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俊
(武汉纺织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立德树人是核心。高校的一切制度设计,都应该围绕育人这个核心。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是为了优化高校的制度设计,目的还是育人。近年来,以高水平大学为代表的我国部分高校在综合改革中,推出了在校务委员会等学校咨询、决策机构中设立学生席位的改革举措,教育部也因势而为,通过指导大学章程制定等方式强化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改革力度。特别是随着“双一流建设”的推进,学生参与被列为我国高等教育重要改革举措之一。这说明, 政府和学校已经开始认识到,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模式,对于提升大学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对于高校更好地履行人才培养这一核心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然而,现实中,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大学的治理模式与大学育人机制的辩证关系是什么,认识并不清晰。因此,开展有利于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制度性框架设计,对于更好地落实大学人才培养的核心职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有普遍性意义,也有特殊性意义。普遍性意义在于它是基于人成长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大学育人本质属性的体现,特殊性意义也是其时代意义,在于它是对中国高等教育中公平和质量问题的回应。
教育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之一。治理强调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与平等性,强调不通过压制、强迫,而通过交流协商来达成目标;从这一点来说,好的教育与好的治理是同义的;治理含有天然的教育成分,大学的治理模式实际上也内化了相应的育人机制。参与治理,可以帮助大学生更新、再造“公正”“平等”“责任”等这些赖以实现人自由发展的基础性价值,让每个学生享有公平的在参与中受教育的机会。
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强调“以人为本”,其内涵包含着“为了谁”的价值内涵和“依靠谁”的深刻内容,仅仅强调“为了谁”而忽视“依靠谁”,“为了谁”就容易变为无法实现的空话。[1]2学生是大学的前提以及创造主体,学生就是大学的目的。学生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是教育的本质要求。而离开了对学生自身事务、大学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就难以说明学生在大学实现了全面发展。沃尔夫在《大学的理想》中指出,“既然所有政府的合法权利都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那么所有与学生有重要关系的决策都应该征求学生的意见”。[2]42刘瑜认为,只有当你不知道自己可能是谁时,才能想清楚什么是正义。[3]189意思是说,当我们在事后才能选择自己在事件中的角色时,站在“无知之幕”后面的我们,都会希望游戏规则尽可能公平。对大学治理而言,存在着两类不平等:一是学生相对于教师、管理人员,在大学治理结构层级中的地位不平等。二是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学生群体参与大学治理的机会也不平等。如何才能避免教育被掌握权力的人用于强化自己的既得利益?让尽可能多的学生享有平等参与权,则是一个重要前提;大学对社会负有责任,大学有关政策和行动,应当保证所有学生都有公平参与的机会,使校内所有学生都能够达到潜力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以实现他们的社会价值。
学生,作为教师、行政人员之外的另一个权力主体,参与分享大学治理权力,萌芽于中世纪的“行会大学”时代的学生自治;作为学生主导大学治理模式的代表,今天博洛尼亚大学仍然被誉为欧洲“大学之母”。在近现代,受博洛尼亚进程、经济全球化、互联网革命等因素影响,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力呈现出“波浪式”的变化轨迹。特别在二战结束以来,各国的学生运动高潮迭起,学生作为大学的权力主体之一,参与大学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都不断提高,其对学生成长的作用也得到了社会的公认。*葡萄牙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2款第77条规定:大学师生都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生组织和教师组织、家长组织及科研机构一样,都享有参与教育管理的权利;法国1984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方向法》明确提出:“大学实行有全体工作人员、学生和校外人士参与的民主管理”,“大学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科学审议会和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作为咨询和执行机构”,还规定“学生代表占大学校务委员会各类人员比例为20%~25%”,“教师-研究人员、教师和学生代表按相同比例共同占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组成人员75%~80%”;英国《教育改革法》明确规定“英国的学校校董事会组成由教育当局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及学校教师代表参加”; 德国通过了《高等教育总纲法》,学生和初级教员能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美国很多州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学生具有参加学校董事会的权力,而且享有投票权(在一些州,教师反而只能作为列席代表,没有投票权)。
