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
(太原师范学院 经济系,山西 晋中 030619)
经济新常态下,挖掘农村发展潜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农村金融支撑作用不可或缺。当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多位一体的农村金融系统在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但是依然存在农村金融信贷需求量大,分布分散,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已经成为发展新型农业主体,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环节。农村土地金融作为金融制度创新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实现现代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金融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1],是以农村土地为信用保证的金融产品与土地制度相融合的金融创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由农民集体使用于农业方面的国家所有土地。土地金融通俗地讲就是基于土地信用,以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为基础,产生的筹集、融通和结算资金的金融安排。农村土地金融就是土地经营者以农业土地为信用保证,围绕土地经营利用而向金融机构或社会公众进行融资的金融活动。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形成如下特点:
1. 农村土地金融是一种债权可靠的担保性或抵押性金融。在我国当前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是不能用作抵押担保的。201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首次把农村土地“两权分置”更改成“三权分置”,为盘活农村土地资产,进行农村土地金融创新奠定了制度基础。研究国外农村土地金融的经验不难发现,农村土地金融是农民以土地作为担保物或将土地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在其未能按时履约时,金融机构有权行使土地的物权或将土地的物权执行处理,使其借给农民的款项得到优先清偿。因为土地属于长期性资产,位置固定,其价值随着土地供求不平衡而愈加凸显,因此,以土地作为担保的最大优点是借款的偿还能得到保证,金融机构风险小,金融资产相对安全可靠。
2. 农村土地金融贷款利率水平普遍较低,期限也相对较长,适宜进行证券化。首先,农地的经营利用是土地金融的根本目的,土地抵押贷款的偿还期以3~5年为基本周期,甚至达到30年以上,其投资回收期长;其次,农村土地金融作为发展“三农”的重要金融举措,受到各级政府重视,财政补贴较多,贷款利率低于银行一般利率水平;第三,由于农村土地金融贷款期限较长,农民借款的归还需要很长时间,就使得金融机构的流动资产减少,流动性变差。基于土地资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存续的长期性,金融机构经常选择将土地证券化,将长期债权变为短期债权,增强土地金融的灵活性和流动性。
宏观层面上讲,农地金融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1],开展农地金融是政府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通过农业的增产增收将有效推动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金融就是基于土地的资本化对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农村土地金融的额度、期限、利率等的调控实现政策目标。
中观层面上讲,农村土地金融在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的效率与竞争力、提高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当前,大多数金融机构涉及农业的贷款都以短期为主,且金额较小;实施农村土地金融之后,以农地作为担保物,金融机构就能够对农民发放中长期贷款,金额也会有显著提高,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额度大期限长的特点,能够有效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多元化、体系化。
微观层面上讲,农村土地金融使得农民融资渠道多元化,使农民增收成为一种可能。过去,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常淹没在土地的社会保障职能之下,但随着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转变,土地社会保障职能日益下降,仅依靠耕种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无法满足农民大幅度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的要求,这使农村土地的经济职能日益凸显。农村土地作为一种资产,通过土地金融可以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实现农业与金融的结合,有效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建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我国农村土地金融是伴随着农地流转实践逐渐产生的,其出现时间较晚,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当前国家土地、金融制度变迁滞后于农地流转实践,土地金融发展中存在一些亟需面对的问题。
