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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定位突破了财政学囿于经济学外延的局限,对财政学研究具有深刻的启发性。作为财政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国家观主导财政学体系构建。现代西方财政学契约论国家观作为资本主义国家观,与中国现实严重脱节,且存在诸多局限,不能作为中国财政学的国家观。指导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观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实践迫切要求构建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中国财政学体系。
财政并非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政治与经济的密切结合,“以财行政,以政理财”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以政为体,以财为用。根本是“政”,作用对象和使用的手段是“财”;政为财体,财为政用。“政”的根本就是国家。唯有在“政”的基础上认识“财”,在明确国家观的基础上研究财政,财政学才具有现实性和生命力。国家观是财政学的理论前提,主导并制约财政学研究及其体系建构。
国家观的核心性质是制度性和国度性,相应的,财政学研究及其体系也具有鲜明的制度性和国度性。
西方资本主义财政学在近300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官房学时代、政治经济学时代和经济学时代,[1]表面上呈现不断脱离“国家”的趋势,但究其内容实质,所依据的基本理念一贯是资本主义契约论国家观。资本主义财政学的制度性是在契约论国家观下贯彻的。同时,资本主义各国财政学具有国度性,三个时代的演进体现了财政学的国度性,官房学时代是德国范式财政学,政治经济学时代是英国范式财政学,经济学时代则是美国范式财政学。
社会主义财政学肇始于苏联。伴随着“苏联模式”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推行,苏联模式财政学成为社会主义财政学的一般范式。新中国成立后,主要是学习和运用苏联模式财政学,将之作为社会主义财政学的一般,中国财政学的国度性被淡化。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财政学界围绕财政本质、职能、模式等问题展开多次讨论,[2]概括和形成了财政学的“收—支—平—管”框架。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中国财政学,而是在苏联模式财政学的框架内就具体问题的研究,并未体现中国财政学的国度性,只是苏联模式财政学的中国版。更为重要的是,在财政学的制度性认识上存在偏差,将苏联模式财政学这一特殊视为社会主义财政学的一般。相应的,将苏联模式财政学的国家观视为社会主义国家观的一般。缺失国度性和在制度性上认识的偏差导致这个时期中国财政研究的演绎和模仿法,即以苏联财政学为一般,或者说苏联财政学就是社会主义财政学,中国人的研究只是用苏联财政学的“一般原理”演绎中国的特殊问题,并模仿苏联的财政政策,提出制订中国财政政策的建议。既没有创建中国财政学的意愿,也未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指导下展开实证性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财政学教学与科研逐步引入、学习和采用已经发展到经济学时代的美国范式现代西方财政学(以下简称“现代西方财政学”),在接受其观点、方法和内容的同时,也接受了其契约论国家观。然而,基于契约论国家观的现代西方财政学既不能解释中国财政的重大问题,也不能提出适当的政策建议。
梳理历史我们发现,中国财政学既不能在制度性上错位为资本主义财政学,照搬照抄所谓现代西方财政学;也不能丧失国度性,将苏联模式财政学作为中国财政学。财政学的制度性和国度性性质要求创建中国财政学。从国家治理维度对财政的定位,超越了西方财政学对财政的认识,为中国财政学理论创新提供了契机。中国财政学理论的创新不是边边角角的零敲碎打,而应在明确财政学制度性和国度性的前提下,建构中国社会主义财政学体系,这既是中国财政实践的要求,也是理论自信的彰显。为此,首先要明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指导地位和作用;进而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指导下,从中国实际出发,在逻辑与历史统一中确立中国财政学的制度性和国度性,认清基于契约论国家观的现代西方财政学的局限,吸收其中合理成分以为借鉴,全面深入研究中国财政现实与历史经验,分析中国财政的基本和重大问题,创建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为指导的中国财政学体系。
目前,中国财政学教学与科研主要采用现代西方财政学范式,其国家观是契约论国家观。中国财政学体系构建不能基于契约论国家观,为此,必须认清其局限,为确立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对中国财政学的指导地位扫清道路。
契约论国家观是伴随中世纪西方封建神权政治瓦解和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建立而兴起的国家观。契约论国家观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为了克服自然状态带来的种种问题,人们订立契约,让渡部分“自然权利”,联合形成国家。国家的职能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和自由、生命等权利。契约论国家观经霍布斯、洛克、卢梭、罗尔斯等政治哲学家的不断深入论证,回答了“国家是什么”“国家应做什么”“国家何以成为可能”等个体面对国家这一总体时的反复追问,论证了国家的来源、合法性和合意性,成为在西方世界影响深远的国家观,近现代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发展,都深受契约论国家观的制约。而财政学作为“对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高深的讨论”,[3](P3)直接受契约论国家观的支配。
现代西方财政学研究的大本营在美国,主要分为两个学派,一个是英美学派(也称为盎格鲁—撒克逊学派),另一个则是大陆学派。相应的,形成两个分支范式,即英美学派的配置范式财政学(以下简称“配置范式”)和大陆学派的交易范式财政学(以下简称“交易范式”)。两个范式对国家定位存在差异。配置范式认为,国家外在于经济、社会,是全知全能且仁慈的社会利益代表者;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标准,代表社会成员做出选择。交易范式则认为,国家内生于经济、社会,是社会成员交易互动的结果,它一旦形成又构成社会成员交往互动的规则和平台;“正义”是衡量国家行动的标准。[4]
