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院生
摘 要 简易方程是由算术思维向代数思维转变的关键环节,是小学数学教学的重点,也是教学难点。本文分析了当前简易方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难点,提出了简易方程教学的对策,并探讨了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关键词 简易方程;小学数学;教学难点;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C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8)25-0239-01
简易方程是小学数学“数与代数”部分的重点内容,也是小学数学的重要内容,更是学生由算术思维向代数思维转变的过渡时期。学好简易方程,对初中学习一元一次方程、二元一次方程(组)、一元二次方程起着奠基作用,其学习效果甚至会延伸至高中、大学。因此,简易方程的学习至关重要。然而,简易方程也是小学数学教学的难点。
一、简易方程教学的主要问题
(一)学生方程思想不到位
简易方程之所以成为学生学习的难点,难就难在方程法改变了学生之前的解题思路,要从算术思维转换到代数思维。与传统的逆向解题思路不同,学生解题时,要先设出未知量x,再根据给出的条件,写出含有x的等式,最后通过一系列的变形,求解x的值。学生往往不愿也不会找等量关系,更不理解为什么有熟悉的算术方法不用,而要去列方程。学生缺乏主动列方程的意识,只是根据题目“列方程解决”硬性规定去做,有的列不出方程,有的虽然能列出方程,却不会解。
(二)教师教学设计不合理
有些教师在讲解方程的概念时,只是照本宣科,简单地利用“天平的平衡”来帮助学生理解方程的结构,然后直接给出方程的定义。教师这种不太合理或者不完善的教学设计,会导致学生对方程的含义无法真正理解,或者感知过于肤浅,从而影响他们对后续内容的学习,留下隐患。
(三)家长辅导起了反作用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学生家长的学历越来越高,很多家长都是硕士博士大学教授。对于简单的小学知识,很多家长乐于帮助子女学习。但是,家长毕竟不是教育工作者,教小学和教大学也有很大的区别,家长用自己的方式辅导孩子,学生即使做对了题目,却可能没有真正理解简易方程,达不到教学的预期,从而影响后续的学习。
二、简易方程教学方法探讨
(一)做好数与代数的衔接
数是一种符号,字母则是符号的符号,从抽象程度来说,字母比数要高一个层次。用字母表示数,是学习方程的基础,是由算术过渡到代数的第一步,是由具体到抽象的一次飞跃。“代数”一词最初的含义,就是“用字母代表数”。但是,由于字母的抽象程度更高,比数的理解要困难得多,学生刚开始学习代数时,往往难以适应。因此,要让学生实现算术思维向代数思维的转变,首先应引导学生理解字母,学习用字母表示数及数量关系的方法。
(二)强化用等式的性质解方程
对于简易方程来说,用算术的方法(四则运算)解题,步骤少,且与之前的教学内容有延续性,而代数解法(等式的性质)要麻烦得多(表1),所以初学者往往会舍弃代数解法。但是,《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明确要求,要用等式的基本性质为基础导出解方程的方法。
这是因为,算术方法虽然简单,但仅适用于解简易方程。而要解今后学习中遇到的更加复杂的方程,则必须用代数方法。以等式基本性质为依据解方程,有利于凸显等量关系,有助于渗透初步的方程思想和初步的数学建模思想。所以,必須强化小学生对等式的理解,能够得心应手地运用等式的性质解方程。
(三)培养学生的方程思维
方程思维的意义有两点:一是学习将复杂的事情中最本质的东西剥离出来,也就是优化思想;二是在运算中选择最好的方法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也就是化归思想。这两种思想对于培养学生思维习惯尤为重要,因此,培养学生的方程思维,显然是教学过程中的重点。教师在进行方程教学时,要考虑到学生初次接触这种思想,不宜求快,而是应该让学生在思想上逐渐适应后再进一步延伸教学,甚至可以适当降低难度,让学生充分理解。
三、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
在算术思维里,等号是有方向的,“=”左边表示应做的运算,右边表示答案。而在代数思维里,“=”是“结构性观念”,表示两边的式子相等。小学生初学方程时,因为对“=”的意义不理解,容易列出“算术式方程”,如把12+x=18写成x=18-12;或出现“连等”,在解方程时,写成12+x=18 =x=18-12=6,或12+x=18=18-12=6。因为这些“=”的两边并不相等。而相等的“连等”是可以的。例如,方程12+x=18,以下解法也是对的:x=18-12=6。
(二)重视检验
由于解方程的步骤比较多,写起来比较麻烦,总有部分同学还没有熟练掌握,就想要省略一些步骤,很容易出现错误。要督促学生养成检查习惯,解方程后,把算出来的x值代回原式检查,以减少错误。
四、结语
总之,小学阶段简易方程的教学,可以加深对抽象概念的理解,担负着与初中代数衔接与过渡的任务,对整个数学体系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学生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将受益无穷。
参考文献:
[1]付欢喜.初探小学数学简易方程教学策略[J].教学考试,2017(21):15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