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亲属伦理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然而我国目前的亲属伦理建设却存在不少明显的问题:一是亲属伦理建设严重滞后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推进步伐;二是亲属伦理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三是亲属伦理获得的法律支持微乎其微。导致我国亲属伦理建设滞后孱弱的基本原因主要有:一是对伦理道德认识上的偏差殃及亲属伦理建设;二是对传统伦理文化的断裂所留下的后遗症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消除。
关键词 亲属伦理 现状 原因
作者简介:刘景琪,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93
亲属伦理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环节,以其为基点大力推进整个伦理体系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任务。然而,我国的亲属伦理建设却长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显得极其滞后孱弱,不仅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推进步伐不相称,也严重影响着全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为此,珍视传统重人伦法制文化资源,探索我国当代亲属伦理建设实现对其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当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一、亲属伦理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
(一)伦理体系与亲属伦理
何谓伦理?这是伦理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邹渝从“伦”、“理”二字的含义分析入手,并借助于东汉经学家郑玄的解释,认为:“伦即序,辈也之序。”“理即道理”。“伦理就是人们在处理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显然,对伦理概念的这一界定是以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为出发点的,它与将伦理和道德视为同义语的西方明显不同。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伦理集中体现为孟子的“五伦”,即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这五种人际关系,要求做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里,亲属伦理是整个传统伦理体系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伦理体系的内容不断更新、框架被不断拉大,已扩展到行政伦理、职业伦理、经济伦理等诸多领域,但不可否认的是,亲属伦理在当代中国的整个伦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并未改变。
(二)亲属伦理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
亲属伦理不仅在当代中国的整个伦理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而且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同样如此。这是因为,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伦理不仅是道德之基,也是道德之源。“伦理中的‘理,讲的是人们在处理各种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各种道理和准则,其含义与道德中的‘道事实上是完全一致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一旦领悟到了这种‘人伦之理,‘人伦之理就成为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为人之道,而人们一旦‘悟其理,‘得其道,并将之‘化于心,于是也就有了‘德”。如果没有伦理建设,道德水平的提升将失去相应的支持和导向,进而累及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成效;如果亲属伦理得不到发扬,则贻害更重,整个社会之“伦”将有崩塌的危险,更妄论什么精神文明了。
二、我国亲属伦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亲属伦理建设严重滞后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推进步伐
我国新时期的精神文明建设从1980年开始至今已走过了近40年的光辉历程。近40年来,精神文明建设从决策到实施,逐步深入,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又为后续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是将精神文明建设置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行全面考虑,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精神文明建設的体系完整,包括了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大的方面;三是特别突出了思想道德建设,强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注意到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决策是宏观性的,它需要借助于具体的配套性制度和措施才能取得更大的实效。而我国目前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在于配套性措施的缺失和不到位,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宏观决策的落实。就思想道德建设而言,虽然早在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就已经明确提出了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强调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但如何推进以家庭美德为基础的“三德”建设?在家庭美德建设的过程中又如何做好具有前提性的亲属伦理的理论准备和制度构建?如此等等都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思考空间。可以说,为家庭美德乃至整个思想道德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基础的亲属伦理问题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除了学界的一些著述外,在具体的制度性措施方面,至今基本上仍处于缺失的状态。因而,亲属伦理建设相对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推进步伐而言严重滞后了。
