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
摘 要:权力机关在经济法律的监管过程当中,实际上需要纳入到一个科学的体系里,特别是当前的经济法律里,需要对权力机关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够更好的避免其对经济的过分干预,或者是其运行的缺位,这就涉及到对体系的反思和重新构建。
关键词:权力机关;法律体系;主体责任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8-0113-01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1 权力機关的经济法律责任价值界定
从经济法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权力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在经济法当中表现的相对比较少,特别是在法律责任的分层,相关的空间以及研究的范围也比较狭窄。当前,对于一些综合责任的认定,对于权力机关本身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晰,导致在进行失责追责的时候,缺乏法律的具体依据。从本质上看,主要是经济法的相对研究者对于法律责任的四个基本类型的划分,尤其是民事或者刑事等构成要件的观察,对责任的中心定位以及义务的界定,缺乏一种更为弹性的考虑模式。实际上,从本质的综合责任认定,经济法律责任框架里面,权力机关的界定上,有些时候常常会否定经济法或者脱离经济法的规定,所以在权力与责任之间的进行进一步监督的过程里面,变成权力与义务以及责任的进一步对等,这是不利于经济法的具体司法实践,也不可能让权力有着更为均衡的运用,对于当前法治化的发展来说,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 经济法律体系中强化权力主体责任的建议
在经济法律体系当中,实际上就是要界定好经济责任机关的责任体系,特别是对其在运用权力的过程当中,提供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因此对于当前的经济法律体系来说,应该处理好外部性内部化之间的关系,从其外部与内部之间的协调,特别是与宏观调控的权力主体机关进行经济法律责任的划分。所以应该按照主体和行为的具体特点,根据权力机关主体所实施的行为界定及在经济法律上面的责任范畴,在这种思路的决定情况下,做好不良现象的预防,并且要针对这些部分,因此而受到损失的人,给予一定的国家经济赔偿行为。
针对当前市场规制性的主体,或者是非市场性的规制主体,他们所造成的一些公共利益上面的危害,也应该纳入到经济法律的责任追责范围内,实现对公共经济利益的维护。所以在这样的基础上,要尝试对国家赔偿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并且将民生相关的问题进行对接,为了进一步的保障权力机关在经济法律当中,对于相关责任的落实以及规范,还需要匹配设置一些社会监督行为,通过这些社会监督行为,避免权力机关的内部权力被滥用,而且也可以对这些经济权力机关的主体进行监督。
从本质上看,内部权力对于权力的运用,需要纳入到社会属性的监督体系,打开一些社会监督的途径,让当前市场或者是社会化发放自主的一些机构,可以参与到监督行为里面,甚至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更加全面的保障权力主体在经济法律方面的责任落实。
所以对于权力机关的监督,应该通过具体的市场规制性法律,尤其是宏观调控的相关配套法律等角度进行分析,经济法律的框架应该对其缺少或者是滥用的权力进行约束。这就涉及到经济法律自身的完善,尤其是对配套的落实措施和监督模式的进一步厘清,有助于经济监督机关对主体自身的监督,避免其功能性的缺失,或者是在其他的领域上面监管错位。在未来,这种监督必然是要纳入到其经济法律体系与责任的认定当中,只有在经济法律的框架里面,对其责任和权力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才有助于对经济法律的相关权力机关进行更为有效的约束。
结束语
未来中国的经济活动将日益频繁,相关的责任主体在界定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其在具体的经济行政行为过程里面所出现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济法律,对于责任认定的内容。所以中国的经济活动还要和经济行为相适应,而经济行为应该跟配套的经济法律相适应,将中国的经济活动纳入到经济法律的框架里面,并且将经济主管机关的权力,以经济法律的责任与监督体系进行进一步的约束。所以权力是不可能被滥用,只有被正确的看待,运用科学的方式进行处理,才能够让当前的经济主管机关,以科学的方式运用自身的权力,进一步帮助当前的中国经济有效的运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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