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帆
现实生活中,因饮酒过量导致意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如果公司为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员工在饮酒后不幸死亡,这是否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意外伤害”?员工的家属能否获得保险理赔?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此类情形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首次就因饮酒过量导致身体伤害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问题,从法律上进行了规制。
钱忠实,是江苏省南京市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为人谦和,工作干得也不错,一直得到公司领导、同事们的好评。钱忠实平日里除了好点酒之外,没啥爱好,所以他经常和几个志趣相投的同事聚在一起饮点小酒,但从来没有因饮酒影响过工作,也没有发生过任何意外。
2015年12月,物业公司考虑到一些物业工作带有危险性,为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利益,便为钱忠实等26名从事一定危险工作的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F款)条款》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18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17日24时止,其中普通意外身故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12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之遗产。此外,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列出了专门释义: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物业公司在投保前已取得钱忠实等26名被保险人同意。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条款,向物业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2016年1月27日晚,农历腊月十八,春节将至,为了对员工们表示感谢,物业公司举行了年终聚会。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终于快到春节假期,可以好好地休息一下了,员工们都十分兴奋。看着一张张熟悉的面孔,聆听着激动而又亲切的话语,在欢快、热烈的氛围中,大家一边品尝着美味佳肴,一边推杯换盏,尽情畅饮。因为高兴,再加上平日就喜欢喝点,聚会时钱忠实确实多喝了几杯,不知不觉中大半斤白酒下了肚。见钱忠实言语含糊,步态不稳,明显喝醉了,加之时间不早,几个要好的同事放心不下,安排钱忠实当晚留宿在公司里。
凌晨4点钟时,早起的同事发现躺在沙发上睡觉的钱忠实双眼紧闭,原本的打鼾声没有了,呼吸微弱,身体有些发凉。同事想叫醒他,钱忠实却始终没反应。同事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急救中心的医生到达现场后,立即对钱忠实检查,不料,医生当即宣布钱忠实已经死亡。据《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主诉记载:“酒精中毒后呼吸心跳停止,具体时间不详。”
见人已经死亡,钱忠实的同事又立即打110报警,要求对钱忠实死亡的事件进行调查。
接警后,公安机关至现场展开了调查。经调查,公安机关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2016年1月28日5时8分,有人报警称中山东路9号商务中心1楼大厅,有个员工严重醉酒,120已经到,称人快不行了,现在需要民警过来一下。接到报案后,由民警董志勇到现场了解情况,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联系120,120将其带往医院急救,后120宣布该人已死亡。再后,民警联系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对死因没有异议,双方约好下星期先来所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6年2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钱忠实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载明“酒后意外死亡”。
不幸发生后,钱忠实的妻子郭琴娣、女儿钱雨霏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整天以泪洗面。这时,有钱忠实的同事告诉她们,公司曾经为钱忠实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合同条款约定,钱忠实的保险赔付可以达到12万元。得知此消息后,郭琴娣、钱雨霏拿着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的钱忠实系“酒后意外死亡”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理赔申请。可是,郭琴娣、钱雨霏左等右等,最终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一纸拒赔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钱忠实严重醉酒导致死亡,是钱忠实自行放任醉酒结果的发生,是其主观因素所致,不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的就是“酒后意外死亡”,意外死亡怎么能不属于意外事件呢?郭琴娣、钱雨霏怎么也想不明白,多次与保险公司据理力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保险金。可是,保险公司依然坚持他们的观点,拒不同意赔付。在交涉多次无果的情况下,郭琴娣、钱雨霏于2016年8月8日,来到鼓楼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的保险金。
因饮酒过量导致意外死亡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审理此案,必须厘清饮酒过量后意外死亡是否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意外伤害”这一法律问题。由于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此案的最终判决将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也由此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对于这起饮酒意外身亡而引发的保险赔偿纠纷案件,鼓楼法院十分重视,指派保险审判专家型法官审理本案。
法庭上,郭琴娣、钱雨霏母女俩与保险公司围绕钱忠实酒后意外身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的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郭琴娣、钱雨霏诉称:钱忠实生前所在的物业公司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6年1月28日,钱忠实酒后意外死亡,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死亡证明,证明系意外死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给付钱忠实的继承人保险金12万元。我们母女俩作为钱忠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都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我们钱忠实意外身故保险金12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明》显示,钱忠实系严重醉酒导致死亡;钱忠实作为一名成年人,要不要饮酒以及饮酒多少,完全可以控制,但其放任醉酒结果的发生,系其主观因素所致,不属于意外身故。虽然本公司对钱忠实的死亡表示同情,但是应尊重法律和合同的严谨性,请求依法驳回郭琴娣、钱雨霏的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生活中因饮酒过量导致意外伤亡的事件,确实时有发生。那么,钱忠实喝酒死亡是否属于意外身故呢?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请您断案》答案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琴娣、钱雨霏对钱忠实生前喝酒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可以证实钱忠实系醉酒导致死亡,上述记载并未出现其他外在因素的介入。郭琴娣、钱雨霏提供的《死亡证明》仅记载了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并未记载导致死亡的其他意外因素,故其认定的意外因素为“酒后”。至于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则需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加以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钱忠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在钱忠实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故其喝酒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郭琴娣、钱雨霏主张保险公司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4月26日,鼓楼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郭琴娣、钱雨霏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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