值税”的期末余额应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才能结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第六,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中,财务人员需要对各科目下金额挂账时间的长短进行判断,超过1年的,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未超1年的,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第七,发票管理方面。企业财务需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发票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等的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或抽查,对发票舞弊行为进行防范;加强对电子发票的管理,采取建立电子发票报销台账并细化报销凭证摘要等方式,防止电子发票的重复报销。
2.2.3 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及内控建设等方面的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加强此方面的专业培训,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相关经验;必须对企业各个方面的经营环节和经营状况更加透彻清楚的了解和认识,結合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和纳税标准,不断完善和优化企业的财务核算流程和核算制度;财务内部还需重新进行细化分工,统筹管理,保证财务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如在发票管理方面,企业财务人员需增设发票管理专职岗位,规范开票依据及开票程序,确保发票与合同的统一,规避企业的税务风险。在财务分析方面,财务人员需认识到增值税这种价外税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如购进固定资产,由于增值税的价税分离,会影响到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价值,使报表资产总值下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偿债能力指标;收入、成本的分税,会对企业的毛利率造成影响等。企业财务人员需对这些造成财务指标变动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说明,以便企业管理层正确理解与决策。
3 结语
全面实施营改增,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利于全行业抵扣链条的形成。但对于企业而言,其经营和财务工作均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营改增”进行不断学习,深入了解,采取策略,调整企业的管理及核算方法,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许柏青.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其会计处理[J].税务筹划,2017(22).
[2] 张曦彤.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研究[J].商业经济, 2017(3).
[3] 覃正纳.“营改增”条件下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探讨[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7(2).
[4] 杨玉鹏,刘霞.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会计处理[J].中国税务, 2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