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外部环境监管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

2018-05-17 16:27宋建波唐宝阮璐瑶
国际商务财会 2018年4期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宋建波 唐宝 阮璐瑶

【摘要】本文交叉选取2013~2015年A股上市公司、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重污染行业名录作为样本,搜集并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并创造性地采用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作为外部环境监管压力的替代指标,实证研究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与内部控制、外部环境监管压力之间的关系。结论是内部控制和外部环境监管压力对环境信息披露均具有正向作用,但是外部环境监管压力会减弱内部控制对环境信息披露的作用。根据研究结论,监管部门应逐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及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且针對后者更应该考虑采用引导性政策,以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外部环境监管压力

【中图分类号】F225;F832.51

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不及时,上市公司的突发环境事件频出,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破坏的同时,也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企业作为社会参与者,其有责任,也有义务向公众、政府、债权人、投资人等披露环境信息以反映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以及环境绩效,然而多数企业出于对披露环境信息的成本收益考量,其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着披露动力不足、披露质量不高和披露效果不明显等特点。

现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对其环境信息披露具有重要影响。COSO委员会2013年发布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中也强调了信息披露需要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以支持组织正常运转。环境信息披露作为企业,尤其是重污染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要一环,其披露动力和质量与内部控制密不可分。

此外,为促使企业积极披露环境信息,我国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相关法规、政策的颁布给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也起到较高程度的保障和规范作用,同时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渐升温。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本文将研究内部控制、外部环境监管压力以及环境信息披露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综述

(一)内部控制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国内外多数学者通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分析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直接选择内部控制作为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学者较少。AI-Tuwaijri(2004)指出内部控制中的管理者对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重视程度会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产生显著的影响。李志斌(2014)、乔引花(2015)、常丽娟(2016)等人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了企业内部控制水平越高,其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也越高的结论。

(二)外部环境监管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国外学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进行了大量研究,从各类研究中可以看到,多数学者均支持外部环境监管,认为政府政策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Cormier(2015)从合法性和信息传递角度出发,认为企业会迫于环境制度的压力披露环境信息以保障公众对自己的认可,并且通过分析师将环境信息披露状况传递给资本市场。除了制度压力外,行政部门的压力、媒体舆论压力同样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稻田健志(2011)对比了中日两国的环境制度实施情况,发现中国企业在编制环境信息报告时更加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是因为作为利益相关者的行政部门的影响力较强,因此企业面对更多来自行政部门的压力。

国内学者于20世纪末开始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于环境监管政策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方面。蒋麟凤(2009)认为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因此企业融资的行政色彩更为浓重,企业仅仅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有选择性地对环境信息进行有限的披露,并且缺乏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意愿。王建明(2008)发现,由于不同行业间的环境监管政策差异较大,因此企业受到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外部环境监管压力在行业间产生了显著差异,重污染行业受到的监管力度更大,相关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也更高。毕茜、彭钰(2012)在实证研究中证实了外部制度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企业在环保法规出台后会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三)公司特征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在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中,公司特征一直是众多学者所关注的重要因素。主要的影响因素包括环境绩效、财务绩效、企业规模、产权性质、股权集中度、管理层特征等。陈璇和 Knut(2013)研究发现,环境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谢琨(2017)认为,企业通过环境信息披露能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在获取政府环保补助、税收减免政策、占领市场份额等方面更具优势,能够取得更高的财务绩效。但Patten(2000)的研究发现财务绩效差的公司更倾向于披露环境信息。企业规模越大、财务杠杆越高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往往越高(毕茜,2012)。在产权性质方面,由于企业目标存在差异,政府控制的企业相较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环境披露水平更高,且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环境信息质量高于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赵帆、毕茜, 2013)。

(四)文献评价

在这20多年间,国内学者对环境信息披露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从委托代理理论到信息不对称理论,从宏观因素到微观因素,从外部因素到内部因素,不同视角下的实证分析得到了众多结果(王凤,2015)。但国内学者多集中于将公司特征、外部环境监管等方面作为研究对象,对于内部控制的研究不多。除此之外,大部分的研究集中于揭示两两关系,即内部控制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以及外部环境监管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能够直接揭示内部控制、外部环境监管压力和环境信息披露三者之间关系的文献比较少。在研究方法方面,多数文献以手工搜集内部控制信息并进行评分作为内部控制衡量标准,以市场化进程作为外部环境监管压力的替代指标,无法准确描述内部控制情况或外部环境监管压力,因此结果不够科学。本文创新点在于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环境监管出发,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研究方法方面,使用迪博·内部控制指数和PITI指数分别衡量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和面临的外部环境监管压力。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内部控制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由于内部控制涉及到企业运营的各个方面,其对于企业状况的描述已经超越了财务报告所要求的可靠性、合法性以及对财务状况的反映,内部控制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能够降低企业应承担的外部成本而产生环境污染问题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内涵决定了其具有社会责任效应等一系列的溢出效应,理应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起到正向的作用(李志斌,2014)。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中,在企业建立环境保护机制、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废物综合治理与循环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监控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内部控制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一致的,内部控制有助于企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因此,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设:

H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内部控制水平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正相关关系。

(二)外部环境监管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企业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不可避免地受到外部环境监管带来的压力。从宏观角度看,企业为了获取社会公众对于其运行合法性的认可,必须遵循一系列外部规章制度,其中既包括正式制度,又包括非正式压力。合法性理论源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将组织或个人的社会表现纳入商业表现,因此,组织目标应同社会目标一致,社会需要明白什么行为是被接受的(王凤,2015)。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度随之增强,企业必须通过披露自身相关的环境信息,不断改善自己的环境行为以维持公众对其合法性的认可。从微观角度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利益相关者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后果具有相关关系的群体或个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消费者、员工、社区、贸易组织、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者既受到企业行为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企业的行为选择。政府环保部门是我国企业,尤其是重污染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其监管力度的加强,要求企业披露更高质量的环境信息;社会公众不断提高的环保意识也能够对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H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外部环境监管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正相关关系。

(三)外部环境监管压力、内部控制水平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自然资源、排放废弃物,与外部环境监管者之间构成了环境代理与委托关系。在信息不对称理论下,由于环境委托人处于企业外部,而企业经营者处于企业内部,双方所掌握的与企业整体经营状况有关的信息量存在差异。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环境委托人拥有的信息并不能使其充分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企业经营者极容易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损害委托人利益,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环境信息披露层面,出于披露成本与收益的考量,代理人会尽可能地将披露水平降低至委托人可接受的最低水平(蒋麟凤,2011),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在我国多数环保法规强制性要求披露某类环境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出于成本收益以及合规性之间的权衡,在法规要求下有选择性地披露信息,以满足法规要求为目标,而不是以反映企业真实环境绩效和经济绩效为目标。

信号传递理论提供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思路。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如果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主动向信息劣势方传递信息,或者存在某种外部规则能够诱使信息优势方提供更多的信息,那么“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可以得到规避,帕累托改进得以实现。本文认为在内部控制目标下,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既能够降低环境风险,又能够向外界传递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因此,内部控制提供了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动力。

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信息披露主要以自愿性披露为主的情境下,企业倾向于披露环保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而缺乏自愿披露有价值但未被涵盖于相关法规中的环境信息的动力。也就是说,在外部环境监管压力大的情况下,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以监管要求内容为主,主要动力是满足合规性要求,而不是出于内部控制的原因。因此,本文提出第三个假设:

H3:内部控制水平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正向作用会随着外部环境监管压力的增强而减弱。

四、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选取

本文根据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环保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确定的各省市披露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此前适用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以及2013~2015年在沪深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重合选取样本。在此基础上,再剔除:①2013~2015年期间ST的上市公司;②重要数据缺失的样本。最后得到372家公司的1116个有效样本。

样本数据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通过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以及年度报告手工搜集并计算获得,内部控制指数(ICI)通过“迪博·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获取,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通过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网站进行搜集整理,其他数据通过WIND数据库、CSMAR数据库和巨潮资讯网进行搜集。

(二)变量定义

1. 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

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来衡量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内容分析法是对信息进行系统描述的研究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将上市公司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定量化,以便后续实证研究的开展。

本文对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指标体系的设置与其他学者有所不同,考虑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都要求环境信息披露既有“强制披露”,又有“自愿披露”,所以本文根据《指南》,将指标分为14个“强制披露”指标和5个“自愿披露”指標。另外,通过国内外其他研究及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查阅,本文认为定性与定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比定性披露所能代表的EDI水平更高,因此本文将EDI赋值为:“未披露”=0,“定性披露”=1,“定性与定量结合披露”=2,表1为具体的指标设置。最终样本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计算公式为:EDI =EDli/EDlMAX。其中EDlMAX为最优样本的得分,EDI的取值范围为[0,1]。

2. 内部控制水平

本文采用“迪博·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作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评价指数。研究认为该指数能够较优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原因是该指数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有效性角度出发,关注内部控制在实现企业合法合规、资产安全、报告、经营和发展战略五个目标上的能力与水平,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将内部控制缺陷作为内部控制指数的修正变量,全面反映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效果,最终才形成该指数。由于该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1000],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的量纲差距过大,因此本文采用对数变换对其进行处理。

3. 外部环境监管压力

本文采用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联合发布的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作为外部环境监管压力的替代指数。PITI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的指标体系,通过详细的数据收集及分析过程,得到较为合理的环境监管信息的度量指标。以2015年为例,PITI从“环境日常监管”、“污染源自行公开”、“互动回应”、“企业排放数据”和“环评信息”等五个方面建立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各省、市的环境监管情况。并且该指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逐年更新指标体系的项目与权重。本文认为,各省、市的监管部门有理由且倾向于公布其所有环境监管方面的成果,因此使用PITI作为外部环境监管压力的替代指数是合理的。该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100],同样采用对数变换进行处理。

4. 控制变量

根据前文的论述,本文还选取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公司规模、审计机构、财务杠杆、财务绩效、成长性指标以及年度作为控制变量,各控制变量采用的量化指标如表2所示。

