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共享经济在盘活社会闲置资源的同时,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方式。然而,资本的逐利性不可避免地为共享经济埋下了反竞争风险。平台垄断、市场进入壁垒、冲击传统行业、滥用优势地位等现象对新业态的市场秩序造成了损害,而这一系列问题,不仅考验着我国互联网市场的自净能力,亦拷问着政府监管的创新以及政策的制定、实施之效果。
关键词:共享经济;资本因素;反竞争风险;政策建议
一、 共享经济的资本“原罪”与反竞争风险
共享经济的运行模式中包含三方主体,即共享标的提供者、共享平台运营者、共享标的消费者,而这三者在共享经济活动中,彼此产生合作剩余,又能获得满意的收益。具体而言,共享标的提供者的闲置资源被盘活,消费者对共享标的的使用权得以满足,共享平台运营者亦收到了平台服务费。如此看来,主体之间似乎互利互惠、一派祥和,不仅消泯了资本剥削的可能,还得益于互联网创新而结成了对抗传统垄断企业至同盟。然而,现实似乎并不如此和谐,共享经济也绝非一席简单的共赢盛宴。因为,发轫于资本自由、资源共享的互联网新业态,同样可能重蹈垄断资本的覆辙。
1. 共享经济的资本介入。重新检视共享经济的创业起点,不难发现,任何运营共享经济的企业(以下简称共享企业)都离不开资本的“先期介入”。滴滴也好,Uber也罢,甚至源始于北大校园的ofo共享单车,均赖于资本的最先定夺,亦即金融界所言的投资评估。当然,这种评估所青睐的是新业态的创新理念。但无论如何,此类布局在前、收割于后的投资模式并不会背离货币——货币增值(G-G')的资本规律。2017年5月,聚美优品创始人陈欧开启了新一轮共享经济的融资过程,以3亿取得了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以此拓展共享充电宝市场,这正是资本介入共享创新的鲜活的例证。由此,我们可能很难再笃信共享模式运作的本质是单纯共赢。尽管“发现闲置资源——平台二次分配——资源使用权再消费”的共享过程似乎包含着提供者与消费者的相互让利,即提供者“无偿”地获得了平台的推广,而消费者又以“廉价”的成本得到了中意的标的。但是,一旦用户群不断增长,以至于成为了共享企业强有力的“新资本”时,那么共享经济最原始的理想状态可能会被打破。毕竟,“共享理念”充其量也不过是资本投资的一个筹码,而投注成功后,没人能轻易阻止资本的原动力迅速向扩张盈利的道路急速前行,“共享理念”终究会被“盈利理念”取代。毕竟,一个无法忽视的事实是,很多情况下共享标的提供者与共享平台运营者往往是“同一个人”(如共享单车企业),而一旦资本投注者以共享理念完成了揽获客户的任务,那么下一步就会坚定地朝垄断资本运作阶段迈进。
2. 资本逻辑下的垄断潜质。通常而言,传统垄断形态的形成需经历一个漫长过程,而时至今日,共享资本依托技术创新可加速完成垄断形态的蜕变,三至五年便可占据市场。2012年9月9日上线的滴滴打车,仅用四年时间便收购了Uber,其市场占有率升至90%,基本占据了共享网约车市场的支配地位。而不出意外的,自完成2016年8月的收购后,滴滴打车进入了涨价阶段,仅一年時间各类租车价格提升至少30%。而且,作为平台运营者,司机与乘客都需向其缴纳一定服务费用,而不同的收费标准亦使其收益颇丰。尽管披着创新外衣、贯彻共享理念,但若不受节制自由发展,它可能终究会沦为另一个赚取“份钱”的传统垄断企业。虽然创新企业会以技术创新以及前期盈利较低作为辩护,但就滴滴公司而言,无法隐藏的垄断利润盘剥与垄断资本运行模式至少可以揭示,共享资本原始积累的任务已达成。亦即,曾经生产性资本需耗费百年时间才实现的垄断资本积累,以观念、技术先行的共享资本仅用数年便可加速完成,共享经济不仅没有让我们脱离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困扰,反而其自身就暗含垄断的可能。当然,警惕共享经济垄断风险,并不是对其创新性的抹杀,相反,是为了让共享经济市场得以有序竞争,进而助推技术与经济的再创新。