欠缺理想的、充足的抵押品是农业经营者融资的最大难题,中国土地产权缺乏安全性和可转让性抑制了以土地为基础的信贷业务的发展[2],农村的经济条件与城市相比存在劣势,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间接融资成为农民的主要融资方式。金融机构要求农民提供一定的抵押物对产生的风险性进行担保,来减少风险出现时的损失,而农民可用作担保的物品有限,当前主要包括:房产、还未收获的农作物及正在成长期的家禽家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的房产包括宅基地和普通住房,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只允许集体内部转让,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提出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虽然为宅基地抵押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从可以抵押到能够抵押,道路依然漫长。农村普通住房抵押当前存在两个困难:一是抵押需要的房产证,很多农村房产不具备;二是受区位和农村土地制度的影响,有房产证的农村房产普遍价值偏低,无法获得足够的抵押贷款。农作物和家禽家畜的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大并且农作物的生长受气候左右,生长情况不受控制,对它们价值评估困难。2016年10月出台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虽然进一步放开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从国家制度上允许了农村土地流转,但在具体法律条文中,例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做出了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等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抵押,这就在法律层面上阻止了农村土地抵押的具体实行。
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都是中长期借贷,资金占用时间较长,加之在规定期限内还有可能还不清所借贷款,就会大大降低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性,对于贷款的金融机构来说风险性较大。农民无法在短期内从农业内部集聚出发展所需要的大量资本,农户自身资源的有限性,削弱了其承担市场经济的风险能力,同时也限制了其从外部获得生产发展所需资源的能力[3],这时发行资产证券化不失为一个良策。欧美很多发达国家就是采用土地债券的形式来开展农村金融业务,但并非每个国家都具备这样的条件,它需要成熟的金融市场作为支撑。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尚在发展之中,农村金融市场尤其不够完善,盲目开展土地债券的行为虽然会吸引社会各界的投资,但是在金融市场不完善情况下的盲目投资极易导致“炒地”行为,使得农村土地价格飞涨,农产品生产成本增加,作为全民生活基本保障农产品的价格随之也会集聚上涨,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是否要以农村土地作为抵押发行债券尚需要慎重考量,如果以农村土地作为抵押发行债券,那么在证券市场上市流通后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应随之频繁流动,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若土地债券与普通债券无差,那么谁持有债券谁就拥有土地使用权,就有可能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得不偿失。此外,发行土地债券还必须考虑对购买者的吸引力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农业生产周期长、利润率低且风险大、周转速度慢、资金占用时间长,这样的土地债券是否会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者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德、美诸国最早将金融制度与农村土地制度结合,这成为发达国家支持本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力推动了发达国家农业的现代化。根据不同的国情,发达国家探索出了不同的农村土地金融模式,最具有典型性的是以土地信用为主导的德国模式、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美国模式和以政府信用为主导的日本模式。
德国是世界信用合作的发祥地,土地金融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4],“自下而上”的土地抵押信用合作制度是德国最为典型的农村土地金融模式。该模式是想要借款的农民和地主自己组建土地抵押合作社,合作社联合向上发展形成联合合作银行,建立起“自下而上”的土地金融组织体系。当农民或地主有资金需求时,就会以自己的土地为抵押品向合作社提出贷款申请,申请中要有土地的位置、大小和借款金额、期限等信息。合作社将这些土地进行整合实现土地的规模化,提升土地的价值,并以之为保证,在政府授权后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土地债券,由贷款者或者合作社在市场上出售获得农业生产或投资的资金。期间,希望得到贷款的农民要将土地所有权证明上交给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相关人员审核评估该土地的价值后,按照估价的50%或是30%核定借款金额,在能够接受的条件下,农民与合作社签订规定了借款利率、期限、偿还方法等条款的借款契约,合作社在收存抵押品契约和收据的同时将所借金额等值的债券交给农民。农民可以在市场上将所持债券出售换取所需的现金,农户也可以把债券交给合作社代售,由合作社先垫付资金。德国土地金融系统中,资金主要源于土地债券发行。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本身不从事银行业务,其主要担负土地债券的发行、付息和清偿业务,是德国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的主导。德国土地金融模式的产生是18世纪德国农户发展农业经济的自觉活动,是以农户所有的土地为长期信用工具,并以政府信用担保为支撑,由合作社直接向农户发放贷款,服务农村经济的土地金融模式。
美国是农村土地金融模式创新的后起之秀,它在借鉴德国的土地抵押信用合作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具有自己特色的农村土地金融模式。20世纪20年代,美国农业发展面临巨大障碍——以农产品过剩为特征的农业危机频繁爆发且持续时间长,对农业生产破坏巨大[5]。为了让农业走出困境,美国颁布了《联邦农业贷款法》,政府出资889.12万美元建立分布在不同农业信用区的联邦土地银行12家,“自上而下”组建联邦土地银行体系(其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全面干预农业生产。各区农民自己组织的联邦土地银行协会或生产者借贷协会是美国农村土地金融的基本组织。美国政府明确规定只有联邦土地银行协会或生产者借贷协会才能成为土地银行的股东,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并规定农户向土地银行借款必须缴纳其借款额的5%作为入股股金。随着农场主逐渐入股联邦土地协会,土地银行协会统一“借贷—认购”政府股权,最终让土地银行变成了农民自由经营的农村土地金融机构。20世纪80年代末,为完善农业信用机制,美国国会通过了《1987年农业信用法》,通过成立联邦农业抵押贷款公司或者金融复兴公司为农业债券担保,使美国农业信贷系统更趋完善。
图1 美国联邦土地银行体系的组织结构图
