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论述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的运用,提出以案例为核心载体,坚持教师在“教”中精心选取案例、深入研析案例、全面讲授案例,学生在“学”中课前预习案例、课堂讨论案例、课后反思案例,实现教师“教”与学生“学”的有机统一,师生双方互动,教学相长,从而进一步促进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效果的提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高职院校 法律教学 运用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8)05C-0122-03
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模式。”《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普及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要积极推动教育理念、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变革。”由此可见,教学方法的改革是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而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是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快推进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改革,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是提升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效果,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应用的价值分析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对于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案例教学法既有益于教师的“教”,又有益于学生的“学”。一方面,通过引入法律教学案例,把教材抽象的理论知识和具体的案例有机结合起来,使原本抽象枯燥的法律基础知识变得更加丰富、生动,教师能够通过案例把法律基本理论知识讲授得更加通俗易懂。另一方面,相比较抽象的法律知识,高职生更容易接受生动、形象的法律教学案例,因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二,案例教学法能够丰富教学内容。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内容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部分,而在其中,只罗列了基本法律概念和一些法学理论,对于非法学专业的高职生来说,掌握起来具有很大难度,教学效果不甚理想。而根据教学内容去搜集相对应的案例,使得原本单一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和生动,进一步优化了教学素材。
第三,合理运用案例教学方法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律教学的方法体系。在传统的法律教学中,教师主要运用讲授法对学生进行单向性讲授。实践表明,采取单一的讲授法很难使法律教学取得良好的效果。而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法、讲授教学法、分组讨论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充分挖掘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和特点,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则能够使法律教学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四,运用案例教学能够进一步提升法律教学效果。是否有助于提升教学效果是衡量教学方法好坏的重要标准。采用案例教学方法,以案例为载体,丰富了教学内容,实现了“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师生双方教学互动,完善了教学方法体系,从而实现提升教学效果的最终目的。
二、案例教学法在教师“教”中的运用
探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提升教学效果,而教学效果就是教师“教”的效果和学生“学”的效果的有机统一。由此可见,教师的“教”是法律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运用首先应研究案例教学法在教师的“教”中的运用。研究案例教学法在教师“教”中的运用,必须明确教师在“教”中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在此阶段,教师应当完成的任务包括选取案例、研析案例和讲授案例。
(一)选取案例。案例是案例教学法运用和实施的核心载体,因此,选取好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法得以有效运用的前提条件。选取案例要解决两个问题:应当选取什么样的案例和如何去收集案例。
1.选取什么样的案例问题实际上就是教学案例的标准问题。一个案例要被选取作为教学案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性质:时效性、典型性、确定性、契合性。其一,时效性是指尽可能选取最新发生的案例来进行教学。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各种信息传播速度之快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伴随着互联网共同成长的“90后”大学生接收信息的手段和途径也是多种多样,加上他们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比较强,他们对新信息表现出很高的兴趣,在这种情形下,选取最新发生的案例来作为教学素材,能够激起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其二,具备典型性是案例在内容层面的要求。一个案例能否拿来当作教学案例,最关键就是看它是否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通过案例来教学,不是纯粹把一个案例抛给学生,而是通过案例教学,帮助学生增强法治意识,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这些教学目标的达成离不开具有典型教育意义案例的收集和运用。其三,确定性是指所选取的案例最好是经过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例,也就是案件當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经过法院的裁判得以确定。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权利义务观念是当代大学生应当树立的法治观念,因此,选取经过法院裁判的案件来进行教学,更加有利于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逐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其四,契合性是指所选取的案例必须与教学内容相吻合。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在全面把握教学内容的基础上,去选取与教学内容相吻合的案例,而不能随意地采用任何一个案例而不问其是否与教学内容相吻合,否则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至于如何去收集案例问题,就是什么时候收集、通过什么途径收集以及收集什么素材的问题。在信息传播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各种信息都以极快的速度在传播,有关法律案例的信息也是如此。因此,要求教师通过各种信息接收媒介(如手机、电视、报纸等)第一时间发掘、筛选、收集、整理具有教学价值的案例信息,以备教学之用。如果不在第一时间收集整理,有价值的素材就有可能被新的信息所覆盖,在需要的时候就很难收集到。收集的案例素材可以包括短视频、图片、文字、图表等,同时,应当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对这些素材进行必要的整理。
(二)研析案例。如果选取案例是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前提,那么,研析案例则是案例教学法得以有效运用的关键。俗话说:“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必须有一桶水。”因此,要做到把收集到的案例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把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理讲授清楚,就必须深入透彻地研析案例。从法律教学的角度来说,研析案例应当包含法律和教育两个层面。在法律层面,教师应当全面理解和掌握案例所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领会案件的法院司法裁判所体现的法理以及法治精神。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当了解类似案例的司法裁判,这样既能够进一步丰富案例内容,又能够帮助学生拓宽分析、思考问题的视野。在教育层面,教师应当重点研究如何通过案例教学来引导、教育学生坚定法律信仰,崇尚法律权威,做到自觉学法、守法、用法。
(三)讲授案例。讲授案例是运用案例教学法的重中之重。教师精心选取案例、深入研析案例都是为了更好地向学生讲授案例,学生的学习效果与教师对案例的讲解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讲授案例,教师应当做到四个方面:
一是讲授法律规范。就是要求教师通过分析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学生学习案例所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帮助学生理解相关基本法律知识,为学生的守法和用法创造前提条件。