(三)模型构建

根据上文分析,本文构建的研究模型如下:

1.根據H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内部控制水平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正相关关系。

EDIi=α+β1ICI+β2STATE+β3OC+β4SIZE+β5AUD+β6L EV+β7ROA+β8GROWTH+β9YEAR+ε

2.根据H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外部环境监管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正相关关系。

EDIi=α+β1PITI+β2STATE+β3OC+β4SIZE+β5AUD+β6 LEV+β7ROA+β8GROWTH+β9YEAR+ε

3.根据H3:内部控制水平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正向作用会随着外部环境监管压力的增强而减弱。

EDIi=α+β1ICI+β2PITI+β3ICI*PITI+β4STATE+β5OC+β6SIZE+β7AUD+β8LEV+β9ROA+β10GROWTH+β11YEAR+ε

五、实证研究

(一)描述性分析

由表3,样本上市公司整体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在3年内是逐年增长的,但是增长的跨度不大,仅由2013年的0.2570增长到2014年的0.2655,再增长到2015年的0.2887。由于样本数据由一人独立搜集完成,所以认为对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的衡量具有一致性。

从表4的样本数据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得到,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的得分总体偏低,平均得分只为最优样本的27.0%;内部控制指数ICI的平均水平较高,推测被选定的样本上市公司面对环境监管压力或者曾经是重污染行业企业可能导致更多的经营风险,因此内部控制水平相对好;PITI的标准差较大,符合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报告的实际情况;股权性质STATE的均值为0.384,说明样本中国有上市公司的比例较低;股权集中度OC、资产负债率LEV、财务绩效指标ROA、成长性指标GROWTH标准差都比较大,可能是因为选取的样本中,存在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为使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反映更加全面,没有剔除这部分样本;公司规模SIZE和审计机构AUD的标准差都比较小,数据稳定性高。

(二)相关性分析

本文利用SPSS计算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检验是否存在严重的共线性,以满足回归模型的要求。根据表5,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与ICI、PITI的相关系数都不高,且在5%水平上显著。其余绝大部分变量的相关系数都较小且显著,初步认定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有关回归分析中的变量多重共线性的检验将在后文中使用方差膨胀因子VIF进行再次检验。

(三)样本回归分析

本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对样本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分析,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作为被解释变量,内部控制指数ICI和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分别作为研究变量,并引入交互项ICI*PITI研究其调节效应,此处在使用交互项时,采用Aiken(1991)的去中心化的方法,避免严重共线性影响回归结果。回归分析的结果如表6所示。

根据模型1的回归结果,内部控制指数ICI的系数为正(0.184),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即表明内部控制水平对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即内部控制水平高的上市公司倾向披露其更多的环境信息,此结论支持上述假设1。根据模型2的回归结果,外部环境监管压力PITI的系数为正(0.06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外部环境监管压力也对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此结论支持上述假设2。根据模型3,以上结果显示交互项的回归系数是负数(-0.566),且也是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内部控制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正向作用会随着外部环境监管水平的提升而减弱,原因是监管压力的上升使得上市公司更多去满足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而忽视或者主动减少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这符合上述假设3。

(四)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回归结果是否在其余类似情况也显著,本文在上述基础上还采取以下检验:(1)将不同年度的样本数据分开进行回归检验,得到的结果显著性水平有区别,但整体与前文基本一致;(2)将内部控制指数分为“高内部控制水平”和“低内部控制水平”两组,并保证两组样本数量相差不多,可以得到“高内部控制水平”组中,内部控制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正向影响更强,其回归系数较大程度高于“低内部控制水平”组。同时在“高内部控制水平”组,其交互项的系数的绝对值更大,说明内部控制的作用会受到更大程度的削弱。检验结果见表7。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检验内部控制水平、外部环境监管压力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并进一步检验外部监管水平作为调节变量对内部控制发挥影响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1)内部控制水平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具有正向作用,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促进上市公司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2)外部环境监管压力也具有同样的正向作用,即较高水平的外部环境监管压力可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3)外部环境监管压力的增大,会减弱内部控制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正向作用,原因在于外部监管压力大的情况下,法规所要求的强制披露信息相对更多,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披露成本,企业出于成本收益考虑,倾向于最低限度地满足法规要求,维持其合法性,有选择性地披露环境信息,忽视了那些具有价值但未被要求披露的环境信息,缺乏自愿披露的动力。与此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无法完全判断哪些信息对于公众和企业而言是重要的,哪些是不重要的,由此带来高额的监管成本、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缺乏效率。分析原因可能是外部环境监管压力限制企业的灵活性。针对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继续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指引与监督,加强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推动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的实施,尤其是可以提高环境方面内部控制的地位,以促进企业在环境方面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使企业内部形成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动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环境监管既不能太松弛导致其失去正向的积极作用,又不能太严厉以致抑制上市公司的自主性。应将规范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督,并将环保监管权放给市场主体,在部分强制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发挥上市公司的主动性,并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最终达到有效监督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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