美国土地金融信贷系统层级分明,办事效率高,有借款需要的农场主可以通过联邦土地银行协会或者生产信贷协会获得充裕而又便捷的资金支持。美国建立的以联邦土地银行体系为主体的土地金融模式与政府的外在推动密不可分。正是联邦政府首先出资构建了联邦信用管理局、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和12个区联邦土地银行在内的联邦土地银行体系上层机构;接着又在政策上鼓励、引导农场主和农民建立土地协会,使其成为土地金融体系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最后又成立农业抵押公司和金融复兴公司买卖土地债券缓解土地银行的资金周转需求。总的来说,美国的农村土地金融模式是由联邦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建立的以联邦土地银行体系为主体的金融模式。随着政府资本逐渐退出农村金融系统,金融市场逐渐成为美国土地金融的主导力量,政府借助金融市场的力量推行适应性政策,加快了美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作为一个岛国,日本的资源极度匮乏,人多地少的矛盾尤为突出,这使得农业的发展先天不足,要求政府必须介入这个弱质产业,采取倾斜性的政策补贴农业发展,确保农业经济的正常运行。一方面,政府通过立法保证农业金融制度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合作金融和制度金融对农地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支持。日本的合作金融以农协系统为主,基层农协机构、都道府县的信农联(信用联合会)、中央的农林中金(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是农协系统的三级机构,由下而上参股,其分工明确,权责分明,结构上存在着上下级关系,但在经济收入上独立管理、核算。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的初级部门是基层农协机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的农协系统的中级机构是信农联,它既吸收基层农协剩余资金,也提供贷款给资金不足的农协,剩余资金则上交农林中金,资金不足又从后者得到补充;农林中金是农协金融的高级机构,地位相当于“总行”,是农协系统对外开展存贷款业务的媒介。以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为主要机构的日本农业制度金融系统,依据制度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通过融通财政部资金或对民间金融机构予以利息补贴进行的农业政策性融资活动,向农林渔业基础性事业如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大规模开荒等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有利的推动了日本现代农业的发展。日本虽然没有专门的土地银行,其农业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结构也更为复杂,但是在日本政府的强力主导和支持下,依靠制度金融和合作金融创新出独具特色的日本土地金融模式,振兴了日本农业。
1.土地债券、合作金融和政府扶持是土地金融模式的显著特征
第一,以农地为抵押品发行土地债券是各国土地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方式之一。德国和美国分别成立了专门的土地金融机构——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和联邦土地银行从事土地债券的发行工作。它们基于政府信用将土地作为抵押发行土地债券,在市场上卖出获得资金,将债券所得以贷款的形式借给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投资。日本虽然未成立土地银行,它也通过农业制度金融从事农村土地金融服务。德国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土地债券收益是土地金融系统主要资金来源。美国土地银行是农民自有自营的银行机构,土地债券收益是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但是作为银行机构必须吸纳的股金和经营的盈余公积金也是其资金来源。日本合作金融发达,土地债券收益只是农业金融系统资金来源很小的一部分。
第二,合作金融是各国农村土地金融的显著形式,政府扶持是各国农村土地金融成功的关键。德国、美国及日本都存在着合作金融体系,并与农民有着密切的联系,利用合作金融的独特优势来支持土地金融制度的运作。德国的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本身就是合作金融组织;二战后日本建立的农协系统亦应该属于合作金融组织,其在日本农村土地金融领域的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美国联邦土地银行的基层组织联邦土地银行协会也以合作为运作基础,某种意义上也属于合作金融组织。这种农民共同参与的合作金融的成功运转为上述诸国农村土地金融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国政府的扶持也是各国土地金融模式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的扶持解决了土地金融系统的资金难题。德国政府的授权是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发行土地债券的基础,正是政府的信用担保保证了土地债券顺利发行,融通了资金;美国政府一手建立起联邦土地银行并先后两次对其注资,联邦政府资金的注入对于美国土地金融系统的早期运行起了关键的作用;颇具特色的日本制度金融是政府支持农村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日本土地金融模式重要的组成部分。
2.立足自身国情,发展各具特色的土地金融模式
基于不同国情发展而来的德、美、日三国农村土地金融模式在成立背景、土地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主要业务、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五个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德、美、日三国农村土地金融模差异比较
德、美、日三国土地金融模式都是基于本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发展起来的,其在资金来源、政府扶持和合作模式等方面有着相近的形式。但是由于历史背景不同,各国发展土地金融的目标不同,各国土地制度、金融制度和建立的土地金融机构也存在差异,因此各国土地金融模式中资金来源、主要业务,特别是运作方式、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差别较大。从土地金融模式实施效果来看,各国土地金融模式都达到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有效实施了土地政策与农业政策、迅速推进了当地农业发展的效果。遵循土地金融一般原则,发展和完善适合本国农业发展的土地金融模式,进行土地金融模式创新是实现本国农业现代化的途径。
