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精神,我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認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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