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丽英
(石家庄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5)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无疑是维系帝国生存最基本的国家制度。臧知非先生《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①臧知非先生著《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出版。就是从历史研究的大视野,对秦汉时期土地、田税、算赋、更赋等进行深入研究的力作。是著入选2017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经过了同行专家严格的评审,代表了当前学术研究领域的前沿水平。全书共47.5万字,分作8章。通读全书,略作几点归纳和探讨。
首先,历史问题的宏大理论思考。笔者对于秦汉史的些许探讨主要限于社会史和法律史,对于制度史的研究从来都是“高山仰止”。尤记得十几年前笔者在读博士期间,拜读过田昌五和臧知非先生合著的《周秦社会结构研究》②田昌五和臧知非先生合著《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对两位先生历史宏大理论问题的探讨非常佩服。我们知道只有史学积淀深厚的史学家,才能把握土地制度、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君主专制政体等制度性问题。而这本书是作者在30余年研究基础上累积而成的,从战国授田制度的普遍化、秦朝授田制度的统一、汉代授田及其私有化,纵向考察帝制形成前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生成、演变和发展脉胳,其宏大的理论思考及学术价值不言而喻。值得注意的是,是著不是就理论而谈理论,是在实证基础之上得出的制度性历史发展规律。近几十年来出土的简牍材料,诸如云梦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江苏凤凰山汉墓木牍、长沙走马楼吴简等都有运用。作者对新资料的应用,不仅使早年《周秦社会结构研究》中的逻辑判断得到进一步充实,还让读者深化了对国家力量在农民历史命运变迁中的作用的系统认知,推进了中国历史的规律性认识。
其次,以点串线的研究方法。豆瓣网上有名为King-牧之的评论文章《〈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读书报告》,该报告认为臧先生的这本著作以点串线,以细小的问题为切入点,“这种做法固然巧妙,但是很难有所突破,而且著述中也没有提出自己的成体系的概念”[1]。King-牧之先生的这个观点是将臧知非先生的著作与张金光先生《秦制研究》相比较而得出的。笔者认为,不同时代、不同个体的史学家研究问题的背景、思路不同,其行文风格和得出结论的方式也不同,没有孰优孰劣的可比较性。另外,学术著作毕竟不是教科书,也不需要面面俱到、刻意照顾体系的完整。以点串线的研究方法反而有利于对研究问题的深度挖掘。比如该著第四章的主要观点以《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发表在《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第五章主要观点经充实后,以《“算赋”生成与汉代徭役货币化》的题名发表在《历史研究》2017年第4期。第八章《什伍缘起、居民身份与民居空间》,起底有几篇文章,如《先秦什伍乡里制度试探》,发表在《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闾左”新证——以秦汉基层社会结构为中心》,发表在《史学集刊》2012年第2期;《说“市井”——兼谈东周秦汉的城市空间结构与社会秩序》,发表在《河北学刊》2013年第1期。等等。毫无疑问,这本著作的学术价值与对“点”的深入探索密切相关。
再次,长时段的眼光考察制度问题。笔者从入史学研究之门开始,就将自己局限在秦汉史断代研究中,未敢越过秦汉社会这一时段。《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这本书,尽管也名为秦汉,但对于田赋制度的研究,不仅追本溯源至西周、春秋战国的井田制、授田制,还与西晋占田制、北魏隋唐均田制、唐代两税法等后代田赋制度相结合考虑。可能出于著述的整体性设计,纵向考察土地赋役制度的章节以附论的形式陈于书后,即《余论:土地、赋役与农民历史命运》。余论明确指出秦汉是土地国有的法典化时期,又是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的转化时期。尽管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并存,但国有土地在数量上居于主导地位。西晋及后世的课田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汉代百亩授田、按顷、按户征收田税的翻版。这些结论无疑对认识古代中国的土地赋役制度都有重要的意义。
不过,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对于简牍材料的理解,笔者认为或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安徽天长汉墓木牍《算簿》中“集八月事算二万九复算二千卌五”,“集九月事算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复算二千六十五”[2]记录的是东阳县八月、九月“事算”“复算”的总数。作者认为此处的“事算”即“算事”,“算”是计算、核实、确定的意思,是“按照事的标准统计人数”[3]303。基于对“事”“算”关系的理解,作者释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简中的结句简,如“凡口五事四 算三事二”为“家有五口,能够服役四人,确认服役三人,实际应役二人”[4]。事实上,关于天长汉墓《算簿》,学界认识并不一致。杨振红先生训此处“事”为“服事”之意,是一个动词,“事算”“复算”是语法结构相同的一组词。“复算”是免除“算”义务的口数,“事算”是实际服“算”义务的口数。[5]《诗·周颂·噫嘻》有“亦服尔耕,十千维耦”,郑玄笺曰:“服,事也。”笔者更倾向于杨振红先生的解释。“凡口五事四 算三事二”,理解为家有五口人,已完成四人的口钱;家有三算,已完成二算的义务。这里的“算”是国家计征赋税和徭役的单位。当然,“算”“事”的关系相当复杂,王子今、于振波、张荣强、孟彦弘、袁延胜等各位先生也都有不同的看法,此不一一列举,希望随着简牍材料的不断公布,我们能推进这个问题的认识。
参考文献:
[1]King-牧之.《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读书报告》[EB/OL].(2017-11-15)[2018-01-24].https://book.douban.com/review/8924757/.
[2]纪春华,乔国荣,王震,等.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J].文物,2006(11):4-21.
[3]臧知非.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
[4]臧知非.“算赋”生成与汉代徭役货币化 [J].历史研究,2017,(4):28-43.
[5]杨振红.从出土“算”、“事”简看两汉三国吴时期的赋役结构[J].中华文史论丛,2011,(1):3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