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贵云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道德究竟是起源于理性还是情感这个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一直存在分歧。理性主义哲学家主张道德起源于理性,而情感在道德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到了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道德情感主义哲学学派主张道德起源于情感,在哲学上表现出强烈的经验主义和反唯理性主义的色彩。沙夫慈伯利(Shaftesbury)最早提出了“道德感”的概念,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对之进行发展与完善,休谟(David Hume)则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用人们常用的“同情”一词来诠释抽象的“道德感”。他认为道德不是依据理性来区别,而是依据一种特殊的道德感即同情,并且引入心理学的研究方法,第一次将“同情”原则看作伦理学的首要原则,以同情为基础构建了自己的“同情伦理学”。
英语中“sympathy”(同情)本来是指同情、怜悯、恻隐之心,对别人的某种不幸遭遇或经历产生共鸣。后来,同情在伦理学领域的意义得以逐渐拓展,从同情别人的不幸扩展到同情别人的快乐。但同情作为一种心理机制被引进到伦理学是从休谟开始的。
综观休谟之《人性论》,同情虽然多次出现,但休谟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同情伴随着情感但本身并不是一种情感,因此不能与怜悯(pity,compassion)或仁慈(benevolence)相混淆。同情是情感的生气勃勃的起因,如果没有同情,情感仍然处于沉睡状态。”[1]可见休谟这里所说的同情实质上是一种先天的心理机制。
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除了把同情看作一种心理机制之外,还增加了一种常规的用法,同情“其本质是一种与他人的同胞感(fellow-feeling with others),或者毋宁说是作为我们人的本性的‘人性’或‘人道’(humanity)”[2]11。这里的同情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怜悯。
休谟在论述道德哲学时是以其知识论为基础的。休谟首先从知觉的原始发生和分类上对道德感进行分析。休谟在知识论中首先确立的一个基本概念就是知觉,并由此衍生出观念和印象等其他概念。休谟认为道德源自情感,而情感是从对原始感觉印象的反省中得出的。当然,并非所有感觉印象都能产生道德情感,像滋味、声音、颜色等感觉只从各方面传达事物的形象,与道德并无直接关系。在休谟看来,能对道德情感的发生起作用的只有苦和乐的感觉,而且这种苦乐与单纯肉体的苦乐也不相同,它们是一些特殊的痛苦或快乐。其特殊性就在于当我们对某种行为或品格进行观察时能很快获得对其善或恶的苦乐情感。
休谟对同情的发生机制作了详细的描述。个体的情感是不能直接出现在另一个体心灵中的,但是可以借助情感的外在表现或产生这些情感的原因在自己心中形成同样的情感。观察者在看到别人的语言、声音、面部表情等外在表现时就会联想到引发这些现象的最原始的情感,由此产生了关于这个情感的生动的观念,并且转变成同样的情感。如果观察者能看到引起某种情感的原因,也会转变成同样的情感。可见,同情只是人性自身一种潜在的心理倾向,只有借助心理联想才可以产生同情。休谟关于同情的作用机制的说明是与其知识论中的观念联想理论一致的,只不过心理联想涉及的对象不同而已。知识论中心理联想的对象是不同知觉之间的关系,而同情产生的过程中心理联想的对象是不同心灵情感状态的关系。正是因为人人都具有同情之心,一个人的情感才可以转化成他人的情感甚至是一切人的同感,人类在某些道德问题上的价值取向才可以趋于基本一致。休谟强调:“正是那个同情原则才使我们脱出了自我的圈子,使我们对他人的性格感到一种快乐或不快。”[3]621可见,休谟主要是从自己的经验论立场来证实同情之存在的。
同情是休谟伦理学的第一原则,因为休谟关于伦理学一些关键问题的解决都是奠基在同情原则这一基石之上的。正是由于人人皆有同情之心,仁慈这个普遍的道德原则才能得以最终认可,而仁慈这种普遍的不计个人私利的爱是由同情引起的。仁慈的对立面就是自私自爱。休谟的同情伦理学全面系统地批判了以霍布斯为代表的绝对利己主义,在当时的人性是自私还是仁慈的争论中旗帜鲜明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第一,道德区别主要源于情感。
十七八世纪,理性与感性的关系问题成为西方哲学领域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理性主义者认为人们的行为是受理性驱使的,善恶之区分也是来自理性判断。休谟则认为人们是通过某个行为表达赞许或谴责之情感来进行善恶判断的,而“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3]498。理性的功能只是在人们确定目标后来帮助寻找最佳方法。“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感情。”[3]497-498
