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正义与法律实践的冲突
——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例

2018-04-03 05:24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3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责任法侵权人

(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 扬州 225000)

一、引言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所以没有正义的法律根本不配称为法律,正义是衡量法律的标准。典型的代表就是罗尔斯的正义观,他以“公平正义”为核心,提出了正义的两大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及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强调正义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国家强制力支持的规定,与正义无关。

历史法学派认为正义在不同时代,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在古代三妻四妾在人们眼中没有任何的违背正义,而如今却被认为是不正义不道德的体现。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评析

(一)法律条文的规定及学界观点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类似的案例有“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这两件案子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关注,在法学理论界也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不能确定抛掷人的情况下,完全由受害人承担损失的做法是不妥当,而应当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一种观点反对由嫌疑人承担责任,认为“如果因此动摇了人们对侵权法维护正义的根本宗旨的认定,认为侵权赔偿就是大家都来掏钱,掏这个钱的时候可以不分青红皂白,那侵权法本身的价值也就动摇了”。

大多民法学家认为这条规定是明显的恶法,应当废除,他们认为一边倒的偏向受害人一方,得到赔偿就是公平正义,得不到就是非正义这种观点是道德而非法理。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就这条规定的意义来看有利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民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不是对被告的不公平,而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再者,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特别是造成他人重伤、残疾的,如果让被侵权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可能会导致其陷人生活的困境。而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每一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只承担整个损失的一小部分。从总体上来讲,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合理分散损失,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这个条款在现今发挥的作用显然利大于弊,虽达不到绝对的正义,但是存在即合理,其存在的理由远比废除的要来得多。

(二)《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的合理性

1.“补偿”体现出的立法者的矛盾心态。首先在条文中规定为“补偿”而不使用“赔偿”正是体现了立法者在此条文上的矛盾心态,与其公平正义、分散损失、填补损害的说法也保持了一致。、然而,在侵权法中,“补偿”作为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是经常和受益人联系在一起的,而在建筑物抛坠落物中,被苟以责任的使用人并没有受益,使用“补偿”一词也就失去了依据,不过是立法者换汤不换药的自我安慰罢了。这种情况下的“补偿”表明了立法者无奈的心态:尽管知道让所有使用人承担责任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也知道大多数人是无辜的,是在被迫承担不公平,但是实在没有更好的选择下,只能做出这一选择。

2.法律规定的价值位阶性。法律最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保障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各种利益冲突找到平衡点,从而使社会实质正义得到更好的维护。如何评估利益是利益冲突问题怎样处理的难点:假如各个利益间的需求不能同时得到满足,他们的相对重要性和顺序性就无法确定。在不同条件及环境下,人们对不同种类的需要的偏重是不同的,在冲突出现时人们的价值取舍也是不同的,因此分析侵权责任法的价值构成时,不能忽略其存在及发挥作用的大背景。对于受益于价值的法律观点,以庞德所分类的基准来看,个人、正义、秩序利益等都是法律利益,追求理想目标、道德价值或理想的秩序是法律的正义价值的体现如果人所受的损害是建筑物不明抛掷物所带来的,那么在究其责任时,要仔细考虑,选择较为合理有效的价值原则,并确保所选择的原则能够最大化地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这对提升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87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建筑物不明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所采取的原则,以责任的分配、损失的分担和风险的分担为主,以经济负担责任的能力为主,而不是根据过失程度为主,负责任的人分摊补偿额,责任赔偿金额适当,一般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不会给责任人的生活造成困难。

三、结语

法律的形象是光辉的,初衷是美好的,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努力让每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被全国法检系统所推崇的一句话,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但实际上不是每个案件的被告和原告都是受益人,因为双方当事人的相对性,总有一方的利益必然受损,此时说法律是正义的就无法成立,因为法律总是不符合一部分人的利益。上述讨论的侵权责任法87条的规定,在不能确定或者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中,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真正的公平正义要考虑每一个人,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而此条例中指出不能明确致害者的,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无侵权行为的,均由可能致害人的建筑使用者承担责任,这样致使无辜第三方举证责任过于沉重,又使得真正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减少甚至被免除。显然既放纵了坏人,又冤枉了好人,根本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但是“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的出台远远不是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研究的终点,尚存很多疑点和难点需要研究解决,但是存在即合理,目前在没有更好的措施出来之前,第87条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守的规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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