3. 对市场竞争格局的挑战。即便包裹着新技术的创新外衣,但只要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运转内核仍依托于资本,那他就始终无法摆脱资本内在的发展逻辑。我们看到,尽管滴滴公司于初创阶段凭借共享理念提高了自身资本投注价值,然而却必须通过不断让利来吸纳用户、占领市场,表面上其用户似乎皆享受到了共享经济红利。但就共享平台运营初衷而言,消费者绝不是最终的受益者,因为共享平台运营者始终是围绕资本(获利)来运营,而不是以社会效益作为出发点,而消费者的前期获利可能会在之后的外部影响下瞬间被对冲殆尽。随着共享模式来临,传统市场消费模式在对抗中已略显疲态,传统竞争格局亦可能随时被打破、重组。而在新的竞争格局形成过程中,尤其滴滴实施涨价后,加之国家政策针对共享网约车的严控态度,不仅消费群体在缩减,参与其中的运营司机亦不断减少,滴滴数百亿美元的市值都将面临严峻挑战。这不仅是对共享企业本身,已养成共享消费习惯的用户亦会受到波及。
如果说最纯粹的共享理念是一个含有共产主义思想的概念,那么映射到现实中,共享经济(至少目前是这样)却很难否认其深藏着的资本主义内核,而我们根本无法期待共产之观念指向能够在以盈利为目的的资本逻辑下生根发芽。在市场经济中,“共享”终究是吸纳资本的一面旗帜,最终指引的仍谋求盈利的方向。所以,一旦具备了条件,共享企业无一例外的会在盈利道路上加速前行,也亦是我们需警惕其冲击竞争格局、形成垄断的原因。当然也要看到,倘若不让其盈利,共享经济又难以维系,这虽然是一个难以僭越的矛盾,但至少可以预见的是,通过规则设计让共享经济市场之竞争更加有序。
二、 共享经济市场的竞争现状
随着新业态的备受关注以及政府着手实施严格监管,如今共享经济市场的竞争呈现出新特质。尽管从市场整体形势上看,共享经济正朝相对健康的方向发展,但某些竞争问题依旧存在,共享经济市场秩序之维护仍依赖公权力的引导。
1. 共享经济市场的竞争形势。
其一,市场集中度逐渐上升。由于互联网创新市场瞬息万变,共享经济领域也由最早的百家争鸣,逐步进入到几家独大的局面,曾经较为分散的市场结构渐渐趋于集中。资本的趋利性总会找到最合时宜的目标,而成就于互联网技术与分享理念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正好迎合投资者的投注心理。随着大量资本的涌入,成为投资风口的共享经济在初创阶段吸引了众多参与者。然而竞争的市场终要大浪淘沙,过度竞争诱发了市场饱和,一些竞争力较弱的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被兼并。在共享经济的具体行业内部,市场份额将很难再被新晋企业瓜分,同业合并的现象逐渐增多,市场结构亦趋于集中。
其二,市场竞争状态总体趋于有序。在共享经济拓展市场的初期,每个雄心勃勃的共享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快速抢占市场,同业内的市场份额成了竞相争夺的目标。但由于共享经济市场始终是一个崭新领域,在配套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恶性竞争接踵出现。其中以让利为手段的价格战尤为典型。尽管共享经济市场所爆发的价格战并不能在严格意义上构成反垄断语境下的倾销,但大量烧钱、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服务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交易秩序的损害同样是严重的。有鉴于此,公权力的及时介入,以及消费者理性消费观念的养成,都在使经营者的行为得以收敛,亦不断推动着曾经混乱的市场趋于成熟。
其三,粗暴的竞争手段仍占主导。以让利为卖点来吸引用户,是各个共享企业于开拓市场初期可选择的最简单也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但代价也是巨大的。一方面,一旦资金链断裂或遭遇资本更为雄厚的竞争对手,若无后续注资,企业必回天乏术,迅速被市场淘汰。另一方面,通过补贴获得的用户并不具长久性,以补贴让利来吸引用户犹如“抱薪救火”,只要优惠不再,用户自然会大量流失。所以,若要在共享经济市场胜出,长久之计仍是回归“共享”本源,提供服务质量,增强用户体验,毕竟价格只是消费选择的诸多因素之一,而共享经济最核心的竞争力仍是对现代生活便捷性的助力。所以,共享企业在经历了初始阶段的盲目竞争后,应逐渐回归到推动创新、改善用户体验的正轨。
2. 共享经济市场的竞争困境。