既然理性不能成为人们行为的动力,那么引发人们行动的究竟是什么因素呢?在休谟看来,只有人们的欲望和爱好才能引发人们的行动。人性中普遍存在趋乐避苦的倾向,而人的苦和乐是由趣味引起的,趣味不仅是人行动的动力,而且也是欲望和意志之源。理性引导我们发现隐蔽和未知的东西;趣味则在一切条件和关系呈现在我们面前后,使我们在内心形成产生一种赞许或谴责之道德感,这才是我们对善恶判断之源。休谟“将德性界定为凡是给予旁观者以快乐的赞许情感的心理活动或品质,而恶行则相反”[2]141。善恶并非某种行为或品质与某种理性规则一致与否之判断。“恶和德可以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依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3]509
休谟在理性与情感关系问题上前后的观点并不一致。在《人性论》中,休谟认为“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3]453。然而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则基本上肯定了理性在道德判断中起到的辅助作用。
第二,同情是德性确立之基础。
同情是一种先天的心理机制,仁慈等德性又是由同情产生的。由同情产生德性的过程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过程,因而这些德性如博爱、仁厚、温和、公道等也是自然而然受到人们赞许的,休谟将这些德性称为“自然之德”,不需要人为设计。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人为之德”,正义是人为之德的核心。休谟又将人们对正义的道德性的感觉看作是自然的,而道德感本身是自然的,因此,无论是“自然之德”还是“人为之德”,最终都源于同情这种心理机制。仁慈之对立面是自私自爱,霍布斯认为,“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3]625。霍布斯学说的人性论基础是自爱论。休谟反对霍布斯的自爱论,他认为自爱虽然也是人的本性,但是人性中真正起主要作用、体现人生价值的是仁慈,提出了以仁慈为核心的利他主义理论。
既然人人都有趋善避恶的倾向,按照苦乐原则行事,那么在人类本性自私的前提下,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如何才能获得人们共同的赞许呢?在休谟看来,“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它的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3]352。正是由于人人都具有同情这种心理机制,我们才有可能接受别人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观点。我们赞许别人的行为形成的观念“通过同情来影响我们,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种快乐”[3]623。休谟不仅把同情看作道德产生的根源,而且也把它看作感情传递的途径,以此来保障情感传递之后的客观性问题。
第三,同情是道德动机的直接诱因。
人在原始感情的驱使下去追求能带来快乐的对象,当这些愿望得到满足之后就会得到快乐。当原始感情将某些对象当作幸福和快乐去追求,次生的感情也就将那些对象作为幸福的组成部分来追求。根据这个原理,自爱并不是原始的情感,因为如果在自爱之先没有其他欲望存在,它是不能发挥作用的。而仁慈与自爱不同,它是一种原始的情感。仁慈经同情产生,人由于天生的气质和结构就有对他人幸福和利益的渴望。借助这种情感,一个人就可能把别人的利益看作自己的利益,去追求别人的幸福快乐。“当任何善良的动机或原则是人性中共同具有的时候,一个感到心中缺乏那个动机的人会因此而憎恨自己,并且虽然没有那种动机,而也可以由于义务感去作那种行为。”[3]519义务动机虽然并不是非常高尚,但其引发的利他行为在客观效果上仍是符合他人利益的,也是应该受到赞许的行为。
第四,同情是道德判断客观性的基本原则。
休谟认为伦理学是一门经验科学,道德判断借助于经验和观察,我们必须先知道一切相关的对象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接着出现的判断中不再出现任何新的事实和关系,因此,在道德判断中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感觉而不是理性。
既然道德判断源于情感,但是众所周知情感的个体差异性很大,缺乏可公度性。休谟要论证伦理学是一门科学首先要解决其客观性和普遍性,休谟再次利用同情来解决了这个关键问题。“能够解释我们在道德判断上达成同意的惟一的心理动力是同情的动力。”[4]122通过同情这种心理机制,情感可以在传递过程中产生情感共鸣。原本是某个个体的情感经由同情这种心理机制的传递便具有了客观性。但是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不同个体之间传递的情感存在着个体差异。休谟认为这种差异主要是与人们的心理联想能力不同而造成的,而人们的心理联想能力的不同又是由个体的经验与经历不同造成的。“明智的旁观者”(judicious spectator)能够使情感在不同个体之间传递后仍然存在客观性。“我们拥有一种明智的旁观者的见解是人类生活的核心特征。”[4]114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参考“明智的旁观者”的道德判断,经过不同个体之间的传递,人们在同一个道德事件上的道德判断就会逐渐趋于一致。
