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生就业能力和权益保障功能建设探究

2018-07-12 09:59范崇源陈青钰
新校园·上旬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就业能力高校

范崇源 陈青钰

摘 要:本文探讨高校在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角色和功能建设,建议加强高校就业主管机构建设。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就业能力;权益保障;功能建设

一、教育是就业能力和权益保障能力培养的基本途径

目前高校对大学就业问题和权益保护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高等院校是教育教学机构,重点在于人才培养;第二种看法认为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机构,对大学生就业应承担全方位指导服务的角色;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大学生就业问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的责任,大学不应过多承担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权益保障等任务。

基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解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机构的基本责任和任务。而教育是大学的基本任务和培养人才的基本途径。培养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和权益保障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设置相关课程。将生涯规划课与就业指导课结合起来,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全过程。目前很多高校开设了生涯规划课,但是很多学生视之为可有可无的课程,甚至忘记了这门课的存在。在调研中发现,生涯规划教育课程的教学效果、影响力和实用性不尽如人意。而在大三开设的就业指导课,由于学生在大三期间即将面临实习、考研、就业,对这门课普遍比较重视,因而到课率和关注度较高。因此可以考虑将生涯规划课和就业指导课统一起来。在大一的生涯规划课引入就业形势、就业方向以及劳动法律等基础性内容,着重提高教学内容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度,促进学生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在大二开展职业生涯体验,如生涯人物访谈、就业市场的调研和见习、企业走访,让学生对就业市场、职业环境有初步的了解,为今后的就业奠定基础。在大三的就业指导课中,应当把劳动法律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讲解,系统讲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开设法律选修课,由具有法律和实务背景的专兼职教师授课。大四是大学生的实习和求职阶段,因此可以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援助服务和法律咨询。对于大学生求职当中遇到的侵犯权益的现象,从公益法律援助和公益法律咨询方面给予实质性的支持。

2.入职后的持续辅导。大学毕业生在入职的第一年是很迷茫的,学校应继续给予劳动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现在各个学校都把校友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大学毕业生入职后,提供劳动保障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是联系校友和毕业生的一条重要渠道。

3.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在高校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中,教材往往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环。教师授课的时间是很有限的,而学生对教材的吸收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选择合适的就业指导教材,是就业指导教育和大学生就业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就业指导教材的选用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教材必须由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人员主持编写或审定。因为就业指导工作包含教育学、心理学、劳动法、社会学等一系列专业知识,如果缺乏工作经验,很难结合就业工作的实际编写教材。第二,教材内容必须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所以,教材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新业态、新职业、新行业以及劳动就业法律的变化。第三,就业指导教材应当根据本校、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突出特色、重点和行业特点,与本校的大学生就业工作相结合。要鼓励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出版高质量的校本教材,在教材当中添加本行业及本校的实际案例,凸显就业指导教材的特色。这样才能被广大应届毕业生接受,起到示范作用。

4.专业师资的选拔和培养。第一,必须选拔对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和就业指导工作有热情的教师。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对于某一件事情的热情和兴趣是做好这份工作的基本条件,所以在选拔就业指导师资和专职人员上,必须怀有热情和兴趣,这是做好这份工作的关键。第二,高标准、严要求选拔师资。对于师资的选拔,我们应确立明确的标准,选拔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背景的师资力量,使对就业指导工作有热情、经过师资培训的人员到专职教师岗位上工作。他们有着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熟悉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政策法规。第三,师资队伍必须专兼职相配合。长期以来,就业指导教师大多由学院辅导员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担任。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我们必须从校内校外选拔专职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从社会上聘请有经验的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源管理经理、律师等资深人士,和校內的专职教师共同组成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必须对国家政策和就业形势有较强的敏锐度、观察力和分析研究能力,对各行各业各岗位的职业生涯发展前景具有分析判断能力。

二、高校就业主管机构建设

1.就业主管机构的法律指导职能建设。高校就业指导机构是从传统的学生工作部门转化而来的,配备的工作人员来自不同的领域,而且面临人手不足、经费短缺、人员流动性大、上升空间有限、指导服务职能不规范等共性问题。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建设就业指导机构的法律指导职能体系:(1)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就业指导队伍当中。目前,各大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的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有的是教育学专业,有的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很少有法学背景的人员担任就业指导专职人员。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我们有必要招聘一部分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特别是具有劳动和社保经验的人员,担任就业指导工作的法律负责人。(2)对就业指导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在岗的就业指导人员进行劳动和社保法律方面和其他法律知识的培训,是提高就业指导人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这对提高就业指导机构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3)建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渠道。由于大学生在求职过程和参加工作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面临繁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事务。学校的就业指导机构应当开设专门的就业法律咨询服务渠道,配备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很多学校在学科配备上已经开设了文法、管理等学院,因而可以依托这些学院的师资力量,建立就业法律服务平台,为学生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和辅导,并对个例进行追踪服务。

2.就业指导机构专业化建设。要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最根本的是要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科学化的就业指导队伍,这是决定就业指导工作开展效果的关键。没有就业指导人员的职业化,就不可能有就业指导人员的专业化,因而也不可能有科学化的就业指导。(1)提高人员的稳定性。目前高校就业指导机构中的人员被定义为管理型岗位,而按照大多数高校的政策,管理型岗位的人员是不能评定职称的。工作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途径主要走传统的行政职务晋升途径,但行政管理岗位的晋升途径有限。在目前的人事政策下,要晋升更高一级的行政级别,必须进行必要的干部交流和岗位轮转。这样势必导致就业指导机构工作人员为了行政职务的晋升,被动地接受岗位交流,从而影响就业指导机构人员岗位的稳定性。所以有必要对高校就业指导机构人员的岗位定性和职责作出一些特殊性的规定,保证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现在很多高校推行职员职级制,也就是说在某一个岗位或级别上没有职务上的晋升,但是随着年龄和资历的增长,在级别上给予相应的晋升和待遇上的保障,这样激发了普通行政管理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就业指导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在职级晋升、待遇保障、师资培训、职称评定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2)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就业指导机构人员的配备必须遵循专业化、职业化的原则,专业化是指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学术背景、工作经历以及个人兴趣必须与就业指导机构的宗旨、原则和任务相匹配。而职业化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即要求人们把社会或组织交代的岗位职责专业地完成,扮演好自己的工作角色。就业指导工作人员职业化是指用规范化的语言、文件和程序把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固定下来,为所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领导、媒体所知晓和遵循。(3)工作内容的法定化。要通过规范的文件,对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将传统的就业管理、求职招聘、就业帮扶与新兴的生涯测评、生涯辅导、心理辅导等职能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黄丽莉,梁科.关于开设任意选修课劳动合同法的思考——以廣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决策与信息旬刊,2013(4):98.

[2]黄晓梅,崔楠.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研究[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10.

注: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研究专项课题“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编号:XJK014BJC007);2015年度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特色教材研究课题“新医改下的医药院校学生职业指导特色教材研究”(课题编号:20150114)。

作者简介:范崇源(1972— ),湖北武汉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陈青钰(1995— ),女,河北唐山人,湖南中医药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公共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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