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文佳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高校建设获得了长足发展,部分高校已经迈入了世界一流高校的行列。然而,尽管近年来各高校对于“师德”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却仍出现了不少对社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暴露出以“师德”为核心的高校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的问题。师德建设是教育伦理问题中的重要一环,要以教育伦理体系补充和完善师德建设,通过加强学生、教师、家长等多个主体的伦理教育和培训,借鉴西方高校经验,建立专业性的伦理委员会等途径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关键词] 高校;教师;师德;教育伦理;立德树人;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8)06-0119-06
2018年初,我国多所高校接连出现了几起造成极大社会反响的事件:起初是北京某大学长江学者、硕士生导师陈某某被实名举报性骚扰女学生,事件以该大学官方宣布开除该教师告终;随后是西安某高校博士自杀事件,其女友和家人控诉导师难逃责任,因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不了了之;接着又是武汉某大学“千人计划”专家指控“长江学者”学术造假,目前,该大学学术委员会对此启动了新的调查以确保公正公开。无论这些事件最终尘埃落定时结果如何,接二连三的问题却集中暴露出我国高校的一大短板:高校伦理问题。具体地说,我国高校在学术伦理、师生关系、教师与行政人员关系等方面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师德”建设还不够,需要各级主管部门和高校提升对教育伦理的重视、建立有效保障和制衡机制、提供充分的教育伦理、科研伦理培训等。
首先需要做出区分的是,我国主要以“师德师风”这一概念来统摄高校关于教师、教学、科研、评价机制等涉及到道德问题的方面,而在西方高校的传统中,却主要以“教师伦理”(Teachers Ethics)或“教育伦理”的概念来涵盖相关内容。也正因如此,我国对于师德问题和师德建设的研究不少,却鲜有从伦理维度来探讨高校建设的研究。教育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也是近些年才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的,并主要集中于教育学的相关研究,但这些研究中对于高校这一特殊教育阵地的关注并不多。
这一区分并不只是用词上的不同,实质上体现出了中西文化面对高等教育一些问题时的思维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师德”与“教师伦理”“教育伦理”看似差异不大,实际却有很大的不同。这一差异取决于“道德”与“伦理”两者的不同。根据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道德与伦理有密切的联系,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用。然而,也有学者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辨析。他们认为,不论从中国还是西方的思想传统来看,伦理概念的内涵相较于道德更加广泛,伦理强调的是人與人之间的关系,并且是实际的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规范性的准则;而道德主要强调的是个人作为一个主体在精神生活、价值判断等问题上的认知和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想性的追求[1]。伦理是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社会关系,道德是社会之“道”及由此转化的个人之“德”[2]。因此,当我们强调“师德师风”建设时,我们的侧重点主要是教师个体自身道德水平的提高,而西方的“教师伦理”“教育伦理”主要强调的却是规范建设,即制度性的保障。
师德师风建设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立德树人”教育观的指导下,教育界已经开始进一步强调师德的重要性,一些学校在制定评价标准时也提出了师德一票否决制。这是对我国传统的师德观和教育观的肯定。从一开始,我国的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德行高尚的君子,因此,为师者教授的重点首先是道德修养功夫,然后才是知识。几千年来,我国的教育都是沿着这一方向不断发展的。
然而,如果没有一套教育伦理体系的支撑,师德师风建设就很难做实。正如前述强调师德意味着高校伦理问题的重点在于教师个人道德水平提升和理想信念的坚定,这当然是解决高校伦理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因为教师个人的内在动机和追求才是实现师德水平提升的根本因素;然而,仅仅依靠师德建设,或将教育伦理相关的内容都纳入师德建设之中,仅从理论上分析,就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首先,高校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不仅涉及到教师单方面,也涉及到师生关系、行政管理者与师生的关系等等。因此,这个伦理体系所包含的主体和对象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高校需要提升的不仅是教师的道德,还有师生关系的界定、导师权力的限制,以及高校行政管理者与师生关系的规范等。
