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薷月+张小婉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对农村土地征用的范围日益扩大,失地农民与日俱增。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是失去了生存基础。我国现有的征地补偿制度尚不健全,农民就成了“三无”人员,即无地可耕,无岗可就,无保可收,因此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大量查阅资料和考察,第一,关注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现状,分析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上和我国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提出个人在失地农民问题一些见解。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征地标准;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 038 -01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脚步的加快,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土地,农村人均使用土地面积不断减小,非法征用土地屡见不鲜,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支撑。失地农民,这一庞大的群体,既区别于城市居民又区别于传统定义的农民,他们不但失去了世代耕作为生的土地,还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的待遇,因此他们处在了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严格审批可征用土地,规范土地征用流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使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不再是一纸空谈。
一、当前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
本文中将要讨论的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征地标准不统一或者不完善,而造成已农业为生的农民失去生存所依靠的土地,又因征地补偿水平低或补偿得不到落实而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是介于城市人口和农民的边缘群体。随着我国城市化脚步的加快,城市扩张,政府重大工程的项目的启动,因征地引发的纠纷不断攀升。我们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问题:
第一,征地法律尚不健全,征地法规条文尚不明确,执行随意性大,为不不法分子非法征地留有法律空白而逍遥法外。
第二,征地目的泛化,征地范围宽泛,协议征地与强制征地混为一谈。宪法赋予了国家土地征用的权利,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权利如何行使,对政府公权力的行使没有明确的限制,在实际情况中,公共利益被解释成为少数人手中的私利。
第三,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不统一,公平性缺乏。政府要求,要采取措施安置被征地人员,但是如何安置,这一过程随意性很大,各个地区还有各个部门之前,他们没有一个统一执行的标准,基层部门在落实上级安排时缺少规范指导,失去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失地农民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第四,征地补偿费用被中间人或中间机构横刀一拦,真正发放到农民手中的仅仅是补偿费用的很小一部分。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各个地区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费用被中间机构截流,集体与个人发放费用比例存在分歧,农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第五,新政策新规定不断出台,基层部门落实不到位,政策与执行脱轨。自从05年开展土地市场整顿以来,各级部门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征用的新规定,而没有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从而使得基层部门在完善土地程序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分歧。
二、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专项的调查工作统计的数据显示,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在家待业的比例分别是15%、17%、18%,这已经是一个相当高的失业率,应当引起国家和政府的关注。
从养老保障方面来看,现在国家规定,在农村60多岁以上的农民现有养老保障,每月补助60元,但这对于农民的养老简直是杯水车薪。失地农民的养老金缴纳是从失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中提取,其中村集体在个人账户中缴纳的比例应该高于个人缴纳的比例。国家出资的高于30%的部分是从地方土地收入中提取。但现在,我国的失地农民养老却出现了这样一种现状,失地农民根本不知情养老金的缴纳,也不知道缴纳多少,对于集体的出资额也不确定。少数失地农民不了解国家政策,不知道养老保险,没有养老保障意识。
从医疗保障来看,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基本的经济来源,对于疾病就是“小病扛,大病拖”根本没有太多的资金投资医疗,一般小病都不太会在意,等大病时又没有资金医疗。虽然我国已经有“新农村合作医疗”,但是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农民的身份,排除在新农村医疗合作之外,城市医疗保障体系也不接纳这群特殊的人群。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政策和措施
第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严格区分土地用途和界定公共利益范畴,限制征地权。以立法形式规范征地权的行使,征地补偿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项目,以市场为导向,补偿价格靠市场上同类土地价格进行估价,严禁恶意压低价格,严禁以非法手段低价强制征收土地。
第二,健全征地程序,征地过程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于不同类别的征地要设计不同的征地标准。建立征地前补偿制度,且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上,要求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三,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明晰农村集体耕地、林地、宅基地、其他集体土地及资产的产权,将承包地、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土地以及其他资产、资金在村民小组范围内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人。
第四,采取小步渐进的方式,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把失地农民纳入养老和医疗的社会保险中。加大就业资金的投入,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进行免费的职业培训,引导他们改变就业观念,提高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
总结
对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将拓宽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规范和内容,为城市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新的研究方向,对制度的完善和政策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失地农民,已经是一个以相当庞大的数量存在的群体,一方面,我们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的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另一方面,要严格征地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推进立法,使征地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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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薷月(1993—),女,汉族,山西阳泉人,管理学硕士在读,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张小婉(1993—),女,汉族,山西侯运城人,管理学硕士在读,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