尽管存在诸多不同认识,但两个范式的国家观并非“截然不同”。对此,布坎南等明确指出:“我们都真正地从作为集体生活的参与者个人的角度出发考虑所有的事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两人都严格地属于政治哲学中契约论者。”[5](P40)这里的“我们两人”指布坎南自己和马斯格雷夫,二人分别是交易范式和配置范式财政学的领军人物。可见,契约论国家观为两个范式所秉持。但契约论国家观的阶级主体是资产阶级,其适用范围是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从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场看,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
1.国家的主体是“抽象的个人”。
契约论国家观的基本单位是作为资本人格化的抽象的个人,配置范式和交易范式都在契约论国家观的框架内秉持个人主义,以抽象的个人作为主体。其中,布坎南所代表的交易范式是极端个人主义,认为“个人选择无论出现什么样结果,都不应该是一种强行实施的追求总体最大化的过程。我认为追求总体最大化既不正确,也不可能”。[5](P108)马斯格雷夫所代表的配置范式则认为,“国家是以个人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并且要反映这种共同利益的契约性组织”,但“说到底个人才是最终的利益主体,国家和集体却不是”,“从基本的意义上看国家的基础应是个人主义的”。[5](P24-25)
配置范式中,个人是抽象的,也是孤立的,人与人缺乏主动、有目的的联系。抽象的个人依契约形成国家,在个人效用基础上产生总效用,总效用的衡量成为首要问题。1938年,伯格森提出“社会福利函数”概念。那么,是否可从个人偏好推导出代表全社会一致偏好的总效用,社会福利函数是否成立呢?1951年,阿罗论证了投票悖论,提出“阿罗不可能定理”,表明将个人偏好加总为集体偏好存在内在困难。之后的研究者虽从多个角度试图破解这个逻辑困境,但始终未真正突破。对此,马斯格雷夫承认,“从规范性公理推导出社会福利函数的努力不成功。”[5](P36)不成功的原因在于,配置范式将个人视为高度抽象和同一的,国家就是个人的机械加总,将现实的人的利益、选择等变成一个函数构造和求极值问题无疑是脱离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交易范式试图另辟蹊径,却将抽象的个人推向了极端,认为财政学就是“个体主义的集体选择理论”,在其中活动的是“计算的个人”,“个人必须‘决定’政府预算的适度规模,以及财政预算组成项目”,[6](P13)“公民作为个人是否想采取联合行动集体花费他们的资源,这应该由人们自己决定”。[5](P64)从极端个人主义立场出发,交易范式用自利界定理性,只承认个人理性,否认集体理性。“政治或集体决策过程无法‘对真理作出判断’,无法得到‘正确的’答案”,[6](P215)集体决策仅仅是一种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个人对各种结果的选择可以结合起来产生集体结果,一旦承认这一点,就会看得很清楚,不同的规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6](P215)集体决策的结果既不体现理性,也不会展现出“反映了理性的社会行动的秩序感”。[7](P31)
国家的主体不是抽象的个人,马克思指出,“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8](P683)将抽象的个人作为主体,“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9](P5)而“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种群体,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10](P323)
现代西方财政学契约论国家观没有认识到,无论何种个人主义,都不可能由个体完成,而要通过阶级、阶层、集团的联合,在总体上实现。身处国家中的个人是个体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国家的成员是私人,而作为能思想的人,他又是普遍物的意识和意志”。[10](P326)契约论国家观否认这种统一,其所论个人既是抽象的,也是不现实的。
2.国家的本质是抽象的契约。
契约论国家观认为,国家的本质是抽象的契约,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建构国家。通过契约人们可以达成各种同意,包括市场的,也包括政治的,二者标准相同,“有代表性的或者普通的个人在参与市场活动和政治活动时,都是以同样的普遍价值尺度为基础而行动的”。[7](P19)
以契约来解读市场是可行且有说服力的,契约论市场观没有问题,市场本质上就是契约。但将之推演用来解读国家,则未免“任性”,“国家决非建立在契约之上,因为契约是以任性为前提的。如果说国家是本于一切人的任性而建立起来的,那是错误的”。[10](P83)更进一步看,倘若不考虑国家与市场的差别而将二者都视为契约,那么建立在一致契约基础上的市场本身足以解决问题,何必建构国家?这证明,国家并非建立在一致契约的基础上,因为正是异议者的存在才导致镇压异议的国家强制权的产生。[11]
将国家的本质归结为契约的现代西方财政学认为,可以把“国家或政体构想为一个规则或制度集”。[7](P301)且“按照契约主义的设想,我们不用去理会制度的来源”。[12](P99)
不把国家看作是在历史中产生的,而将之抽象为契约,这样,其所论国家在缺乏历史性的同时,也缺乏现实性。最能体现这一点的是交易范式的一致性原则。这一原则既与在历史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多数原则相悖,又使得在严格限定下,几乎没有什么集体选择会有结果,严重缺乏现实性。对此,黑格尔的批评一针见血,“有人说,一切人都应当单独参与一般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因为一切人都是国家的成员,国家的事务就是一切人的事务,一切人都有权以自己的知识和意志去影响这些事务。这一看法是想给国家机体灌输没有任何合理形式的民主因素,它之所以这样引诱人,是因为它死抱住每一个人都是国家成员这种抽象的规定;而肤浅的思维就正是抓住抽象概念不放的。”[10](P326)布坎南后来也认识到一致性原则成本高昂,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这一原则,并且承认“历史中的国家的建立,与契约主义的解说基本上没有关系”。[13](P5)
