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展雄
【摘 要】央行联合三会及外管局发布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更是集体协调出台的纲领性政策文件。我们力争依靠本文的研究,利用已有数据,通过深度探索,找出信托业发展的问题,廓清信托业未来发展前景和方向,外化为可操作性的建议,更好的推动信托业长久发展。
【关键词】信托;资产管理;金融市场
2017年,注定是中国金融史的分水岭。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管进入中央层面工作议程,中国金融市场将溯本清源。中国信托行业与中国经济改革相伴而生,回首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行业至今每一次行业转型的根本推动力都来自于所处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环境的变化。面临此次金融改革信托业发展势必要顺势变革,探究其面临的问题和发展方向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信托业的主要业务
信托业的发展重点落脚于四大业务领域:服务信托、私募融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第一,服务信托属于信托业的核心本源类业务,它基于信托天然的制度禀赋,依托法律结构、交易结构设计能力,结合账户管理、运营支持等平台服务,为客户提供风险隔离、事务管理等信托服务,这是信托制度相对其它金融制度安排所具备的天然的独一无二的优势,将不受任何时间空间而改变。第二,私募融资业务为外延类业务,是基于风险隔离、事务管理的优势所自然开展的业务,它主要以客户融资需求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对接机构、高净值客户等资金方,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第三,财富管理业务同属于外眼泪业务,是以客户财富保值、增值和传承等综合财富服务为核心,管理客户资产,为客户提供咨询建议。第四,资产管理业务以资金委托方投资需求为出发,识别并管理各类资产,为资金委托方带来投资回报。
此外信托行业还具有一些其他辅助业务,包括自营投资、公募投行、存贷业务、证券经纪,信托公司开展这些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不具备差异化能力,属于信托视外部环境变化而产生的阶段性兼营业务。
二、中国信托业面临的问题
未来中国实体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逐步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伴随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增长动力转换,信托业在内的金融行业也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结合我国信托业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国内信托业发展在当前存在着几个重要问题。
(一)行业发展受经济形势和政策监管的影响显著
信托业对于宏观经济的发展有明显的顺周期性特征,信托资产规模的增长是判断宏观经济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而监管政策对于信托行业的影响就更为明显,本来经历了行业整顿后的信托业对于政策调控便相对较为敏感,而除了直接来自于银监会的监管,信托业开展证券类业务还会受到证监会和交易所政策法规面的影响,开展房地产和“两高一剩”企业的业务时还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的影响。
(二)业务创新有待提升
相较于固有业务而言,当前信托业务的规模、增速、收入都已处于主导地位,但结合市场主导的信托产品为单一资金信托、事物管理类信托、被动管理型信托这一事实来看,目前信托公司依赖于牌照优势或者制度红利的优势还比较明显,但主动管理能力或是说整体管控能力还有待提升,信托业固守原有优势,业务开发、业务创新能力不足,衍生服务与高附加值产品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处于低水平。
(三)业务标准差异大
各家信托公司的经营风格存在较大差异,尽管已经有了以上几类概括度相对较高的业务分类标准,但各家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对于细分归类的标准还未统一,这不利于监管层面或投资者对于信托业有更加总体和深入的把握。
三、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建议
(一)对信托业核心业务发展的建议
在资金端,信托机构通过服务信托建立与银行、高净值客户的客户粘性,高效获取资金。在融资客户端,财务顾问等咨询类服务可提高信托机构的资产获取能力,帮助信托机构提前预知和捕获更多融资商机,同时还可提升融资类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信托公司也可以依赖制度优势,提供慈善信托、家族财产传承等与资金相关的事务管理服务,这能够提升对高净值和超高净值客户的吸引力,有利于增加高端财富管理客源、粘住客户。
(二)对我国信托业业务创新的建议
充分利用“服务+”模式实现差异化发展,依托“服务”的助力,信托业在私募融资、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业务能力将有望实现加速升级,各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也将随之走向多元化、差异化。根据在三项业务的不同侧重,我们认为未来国内信托行业将可考虑三类差异化模式,具体如下:
(1)服务+融资:以客户融资需求为核心,凭借财务顾问、交易结构设计等服务切入,基于客户资产负债表结构优化和业务发展需求,综合运用债权、股权、夹层等方式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
(2)服务+财富:以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需求为核心,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将服务与财富管理有机融合,提供包含财富保障与传承、资产配置等综合服务,成为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家。
(3)服务+资管:以企业或金融机构投资需求为核心,以受托服务、分销服务、融资支持等业务切入,自建和整合外部投资管理能力,成为机构客户的投资管家和整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平台。
(三)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宏观政策建议
一方面,要建立监管机构间的有效协同机制。中国信托业处于银监会监管之下,但部分业务在功能上亦处于证监会等其他监管体系下。由于监管主体之间缺乏监管协同,信托业在创新业务开展过程中易遭遇由于监管主体错位而产生的管理错位问题。各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业务监管标准,将有助于信托公司获得平等的竞争地位,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林一方面,建立統一专业的法律法规框架。中国目前信托法律体系由“一法三规”构成,框架已初具雏形,但2001年《信托法》仅对信托关系进行界定,仍缺少一部统一规范的《信托业法》在法律层面对信托经营做出相关规定。同时,中国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家族信托、股权信托等部分重要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开展,也带来监管困难。未来中国应制定和颁布《信托业法》和信托业务相关规范性文件,引导信托公司对自身业务发展模式形成稳定预期,从而促进相关业务开展,并提升监管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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