首先,平台垄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互联网平台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用户使用量之多寡,共享经济领域尤为如此。共享经济平台建构绝非易事,不仅要解决内部技术问题,还要应对外部残酷的竞争环境。而一旦平台具备一定规模,必然会加速走上扩张道路,这带来的结果就是相对优势地位的增强,以及滥用优势地位出現的——涨价、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一系列行为。这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而言无疑打击巨大,对共享资源的提供者如此,对消费者亦然,尤其是当平台运营者与共享资源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时,作为服务终端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其次,市场进入壁垒的显现。共享经济市场壁垒的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技术因素,共享经济往往技术先行,尤其是具体行业中体现更为明显。以共享单车为例,车辆的定位、追踪、开锁、骑行等一系列环节皆需技术支撑,而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完全可凭此快速占领市场,达到排挤对手的目的。第二,市场份额因素,如前所述,当平台颇具规模后,就注定会产生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限制效果。第三,行政因素。政府行为有其逻辑考量,例如当某一共享经济市场趋于饱和,抑或问题严峻难以控制时,就会通过行政手段限制该市场的进入渠道。
再次,特定市场过度竞争。以共享单车市场为例,当前已进入该市场的企业多达几十家,尽管仍未发展到一家或几家独大的寡占局面,但过度的竞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亦给城市管理增加了难度。虽然共享单车的出现便利了百姓的出行,提升了城市的交通环保程度,但数量繁多的共享单车企业为了吸纳用户,会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投放自家的单车,而每一家产品可能只对应专属的APP,如此一来,不仅增加了用户选择的时间成本,同时乱停乱放的车辆亦为市容建设和街道管理增设了难题。
总之,若放任竞争困境不顾,共享企业的反竞争风险便会持续蔓延,一旦木已成舟、垄断格局形成,竞争执法难度将更为巨大。故而,在共享经济市场反竞争趋势气候未成之前,有必要让公权力及时介入。
三、 共享经济反竞争风险的政策应对
应该说,共享经济平台暨共享企业具有优势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应对良善的市场秩序以及竞争法律制度心存敬畏,其行为不得突破有序竞争的界限,不能挑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有碍竞争的行为。而竞争执法机构也应从执法实践与政策效果两方面考量应对之法。
1. 强化数据收集制度。当前,用户资料与交易数据已成为电子商务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同时,这些数据也承载了记载、证明经营活动、交易流程的效用。这对竞争执法机关而言也是宝贵的资源。澳大利亚2010年颁布的《竞争与消费者法案》(Competition & Consumer Act 2010)第155条赋予了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针对具体案件强制收集信息的权利。而2016年9月7日,ACCC亦在此基础上出台了细化信息收集程序的指南。其中,竞争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或非正式并购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及时提交相关文件、信息、资料。而且,在强制收集信息之前,竞争执法机构可与当事方进行非正式会晤,了解其数据、文件管理系统,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应该说,数据收集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同样也是今后针对共享经济进行竞争执法的关键之一,这也将直接决定执法的公正与否,以及执法效果的好坏。对此,重点行业、领域的网络数据应纳入收集范围,竞争执法机构可与行业监管部门搭建数据共享平台,例如,针对网约车,我国竞争执法机构可会同交通部门搭建数据库,在有效汇总、整理、分析、决策的基础上,实现对行业发展的引导。