“三农”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要使农村土地得到有效利用,盘活农村的土地资产,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需要土地金融有力支撑。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有土地担保、土地抵押贷款、土地信托,以及开办“土地银行”并发行土地债券等[6]。
土地信用合作社实质上是一种土地信托机构,是农村土地金融的最低级发展形式[7]。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平罗县于2006年首先付诸实践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平罗县外出务工而无法耕种或有多余土地的农民可以将闲置土地存入土地信用合作社,由合作社对农地进行整合利用。合作社相关人员会对存入土地展开实地测量和考察,记录土地面积和质量,并与存地的农民签署注明利息的委托协议。乡镇企业或是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的农民可以向合作社借入土地用于生产或耕种,支付较高的利息。合作社的利润来源于支付利息和收取利息间的差价,这其实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相似,其运营模式如图2所示。
图2 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
合作社作为土地中介,降低了交易成本,盘活了闲置土地资产。具有排他性的土地只能由一方使用。有闲置土地的农民要么将土地废弃,要么需要花费时间成本寻找租地者。土地信用合作社充当土地租赁的中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成本、增强了土地的流转能力、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创造出更多财富。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解放了土地对劳动力的束缚,降低了对劳动力需求,在农村劳动力的供给不变,甚至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有生产能力的企业通过租借闲置的土地,吸纳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得剩余劳动力在家乡继续就业成为可能。土地信用社适用范围窄。土地信用合作社以贷定存,由于贷地费用比较高,通常只有在农业产业化较发达的地区或具有较高收益的农业企业时,才会有大规模贷地的需求。所以,拥有高效益、高利润率的农业产业项目是土地信用合作社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此外,土地信用合作社能够让闲置的土地流转起来,这一过程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干预和指导下进行的,为了获得更为廉价的农村土地,企业可能会对地方政府行贿,而政府为了获得各项税费,提升本地区GDP,常常会在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下强迫农民存地。
土地信用合作社究其本质而言只属于土地的中介机构,不能发挥融资和杠杆信贷功能,尚算不上土地金融机构,而土地融资租赁恰能解决以上不足。“售后返租”是土地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农民将土地存入合作社,由合作社对零散的土地进行整理合并,提高土地的总体抵押价值,然后信用社用整合好的大块土地申请贷款,再将从土地信贷部门借得的款项依据农民抵押土地的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允许农民回租自己的土地,这就是典型的土地融资租赁模式,其运营模式如图3所示。
图3 土地融资租赁操作模式
土地融资租赁模式可以使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合一,提高农业生产率。在土地融资租赁模式下,农民“存地”后返租保证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不分离。此时,农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积极生产和投入,从而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该模式中,整合好升值的土地由信用合作社交由银行的土地信贷部门,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农民以土地为媒介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土地有效实现了融资杠杆的力量。而农民返租土地即能保证农地使用用途不发生变化,而且能够从资金保障和土地供给上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有利现代农业的发展。在土地融资租赁模式下,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可能会对向其用土地作为抵押获得贷款的信用社收取较高的利息,而信用社则可能将利息成本转嫁给农民,使得土地融资租赁模式的效果大打折扣。另外土地信用社获得贷款在进行资金分配时可能产生现金漏损,导致土地整合贷款的资金没有用于农业生产。
土地证券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德、日土地金融模式的基本形式,该模式具有显著的优点,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土地金融模式所采用。但是,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的不动产,因受到法律的制约而使其流通转让受限,土地仅表现出了社会保障属性而其本身的价值不能够体现。将土地转化为证券的形式进行出售,是近期大多数学者研究的思路,尚未进行实践。土地证券化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土地收益证券化。这种土地证券化突破了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约束,综合考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其具体操作步骤包括首先土地所有者、农户和参与企业分别以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现金或土地开发服务入股成立土地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其次土地投资银行基于该块土地带来的农业收益发行证券;第三投资者购买证券,银行为土地股份公司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融通到足够的生产资金。(其运营模式如图4所示)二是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通过抵押农地经营权,农民个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抵押的土地会被金融机构交由投资银行进行整合发行土地证券,同时利用政府信用提高债券等级,然后,投资银行把债券出售给社会投资者获得资金,最后将涉及资金的贷款相关服务交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商业银行再按照之前的约定向农民提供贷款。(其运营模式如图5所示)