中国作为科举制的发源地,传统政治讲“学而优则仕”,读书人一直有参与书院治理乃至国家治理的传统。孔孟等先贤都认识到,离开了学生的“自为”,育人目标难以实现。钱穆先生在讨论《中国教育制度与教育思想》的专论中说,中国古代“最高的教育理想,不专在教其人之所不知不能,更要乃在教其人之本所知本所能”,[4]268“育则由内向外。育即是一种内在生命之各自成长。只在外面加以启发,加以方便”,[5]269“好像花盆里的花,要从根生起。不像花瓶里的花,可以随便插进就得”。[6]372
中国公学,是近代中国最早的私立大学之一,1906年在上海由留日归国学生发起、依靠民间募集资本创办。其办学初期,采用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员和学生不分,学生都是创办人,职员也来自学生之中,由学生掌握学校的行政权,在某些方面有些类似欧洲中世纪的博洛尼亚大学,可以看作是中国大学学生权力的滥觞和一个高峰。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学生主导大学的民主管理模式,使学生受到民主气息的“熏陶”,逐渐养成了参与意识,对学生成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曾在中国(新)公学求学工作3年的胡适后来说:“我若不进中公,后来的发展方向当不同”。[7]162上世纪50年代,我国大学曾经实行过一段时间“班三角”制度,就是每个教学班级由团支书、班长和另外一名学生干部统一领导管理班级事务。但在“反右”斗争之后,“班三角”就逐渐消亡了。到了文革,尽管提出过“上、管、改”的口号,号召工农兵“上大学、管大学、改造大学”,但大学的领导权其实还是掌握在工宣队、军宣队手中,学生只是政治运动的一个棋子,只能依附在政治权力之上参与学校事务,不具有自主性。进入文革后期,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变为又红又专,也有人归纳成“听话出活”。“听话出活”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于培养人的团队协作精神,高效率地完成工程项目是有利的;但“听话”不利于批判性思维和创新人才的培养,进而影响到大学的学术水平。研究者访谈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中,就有8位谈到自己大学期间由于缺少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得自己后来在人生关键时候缺乏自主自为,错失了一些事业和生活上的机遇,影响了人生价值的实现。
参与大学治理,逐渐成为大学生的内生需求。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持续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从一个熟人社会逐步转型为陌生人社会,从一个农业社会转型为工业社会,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超过40%,正在快步迈向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生活的富足,网络的普及,意识形态环境的变化,经济转型对具有创新意识劳动者的要求等等因素,已使90后大学生的构成、学习方式、求学目的都更加多元化。大众化时代大学生被忽视或被限制的权利,于他们成了必需品,而且权利边界还在不断拓展;过去物化的、缺少个体诉求的“螺丝钉”正在变成富有个性的“一个个”。大学生除了享有公民权利、学习权利外,他们还要求享有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利和更多的选择权,这其实是普及化时代大学生权利更为核心的部分。[8]43-45一个学生参与的时代帷幕徐徐拉开了。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是培养学生责任感和公民能力的重要路径,符合国家培养社会主义高素质建设者的人才培养目标。我国学生从小在应试教育环境和儒家文化传统影响下长大,一直缺少理性交流氛围和对公共议题的关切传统,所以相比西方而言,我国大学在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和公民责任感方面更为急迫。大学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黄金时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应试教育的压力,开始了离开家人的独立自主地生活,正是进行公共精神和自治能力培养的最好、最具可行性的时机。正如《学会生存》所讲:“如果任何教育体系只为持消极态度的人们服务;如果任何改革不能引起学习者积极地亲自参加活动,那么,这种教育充其量只能取得微小的成功。”[9]265
