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鹏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00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当中的一种文化现象,其展示出人们对现代社会的反映,基于社会环境的现实诉求,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最近几年伴随社会市场经济创新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也着手对民商法进行钻研,对于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而言,民商法属于现代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秩序。可是,我国不断推动和谐社会的组建,然而民商法太过重视个人主义的保护,所以,民商法也有自身的局限性。
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商法的形成具有自身独有的社会因素。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社会分工更为精细,为了更好地调整人际之间的关系,确保社会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在这样的前提之下,民商法应运而生。所以,民商法形成的最初是为了更好地调节社会中人际之间的关系,因此,民商法展示出来的内在精神就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还有人际之间进行公平竞争的精神。此外,民商法中也提倡合作、责任的精神,民商法的内在精神彰显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特殊属性。民商法独有的自由、平等精神,其同社会中的传统欺诈行为进行对比,已经非常进步了,其也展示出现代社会的进步性。
现代经济体制中的市场经济属于鱼目混杂的,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关键特点,所以,为了不断获得高额利润,很多不法分子会使用违法行为牟取私利。所以,为了更好地维护现代市场经济体系,需要民商法具备良好的技术属性,民商法中的技术属性重点彰显在民商法的严密逻辑性上,民商法对现代经济行为的各项规定是非常精准细致的,因为民商法所要面对的是各种类型的精明商人,甚至有可能是专门投机倒把的违法分子,因此,只有民商法将社会经济实用型做好,才能更好地迎接各层面上的挑战。总而言之,民商法实用型属于其为了迎合现代社会发展的一项先进特征。
民商法在现代既彰显出自由、公平的社会文化,更展现出现代民商法的严密逻辑性以及精准的定义性,民商法的这两个特殊属性共同彰显出现代社会文化的先进性。民商法本身所具有的这两个特殊属性是相关关联的,民商法中展示出的自由、公平等,确实保护了个人的权益,其给民商法提供明晰的目标性,使民商法具备更强的针对性,民商法严密的逻辑性以及精准的定义性,切实保护了民商法的公平理念。所以,对于现代民商法的有效弘扬以及倡导,可为现代社会经济未来发展提供优良的环境,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无论处在何种社会、经济环境中,矛盾是广泛存在的,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极为突显,可是,现代民商法自身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常言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民商法是上层建筑当中的一种社会文化,是同现代经济发展相互适应的,所以民商法中所存在的不足就是社会经济体系中存在缺陷的一种展示。在现代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之中,市场经济体系展现出来的是自由竞争,并且现代民商法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形式下的自由竞争。因此,市场经济体系本身的不足就是当代民商法本身局限性形成的原因。
现代民商法是基于个人自由竞争的维护创建的,民商法创建的最初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维护个人的自由经济活动,在这样的体系之下,极易让个人持续积累财富,在这样的前提下,不但能让社会上的贫富差距持续拉大,更会因为社会财富太过集中而出现社会垄断的状况。此外,现代民商法维护个人财产的自由,对社会生产中的财富分配并未进行规定,倘若社会财富在这个时期就是不公平的,民商法维护的个人自由就会出现偏差,所以,对现代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来讲,民商法会让其同社会财富之间的差距持续拉大,会让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个人权益无法获得对应的维护。
对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来讲,民商法关注更多的是现代社会生产中个人的自由以及权益,其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利益是无法实现维护的,特别是对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的重视更是非常少的。所以,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及时完善和健全民商法内容,让民商法中的精神基于个人利益的维护,更能有效维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还有社会群体中的公共利益,让现代民商法紧随时代发展的脚步发生变化,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需要。
在现代依法治国战略指导之下,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可是法律内容的人性化,会对法律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会对现代法律权威、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有效落实产生影响。所以,为了切实促进我国现代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一定要强化对现代民商法相关内容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