其次,以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为重点的“师德”建设本身就会面临一些挑战,如,“教师工作的神圣性和崇高性被过于夸大和抬高,教师成为不可以言利的人间圣人”[3],令教师个体背负了沉重的道德负担。强调教师的道德责任本身并无过错,教师如何教育、教化学生,的确是关乎社会道德风尚的关键一环,因此与其他职业相比较,对这一职业的道德要求也更高。然而,不论是对教师先进典型的宣传还是我国传统的为师之道理想,都过于强调教师的牺牲和奉献精神。能做到牺牲和奉献固然好,但以此来要求整个群体,就容易出现过犹不及的情况。
第三,教育部2018年1月17日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要求各高校健全评价激励机制,特别强调师德素质的重要性。这种他律性的规范机制和制衡体系的建立并非朝夕之功,需要对高校伦理问题有深入的理解和研究,才能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因此,在高等教育领域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的国家战略背景下,我国高校的发展不仅要重视师德建设,更要以高校教育伦理的方方面面为切入点,借鉴各类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高校特点的,具有深刻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特点的发展之路。
那么,从教育伦理的角度来看,我国高校的发展到底面临哪些深层次的伦理问题呢?近十年来,部分学者对师德观念和师德建设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反思,也已经涉及到了伦理学维度。然而,正是因为上述所提到的“师德”与“教育伦理”之间的差异,这些反思虽有值得借鉴之处,却仍然有待完善;对于我国高校建设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虽有一定裨益,却始终缺乏更加具体的对策。笔者尝试对此进行一定的梳理并提供相应的对策。
第一,高校的道德建设针对的主体和对象有限。我国高校的师德建设始终只针对教师这一个主体,也始终只落在了教师这一个职业身上。然而,如果从伦理维度来看,高校的人际关系和互动行为还涉及到其它主体,如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的行政部门、学生、家长等等。各个主体都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也都应纳入高校教育伦理的研究范围之内。特别值得强调的是,与国外高校不同,由于我国学生在进入高校之前的培养内容和特点,导致家长在高等教育伦理关系中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主体。家长习惯于为大学生做出诸如是否转专业、是否考研等问题的重要决定,对于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等诸方面都有不少影响。所以,他们也应该成为我国高校教育伦理的重要一环。
在确定了高校教育伦理的主体之后,还应该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目标、权利和义务范围、职责及其限度等。例如,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大学生们应该有哪些权利?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和选择负责?他们有义务完成哪些任务?虽然各大高校均制定了关于学习、实践要求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也通过奖学金制度等激励措施进行了一定的引导,但在学生评价上,几乎都以学习和竞赛成绩为唯一标准,对学生品德、价值观等方面关注度还很有限。因此,明确他们大学生活的目标,才能使教学和培养工作更全面、更有针对性。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更明晰的规范,既能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保障,也能提升他们的独立自主能力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对于其他主体而言也是如此,只有划清了不同主体各自责任的界限、明确了不同职业角色的伦理内涵,才有可能促进这些主体成为运行良好的高等教育整体的一部分。
第二,以“师德”来概括高校伦理问题似乎力有不逮。首先,出问题的不一定总是教师的道德素养,也有可能是其他主体的道德观、价值观或工作、学习过程中的问题。笼统以“师德”一言以蔽之,似乎就已经预设了在各种主体中,只有教师是有可能犯错的一方。如高校行政部门与教师在日常工作中,既有可能出現教师对行政人员缺乏尊重的情况,也有少数行政人员存在一线教学科研经验不足,权力过大、干涉过多等问题;其次,以“师德差”来概括教师队伍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不能促进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解决。譬如,前文所提到的高校性骚扰以及导师与学生关系问题,根据福柯的权利关系理论,这类问题的根源并不仅仅是个人道德品质,而与权利关系的不对等、不平衡也有关。高校导师与学生这一特殊的社会关系,令导师很多情况下拥有对学生成绩、能否毕业甚至就业等关键问题的决定权,这让导师成为权利关系中极为强势的一方。因此,对这样的权利不平等进行救济和制衡,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再次,近年来已经有不少专家指出了高调师德——即过于理想主义的教师道德标准——存在脱离教师生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4]。因此,在提倡师德的同时,也要研究以基本的职业标准来设定教师职业必须履行的职责和道德要求,建立普遍适用的职业行为规范。