3.国家的职能是保护基于契约的个体私有财产权。
契约论国家观认为,自然权利的重要内容是个体私有财产权,拥有财产权的个人像股东集资一样,订立契约,将权利的一部分派生并集合为国家权利,处理公共事务。国家职能是保护基于契约的个体私有财产权。洛克反复强调,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的权利”,“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4](P2、52、77)霍尔巴赫认为,财产权是自然法授予的,“社会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保卫这种所有权”。[15](P32)
基于契约论国家观,现代西方财政学认为,个体私有财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市场交易在保护所有权和契约协议得以履行的制度结构中进行,交易双方承认对方的财产权,据此达成契约。因此,个体私有财产权至关重要,布坎南明确,财产是自由的保证。[16]马斯格雷夫指出,财产权标准自有其价值。[5]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前的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等人理想中的作为契约论国家基础的是个体私有制经济,个人因拥有财产权而享有政治权利,并派生集合为国家权利;同时,个人拥有对国家权力机构的监督控制权。由于个体私有制经济本身差别不大,个体私有财产权差异也不大,相应的,衍生的政治权利基本平等,这是契约论国家观构建的基础。
为了维持和保障这种平等状态,就需要限制财产权,洛克寄希望于人们的诚实,[14]但货币使人对财富的所有突破了因需要而消费的限制,对财产权的贪欲无止境。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资本私有制经济取代个体私有制经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间、资产阶级内部的财产出现巨大的差异,财产权的差异使得政治、经济等权利不再平等,因为“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17](P189)此时,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对资产阶级经济、政治利益的保护,是对其自由的保证。契约论国家观建构的平等已不复存在。
4.国家的属性是机械体。
配置范式和交易范式财政学的国家观都属机械论,[3](P5-6)认为国家是机械体,拒斥有机体的国家概念,国家“被视为不过是允许这样的集体行动发生的诸过程的集合或机器而已。这种分析方法使国家变成了某种由人建构的东西,变成了一种人造之物”。[7](P13)
国家这个机械体中,没有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分,也没有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之别,“抹掉人类活动的‘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任何逻辑区分或差异。集体行动与个体行动一样,都是为那些从个人角度构想的目的所驱动的……政治哲学家鲜明区分‘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所有尝试,看来都是与这种方法格格不入的”。[7](P310)
没有公共部门、公共权力,就无所谓公共利益。“明确拒绝承认独立公共利益的观念是有意义的”。[7](P13)不存在公共利益,也就不存在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不过是一国内最大范围的公共利益。用否认国家利益的方法,现代西方财政学回避了“休谟难题”,即既然没有国家利益,就谈不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只要能够建立一个满足个人利益加总最大化的财政理论,就能回答休谟提出的“如何构建一种与自由与商业社会相容的财政体系”问题。[1]
现代西方财政学所理解的国家中,只有个体,只有私人利益,类似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10](P309)但现代西方财政学远未达到黑格尔的高度,没有认识到“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10](P309)现代西方财政学没有认识到,个体与总体的国家并非尖锐对立,国家是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而这种普遍利益又包含着特殊的利益,它是特殊利益的实体”。[10](P269)因此,国家“在本质上是由本身就构成了集团的那些成员所组成的,国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应该像无机的群体那样行动”。[10](P323)
综上,现代西方财政学契约论国家观从抽象的个体出发,执着于个体权利、个体利益,否定人与人之间的现实联系,进而否认国家作为有机体的价值。从逻辑上看,实际上否定了自身契约论国家观的基础,即个体因为要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利而结成国家,国家在保护财产、自由和生命等方面有价值,而这种价值是国家作为有机体才具有的。
对现代西方财政学契约论国家观的评析使我们明确了其局限。中国需要构建自己的财政学,但不能以契约论国家观为指导。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观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指导中国财政学体系构建的也应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这种指导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家的主体决定中国财政学的主体。
马克思认为,国家的主体是“现实的个人”,“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像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9](P29)
国家的主体是现实的个人,从这一主体出发,中国财政学的主体是全体公民,而非抽象的“经济人”。
