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汝琪
【摘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加快推动国家新旧增长动能转换和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多方面的关注。新疆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区,独特的区位优势使得自治区政府在近年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驻疆企业也希望能够借政策支持,将企业的无形资产转化为“真金白银”。但是长期以来,新疆知识产权市场发展较慢,驻疆企业难以及时通过质押知识产权来筹集运营资金,大量企业仍处于筹资难的境地。本文从新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新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面临的困难,结合国内知识产权发达省份的成功模式与经验,提出完善新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新思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模式构建
【中图分类号】F832.4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四十年来,“开放、创新”一直是推动我国前进的不竭动力,尤其在2013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出现之后,大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神州大地蓬勃发展起来。知识产权作为初创企业的重要资产,不仅是推动产业升级的主要力量,而且还成为区域增长动能转换的助推器。自2013年习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新疆的区位优势日渐显现,作为我国传统的重工业省份,在打造区域经济中心,深化供给侧改革和加快推进新旧增长动能转化的大背景下,充分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企业转变发展观念,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银行拓展业务广度,深度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途径;是新疆现阶段加快产业转型,加快经济增长的必然选择。与国内知识产权发达省份相比,新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起步较晚,规模较小,但是发展空间巨大。在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的支持下,充分吸取知识产权发达省份的成功经验,新疆可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新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概况
(一)政策支持
近年来,新疆不断加大财政科技支出,通过多种途径支持新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发展,充分运用风险补偿、贴息补助、建立专用基金等方式。新疆在充分贯彻国家政策的同时,密集出台了适合本地区特色的政策性支持文件(见表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制机制。
(二)金融机构的参与情况
新疆的金融机构对于参与到知识产权質押融资市场具有很高的积极性。早在2009年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便向新疆北元—泰瑞和新疆旭日发放了两笔专利权质押贷款,这次成功的贷款业务拓展了新疆银行业的传统业务领域,探索出了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在此基础上,自治区政府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参与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中来。2017年年初,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框架合作协议》。[ 2 ]三方合作协议的签署为自治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不仅加快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制机制的建设,也为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其中提供了政策保障。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的合作,充分实现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有机结合。
(三)新疆知识产权发展状况
自2012年起新疆知识产权申请数量逐年增加(见图1),但是总量依旧处于较低水平,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2017年我国三种专利申请总量为3 697 845件,与此同时新疆三种专利总量为14 260件,不及全国总量的1%;2017年全国三种专利授权量为1 836 434件,新疆只有8 094件。
二、新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境
以上分析表明,新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正在逐步完善,各市场参与方为新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障。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占比不高
2017年自治区专利申请总数为14 246件,其中工矿企业专利申请数量6 352件,仅为自治区三种专利申请总量的45%,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等融资需求并不强烈的组织,三种专利申请总量为3 062件,占自治区三种专利申请总量的21.5%。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参与主体,若其本身的知识产权拥有数量不多,其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意愿便会下降,与之相配套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参与方的参与度也会随之下降,质押融资市场规模自然较小。
(二)金融机构针对知识产权的金融产品较少
2012年之前,自治区每年的三种专利申请总数均在几千件,2012年之后才出现较大规模的发展,由于市场较小、成本较高,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不具备专门的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产品和对口业务。再加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具有较大的波动性,且变现能力不强,金融机构普遍由于规避风险的原因而不愿意为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的企业贷款。虽然近期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从政府层面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从短期来看,金融机构单独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部门、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仍然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因此新疆企业仍有一段时间要面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的局面。
(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资本市场融资受限
以2016年数据为例(见图2),新疆共有701家企业拥有专利,其中大部分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集中在10件以内(包含10件),这部分企业共有684家,占比97.6%。面对如此庞大的企业数量,银行对于每一家企业信息的了解自然无法做到细致入微,面对一些以专利作为主要资产的优质企业,银行由于无法及时准确获取企业信息,便难以向急需融资的企业发放贷款。而拥有专利较多的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以自治区专利数量第一的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为例,其本身的财务状况非常好,银行获取这种企业信息会非常及时且准确。
(四)信用体系与信用担保机制不完善
