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春平
由于大多数留守儿童没有父母的照顾与陪护,既容易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也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本文只讨论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对策。
留守儿童作为犯罪被害人的现状
当前,我国留守儿童主要有隔代监护和委托监护两种,前者是指父母外出后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照看留守儿童,后者是指留守儿童在亲戚、朋友或老师家中生活而受监护,还有少数留守儿童自己生活或是由大孩子照顾小孩子的现象。留守儿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家庭关爱和社会保护的缺失,很容易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
案例一2014年12月14日7点多,河南光山县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发生惨案,30多岁的闵某某手持菜刀冲入校园,挥刀砍向正在打扫卫生和准备上课的小学生,造成22名学生受伤,这22名学生多数是父母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
案例二某留守儿童是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人,遭到村里多名中老年人性侵长达2年,性侵事实经法院的判决确认,兴业县人民法院分三批审判:2013年10月14日判1人猥亵罪,刑期2年6个月;4天后,3人因强奸罪获刑9年、7年、7年;11月27日,另6人一同以强奸罪获刑。
针对留守儿童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发生地点划分,可以分为发生在校园内的犯罪行为和发生在校园外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学校内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加害人为学生的犯罪行为,即加害行为实施人和受害人都是学生,受害人是留守儿童;二是教师针对留守儿童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是校外人员到校内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我们不难发现,在校学生针对留守儿童实施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而教师针对学生的犯罪,主要体现为教师对留守儿童的性侵行为,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比较大,不仅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严重损害了教师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很容易引起群体事件;校外人员到校内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如前文提到的闵某某,就是進人校内实施犯罪行为的,说明如何保证校园安全以防止犯罪分子进人校园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的。
放学后,留守儿童脱离了学校监管,由于家庭监管的缺失,他们往往处于被保护的真空状态,在校外很容易发生针对留守儿童的犯罪行为。在校外发生的针对留守儿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比较多,例如2015年6月10日下午,在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一个名为界牌的小镇上,两个小姐妹在放学路上被人投毒致死,后经警方调查,凶手是镇上12岁的留守女孩陈某某。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在校外留守儿童也容易成为性侵受害人。
针对留守儿童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分析
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被害人。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关注对留守儿童实施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防控,而对于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的保护和关注不够。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保护留守儿童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或在被侵害后有良好的救济途径,不仅关系到留守儿童的成长,也关系到其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
具体来讲,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和心智发展都不太健全,如果被侵害后得不到很好的心理辅导和干预,可能会对其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健康心理的培养以及能否在成年后很好地融人社会,都将产生很大负面作用。一些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留守儿童被侵害后,由于得不到很好的救济,会导致一些留守儿童逃学、失学的严重后果,直接影响其健康成长,有的甚至由被害人发展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特别是留守儿童被性侵的案件中,侵害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不愿跟他人提及,缺少压力释放的有效途径,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出现被害人的心理危机,如果这种被害的心理危机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解决,将会产生二次伤害或是更严重的后果。有鉴于此,对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的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留守儿童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由于家庭教育缺失、对留守儿童监护不力,他们不知如何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缺少基本的自我保护知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很容易成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具体分析如下:
留守儿童因为没有父母的有效看护,放学后离开学校的监管,除了自觉性比较强的儿童外,大部分留守儿童因缺乏家长的及时监管和辅导而逐渐失去了学习兴趣,不少留守儿童很容易走人歧途,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在被犯罪行为侵害时,反抗的效果甚微,有的甚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尤其是留守儿童被性侵的案件中,网友、房东与租户、师生、邻居关系等熟人作案占到很大的比例。孩子对这些人的防范心理比较弱,有的犯罪人以食物、钱物引诱受害人,对留守儿童实施性侵或猥亵。
留守儿童被侵害后,孩子或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敢或不愿报案,有的家长不放在心上,有的怕导致更多的报复,在发生严重后果之前往往不容易被发现,而且知道后不少家长会选择“私了”,由于加害人犯罪成本不高,客观上也纵容了针对留守儿童犯罪行为的发生。
保护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目前,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总体而言,针对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滞后,其内容不能对留守儿童提供有效的保护,而且大多是笼统的规定,没有实施细则,削弱了可操作性,亟待完善。
人民法院惩罚针对留守儿童犯罪的态度非常明确。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细化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修订量刑指导意见,提高强奸罪等罪名的基准刑;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探索预防犯罪与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的新举措。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7类侵害未成年人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性侵居首位,这是因为性侵害是对未成年人最严重的一种伤害。这些规定的出台无疑对惩罚针对留守儿童犯罪的行为有很好的效果,但是对被侵害留守儿童保护的具体措施明显不够。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2016年5月25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关爱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须强制报告。
保护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不健全。一方面,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规定大多比较笼统,而且没有实施细则,很多都是倡导性的,实际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现行法律中侧重对犯罪惩罚的规定,而对犯罪受害人保护的内容比较缺乏。
第二,受害儿童及家长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能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常因此导致后续工作无法推进。由于留守儿童在被侵害后不知如何留取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也较大,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而只有被害人及其家属陈述的情况下,很难对加害人进行定罪量刑。
第三,留守儿童被犯罪行为侵害后,缺乏有效投诉渠道,使受侵害儿童或家長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救济,致使很多家长无奈之下愿意选择私了解决,这样不仅纵容了犯罪,还导致极低的犯罪成本,成为侵害留守儿童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
第四,留守儿童被犯罪行为侵害后,处在被害心理危机状态下的留守儿童被害人需要有人帮助他们从被侵害的痛苦中摆脱出来,需要有效的心理辅导和干预。由于公益心理救助机构的缺乏,留守儿童家庭又无力承担收费心理咨询,导致被害人的心理负担无法尽快摆脱,特别是被性侵的留守童。
加强保护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的对策思考
首先,完善立法,对留守儿童被害人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建设,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此促进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指导和推动全国地方性法规政策的制定或修订。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针对留守儿童犯罪的惩罚力度。
其次,根据刑法理念,犯罪被认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国家的管理秩序也形成了侵害。现行法律侧重于惩罚犯罪行为,而对被害人的保护不足。在通过完善立法和有效司法惩罚犯罪行为实施人、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应加大对被侵害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
第三,加强法治安全教育。应教授留守儿童防范犯罪侵害的方法和手段,培养其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培养孩子在被侵害后收集证据的意识;对教师要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对家长进行法治教育,让其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也有专家建议,在开学第一课进行防性侵教育。
第四,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使留守儿童及家长在权益被犯罪行为侵害后具有有效的问题反映渠道,切实做到能在孩子被侵害后帮到孩子。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留守儿童,学校应联合其他机构定期与其交流,做好心理辅导工作,为其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加强校园安全建设,严防校外犯罪分子进入校内实施犯罪行为。同时,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成长氛围。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合力。
第六,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为外出务工家庭提供更多支持帮扶,为其照顾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逐步落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开放等政策,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流人地参加中考、高考等政策。同时,各地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从根本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