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平
1984年1月,《法律与生活》杂志诞生了。到今年,这份由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刊物已经经历34个年华。
在34年间,创刊时的司法部部长邹瑜先生已经98岁高龄,创刊时的法律出版社和《法律与生活》杂志的领导也悉数退休。但是,他们在创刊之初为这本刊物植入的精神气质,从来不曾改变。那就是关注个体的权利与幸福。
作为杂志社“社龄”最长的员工,我既是《法律与生活》发展变化的见证人,又是致力于“关注个体权益、传播法律福音”的参与者。
我入职《法律与生活》的时间是1987年1月1日。这一天,是这份已拥有100多万份发行量的大刊创办三周年的日子。
入职当天,我就拿到一本创刊号。无论是刊物的外观还是其所刊载的内容,让我只能用折服一词来形容。
我一直记得《法律与生活》创刊号封面的样子。在黑底子上有红色小方块组成几乎占满整个版面的“FL”两个拼音字母;在这两个字母之上,用一些小图案拼出了“SH”两个字母。印在目录页上的“封面说明”这样写道:“‘FL(法律)’的大厦,作为上层建筑,将久久放射着它特有的光华——那无数窗口泻出的橘红色的灯光,既象征着对违法者的威严,又饱含着对人民的深情。42个豆绿色生活场景图案组成的‘SH’(生活),不仅歌颂了我们的生活像春天一样生机勃勃,而且通过‘FL’与‘SH’的叠印,又揭示出‘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法律关系到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这一《法律与生活》的深刻内涵。”
“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法律关系到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后来,每每品味这句话的内涵时,我的内心都会受到震撼,一如最初读到上面那段文字时一样。
在一则“鸣谢”的告示中,我看见包括《人民日报》《中国法制报》(现《法制日报》)在内的20多家媒体刊登了《法律与生活》创刊的消息。
刊物开篇,便是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题词;在显著位置,刊载了时任司法部部长邹瑜先生《祝贺〈法律与生活〉创刊》一文。在文章中,这位因力推并开启全民普法活动而功勋卓著的官员写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法律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要与法律打交道……我相信,《法律与生活》一定能够在千千万万群众的生活中生根、开花、结果。”
此外,时任公安部部长刘复之先生接受了《法律与生活》记者的采访;法学家陈守一、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叔文、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王德意等人撰文。
无论是官员和专家,还是记者和论者,所有人的文章都言之有物且贴近生活。
他们之所以出手不凡,是因为才华横溢。
当时的《法律与生活》编辑部,可谓英才荟萃。在一批个性迥异、才华横溢的文字编辑记者之外,美术编辑也是业内大腕。
当时的《法律与生活》主编是徐长、副主编是吕山,他们既是领导也是记者编辑。他们率领的刊物团队中,胡少安、杨金路、张藤青等人都是名满全国的记者编辑。晚于我半年加入《法律与生活》采编团队、现任《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的刘桂明,用短短两三年时间,就在《法律与生活》的平台上成长为一位名满全国的法治新闻人。
我感佩不已的是,每当记者编辑们把采写和组织来的《来自大兴安岭灭火前线的报告》等大篇幅好文章和富有知识含量的小篇幅文章交给美术编辑时,美术编辑总是将它们打扮得漂漂亮亮——那时,相机还是奢侈品,版面主要靠美术编辑亲自画插图来美化。在当时的美术编辑团队中,既有从日本留学归国的漫画家,也有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科班出身的油画家。
因为这些才华横溢的同事,《法律与生活》杂志在创刊之初就站在了一个很高的起点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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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法律与生活》编辑部的一名新成员之后,我所受到的震撼更为强烈。
我进入编辑部不久,1987年第1期《法律与生活》出版。当我有些迫不及待地翻开已经用照片代替图案而更加美丽的封面后,映入眼帘的“头条”是两篇分别排在两个对开版面上的关联文章。前者是本刊评论员文章《我们大声疾呼:要尊重人!》,后者是《“代理市长”打官司》。
文章中的“代理市长”,是指自导自演了影片《代理市长》的演员杨在葆先生。由于此前的1985年在《代理市长》中“很好地表现了市长为民请命、敢冒天条的精神”,杨在葆荣获第9届“百花奖”最佳男演员奖。
与此同时,杨在葆赫赫的声名成了不法商人觊觎的“资源”。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北京一家药厂把他的生活照片用在了一种名为“阳春口服液”的药品的广告宣传上。为此,杨在葆遭致观众和亲朋“卖名谋财”的指责并陷入无尽的烦恼中。在极度愤怒之下,他一方面准备打官司维权,另一方面投书《法律与生活》,希望“通过社会舆论以正视听”。
在杨在葆投书《法律与生活》的1986年10月,民法通则已经颁布并定于1987年1月1日施行。尚不为公众熟知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被写入民法通则中加以保护。这意味着“尊重人”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礼貌,而是法律强制之下的行为准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本刊评论员在《我们大声疾呼:要尊重人!》一文中表达了这样的观念:“在我们的社会里,由于历史的原因,尊重人、尊重人格尊严、尊重公民权利等观念还远远没有在人们心中扎根,因而在社会上还不时发生这样那样的或大或小的侵犯人身权的事情……侵权行为发生后,一些侵权者却毫不在乎,并无违法感,而一些受害者则麻木不仁,也不认为应当求助于法律。为此,我们要大力提倡和宣传:尊重人!要大声疾呼:尊重人!”