因此,深入研究高校伦理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更加透彻地分析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和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状况十分有必要,需要研究者们下大力气研究。同时,既提倡师德,更要研究和建立教师行为基本规范,除了高调、理想化的师德标准,我们也需要为教师提供明确、清晰的底线职业伦理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为真正解决如今各大高校所面临的各种伦理问题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三,各类制度规范、保障措施、教育培训还不足。有学者曾指出,我国高校的师德建设并未形成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即便有规章制度可依,也缺乏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这使制度停留在书面上[5]。相较而言,西方发达国家及高校为保证教育伦理的实施制定的规范则更加全面、更具约束力。不少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于教师的职业伦理予以明示,一些学校则以《伦理行为准则》① 等形式对于具体情境下的教师行为进行了规定[6]。一些高校还专门设立了高校伦理审查委员会、机会平等办公室等常设机构,为高校的科研、教学活动提供伦理保障。如美国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被试者开展有生命个体参与的生物、医学、社会学、行为研究等实验的监督和审查;香港大学的机会平等办公室则主要负责公正地调查和处理校园内各种歧视、骚扰等问题,提升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机会平等意识。这些具体的保障措施为高校伦理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而我国高校并没有单设部门来调查和处理相关问题,令师生求助无门。另外,在学术伦理、职业伦理等问题上,我国高校欠缺相应的职业和教育培训。教师通过岗前培训获得的师德教育往往流于形式,“内容单调,缺乏时代感,不能有效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5],而对于学生的学术伦理教育则问题更大。中国大学生作弊、抄袭、科研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问题屡见不鲜,各大高校却很少开设相关课程予以教育规范。解决学术不端的方法是对相关导师进行惩罚,甚至被戏称为“导师连坐制”,要求导师为所指导的学生文章进行审阅并负责,这种做法即便有一定的道理,也仍是将责任完全压到导师身上,会忽视学生个人的责任。国外高校则是通过各种方式教育学生并提供培训,如开设必修课程《科研伦理》,帮助学生了解各类科研活动的学术伦理要求;对于学生学术不端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让学生早早便接受“抄袭就会被开除”的观念;提供免费而可靠的查重服务、论文引用规范培训等。这些做法和经验都十分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我国高校应该加强教育伦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研究保障机制建立的可行性,探索建立专业性的伦理委员会等机构,为学生、教师、行政人员甚至家长提供更多样化、与实际结合更紧密、具有时代性的教育和培训。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完善地建立教育伦理体系,提升我国高校的伦理教育水平,为提供质量更高的教学和科研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综上,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教育任务、以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为战略方向的高等教育中,各大高校都面临着不可忽视的伦理问题。因此,不仅要加强“师德”教育,更要重视和关注教育伦理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从教育伦理理论研究、制度规范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入手,为高等教育各主体的教育行为过程提供切实的制度、机构和理论保障,从实质上提升高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和水平。
[1]韩 升.伦理与道德之辩正[J].伦理学研究,2006,(11).
[2]钱广荣.“伦理就是道德”质疑——关涉伦理学对象的一个学理性问题[J].学术界,2009,(6).
[3]赵 敏.近30年来我国师德建设伦理学思想的冲突与交融[J].教育研究,2011,(2).
[4]聂 阳,庞立生.高校师德建设的三重关系及其内在张力[J].思想理论教育,2014,(4).
[5]徐世元,陈帅.高校师德他律机制研究[J].思想教育研究,2017,(4).
[6]康秀云,郗厚军.国外高校师德建设的实践特质、内在逻辑及经验借鉴[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
[责任编辑:朱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