“经济人”是基于契约论国家观的现代西方财政学的主体。配置范式中,“经济人”是受利己主义和个人利益驱使的消费者、生产者。人与人缺乏主动、有目的的联系,所有人对他人的影响都是外生的模式化反射性回应,差别只是程度不同。[4]交易范式虽拓宽研究视野,探讨政党、利益集团、官僚等行为,但其主体仍是“经济人”,按照经济原则行事,“因为,即使一个人走出市场,而走进投票间,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按经济原则行事的”。[6](P180)显然,只具经济属性的“经济人”并非“现实的个人”,且由于中国在国度性、制度性上的特殊性,以“经济人”为主体并不适宜对中国财政问题的研究。
2.国家的本质规定中国财政学的内在机制。
马克思认为,国家的主体是现实的个人,现实的个人是有权利的个人,国家就是这些有权利的个人的联合。因此,国家本质上是一个权利体系,不同的国家表现为不同的权利体系。
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以私有财产权为中心的权利体系,“‘独立的私有财产’或‘真正的私有财产’不仅是‘国家制度的支柱’,而且还是‘国家制度本身’”,[11](P379)“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18](P211)
资本主义国家权利体系的矛盾是:作为国家权利来源的个人权利的核心并非“自然权利”,而是私有财产权;受财产量限制,无产阶级被排斥于权利体系外,国家所集合的权利不包括无产阶级的权利,而国家却要管制他们。资本主义制度形成初期,形式上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派生并集合公共权利,实行选举制度;但内容上则必须有一定财产数量的所有权人才有公民权和选举权,且选举过程受到大资本财团的操纵。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这一状况有所改变,民主权利普及,无产阶级拥有了选举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权不再发挥作用,而是“财富是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的。其形式一方面是直接收买官吏(美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17](P189)
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的所有制”。[19](P832)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以人为本位的权利体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并非对资产阶级专政,而是在掌握政权的前提下,以国家为对象的继续革命。它是真正的无产阶级民主,即以人为单位而非以财产为单位,选举、监督、罢免公共权力机构中的公职人员,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同时,对国家政权进行民主改造,使之成为民主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而非统治的机器。
从社会主义国家是以人为本位的权利体系这一本质出发,中国财政学的内在机制是社会主义法制,而并非理性选择或公共选择。
理性选择或公共选择都是“抽象的人”的个体选择。配置范式以自利来界定理性,将理性选择作为财政学的内在机制;交易范式认为,财政是公共决策,公共选择才是财政学的内在机制。而无论是理性选择还是公共选择,都是基于私有财产权的选择。
基于私有财产权的选择既不“理性”,也非“公共”,而是存在内在矛盾。一方面,它以拥有私有财产权的个人为理论出发点,强调其权利的平等;另一方面,认识到现实社会存在利益集团、寻租、腐败等诸多不平等现象。为解决这一矛盾,反复强调个体权利的平等,强调个人理性,坚守个人利益,以理性选择或基于个体理性的公共选择作为财政学的内在机制,力图以此克服现实中的不平等。但事实上,其理论出发点——基于个体私有制经济的平等个体私有财产权——本身就已经不是现实的,以之构建以理性选择或公共选择为内在机制的财政学体系,无异缘木求鱼。
3.国家的职能界定中国财政学的逻辑前提。
国家是一个权利体系,国家的职能就是保护相应权利体系。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保护以私有财产权为中心的权利体系,“现代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20](P331)
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体系,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政治统治,同时发挥相应的社会职能,二者相辅相成,“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1](P558)国家执行社会职能是因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他们个人权利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很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9](P377-378)由此,“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执行,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有的职能”。[22](P431-432)为执行上述职能,就需要征收赋税,赋税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18](P697)赋税不够时,“国家就发行票据,借债,即发行公债”。[17](P188)而“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17](P188)
社会主义国家“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8](P422)国家的职能就是保护以人为本位的权利体系,为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国家职能是执行普遍事务,“普遍事务只有当它不是单个人格的事务而是社会的事务时,才能变成真正的普遍事务。……人民本身就是这种普遍事务”。[23](P325)
从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是保护以人为本位的权利体系这一职能出发,中国财政学的逻辑前提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这就要求纠正以“市场失效”为逻辑前提的观点。
