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8-09-08 11:02阮辉玲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社会价值法律保护

摘 要 个人数据的有效使用和自由流动能够推动社会的发展,个人、市场、政府对个人数据的利用需求也日趋迫切,因此对个人数据的认识不能停留在以限制使用进行保护的层面,应当通过法律制度的架构,实现国家主导、行业自律与个人参与的三重治理模式,以达到个人数据的利用需求和保护需求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个人数据 社会价值 法律保护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JAS150419)、厦门理工学院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专项(E201301900)。

作者简介:阮辉玲,厦门理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26

个人数据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首先是由于大量个人数据泄露和滥用的事件引发人们对自身数据的权利、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担忧,因此个人数据的保护和利用在法律上首先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关注,行政法的最主要目的是加強个人数据的有效管理,刑法最主要的目的是有效惩罚侵犯个人数据的行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对于个人数据保护而言同样如此,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是一把双刃剑。个人数据的泄露对人们的生活安宁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但是如果保护过度,也会导致无法充分利用个人数据,无法利用个人数据提升社会整体发展和个人生活质量。基于对个人数据的社会作用和利用价值的正确认识,才能通过法律制度的架构平衡个人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尺度。

一、个人数据的社会作用

人类社会在前信息化社会时期,受制于人体机能、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数据记录、提取、传播方式都非常简单,期传播和存储也局限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绝大多数数据转瞬即逝,即使有口述或文字的传承,往往由于资料保存的手段有限,难以得到有效使用。因此,社会对信息数据进行聚合分析的需求少,与之相关的生产生活缓慢而又安全。21世纪以来,大量音频、视频等电子数据逐渐成为主流,人类对数据的收集、记录与存储方式愈加全面、深入、便捷、聚合。首先,记录信息的形式大大丰富。除文字记录外,音频、视频记录大大普及。其次,存储、提取信息的手段更先进。大量信息数据被电子化,存储时间,存储安全性大大提高,提取的便捷性和速度也大幅提高。再次,利用信息数据的方式更多样。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可使数据发挥更大作用,如挖掘数据之间的联系,预判事物发展的趋势。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云计算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广泛运用,数据在利用过程中的深度以及广度必然会发生质的飞跃。这些大体量数据是宝贵的财富,社会将会由此发生巨大进步。凡是以前缺乏定量分析的科研领域,会因有大量、准确的数据,而获得更为精确的结论。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犯罪学、信息科学、生物科学、军事、政治等科学,将会在大数据的发展带动下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对现代社会的作用毋庸置疑,对数据的利用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常态性活动,因此,数据的自由流动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2018年5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①GDPR被称作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标志性法规。它确认了个人数据保护是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并非绝对权利,需要结合个人数据本身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来实施对其的保护。GDPR的出台,对于协调欧盟各国之间的数据使用以及个人数据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打造高水平个人数据保护环境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个人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

二、个人数据的利用需求

数据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尤其是在网络信息化程度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数据信息能够转化为社会财富②,人们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加工处理,可以创造新的产品、研发新技术,将数据转化为知识、技术、财富,满足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更离不开数据信息的支持。

(一)个人数据在每个人的生活当中利用广泛

个人数据在每个人的生活当中利用是非常广泛的,个人不仅会不时的向外界传递着自己的相关信息,而且在工作过程中,也会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和利用各种数据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比如,我们最常用的百度、谷歌浏览器就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据信息搜索引擎,能够通过互联网查阅各种数据,满足自身的需求;搜索引擎的构建基础就是大数据,通过对各种数据的搜集、处理来满足人们的信息化需求,其中也涉及到很多个人数据;这些信息服务体系是社会发展的成果,符合了人类社会的发展需求,当然也涉及了很多人的隐私。在实际生活当中,个人不仅是他人信息的使用者,同时自己的信息也会被他人所利用。

(二)市场对数据的利用需求已经影响了企业的运营模式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严苛的数据保护,无疑会影响对数据的挖掘和利用,产业和技术发展都会受到限制。互联网服务往往以免费为主要模式,用户让渡自己的个人数据,互联网企业通过获取、挖掘数据来实现经济补偿和收益。假如互联网企业面对高代价的违规成本,或许不得不调整免费服务的模式,所以过度向权利保护方向实施监管,有可能彻底消灭免费服务的互联网模式。个人数据的合理利用,能够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活跃市场经济,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三)政府对数据的利用需求伴随着新的治理模式而增长