近年来,一些高校也开展了校级或二级学院层次的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提升育人效能的改革。比如天津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华东师范大学等许多高校都设置了由学生担任的校长助理岗位,开始积极尝试让大学生参与高校治理,提升大学治理的效能;西安交通大学、汕头大学、南方科技大学等学校的书院制育人模式改革等。在教育部2015年已经核准的84所中央部属高校章程中,政府、教师、学生、行政人员和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结构,基本得到了确认;有73所高校在学生权利条款中增加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内容。比如规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委员,由“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学生代表,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中有参与审议、决策和监督的权利等等。尽管从文字到具体实施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但已经初步体现了高等学校开始试图从制度层面保障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权利的趋势。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于2016年5月-6月在全国31个省份350所高校4.89万名学生中开展了高等教育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最不满意的五个方面分别是师生课外互动、参与科研、国际化资源、学生参与权、学生表达权和监督权。[10]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学生参与治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笔者选取湖北、北京、云南、浙江四地6所大学540名学生做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一半的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意愿是强烈的,主要体现在成长成才和权力利益两大方面;认为学生非常有必要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认为参与学校治理是他们成长成才的途径之一,是他们的权利;36.8%的学生对自己参与大学的管理和决策的能力有充分的自信;学生对学校的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管理的满意度依次降低,尤其是行政管理和后勤管理,不满意程度分别达到了32.2%和41.7%。就是说,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有源自学生内在的较普遍、强烈的成长成才和权力利益诉求。一部分学生渴望参与大学治理,成为治理中的角色;一部分学生对学生参与问题很关心,他们基本上都对学校提供的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制度条件和常态化渠道不满意。
首先,学生组织本身发育成长不良,部分学生对学生组织缺乏信任。学生会是大学中正式的学生自治组织,其意义在于代表学生相对“独立”地行使权力和责任。但在大学治理过程中,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并不独立,其成员很大程度上是老师选拔指定的,所有活动也都处于学校团委和学工部的领导之下,成为这些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学校在事实上掌握着学生活动所需的一切资源;学生活动的自主性、创造性受到学工管理体制的约束,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学生组织变成学校利益的代表而不是学生利益的代表,难以反映广大学生的诉求。由于没有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学生组织的自治功能,使得许多学生在心理上不认同学生组织,造成其在学生中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公信力”不足,甚至学生会成员也可能质疑组织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极大地削弱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育人功效。
其次,学生参与事务的层次较低。目前,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通过学生会或学生社团参与,通过担任学校管理委员会、宿管会、膳食管理委员会等自治机构代表方式参与,通过担任各类教学、学工、后勤等事务部门助理参与,通过校长、书记信箱或利用微博、微信、论坛等新媒体工具向学校反映意见等方式参与。总起来看,参与层次基本上停留在前期的信息搜集阶段;参与内容基本上集中在日常的衣食住行等方面。高校一般只在低层次决策上与学生交流,学生的参与还被限制在食宿和文体活动等相对“安全”领域,停留在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的初级层次;学生不能参与实质性决策,远未达到以行使行动权、咨询权和评议权为核心的中级层次和以行使决策权、表决权和投票权为核心的高级层次,即使有学生代表参加教代会、校务会,很大程度上也只是一种仪式化的点缀。学校层面提供的参与条件不足,参与治校机会缺乏,使得学生的归属感、组织荣誉感下降。同时由于缺少相应的能力锻炼,学生在参与中常常表现出意见不明确,从众心理较强,缺乏组织,目标分散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关键环节、实质性内容时,往往缺乏有秩序、高质量、实质性的参与。自身能力不足,又进一步降低了学生的实际参与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使得参与行为难以发挥实际应达到的效能。在这种低效能的情况下,学生对于参与治校的满意度降低,参与动机也随之降低,形成恶性循环。
