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龙 朱京安
摘要: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代表,我国在制度性话语权以及国际治理能力方面,正实现着从参与型国际地位向治理型国际地位的转变。制度性话语权强化能够阐发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并营造积极话语环境,保障中国符合本国利益的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国际治理能力提升能够促进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中妥善处理新生国际关系和有效应对国际风险。从治理型国际地位的角度而言,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国际可行性。
关键词: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国际治理;治理型国际地位
一、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推进,“200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仅为17 604.39亿美元,到2015年已高达39 569亿美元,较2005年增长了124.77%”,现已成为世界第一对外贸易大国。以农产品为例,在近10余年的时间里,我国农产品出口额持续增长,年均增幅达14.33%。尽管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额不断增长,但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措施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长期不利影响亦不容忽视。面对西方发达国家集中于畜牧业、水产养殖、水果和蔬菜等产业日益严苛的绿色壁垒,我国相关产业的农产品始终处于被国际市场淘汰出局的风险之中。
随着新时代我国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增强以及国际事务治理能力的提升,我国已成为“当今世界体量最大、国力增长速度最快、国际地位最为凸显的发展中大国”,集中反映出我国参与型国际地位向治理型国际地位的提升和转变,为审视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二、 新时期国际法治下中国的治理型国际地位
近年来,中国在国际事务治理中不断成为部分重要国际治理新机制的塑造者,使得带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价值理念如“丝路精神”、“命运共同体”等在世界范围广泛传播。实质上讲,中国正逐步实现着从改革开放初的参与型国际地位向新时代的治理型国际地位发展和转变。
1. “一带一路”倡议对区域国际经贸投资秩序的塑造。
2015年《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法律文件正式建立“一带一路”区域合作新机制,得到了沿线各个国家包括欧盟及其成员以及APEC主要成员的广泛认同和普遍参与。截至2017年,“一带一路”倡议已得到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中国已累计与8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100余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稳步推进。
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区域合作新机制,以“文化引领”为先导,极大的促进了“后金融危机”时代下,地区国际经贸合作与投资自由化发展,为中国制度性话语权的强化、大国治理形象的塑造以及根本上治理型国际地位的提升,形成了显著的推进作用。
2. 主场外交对经贸治理主题的设置。十八大以后,“主场外交”作为中国外交的常态,是中国传播自身国际治理理念的重要途径,为中国强化话语权、提升治理型国际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2014年主办的以“共建面向未来的亚太伙伴关系”为主题的APEC会议,达成了《北京纲领》等多项实质性重要文件,2016年9月主办的以“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为主题的杭州G20峰会,达成了包含《二十国集团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在内的若干务实行动安排,充分的彰显出中国在“区域性具有全球影响力”的APEC机制和“全球金融危机下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G20中通过设置主题,引导、塑造国际规则的治理型国际地位。
3. 经贸环境治理对INDC与CBDR原则的坚持。在经贸环境治理中,以2015年的《巴黎协定》为代表,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经一系列波动与反复后,新一轮国际气候治理秩序建立形成。在这一秩序中,中国一贯倡导、坚持符合本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CBDR与INDC原则,面对部分发达国家恶意扰乱气候治理秩序一味强调动态性共同责任逃避气候治理的行径,中国亦表现出了严正的气候正义立场。
中国倡导、坚持INDC与CBDR原则,推动国际气候治理秩序朝着更为公平的兼顾国家现实发展水平的方向发展,正是中国在经贸环境治理领域话语权与治理能力提升的结果,根本上反映了中国治理型国际地位的强化。
三、 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国际性及其构建的国际障碍
1. 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国际性。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基于其法律渊源、效力影响范围以及价值功能的国际性,当然的具有国际法的制度属性。
首先,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渊源主要为WTO法,如《WTO协定》序言、GATT1994第20条(乙)和(庚)条款、SPS协议、TBT协议、《农产品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GATS第14条、TRIPS第27条等。WTO法将绿色贸易措施作为贸易自由的“环保例外条款”加以規范,反映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作为实现国际贸易绿色化治理的制度措施,是WTO法下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制度。
其次,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域外效力影响。在WTO“海龟案”中,DSU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认为美国的措施属于GATT1994第20条(庚)款的绿色措施情形,但是该措施具有的“要求其他贸易成员采取符合该措施要求的国内渔业政策”的效力影响,违反GATT1994第20条引言的要求。实质上,裁决肯定了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具有域外效力影响。