政府作为国家的权力机构,是公众利益的代表,更是个人数据的最大掌握者和利用者。在网络信息化时代,政府具有相对独特的地位,不仅是个人数据的使用者,同时也是个人数据的保护者。政府是社会管理者、服务者,政府想要做好公共服务管理,离不开个人数据的使用。政府在个人数据使用方面会不断拓展,逐步提高个人信息的使用价值③。

三、利用法律制度的架构达到个人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平衡

数据的滥用、隐私的泄露、成为人群中的“透明人”是人们对数据使用最大的担忧,但是另一方面,数据的有效使用、自由流动推动现代社会高速发展,个人、市场、政府对数据的利用已经不可或缺,因此,对个人数据的认识不能停留在通过限制使用进行保护的层面上,应当思考如何在有效利用、自由流动与非法滥用、适度限制之间达到平衡,这就要依靠法律制度的架构来达成。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缓和社会矛盾,为社会发展营造一种平衡的发展环境,通过法律规范能够有效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在个人数据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可以从综合方面入手,建立国家、市场、个人三者的全面保护体系,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同时,实现个人数据信息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一)国家的主导作用

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个人数据的使用,是保护个人数据最重要的环节。通过法律的权威性、约束性、强制性来有效规范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对数据信息的合理利用,为其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④国家在个人数据保护和使用领域的主导作用首先反应在立法层面,即通过制定法律来确保个人数据内容使用的规范性,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满足公众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这种规定需要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状况、各方利益需求相适应,通过综合因素来制定一个基本的保护标准。其次是在执法层面,需要通过政府权力机构按照法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打击触犯法律的行为,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数据保护方面,欧盟是最早成立专业数据保护机构的国际组织⑤。我国香港、澳门地区虽然也成立的有相应的数据保护机构,但是我国国内还没有专业的数据保护机构,这也是我国在数据保护方面需要进一步努力的地方。尤其是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构建专门数据管理机构,有利于我国更好的参与国际交流,有效利用国际数据信息,推动我国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可以起到保护我国公民数据信息,维护国家权利的作用。在构建数据保护方面,我国可以以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基础,建立专门的数据信息管理部门,对个人数据新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根据数据使用需求,为立法部门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二)市场的行业自律

在个人数据利用和保护方面,除了国家法律规范之外,还需要市场的自我规范来实现。在数据利用中,市场各个组织是数据的最直接使用者和受益者,因此,市场行业应该做好自律,⑥通过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来确保数据使用的合理性,维护社会秩序。市场自律是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完全靠市场自我约束和自觉,这种机制能够发挥市场的主观能动性,如果能够有效实现可以有效的弥补法律层面的不足与缺陷。法律是一种大众化规范,是为了满足多方利益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行业自律则具有相对的广泛性,在个人数据使用方面范围和深度也更大,做好行业自律也是市场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与此同时,市场主体也是对数据利用价值反应最灵敏的一个环节,市场主体在自我发展中,可以以国家基本法律作为准则,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业发展特点,自身业务模式,制定更为有效的数据信使用准则和个人数据保护措施。此外,市场主体形成的规范还能够弥补社会快速发展中法律滞后产生的缺陷问題。在网络信息化背景下,社会的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尤其是信息网络的发展更是迅速,这个时候单一的立法就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需要通过市场的行业自律来有效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行。

(三)个人的有效参与

个人数据不仅需要政府、行业的合理保护和利用,更需要个人积极参与,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国家管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的发展需求,需要在国家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公民参与与社会协同合作,构建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这样才能构建高效、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在信息时代,个人不仅是数据的所有者,同时也是数据的使用者,利用数据满足自身发展需求,获取个人利益⑦。个人应当广泛参与到个人数据的使用和保护活动之中,这不仅需要个人的积极主动,还需要拓宽个人参与的途径,利用网络平台等满足个人利益的诉求和表达。首先,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要构建开放式的网络服务体系,通过网络平满聆听个人意见,提高自身服务水平。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不仅是因为这种方式简单、快捷、高效,还因为这种模式能够满足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其次,可以建立专业的个人数据保护机构,个人可以通过这种机构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对违规使用个人数据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维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保障法律制度得以有效落实。最后,各个行业以及信息的管理机构也应该构建完善的信息监督管理平台,通过网络渠道为个人提供更多的个人数据使用和维权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和使用个人数据信息。

注释:

① 银昕.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5月25日正式生效,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更全、更严.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5月21日.

②张康之、向玉琼.网络空间中的政策问题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5(2).

③[美]L·亨金著.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

④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理论与制度安排.中国法学.2015(3).

⑤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河北法学.2008(4).

⑥周林彬、何其丹.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现代法学.2008(3).

⑦周汉华.论互联网法.中国法学.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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