(二)亲属伦理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
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一些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格格不入的腐化堕落和伤风败俗现象不断抬头甚至有蔓延之势。在这一背景下,亲属伦理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第一,尊卑失序。传统亲属伦理的基本要义就在于要求做到“父慈子孝”、“尊卑有序”,但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孝慈”已荡然无存。更有甚者,尊卑相伤、相杀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与其说与“孝慈”文化不符,倒不如说是对传统“孝慈”观的玷污。
第二,亲属“内乱”。“内乱”是指家庭(族)内部的乱伦行为。它历来为我国的传统观念和制度所不容,无论是北齐时的“重罪十条”,还是隋唐以后的“十恶”罪条,都将其作为严惩的对象之一。近些年来,以尊长性侵卑幼为主要表现的亲属“内乱”行为被不时披露和曝光。此等禽兽之行不断地挑战着目前本已脆弱不堪的伦理底线,对亲属伦理的危害最为严重。
第三,夫妻不贞。夫妻本应负相互忠贞的义务,我国《婚姻法》对此也有原则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该领域的亲属伦理所受到的戕害更为普遍,一些丑恶现象已成为难以根治的社会毒瘤而公众对此的心理反应远说不上灵敏,似乎已到了麻木的地步。
(三)亲属伦理获得的法律支持微乎其微
众所周知,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而人是讲伦理的,尤其是在亲属之间,因而对人的伦理性要求理应在法律领域得到内化和体现。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状况而言,法律与伦理却几近形同陌路,对伦理的体现和支持相当有限,除了《婚姻法》第7条第1项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不得强制被告人的亲属证人出庭作证的粗陋规定外,遍寻整个现行法律体系,难以发现有对亲属伦常的专门保护性规定。这就造成了当违背亲属伦理的行为发生后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司法机关对此往往只能是酌情做出制裁性处理,而对于那些违背亲属伦理但又合法的行为,有关机关和部门最终也只能是以牺牲伦理为代价来换取对法律“尊严”的捍卫和对当事人“自由”的尊重。这样处置的后果对亲属伦理乃至整个思想道德建设的伤害是极其严重的,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又有何良策呢?法律对伦理特别是亲属伦理的这种态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目前亲属伦理建设的落后现实和艰难境遇。
三、导致我国亲属伦理建设滞后孱弱的基本原因
造成我国亲属伦理建设滞后孱弱的原因,可集中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伦理道德认识上的偏差累及亲属伦理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对于伦理与道德关系问题的认识一直处于混沌、胶着的状态,出现了同义论、存异趋同论、联系论、相似论、包含论、异质论等等观点,其结果就是出现了经常将伦理与道德混为一谈的现象。这种现象必然累及伦理包括亲属伦理的建设,因为人们对一般意义上道德的普遍性认识是“道德,就是指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用善恶标准去评价和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范和实践的总和。”既然伦理与道德是一回事,而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没有必要或不适宜于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去构建,那么,我们对于伦理包括亲属伦理也就同样不能通过制度化、法制化的办法去建设,也就只能是一切顺其自然了。实际上,有的学者倒还真是这样认识的:“伦理是……一种……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不便明文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可以说,正是在伦理问题上存在的这些模糊认识,构成了亲属伦理建设的巨大观念障碍。
(二)对传统伦理文化的断裂所留下的后遗症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消除
我国传统伦理文化既包括以“孝”、“忠”为主体的伦理观念,也包括有关的伦理化法律制度。制度以观念为指导,观念借助于制度世代延续。19世纪中期以后特别是20世纪初至中期,以西方民主文化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借鉴为主导并始终坚持自身伦理文化传统传承的修律思想推动着我国法制艰难地走向了近代化。尽管人们对于这一历史进程的评价至今仍见仁见智,但不可否认的是,有关的亲属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并未断裂而是得到了明显的变革性传承。然自新中国成立前后,由于受到“左”的观念的深刻影响,我们将封建半封建文化观念和法律制度中的一些负面消极因素无限放大,甚至将封建性等同于糟粕性,至于传统伦理及体现伦理纲常的法律制度更是被斥为糟粕的核心,遭到了无情的鞭笞和挞伐。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我们的观念和法律制度都逐步走上了去传统、弃伦理的道路。尽管近40年来,人们的观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传统文化的认识不断趋于客观、理性,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明确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但由于对传统伦理文化的断裂所留下的后遗症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使得我们在如何发掘、整理优秀传统伦理文化资源以推动我国当代的亲属伦理建设方面还面临着不少的困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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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仕杰.“伦理”与“道德”辨析.伦理学研究.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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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智炫.伦理与道德的辨证探讨.http://baike.baidu.com.访问时间: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