最后,绿色壁垒法律制度能够促进国际贸易对环境资源的均衡配置,遏制环境污染沿贸易活动全球性蔓延,矫正各国因产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差异而形成的对市场的扭曲,是一种对国际贸易活动实施绿色化治理,以实现国际贸易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工具。
2. 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国际障碍。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对国际贸易关系的影响是深远的。而且,随着中国贸易伙伴关系的进一步拓展以及贸易总量的持续提升,这种影响也会随之持续加强,最终必将作用于全球贸易体系,对既有的国际贸易利益结构形成冲击。
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贸易利益结构,使各个国家、国际组织或经济体均能够形成相对稳定的贸易利益预期并获得预期贸易利益。然而诚如奥尔森所言,“制度变迁往往伴随着现有收益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重新划分,现有利益集团为了维持现有利益不受侵害,经常会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延迟甚至阻碍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当中国建立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对既有国贸易利益结构形成影响,对其他国家贸易利益形成变革性冲击,必将引起该类国家或集团的强烈反应和对抗,不排除直接在国际贸易领域形成摩擦或延伸至其他领域发生争端的可能。
笔者认为,有效疏导中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建设对既有国际贸易利益结构的冲击,化解国际社会在中国构建实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问题上,支持环保正当性与排斥短期贸易利益减损之间的矛盾,是中国当下治理型国际地位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提供可行性的关键。
四、 中国治理型国际地位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可行性
1. 制度性话语权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提供保障。随着中国近年来在国际经贸和环境治理中治理型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当前的制度性话语权已基本可以保证“中国声音”、“中国理念”和“中国立场”能够为国际社会普遍获知、理解和支持,从而避免国际社会因为对中国立场理念的误读,造成对中国积极融入、发展和创新国际治理体制的困扰。由此,制度性话语权的强化为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完善国际贸易绿色治理体制提供了可行性契机。
(1)以制度性话语权强化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国际社会普遍认同良性的绿色壁垒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有助于增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化绿色化发展。
中国通过制度性话语权的行使,能够促使国际社会理解中国在当下寻求建立本国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是在整个国际社会普遍趋于倡导“贸易活动要兼顾环境保护”下的必然选择。中国作为贸易大国,与世界各大经济体之间保持着频繁的贸易往来,历史必然的应当融入到国际社会对贸易进行环境治理的国际行动当中。中国强调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实质上是突破进出口主体之间纠缠于因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而形成贸易利益结构影响的狭小视域,从更为广阔的贸易绿色化发展的历史高度,审视中国建设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必然性。
当然,这种深远考量需要中国积极行使在国际环境和经贸发展领域多方面的制度性话语权,不断站在国际社会发展的角度,结合“互惠互利”思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刻阐发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内涵,为中国进一步具体落实制度构建,扫清国际舆论障碍。
(2)以制度性话语权营造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积极国际话语环境。中国应当凭借制度性话语权的行使,加深国际社会对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国际正义立场理念的理解,消除国际社会的疑虑,为制度的建立实施营造积极正确的国际话语环境。
首先,应当矫正国际社会对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是“强权政治下的贸易保护”的错误认识。中国虽为贸易大国,但中国一贯坚持“平等互惠”、“互相尊重主权”、“广交友、不树敌”的和平外交政策,一贯坚持“世界多极主义”,从不仰仗国际实力和地位恶意扭曲贸易秩序。中国建立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旨在提升本国领域内产品的环保水准,促进国际贸易的绿色发展,实现本国和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国坚持贸易绿色发展,坚持符合比例原则的良性绿色贸易壁垒,以维护贸易自由为基础,既不是贸易保护亦不是贸易封锁。
其次,应当矫正国际社会对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是“作为报复手段反制中国遭遇的各种绿色壁垒”的错误认识。近年来,中国的出口产品的确普遍遭遇绿色壁垒,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对这种形势,中国恰恰意识到在现有经济技术水平下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提升本国领域内产品环保水准,促进产品以更高绿色标准进入国际竞争的重要意义。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是一种系统提升产品绿色竞争力的优化机制手段,以实现“中国制造”乃至“中国创造”参与下的贸易活动能够更高标准的吸收环境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绿色发展。为此,中国应当通过制度性话语权的行使,在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性质和目的上,营造积极的国际话语环境,为中国该项制度的具体建立落实蓄积国际舆论基础。