这一次,《法律与生活》的创办者之一、后来出任法律出版社总编辑的吕山先生是在借用名人的案例为法律规范和意识的普及鼓与呼。但在更多的时候,他带领大家不遗余力地为生活中的小人物发出呐喊。就在刊登《“代理市长”打官司》的同一期刊物上,刊登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组文,为浙江一个山村被村党支部书记“领头”活埋了15分钟的一位老人、一位被剥光衣服搜查的游客的权利发出“任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的呐喊。
这让我记起在创刊当年《法律与生活》一篇报道的标题可以说,那是一个时代特点的标题——《记者不为民说话,不如回家抱娃娃》。
当时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文化大革命”中惨遭重创的法律制度和观念尚处于恢复和重构的初期。那时,为公众熟知的法治观念是从政府的角度出发的“遵纪守法”和“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远未风行。在当时的背景下,《法律与生活》的创办者不仅从内心深处将公民权利置于最重要的地位,而且竭尽所能地向社会发出“要尊重人”的声音是多么超前和难能可贵。
正是因此,我从一名记者到总编辑一路走来,一直怀揣着一份对《法律与生活》创办者的敬意。因为尊重,更因为认同,“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法律关系到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创刊理念一直被传承至今。需要说明的是,在2005年的时候,时任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先生将《法律与生活》的办刊宗旨作了进一步提炼——即“辅政为民,好看实用”。
2003年,《法律与生活》编辑部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其一是“《法律与生活》编辑部”变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其二是《法律与生活》由月刊变为了半月刊。与此同时,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的工作人员也完成了代际更替。《法律与生活》创刊之初的精英们,有的退休、有的被提拔到更为重要的工作岗位、有的在更为广阔的空间里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我属于留守在此的“职场钉子户”。
自2000年之后,新进入《法律与生活》的员工大多都是75后和80后,在这批年轻人的“来来往往”中,选择把《法律与生活》当作自己“职业家园”的几乎全是美女——后勤人员如此,采编人员也是如此。我把这支出生于改革开放新时代的采编人员称为“美女采编队”。
在2005年之初担任《法律与生活》杂志总编辑之后,我带领这支美女采编队伍,一道走进了数字媒体逐渐“蚕食”纸媒地盘的新的传播时代。虽然数字媒体来势凶猛,但是散发着文化气息的纸质读物依然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关键在于我们的内容品质是否不可替代。为此,我们把内容范围限定于“在深切关注时代变迁中个体命运的同时,努力捕捉法律带给普通百姓的点滴有益变化”。
在这样做了一段时间后,我收到一位供职于司法部的朋友的一则短信。在短信中,他极富诗意地把案例称为“法律盆景”。在谈及《法律与生活》的定位时,他说“以‘法律给人民带来的福音’为定位,挖掘人生哲理,再辅以文摘”,一定能使刊物更出色。
“法律的福音”,如此精准的概括让我不禁心花怒放。
在《法律与生活》创刊30周年的时间节点,我以一篇题为《30年播撒法治雨露》卷首语对此做了解读。
那时写下的文字,也是我此刻想说的话——
在这30年间,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之快和结构变化之大人所共知,而在这个以“变化、财富和利益”为关键词的时间段内,一张呈网络状的法治工程也在同步构筑。
作为法治工程建筑大军中的一员,《法律与生活》一直以春雨润物的方式传播法治福音和法治观念。在过去的30年间,《法律与生活》几乎把每一个重大法律制定或修改的消息以“深度报道”的方式传播开来、通过难以计数的案例报道把点点滴滴法律知识输送出去、通过点评报道或其他形式对法治福音加以弘扬……
无论人员如何更迭,在《法律与生活》人的心中,有一种理念始终在传承。“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法律关系到每位公民的生活。”写在创刊号上的这句话如同“种子”,让“法律的第一要务是保障公民的人生、财产和民主权益”的观念在每个《法律与生活》人心中生了根。
我知道,在新老媒体的丛林中跋涉,脚下的路注定与悠然无关,但是无论前路是平坦还是坎坷,《法律与生活》人为读者传播法律福音的初衷不会改变。
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如同奔腾向前的洪流,猛烈地冲击着传统媒体的堤坝。
正视这一趋势,是唯一正确的姿态。
事实上,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变化的主要是载体,内容为王的铁律并不曾改变。正是因此,《法律与生活》始终不敢放松对内容品质的要求。
在追求内容品质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融合并不是“图文搬家”这么简单。微信兴起之初,《法律与生活》的微信公众号曾以传统媒体的思路做内容,但是读者并不买账。后来,我们开通两个公众号进行尝试,一个以“内容搬家”为主,另一个完全做时政新闻。通过这样的尝试,我们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在于,传统媒体如同“西装革履、一丝不苟”的中年绅士,新媒体如同“看似随意、实质时尚”的年轻女子。在内容选取和文字表达上,前者重大而严肃为主、后者注重新颖而轻松为主。
事实上,《法律与生活》一直在进行媒体融合的尝试,但是尚未找到一条既有广泛传播力又能盈利的融合之路。
我们能够做的,就是通过尝试而懂得新媒体,让每位《法律与生活》的采编人员都能“下厨房”采写深度报道如烹小鲜,又能“上厅堂”优雅应对新媒体。换言之,新媒体的出现给了媒体人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只要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并懂得新老媒体的不同,媒体人就会有更好的未来。
在时代这艘不断前行的巨轮上,法治新闻人是对未来看得最为清晰的媒体人。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因过分强调国家和集体意识、利益而使个人利益和意识受到挤压。无论在过去还是在未来,《法律与生活》在关注法治进步变迁的过程中,会关注国家和集体利益,也会把“关注个体”放在同等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的位置。
换言之,专业精神和人文情怀,如同政法期刊的双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