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海鹏
本文对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商法规制进行解析,从其概念解析、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角度开展探究工作,发现这种经济产业随着时代发展正在高速运作,暴露出的问题也逐渐增多。
一、引言
共享经济是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随着这种经济模式的出现,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至此人们开始对这种经营模式进行法规定位,并将研究的重点放置在其法律主体之上,保证研究的结果更具参考与公正性。
二、共享经济平台与其经营者的概念
(一)共享经济
这是一个想用“共享”这个词语对人们头脑中的认知进行影响的概念,人们看到“共享”这个词语时头脑中立刻就会浮现“分享”“社区”等词语,总之是一种偏向褒义感情色彩的词语。但其实真正宣扬此词语的经营人员重点在“经济”,在于营利上。人们认为这是通过平台进行自主交换的合作型消费方式,将供、需方的需求进行联结,是一种利他型的消费方式,其实不然,任何形式的“共享经济”平台都不具备人们自认为的分享能力。
(二)规制对象:平台经营者
在对共享经济的法律主体进行谈论时,主要有两个落脚点。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者虽基本依靠网络平台与商家进行交易,但是其实与传统关系中的消费者别无区别。但是针对于商家,也就是经营者来说,就存在一些法律法规方面的定义划分了。经营者具备一些传统卖家的特征,但是得到“共享”概念的加持后,好像有一些区别。究其根本,拨开极富利他色彩的面纱,这就是一种应用“共享”概念避开非商人交易关系的主体。
三、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一)平台经营者与商人的关系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经营者是指那些在电子商务中与消费者进行服务提供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就是电子商务交易流程的组织者,并在交易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这种商事主体应从属于商人商事主体。
(二)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立法定位
如果将经济平台冠以“共享经济”概念,那么这种平台的经营者与一般的电子商务的平台经营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分。所以“共享经济”平台的经营者的法律规制上与电子商务平态经营者不同,划分时,还有很多影响因素需要考虑。尤其要明确是否属于商法调整对象以及是否具备商人的实质性特征时。
共享经济平台的经营者是具备商法调整对象的主要特征的,因此具备商人的行为、职业、名义标准,所以应被视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商事主体。这种依托网络信息技术衍生出的产物,在增进社会财富、便利生活方面确实有一定作用。随着电子商务经济模式在人们生活中逐渐渗透,平台经营者也逐渐在新型网络交易市场中占据着主导的位置。
四、共享经济中平台经营者商法规制进路
(一)规制的参照原则
(1)保护性
从社会市场的运作现状上看共享经济当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是市场环境较为混乱,很多经营者违反当地政府的法令与国家制定法,导致出现了很多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共享经济平台经营的状况。同时加上一些共享经济平台私下运营,同样造成了很多不安全因素,所以商法在管制上需要秉承开放公平的原则,本着保护的原则对共享经济平台进行必要的保护,通过赋予相应权利的方式让其逐渐被纳入到法制化、正常化的交易轨道中。
(2)差异性
商法的管理规制范围较为广泛,需对不同商事领域中的各种商事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在管理中还需对各类经营平台进行差异性规制。针对共享经济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针对处理。尤其共享经济的经营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教育、饮食、交通、娱乐等,因此在不同的领域需要坚持区分的原则,回应不同市场领域平台经营者的不同需要。
(二)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具体规制内容
权利方面的规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对法人类平台经营者开放市场的准入原则。立法也对其他法人类的平台经营者进行从事非商人间交易的市场开放。
其次,对平台经营者赋予可转让的权利,对资源的使用与支配等,同时对共享过程采取补救措施权利。再有就是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有权对自己的业务与服务进行自主定价,或是收取交易费用。最后就是对平台经营者的商事信用评价系统进行激励,相关细节可以依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现实进行评定与制度管制。
義务方面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审核披露义务、告知交易适用条款、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得进行虚假评价。这四个方面的义务是共享经济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进行的管制。保证共享经济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出现欺瞒消费者,或是个人利用法律盲区对侵占平台的利益。
五、结语
共享经济的商业运营模式出现让非商人主体之间的售卖行为成为现实。这种便捷的线上交易模式是网络信息时代发展与人类社会运作的产物,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这种新兴的经济产业正处于发展时期,还存在很多体制与管理上的漏洞,需要得到法律法规的全面管理,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为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 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