二是列明案件事实。事实是案件裁判的小前提,因此,教师必须向学生列明案件事实,而所列出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如果随意讲述未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比如,未经核实的网络传来信息、道听途说的信息等),就有可能使学生对法院的审判产生误解,甚至还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三是阐明案例的教育意义。运用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研析案例和讲授案例最终必须聚焦到教育学生的目的上来。通过案例教学,学习法律规范,剖析案例事实,提炼案例焦点,引导学生思考案例所引发的问题,最终达到教育学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目的。
四是回应学生热议话题。回应学生对案例所引发的一些热点话题是教师“解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实践中,有的案件发生之后,经过媒体曝光(更有甚者,有的媒体为了特定非法目的,断章取义,大肆炒作,博取眼球,甚至不惜歪曲案件事实),可能会引起学生关注的热点话题。例如,以大学生掏鸟案为例,教师先向学生出示案例:2014年7月14日,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多次掏了16只小鸟(燕隼),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获利1080元。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讲完案例后,在学生中就引发诸如“掏鸟怎么会被判刑?”“掏了十几只鸟就判十年有期徒刑是不是太重了?”“人不如鸟?”等热议话题。对此,教师应及时予以回应。比如,教师可以从“所掏的鸟是不是刑法明确规定保护的动物”“大学生在掏鸟时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犯罪故意”“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了量刑幅度”“法院定罪量刑是否刑法的规定”等方面来予以回答。教师通过回应学生热议话题,解开学生疑惑,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增强法律素质。
三、案例教学法在学生“学”中的运用
学生的“学”是教学活动有机组成部分,要真正提高教学效果就必须提高学生“学”的效果。由此可知,要使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发挥作用,提高教学效果,就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学生“学”中的运用。在法律教學的全过程贯彻实施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预习案例,课堂讨论案例,课后反思案例。
(一)预习案例。课前预习案例,就是要求教师把下一次课所要讲授的案例分发给学生,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进行必要的学习,了解案例的基本事实,理清案例的来龙去脉,了解案例所涉及相关法律知识,把疑难问题进行记录整理,以便更好地参与到课堂的讨论。在此阶段,主要是学生个人学习为主。预习案例对于高职院校法律教学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知识基础相对比较薄弱(甚至基本没有),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较低,为此,教师指导学生在课前预习案例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有效督促学生课前预习案例,可以将课前预习案例纳入期末课程考核的范围。
(二)讨论案例。讨论案例是学生学习案例的重要环节,是学生真正融入案例教学的关键步骤。讨论可以包括小组讨论和全班讨论两种形式。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和案例特点设计讨论问题,向各个小组分配讨论任务,学生之间以及小组之间可以运用课前预习所掌握的知识进行交流,就课前整理的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当帮助学生梳理所讨论的问题及其结论,同时,教师根据学生个人及小组的讨论发言情况进行考核评分,以此作为课程考核的组成部分。通过案例讨论,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充分调动,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提升了学生的法律素养。
(三)反思案例。对案例进行反思是不可或缺的教学环节。经过课前预习和课堂讨论,学生对案例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都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在课后对案例进行必要的反思,有利于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此,教师应当就案例给学生提出一些课后反思的问题,形式可以包括撰写学习总结或心得体会等。在反思过程中,学生可以就自己尚未理解的问题向其他同学或教师请教。对反思案例环节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考核,以达到提升教学效果的目的。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应避免的几个问题
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把案例教学法合理地运用到法律教学中,充分发掘其优势,能够有效提升法律教学效果。但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过程中,如果不注意避免经常可能会随时出现的问题,案例教学法应有的功能就很难得到发挥,提升教学效果就无从谈起。一般来说,在法律教学实践中,不合理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案例选择随意性过大。在法律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内容,选取“好案例”是有效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条件,是关键环节。如果没有好案例,案例教学法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一个“好案例”应当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有典型教育意义、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等特征。因此,拿来做教学素材的案例必须经过精心挑选。然而,在教学实践中,尚存在着随意使用案例的情形。比如,随意拿来一个案例,对其是否与教学内容相符合、是否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明等相关问题没有进行认真甄别,随意进行讲解,甚至有的还会对未经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作出自己的主观臆断。这样不仅不能够发挥案例的教学效果,反而有可能把学生引向误区,因此,案例的选取应避免随意性。
第二,只罗列案例,教师不教,学生不学。选取出好的案例仅仅是有效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前提,而要使案例教学法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关键的环节就是教师通过列举案例,讲解案例、引导学生对案件进行思考,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到案例的讨论学习中来。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教师只是通过板书列举、多媒体展示等方式罗列案例,而没有调动学生思考案例的积极性,也没有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的讨论,自身也没有对案例进行有效讲解,在这种情形下,案例教学法形同虚设,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以上现象的出现,除了学生自身的因素外,从教师“教”的角度来看,原因主要由两个:一是教师对案例的理解和掌握不够,无法教,不会教;二是主观上不够重视,没有去钻心研究,不想教。
第三,以播放案例视频代替运用案例进行教学。案例只有通过合适的形式才能达到预期的展示、运用的效果。在教育技术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案例的展示形式可以包括文字、图片、图表、视频、口述等多种形式,因此,案例的展示方式应结合教学内容以及案例自身的特性来进行选择,这样才能够达到最佳的效果。但在教学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就是以播放案例视频代替运用案例进行教学,即认为播放一段案例视频就是案例教学。更有甚者,有的视频完全是“原生态”的,没有进行过任何的剪辑修饰,这不但影响视频形式的感观性,有时还会影响到案例内容的完整性。这主要是没有领会案例教学法的内涵所造成的。
总之,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运用,有利于充分激发学生的學习兴趣和积极性,实现师生互动,促进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效果的提升。当然,案例教学法只是众多教学方法中的一种,有其自身突出的优势,但也有不足之处,只有不断探索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方法体系,才更加有利于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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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唐新华(1984— ),男,广西田东人,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教育、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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