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孕育了现代民商法,还为其发展提供了合适的基础,并促进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有了现代民商法的存在,它为社会经济有序合理地进行提供了保障,不仅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由此引发的关注日益广泛, 但是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也逐渐暴露出来,如何突破局限性、更好地发挥先进性,成为了当今的首要任务,加强对其的研究,使其进一步完善,更好的与时代相适应。
关键词 现代 民商法 文化 先进性 局限性
作者简介:崔越铭,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37
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下,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活动、行为都要合法、符合规范,也就是要时时刻刻以法律为准绳,这样国家才会稳定,社会才会和谐有序,人民才会幸福,法律法规就是对人们的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和指导,如今,人们对现代民商法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也在不断挖掘这一法规的潜力,对其先进性与局限性进行分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商法的解读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因此需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只有在法律范围内的活动和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在商业活动中,更不能忽视法律的威慑力。民法和商法两者相结合,并不断的融合,形成了民商法,主要是为了使经济活动更加规范,最大程度的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它的重要性可想而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现代民商法的研究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出现了两种不一样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它很完美,不存在缺陷,与之相反的是认为其没有较大的用处,过于注重保护个人主义,这是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待问题,这两看法也就体现出了民商法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探究
(一)文化先进性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商法也经历了从青涩到成熟的过程,一路走来也是历经坎坷。18世纪的工业革命浪潮对当时的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的社会资源被打破,原有的经济体制被打破,社会分工也随其产生变化,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民商法逐渐形成,稳定了动荡的社会关系,使陷入混乱的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运行,矛盾与冲突得到了有效地解决,人们的生产生活顺利进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人们的切身利益这一宗旨一直没变,还得到了发扬。这就是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在突破过去弊端的同时,使民商法的思想与历史文化有机结合在一起,具有了很多文化意识特征,比如诚信、责任等等,尤其在维护个人利益方面,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维护,为现代民商法奠定了基础,正因为它与文化的融合,公開、公正、公平的的思想,代表着其先进性。
(二)高度的适用性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利益最大化是人们一直以来追求的目标,竞争不可避免,不管是个人也好,还是集体也罢,为了能够生存发展壮大,必须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各种竞争手段层出不穷,其中有良性竞争,也有恶性竞争。对于经济发展来说,良性竞争必不可少,能够推动经济有序、平稳、健康的前进,但有一部分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在竞争中采取恶劣手段,破坏竞争,使市场经济秩序紊乱,影响极其恶劣。虽然短期内个人获得了丰厚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不仅个人的发展受影响,同时对于大的经济环境来说,确是没有一点益处,竞争的公平、公正遭到破坏,陷入恶性循环,致使经济环境更加错综复杂,为了有效遏制这一情况,民商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就体现了民商法适用性的特质,维护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各项关系得以合理的调节,矛盾冲突得到缓解,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这也体现了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探究
任何事物的发展既有先进性,也有局限性,这就是事物的两面性,现代民商法文化也不例外,经过岁月的洗涤和考验,两面性的特征越来越明显。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表现
任何事物有先进的一面,也就有局限性的一面,因为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现代民商法文化也不例外,它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对社会中那些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力度不够,而这些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又是广泛的群体,这就使得不稳定的因素极易出现,一旦不能很好的控制,风险就会加大,对整个经济市场环境的良好运行造成冲击,也容易出现个人财富急剧上升,社会垄断就会形成,这对社会发展极为不利,财富的过于集中导致越来越大的社会贫富差距,贫富差距越大社会越容易动荡不安,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这就是由于现代民商法中缺少财富分配造成的,财富分配不公平是引发社会问题的导火索,一旦爆发后果难以想象,所以还需要及时完善现代民商法,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成因
在社会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弊端是造成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根本原因。众所周知,不管哪种法律法规都要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也正是反映了社会经济体制的不完善,这是从社会经济体制角度来分析;站在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分析的话,法律讲究公平,而现代民商法维护的是个人私权,这与法律有所背离。在实际中,现代民商法文化中所能达到的保护程度是由个体的诉求能力所决定的,因为人与人之间在成长环境、判断能力、教育背景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导致诉求能力不同,诉求结果高低不等。因此,那些处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地位不高,缺乏较强的诉求能力,使得一些企业为了获取较高的利益,不惜侵犯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很好的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三)解决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途径
对于现代民商法要一分为二来看待,既不能因其有局限性而放弃,也不能夸大其先进性,要在保持其先进性的同时,有效地解决其局限性,使之更加完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贡献,这对现代民商法中忽视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甚至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实现经济的发展等局限性明确提了出来,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着力解决这些局限性成为了首要问题。首先加强立法,在新时期的现代民商法中,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应该把公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出发,使大家的利益得以兼顾,不能忽略每一个群体,才能与时代的发展相适应,才能更有活力,其次,向弱势群体倾斜,只有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保护,才能彻底解决私人化问题,才能体现法律的平等、公正特性,社会才能更加稳定,这是现代民商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在我们国家,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弱势群体方面进行改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是国家发展的根本。另外,在民商法应用的过程中,加强立法是必须要做到的,对其进行强制性的约束,从而使民商法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四、结语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发展市场经济与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并不矛盾,现代民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进步与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和先进性特点值得我们研究。在这个关键的时期,在进一步发挥现代民商法优势的同时,对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认知,不可盲目极端,了解其根源,积极完善和改进局限性,促使现代民商法能够取得突破性的发展,真正发挥出现代民商法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志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法制博览.2016(1).
[2]解莹.浅议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法制博览.2015(28).
[3]胡晓宪.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才智.2015(15).
[4]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4).
[5]李扬扬.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法制博览.20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