“同情”一词逐渐成为18世纪西方伦理学领域非常流行的概念,由此形成一种新的伦理学体系,即“同情伦理学”。“同情伦理学”经亚当·斯密(Adam Smith)、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以及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er)等人的发展逐步成为比较完备的伦理学理论。
休谟提出的“同情”原则是对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重大贡献。它在不破坏道德情感基础的前提下,论证了“同情伦理学”的客观性与普遍性。休谟试图与系统的观念联想理论相联系,多处使用了心理描述的方法来说明同情发生的心理机制。休谟最先尝试将同情作为一种心理机制引入伦理学,并作为道德情感主义合理性的主要论据。当然,如果用现代心理学的观点来评判的话,休谟对同情的分析还存在一定的直觉主义色彩,缺少科学的论据作支撑。休谟把同情看成是对感觉印象反省出来的结果,没有看到情感的特殊规定性。休谟用因果关系来解释同情机制发生的过程,只看到了情感的诱发过程,而没有看到情感发生过程的复杂性和客观性,仅仅用因果关系来说明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未免有些牵强。休谟虽然引入了“明智的旁观者”的概念,但是仍然不能充分证明道德判断的客观性。
休谟的同情伦理学虽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对后世伦理学的发展尤其是情感主义伦理学影响深远。西方女性主义伦理学家诺丁斯(Nel Noddings)在吉利根(Carol Gilligan)等人思想的基础上全面构建了关怀伦理学,提出了关怀方与被关怀方的概念,把关怀放在关系中来理解,认为关系是存在的基础,关怀是道德的基础。从诺丁斯对关怀方心理过程的分析来看,关怀仍属于移情的范畴。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不少批评和指责,现代西方情感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认为,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要想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全面引进移情的概念,将关怀伦理学发展成一种更全面的理论。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在“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下,现代社会的发展目标就是实现道德化的社会生活。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人们的道德情感逐渐淡化,功利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的传播扭曲了人们的价值观,在遇到关乎自身利益选择的时候,更多的人选择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别人的利益,助人为乐的美德逐渐被舍弃。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追求越来越世俗化,很少有人再去谈理想。为了满足更高的物质需求,非道德现象、不道德现象、反道德现象日益普遍化,甚至不少人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的道路。道德在维护公序良俗、正常社会秩序方面的约束力日渐式微。然而,现实生活中仅靠理性化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并不能阻止罪恶的滋生与蔓延,因此现代心理学、伦理学中道德心理问题备受关注。人们普遍意识到在道德活动中要注重培养主体善于体察、了解他人心理活动及情感的能力,因为这是增进人与人之间相互了解、加强沟通的有效手段。就这一点而言,休谟的同情理论早就明确地表述了这个思想。现代心理学家马丁·L·霍夫曼(Martin L.Hoffman)等人关于移情的研究就是休谟同情伦理学的延续,移情非常接近当年休谟所说的“同情”,他们用现代科学的研究成果印证了休谟当年天才的设想。
霍夫曼经过多年的研究得出结论:“有更多的理由把移情的道德视为普遍的,而不是非普遍的。移情的道德应该促进亲社会行为。”[5]25通过移情能力的培养,有助于个体心理健康和道德的良好发展,个体移情能力越高,越有助于亲社会行为的发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要有理性化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更需要公民主体的道德自觉,而主体的道德情感体验对于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休谟和霍夫曼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移情是普遍亲社会行为的一个上佳筹码,国家应该通过法制建设来规范人们在文明社会中的交往,同时也应该加强道德社会化建设,促进个体对社会中他人的移情以及对关爱、公正原则的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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