由于学生参与尚缺少明确的程序,激励、制约和保障机制不足,造成学生参与的范围不广,参与程度不深,参与频次少,总体上参与度较低。尽管有一些高校进行了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尝试,学生也参与了学校的一些治理活动,但由于学校是出于制造亮点的考虑,在推进过程中没有注意征求学生的意见和诉求,仅凭学校单方面意志想当然地单方面推进,造成学生“走过场”式的“象征性参与”,使学生 “被参与”“被做主”,没有达到学生参与的预期目标。还有不少学校,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态度消极,压制学生的参与需求;仅有的一些参与活动,还是以发布信息、实现学校目标为目的“虚假参与”。一些学校还呈现出一种负向激励的状态,学校奖励的是听话、甚至是经常向老师汇报其他同学情况的学生,对主动出面争取学生权益的学生则多采取压制的态度,培养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由于参与权受到压制,诉求缺乏回应,甚至正当权利受到损害后,也缺少相应的救济和保护方式,这就容易在学生中出现一批“沉默(冷漠)的大多数”。这些“参与”对提高大学治理的整体效能和学生素质培养起到的作用小,反而使得社会各方质疑参与的育人功能。
目前学生参与的机制,不是以学生为本的机制,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缺乏足够的体制机制设计,对参与促进学生成长的心理机制还缺少认识。因此,在研究和设计大学治理模式的时候,更应关注大学的治理模式与大学育人机制的辩证关系。桑福德(Sanford)认为,个体通过参与各项活动,融入群体以获得各种体验;发展是学生应对挑战和学校支持的结果;大学应该为学生参与提供适宜的环境。奇克林(Chickering)提出认同发展理论(Theory of Identity Development),认为学生发展由简单到复杂的七个方面:能力发展、情绪管理、自我管理、发展成熟的人际关系、自我认同、成长目标、自我完善和整合。[11]1982年,罗森斯海因(B.Rosenshine)等开展了大量的实证研究,证明学生的学习要取得最好成果,只有当学校环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时才会发生。[12]阿斯汀(W. Alexander Astin) 1984年的研究进一步明确指出了积极参与对学生发展的重要作用,认为只有激发学生付出足够的努力,投入足够时间,才能达到教育的效果。[13]阿斯汀还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加入学生组织不但可以收获更为丰富的成长经历,而且学生对学校及对同辈的满意感也可以得到显著加强。帕斯卡雷拉等人建立的学生成长影响力理论模型证明,大学生的就学经验或学习生活参与度是影响学生成长的关键,学生在大学期间各个方面的成长和发展主要取决于学生个人的努力程度以及参与程度,而不是教师工作的数量和强度。[14]V.Tinto(1975)提出的研究学生辍学问题的经典理论从侧面证实了参与对学生发展的重要作用,他研究发现,当学生身处于学校环境之中,而又无法参与学校学术生活和社会生活时,学生个体与学校之间的连接就被切断,出现失范现象,辍学行为就容易出现。[15]我国学者孙油睿、丁小浩也在国内高校开展了类似的研究,证实学生的参与行为,也就是学生在面对一定的院校环境和条件时,在不同活动中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决定了他们能够在哪些方面取得发展、取得多大程度的发展。[16]53-61以上研究,都证实了学生的参与行为对于学生成长具有积极作用,当学生身处一定的院校环境和条件时,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与他们的成长发展效果呈正相关。
笔者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育人作用机制归纳为图1:
图1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育人作用机制图
参与为学生提供了个人诉求表达的通道、自由选择的条件、潜能激发的机会和个性张扬的舞台,符合心理学刺激-反应定律和人成长成才的规律。就是说,参与是学生发展的关键因素,学生的诉求和愿望在参与中得到表达和尊重,它符合内化和外化作用机制,可以防止学生因为内生需求外化渠道不畅,反而成为学生发展的病灶的现象,通过一系列作用机制实现了学生的发展。学生的成长是学生主动参与投入时间和努力程度的函数值。构建这种育人机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自我意识”是人作为理性的思维主体的体现和证明,是人成其为人的重要标志。一个人如果没有发展出成熟的自我意识,其自由意志和创造力就难以发挥。只有具备自我意识,才会有个性成长。目前,大学治理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忽视、泯灭学生的自我意识;使学生处在一个客体的地位、被动的地位,漠视、淘汰“不听话”“不出活”的学生。这样的理念,自然就弱化了对一大批学生的教育;而少数得到关注的“听话”“出活”的学生,也会变得“乖巧”“势利”。
一个人具有了自我意识,就会把一部分物和事与自身联系起来,就必然产生权利意识。一个人如果没有健全的权利意识,就会出现缺陷型人格;在公开场合属于自己的权利不敢争取、维护,反而变为私下的小动作,或者自我人格分裂,从而使大学走出了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一个人具有了权利意识,就会在思想上或行动上,产生将自我这个“主体”加入“权利”客体的意识,这就是参与意识。人类天生就有参与意识。只是由于后天的环境和教育,一些人的参与意识被蒙蔽了;教育会加强或减弱这种意识。不愿被人管束,希望自主处理自身事务,也是人的天性之一。大学生年龄大部分在17岁到25岁之间,这种独立的意识较强,而且他们已经成人,具备了管理自身事务的资格和能力。参与大学治理使学生将个人情感主动投入到组织中,是一种自我卷入;能够增强学生的认同感、责任感和自我效能感。正如心理学家罗杰斯(Carl R. Rogers)指出的:“很多有意义的知识或经验并不是从现成的知识中学到的,而是在做的过程中获得的。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活动,进行自我发现、自我评价和自我创造,从而获得有价值的、有意义的经验。”[17]98
