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農业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2017年7月19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