西方财政学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效,需要政府的财政介入,以克服市场失效。以“市场失效”作为中国财政学的逻辑前提,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市场有效是高度抽象的理想状态,需要满足诸多严格假设条件。以虚拟的市场有效推导出市场失效作为逻辑前提,只体现逻辑自洽,却不具有现实性。其次,以市场失效作为逻辑前提,暗含的假设是政府有效可以克服市场失效。政府与市场被视为平行并列的主体,可以相互补充。这种认识显然偏颇,从制度视角而非资源配置视角看,政府与市场具有内生关系,即政府不是外在于市场的资源配置主体,而是市场的制度供给主体,没有政府就没有产权也没有市场交易。[24]实际上,政府是高于市场的主体。市场失效实为市场规则失效。而市场规则失效,源于政府失效,是政府没有发挥应有职能,未能以法律明确规则。因此,市场失效就是政府失效。市场失效下政府有效的假设是不存在的。
4.国家的属性确定中国财政学的核心概念。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国家的属性是特定历史阶段的有机共同体。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体,公共机构行使公共权利,实现和保障公共利益。
随着分工的发展,国家中产生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并非观念的产物,而是现实的,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但在名为“民主”实为“资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共同利益是资产阶级的,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18](P212)
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利益不是虚幻的,而是现实的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其现实性建立于个人利益的坚实基础上,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中概括。国家是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的制度保障。
国家是特定历史阶段的有机共同体,从这一属性出发,中国财政学的核心概念是公共利益。一些学者主张以“公共产品”为核心概念,这是不恰当的。
公共产品是现代西方财政学的核心概念。理论建构层面,财政学的“起承转合”都以公共产品概念为基石;理论应用方面,公共产品概念充当了政府职能与财政职能的基本依据和标识。[25]但公共产品概念存在明显缺陷。主流的界定公共产品的依据,是配置范式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标准。但由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很少,即使不断细化和补充划分标准,仍是一个看似精致却无太大价值的概念,是用物的关系掩盖人的关系。交易范式提出“由市场制度实现需求与供给的是私人物品,由政治制度实现需求与供给的是公共物品”,虽回避了配置范式的困境,却无法解释市场制度与政治制度依据何种标准来分工,陷入以结果说明前提的循环论证。
国家观作为财政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财政学体系构建。比较契约论国家观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正确阐明国家是特定历史阶段的有机共同体,深刻揭示国家的主体、本质和职能,是人类思想史上最具洞见性的国家理论。中国财政学不能照搬西方财政学的内容,而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为指导建构体系。这里,我们从主体、内在机制、逻辑前提与核心概念来探讨中国财政学体系的基本框架(参见表1)。
表1 不同财政学体系的基本框架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权利归属公民。公民作为个人,首先拥有人身权。在经济领域,人身权具体化为劳动力所有权和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在政治领域,人身权表现为公民权。基于这些权利,社会主义民主制构建,“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就其现实性来说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23](P281)基于“现实的人”的民主制,“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23](P281)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社会主义国家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强化和实现个人所有权,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由二者衍生的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上述权利的主体都是全体公民。全体公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也是中国财政学的主体。
明确中国财政学的主体是全体公民,要求保障公民各项权利,正确界定国家与公民的财政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1)建立公开、透明、完整的预算制度,丰富表外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2)尊重和保护公民财产权,明确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以财政法制保障公民财产权。(3)充分体现财政民主,提高财政立法的法律级次,将目前大量存在的财政行政法规修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4)保障公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健全国有资产和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包括国有资产和资源的统一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立国有资源预算,实现国有资产和资源的保值增值。