图4 基于土地收益的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图5 基于土地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操作模式
实施农村土地证券化,能够更加充分的利用土地资源,使得农地能在更大范围内流转,推进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我国国土面积广大,但在空间上呈现出土地不均衡分布状态,土地富裕的农民种地积极性未必高,高积极性的农民又未必有足够的土地,土地证券化能够很好解决空间上农地不均的问题,有效扩大土地流转范围,满足了龙头农业企业或种植大户对耕地的需求,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实施农村土地证券化,还有利于市场资本流入农业生产,推进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土地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盘活了闲置农村土地,有效挖掘出农地更大的经济价值,土地证券面向全社会发放,加之政府信用的担保,吸引了大企业、大财团的投资,投资者范围广,能够为农业生产经营募集更多的生产资金。 农业获得的资金支持越多,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就有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农民收入。同时土地证券的发行,推动农村土地价格上涨,伴随农业规模化和农业生产更有效率,有利于农产品商品化和农村土地的市场化。
农村土地证券化虽然有很大的优势,但是也存在困境和风险。首先,证券化的风险是农村土地证券化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农业在生产中面临的主客观因素较多,无论是自然风险,还是市场风险,都容易使农户或者农业企业出现道德风险,从而给金融机构带来不良金融资产的风险。其次,从事农业经营生产的农业企业或者种植大户是否愿意承担土地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的未知风险也是一个问题。鉴于种植大户和民营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在农村土地证券化发展不成熟的初期,当土地资产证券化这一新生事物的收益和风险无法合理估量的时候,这些机构和个人不一定有意愿接受这一新生事物。最后,农村土地证券化的价格也是实际操作的难点之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定价研究基本都是国外定价模型照搬或是在其基础上进行微小变动,并没有形成自己的定价模型。[8]证券价格的确定有其适应当地的前提条件,是连接证券化各个环节利益主体,连接市场、资本和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如果计算不精确必然给农村土地证券化实施带来极大困难。
农业规模化经营与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土地金融具有风险大、金额高、周期长的特点,创新土地金融模式是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有效推进我国农村土地金融模式创新,应该做到:首先,在三权分置基础上细化完善现有农村土地制度,为土地金融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对农民持有的土地是有严格限制的,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买卖和抵押,土地租用的期限是20年,制约着土地金融的发展。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已经从顶层设计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租赁奠定了制度基础,全国人大及中央相关部委应该在此基础上相继出台配套法律措施进一步修订、完善、细化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对持有土地的各项权利,特别是承包土地的流转、抵押权,为农村金融模式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各级地方政府要强化农村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确实提高农地的价值,为土地金融模式创新奠定物质基础。城市土地面积小,价值高,而农村可利用的土地面积虽然大,但是这些土地所处的环境复杂且地域分布不均,大量的土地因廉价而被荒废,利用率远低于城市。因此,政府就应该对农村土地进行整理规划,实施水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产品向外运输的交通条件,同时对农地周围的资源合理整合,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从而吸引对农地的投资,便于农村土地金融的顺利开展。最后,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完善和构建农村金融市场[9]。土地金融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而大多数农民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并没有意识到土地的利用价值,还在进行着粗放式的生产。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一方面要通过村委会的配合和金融机构的宣传以及国家的优惠补贴政策支持,对农民开展教育活动,普及土地金融的知识,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土地金融;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制订相关政策培养、引进土地金融创新的专业化人才,培育健全发达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消除金融中介机构进入土地金融创新领域的各种限制,完善金融市场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