学生自治是社群意义上的自治,是学生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其内部全体组成人员享有自治权利,自主处理自身事务。每个人步入学校与社会,都要既做好“众中之己”,又要处理好“由己及众”的问题。学生自治的内涵有三:不是自由行动,而是平等参与,共同治理;不是打消规则,而是大家立规守法;不是故意和学校闹独立,放任自流,而是集体练习自治的道理。此外,学生还要选举代表参与大学治理,其意义在于防止学校其他利益相关方权力不当扩张,侵犯学生利益,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过程就是学生权利的保障过程和对大学组织决策权力的重新分配过程。这种社会化的过程,其育人路径是循环往复和非线性的;参与大学治理,有助于学生发展;学生发展,提升了参与能力,能力提升后可以更好地参与,其成效就是学生投入时间和努力程度的函数值。这个参与过程是自主的,建立在内在信仰和激情的推动之上;参与意识内生于学生内心,其参与活动是内源性的,与学生的人格发展具有共生性、互动性和内在统一性;在参与过程中,学生的内在潜能容易在外化过程中形成能力和素质,这是促进学生人格发展的关键因素。如果学生既不能管理自身事物,又不能作为大学治理权力的一极,那就是被动的参与,学生的参与行为就基于外部力量的强制,只是不得不服从的外部命令;这样的参与是外源性的,参与大学治理的育人效果也难以实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强调:“国家和高等院校的决策者应把学生及其需要作为关心的重点,并应将他们视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参与者和负责人的受益者。这应包括学生参与有关高等教育问题的讨论,参与评估,参与课程和教学法的改革,并在现行体制范围内参与制定政策和院校的管理工作。由于学生有成立代表自己的组织和权利,所以应保证学生对这些工作的参与。”[18] 410-411但反观现实,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社会、行政管理人员、教师、校友等等,甚至学生自身,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态度往往并不是一贯的和清晰的,存在着名与实、动机与效果、变革与守旧的冲突。学生自身的态度也很纠结,一方面想参与,另一方面又感到缺少发展空间,缺少单纯公正的环境,投入的精力和得到的收获不成比例,参与成为“鸡肋”,于是出现制度在像模像样地设计,但效果不够理想的局面。无论在学校制度、学生参与形式、路径,还是学生自我认知上都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既要以学生为本的价值追求,又要善于通过多种实践途径确认工具(手段)的有用性,从而追求学生发展的最大功效。
在确立学生参与治理的目标时,既要看学生成人成才即学生发展的维度,还要看其对大学善治、社会文明进步贡献的维度。在社会发展越来越重视公平正义,在学生需求多样化的情况下,对学生参与应当分层分类进行考虑,针对不同大学学生特点和育人目标,设计不同方案、路径,思考如何挖掘、整合不同层次类型高校育人资源,把握育人重点,探索育人方法。一是不能脱离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与社会现实,要研究我国大学育人的独特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目标是服务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人才培养需求这个总目标。这是一个总的根本性的约束条件,要在这个约束条件下实现学生参与。二是需要将中国高等教育放到世界高等教育的系统中来看,要学习发达国家经验,从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来研究中国高等教育问题。当然,也应注意国情不同,特别是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不同,要站稳社会主义立场,对西方可以批判吸收,但不可盲目照搬。因为时代不同,环境变化,原来适应环境的地方可能会变得不再适应,原来成功的因素可能会孕育失败的种子。三是不能将教育系统割裂、封闭,需要跳出教育,将教育放在整个国家的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社会发展环境中来看。四是不能急于求成,有些问题具有时段性,需要在时间的长河中自然解决。考虑到目前我国高校较强的行政化色彩,对有关高校开展的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改革,可能相对容易取得一定成效,但要取得面上的突破,还需要一定条件。
当前,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提出要给本科教学,要给大学生“加压”,这种背景下,调动学生主体性,根据学生内在需求,实施差异化治理,让他们在参与中成长,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效果。可以考虑选择作为大学治理“宪章”的“章程”作为突破口,注重其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重属性,稳步推进其中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相关具体规定的制定和落实。首先大学管理者要积极促进大学生社群共同体的建设和学生的自主成长,包容学生参与治理的多样化形态,为学生参与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和宽松的环境,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促进学生人格发展的“磁场”,让学生在实践中,得到主流价值观的熏陶与参与能力的提升。制度保障和组织设计落到实处,还需要借助大学外部的力量,借助那些可以为大学提供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比如用人单位、家长、校友等等。如果建立起学生参与的大学治理的指导-服务机制、监督-服务机制、市场式运行机制,并形成学生参与的内生机制,那么大学育人功能的提升就水到渠成了。
总之,参与意识内生于学生内心,必须外化为行动,才能真正促进学生成长。一粒种子需要土壤、阳光、雨露才有可能长成参天大树,政府、社会要做的,就是为此提供一个广阔适宜的空间,对学校而言,提供催化剂而不是阻燃剂,自然也是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