2. 倡导多元支付端口。应对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为用户开拓更多选择。其中,通过竞争政策保障支付手段的多样性不失为有效之举。对于共享企业捆绑支付软件之情形,要判断其行为初衷,通常应开放更多支付端口,而不是指定一两家支付软件。当然,若有证据能够证明共享企业所捆绑的支付软件更有利于效率提升,或能为创新提供助力,那么则应被允许。如若不然,则需要竞争执法的介入,强制其取消捆绑,让消费者拥有更多的支付选择。现实中的确很多场景可能需要指定支付端口,例如为有效降低汽车租赁业的承租风险,除了应用人民银行主导的社会征信系统之外,实践中还通过银行信用卡的形式完成租车,而信用卡的身份属性恰恰有利于实现对承租人的风险识别,为租赁企业极大地节省了风险控制成本。而共享经济而言,对第三方支付端口原则上本应一视同仁,百度钱包、QQ钱包、Apple Pay等,与支付宝、微信支付并不存在孰优孰劣,哪怕是最为传统的现金支付形式亦不应被排除于外。
3. 注重竞争政策效果。创新是共享经济生命力的基石,而创新下主导的新业态必然与传统领域发生竞争。鉴于网络平台的高效率、低成本,且初期还规避了行政许可环节,传统行业在价格与服务上自然很难与之抗衡,消费群体也大量流向共享企业。例如,鉴于网约车对传统市场的冲击,部分巡游出租车为挽回客源也参与到了网络平台,但共享企业早已占得先机,消费群体回流难度极大,二者利益冲突越发尖锐。当前,竞争政策对网约车一方施以市场进入的限制措施,对传统巡游出租车的保护之意值得理解,但若仅只是简单地“控牌、控车、控人”,恐怕会效果不彰,毕竟在如此事无巨细的监管体制下,执法成本也会随之提高,而全面落实严控制度的难度亦不小。要真正实现竞争政策的目的,还需回归行业内部的创新驱动内核。一方面,积极引导共享经济进行合规、合法的商业模式创新,而不能只堵不疏。另一方面,要对传统行业注入创新活力,鼓励其大胆与新技术接轨,加快推动转型步伐。总之,竞争政策的制定既要统筹得当,又需不偏不倚。
4. 完善后续监督。鉴于共享经济市场形势变化极快,监管措施必须及时跟进,即便未能第一时间作出预判,决策上也应为后续把控留出余地。例如,在谷歌并购摩托罗拉移动案中,基于对移动智能终端市场之竞争状况进行的详尽分析,商务部作出了与欧美竞争执法机构相异的附条件批准决定,要求谷歌每半年向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汇报义务履行情況,若形势变更,可随时对其进行履行复核。当前,在共享经济领域最大的并购案中,滴滴与Uber在未向商务部提交申报的情况下完成了合并。尽管两公司事后被商务部约谈,但并未对两者进行实质性处罚,当然,这并不表示商务部放弃了对两者合并进行后续监管。从共享经济的市场特质出发,后续监管既要考虑到对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保护,又要注意对设置市场进入壁垒行为的瓦解。一方面,应鼓励并督促两公司在合并后不得停止科研创新之进度,对于合并前就已经存在的技术研发工作不得因合并而废止;另一方面,要提防合并后的公司成为网约车数据垄断的寡头,可要求合并后的公司在一定年限后适当公开其所获悉的相关数据,通过时间差的设定,既保证了其合理经营所获得的优势地位,又为其他同业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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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共享经济法律规制及其竞争性嵌入”(项目号:2017M620081)。
作者简介:吴宇飞(1986-),男,满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社会治理。
收稿日期: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