法制是法律的运行和实现,由立法、执法、司法和行政环节构成系统,并以法律在社会生活和人们意识、行为中的遵循为内容。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展开和具体化。中国财政学的内在机制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现公民主体地位、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实现公共利益,都要求贯彻社会主义法制。为此,就要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其关键在于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包括监督、批评和建议权等。
作为财政学内在机制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1)在《宪法》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现有内容外,补充关于公民财政权利的规定。(2)制定《财政通则》,以作为财政法定的统领性法律。(3)完善《预算法》,强化预算的法制化。(4)实现税收法定,提升税收立法级次,缩小行政性法规的适用范围。(5)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以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为原则,厘清政府间财政关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6)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马克思说,在任何时候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19](P992-993)为满足社会需要,社会主义国家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要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等。[21](P361-362)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为指导的中国社会主义财政学的逻辑前提是马克思所强调的“满足社会需要”。
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社会需要表现形式不同,既可以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会发展为“美好生活需要”。大体说来,社会需要包括三类:一是作为共同生产条件的社会需要,包括铁路、给排水等公共工程;二是作为共同消费条件的社会需要,包括教育、社会保障等,由公共服务来满足;三是整个社会的公共管理和国防。财政支出是为满足上述三类社会需要。
为满足社会需要,就要取得财政收入。明晰租、税、费、利等财政收入形式的法权基础,明确国家作为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权行使结构在出让国有资产和资源使用权时获取租、依据公共政治权力取得税、通过提供服务获取费、行使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权从国有企业提取相应利润。国家取得的财政收入,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改革预算机制,使收入与支出内在统一。
核心概念是学说基本理念的概括。一个学说体系,只有一个核心概念。核心概念的规定、改造和完善,是一种学说体系形成的标志。而核心概念的成熟程度,是学说发展程度的标志。规定中国财政学的核心概念,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为指导,运用辩证的研究方法,以中国的制度性和国度性为依据。通过对社会主义中国财政实践经验的概括,我们认为,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中国财政学体系核心概念是“公共利益”。
社会主义中国是一个以“现实的人”为中心的权利体系,现实的人是社会的人、有权利的公民,彼此发生关系,形成诸多“公共域”,包括公共价值、公共权利、公共产品和公共利益。其中,公共利益是核心。公共利益体现公民共同利益和意志。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公民通过公共权力机构创造和使用公共价值的过程。
公共利益的基础是公共价值,公共价值是由公民协作产生的集体力创造的价值和公民个人超过其必要劳动时间外的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之和。公共价值提取、分割、使用和转化为公共资产,是保障社会扩大再生产有序进行的条件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利益之所以是现实的、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就在于公有制基础上公共价值的存在。
公共利益的行使机构是公共权力机构。公共利益并不排斥个体利益。民主制是普遍和特殊的统一。解决“休谟难题”的方法,不是否定国家的存在价值,而是在明确个体权利的基础上,通过权利这个集合点,把个体的人身权、公民权、劳动力所有权和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决定的民主权利,派生并集合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利,由这些权利的行使机构负责公共事务,实现和保障公共利益,为个体人提供活动的社会条件。这是一个从个体到总体、又从总体到个体的过程。[26](P69)由此,公共权利行使机构颁布的财政法律和推行的财政政策,是从总体的公共利益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和要求,也是个体利益的要求。
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公共利益的关键,在于有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机制。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保障,也是确定公共利益的机制。
围绕“公共利益”这一核心概念,中国财政学要构建包括前导性概念、主干概念和辅助概念的体系,以充分论证以全体公民为主体的社会共同需要、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公共权利、公共产品等“公共域”的内在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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