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8-04-03 05:24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3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一、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概述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和特征。我国劳动者每天正常的工作时间是8 个小时,随着国内人口数量逐渐增长,就业形式严峻,一些劳动者不得不选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来谋生,企业为了灵活的用工形式和节约运营成本,逐渐增加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使用,非全日制用形式因而飞速发展。为了规范这种新型用工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做了准确的定义,“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具有自由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下,可以按照双方合意自主选择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时间比较短,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多样化和自由化,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的报酬计算方式可以按件计算,也可以按小时计算。而且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和方式具有随意性;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解除劳动义务和权利,并且无需提前告知,双方将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二)非全日制用工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我国当下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它在解决劳动者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我国的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非全日制用工能够有效缓解就业的严峻。当下企业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其发展慢慢地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方向转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面临失业下岗,在这种社会形势下,非全日制用工能够在就业用工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使更多的失业人员重新获得就业的机会,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当今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压力巨大,大多数劳动者因为不具备技能优势而丢掉了工作,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重新找到一份满意工作非常难。然而恰恰对劳动者者能力要求不高的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可以满足和应对劳动者在自己失业期间的经济压力。非全日制用工还能满足了企业用工需求的灵活性。当今的市场经济发展得愈加完备,用人单位更倾向于依据自己的客观生产经营状况,来灵活多变地控制自己的用工数量,而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相比,能够更高效更经济地完成那些速成类的工作任务。

二、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现状。20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产业结构的更新进步导致很多传统产业岗位上的工人们失业。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这些劳动者寻找新的稳定的全日制工作难上加难,因而人们的就业方式逐渐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同一时间,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迅速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被城市所吸引,而这些劳动者当中大多都从事着非全日制工作,大大增加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数量。加之企业在用工方面弹性较大,使得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发展更加繁荣。改革开放以来,当今社会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使得就业形势多元化发展,城镇就业协同共进。非全日制用工虽然在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时常被侵害,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究其因这与我国非全日用工关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二)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问题分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为了获得一份稳定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报酬,一般而言都会选择接受和服从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否则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非全日制劳动者本身由于工作时间比较短,即使有加班安排他们也不会感到特别劳累,且《劳动合同法》仅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依照此项法规,用工时间大于 4个小时也是允许的,只要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周总共工作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即可。非全日制劳动者一般是四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好像没有加班超额补偿的问题。然而仔细研究我们会发现,当非全日制劳动者加班时会存在这些问题:第一,非全日制劳动者会因为在多个用人单位都有工作,产生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第二,一部分非全日制劳动者选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可能是出于照顾孩子、家庭等原因,是因其自由时间有限,才选择非全日制工作,如果安排其加班甚至会影响到其对孩子和家庭的责任。

三、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加班问题尚未作出规定,在用工工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但又低于全日制用工标准时长的时候该如何定性、如何计算超过标准时长时间段劳动工资也未有详细的法律规制。而荷兰、德国和英国等国家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加班方面有相关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首先规定我国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必须要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指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登记,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并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彼此的信任度和责任感;另外,用人单位如果有加班的需要,必须事先取得劳动者的同意,严禁用人单位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以其他不利于劳动者的方法来胁迫或强制劳动者加班,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国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总的来说是前景一片大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类型必将成为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雇佣关系组成部分,从而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缓解市场就业压力,丰富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然而,现有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却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不能完善和解决好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现存的一些问题,那必然会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和劳动市场的安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就需要我们一起努力,促进我国现有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更加完善,使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猜你喜欢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避免七个认知误区、切实保障职工年休假的合法权益
以“灵活用工”破解用工荒是有益尝试
“信息超市”精准破解用工“两头难”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被歧视问题研究
排斥非全日制研究生 学历偏见要不得
餐厅经营模式多样 事先分清用人单位
“用工难”困扰西部地区:费力气招人 干一个月走人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完善研究*
集体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三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