(3)以制度性话语权保障中国构建符合本国利益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制度性话语权的强化行使,能够在国际法秩序构建中不断强化符合本国利益的秩序发展,促使国际秩序更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满足。
事实上,当下更为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经贸环境治理新机制,如INDC、CBDR等等,反映了中国在国际经贸环境治理领域中制度性话语权的强化,国际经贸环境治理秩序更有利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需求满足。这为中国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环境与发展法规政策以及采取制度化的法律措施——綠色壁垒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易言之,中国在国际经贸环境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的强化,保障了中国能够切实基于自身的发展要求,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
2. 国际治理能力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提供保障。
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实现对国际贸易的绿色化治理,实质上亦是中国凭借自身的国际治理能力塑造国际贸易绿色秩序的重要形式。
长期以来,中国广泛的投身到各项重要的国际经贸环境治理活动之中,环境治理水平更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坦言之,中国当下的治理型国际地位所表征出的国际治理能力,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重要的能力保障。
(1)国际治理能力保障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中妥善处理国际关系。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将因此形成诸多新生国际关系,包括延伸至其他领域的国际关系。为减少新生国际关系对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的障碍,中国需要对各种新生国际关系加以积极分析应对。在此过程中,中国长期积累的国际治理能力,提供了分析国际关系性质和选取恰当处理国际关系手段两方面的重要保障。
分析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后新生国际关系的性质,是进一步有效处理各项国际关系对制度构建不利影响的基本前提。中国构建实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对大量的贸易活动采取绿色规制,在根本上不可避免的影响了当下相对稳定的国际贸易利益结构。笼统地讲,一切因中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而新生的国际关系,均将围绕着贸易利益结构的影响而展开,贸易利益性是新生国际关系的核心属性。而中国当前的国际治理能力以保障中国能够清晰的认识到这一点。
以对新生国际关系属性的判定为基础,中国的国际治理能力为中国选取有效的国际关系应对手段提供了客观保障。具体而言,在WTO法的框架下,中国可以积极地开展与贸易合作方之间的双多边会谈,积极交换在贸易利益领域短长期利益实现的各方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临时措施机制磋商,在最大化的互联互通、互惠互利、相互交流、互相理解的基础上,使贸易进出口国家之间尽快形成新的稳定的贸易利益结构,缩小贸易影响。
(2)国际治理能力保障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中有效应对国际风险。事实上,作为一个崛起中的大国,中国的每一项具有国际意义的决策,都会备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因此致使中国往往会面临着源自各个方面国际风险挑战。很肯定的讲,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必将面临诸多方面国际风险,需要中国有能力予以应对处置。
首先,中国建立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可能引发国际社会对中国参与贸易绿色化治理目的的政治性探讨,形成一定的政治风险。中国当下参与全球贸易体系的程度、比重和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中国对贸易产品提出环保要求,在整体上增加了国际货物贸易流通的限制,实质性的强化了对国际货物贸易流通的控制能力。即便这种“控制”具有WTO法基础,但仍旧可能无法消除国际社会对这种“控制”可能进一步演变为“强权政治”的“中国威胁论”担忧。对此,中国除前文凭借制度性话语权营造积极的舆论环境之外,更能够凭借现有的国际治理能力,积极采取信息公示、政策评审等措施表明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旨在必要限度内,最大化保障贸易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绿色化。中国的绿色壁垒制度仍旧顺应贸易市场规律,不存在扭曲市场自由的“控制”行为。
另外,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不排除由于国际贸易利益的原因而形成WTO法下的贸易争端,进而带来国际法律风险。当前中国对国际事务治理能力的提升,已保障中国能够依据WTO法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DSU),有效处理应对有关绿色壁垒法律措施实施所引起的关于措施WTO合法性的争端。如2017年中欧WTO“非市场经济地位”案中中国的处置能力,中国能够表明所采取的绿色壁垒法律措施符合WTO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中国亦可对有关贸易措施的WTO案例进行陈述,如历史上欧美绿色壁垒案例,以表明中国有关绿色贸易措施是基于对WTO法的权威阐释设计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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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公平贸易导向与法律治理研究”(项目号:CLS(2017)D184);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陕西自贸区贸易便利化研究”(项目号:17JZ076)。
作者简介:朱京安(1958-),男,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王海龙(1991-),男,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
收稿日期: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