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不仅仅是新疆的问题,在全国目前也尚未真正建立起可以与国外相媲美的信用体系。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大大提高了双方的交易成本,在全面防范金融风险,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银行以避免产生不良贷款为原则,对规模较小且缺乏有效担保人的企业自然不会发放贷款。以新疆现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从银企对接会、政府贴息贷款等为例,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信用担保,即使是政府贴息贷款,信用担保的成分也非常低,更多的还是银行对企业的一种单向选择,企业在参与过程中主动权较少,银行依然主导着融资的成败。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在这种一对一的交易模式下,风险的转换将由一方完全承担,因此金融机构在规避风险的过程中并不愿意参与这种高风险贷款活动。
三、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分析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进行,规避风险,追求参与方利益最大化,融资模式的选择显得至关重要。相较国外而言,国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起步较晚,典型模式大多借鉴于美日两国。美国是市场主导原则,通过小企业管理局(SBA)和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模式(CAPP),来进行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日本主要是国家支持,方式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和信用保证协会模式。两国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美国是将质押风险分摊到相关利益者身上,而日本是由国家来承担大部分的质押风险。借鉴两国模式,国内许多省份逐渐建立起具有各省份地方特色,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二是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一)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模式
此种模式的代表省份主要是广东和江苏两省,该模式主要以政府作为市场的主要领导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申请提交方由企业变为政府,实质上是一种政府作担保的质押融资,由政府来承担主要风险。在此种模式下,专利质押融资的大方向会受到政府的影响,尤其是会导致政府将资源倾斜于该地区优先支持发展的产业行业,部分投资时间长、见效慢的企业依然难以融资。所以该模式非常适合知识产权市场发展并不是特别完善、需要政府扶持的市场。
(二)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此种模式的主要代表省份是北京和上海,两省份强大的金融实力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依靠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的原因之一。该种模式主要是将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利益相关原则来进行市场化分配。知识产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融合度较高,进而知识产权转化为现金流的速度更快。
四、新疆企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构建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各地在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上充分发挥了本地区的优势,形成了各具风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新疆应当立足于本区的实际情况,吸收各家之长,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构建具有本地区特色、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在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及加快提高专利申请数量方面
新疆作为西部大省,独特的地理优势与国家政策支持是其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独特优势,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区,新疆以打造中亚金融中心为目标,充分利用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一大批优质企业的入驻。在此基础上,要想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必须要拥有一定基数的专利数量,虽然自治区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但是总量依然较少,与国内知识产权大省相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以税收优惠为保障,吸引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新疆,加快提升自治区专利数量,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
(二)在企业贷款资格的选择方面
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程度、财务状况、发展潜力,这些都是直接影响贷款的因素,因此,自治区政府应当对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详细界定,规范银行与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前文所述的广东模式在探索贷款支持对象的过程中,从政府的角度出发,选择了本地区的部分优质企业和潜力企业通过建立风险补偿金、明确企业的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偿金额度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基于此经验,自治区应当充分利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框架合作协议》,深化政府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以建立长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为目标,短期内实现银行对优质企业进行精准金融服务。
(三)在风险分担机制方面
风险最小化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能够快速推进的关键,同时也是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运行较好的几个省份基本都推行了相应的风险分担措施。对小微企业来说,即使具有再好的专利,也无法达到银行所规定的贷款条件,此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便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由财政资金来承担一部分风险,其余则由银行的社会资源来承担。通过银行、保险和财政资金三方资金的支持,不仅可以实现质押风险的分担,同时也丰富了质押资金的来源。财政资金可以资助规模过小、专利新的小企业,银行资金则可以贷款给微型、中型企业。因此,推行“贷款、保险保障和财政风险补偿”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充分化解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问题。
(四)在贷款平台的建设方面
新疆现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主要是以政府牵头的银企对接会为主,市场程度较低,在大数据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平台优势可以有效地提高融资效率,以最快的方式将融资双方联系在一起。目前新疆并不具备有效运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在此方面广东模式的经验值得借鉴,通过建立广东省粤科金融服务平台,构建起覆盖珠三角的科技金融服务网络。[4]结合新疆的区位优势,并充分利用政策支持,新疆应建立起各行业相互连通的大数据平台,以数据为支撑,将筛选出的潜力大、信誉好的企业纳入平台数据库,在政府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的前提下,让融资参与方自行选择,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主要参考文献:
[1]www.sipo.gov.cn.
[2]www.xjipo.gov.cn.
[3]曾莉 王明.美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6; (10) :101-105.
[4]拓晓瑞 徐久香.广东省科技金融结合的发展历程与创新实践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 2017; (24) :98-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