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产权范畴与马克思产权范畴的比较
——基于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视角

2018-04-02 13:43:31黄文义
三明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范畴所有制产权

黄文义

(三明学院 经济学院,福建 三明 365004)

自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党中央更是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突出位置[1](P4-1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却不容乐观,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作近似量化指标考察可知,从2006年到2016年,我国每年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2008年是96.4万件,到2012年增加到140.3万件,五年间增加了45.5%,到2016年已经进一步增加到177.1万件,五年间又增加了26.2%。①不断增加的劳动争议案件表明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并不十分和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何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看似平等,实则资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通常居于强势地位,在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2](P151-154)为什么劳动者在权利明晰情况下,权利实现仍不尽人意?为什么劳动力市场上拖欠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正是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建立,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我国劳动关系也已发生质的变化,劳动雇佣关系在我国劳动关系中比重越来越大。[3](P99-102)而劳动雇佣关系在本质上却内在地包含了劳动双方利益的冲突,使得我国的劳动关系更多地呈现出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特点。因而,在劳动力市场上,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整个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始终是以独立产权主体出现,与企业作为另一方产权主体在法律上拥有平等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双方所拥有的法属权利已然明晰。但当双方权利出现冲突的时候,最终往往是以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而结束。之所以在权责明晰情况下仍会出现企业对职工的“侵权”现象,其根本原因就是双方在经济关系中拥有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要理解这深层次原因就需要对产权范畴有个清晰科学的界定,不同产权理论对此有不同理解。西方产权理论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传入中国并迅速为许多人所接受,用以指导中国的企业改革和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却也带来了更多问题,这是其理论本身局限性决定的。而最终能够指导我国建立起和谐劳动关系的只能是马克思产权理论[4](P29-35),要知道个中缘由,就需要对产权范畴进行理论溯源,探究科学的产权范畴界定。通过对两种产权理论中产权范畴的比较分析并由此得到启示,有助于理解我国在转型期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劳弱资强”局面,从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言献策,具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西方产权理论对产权范畴界定

西方产权理论主要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H.科斯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并在七八十年代由奥利弗·E.威廉姆森、乔治·J.斯蒂格勒、阿曼·A.阿尔钦、哈罗德·德姆塞茨以及张五常等人丰富发展之后形成,也称新制度经济学。之后,西方产权理论所重点关注的企业产权问题又有了新发展。从 20世纪80年代起由Grossman和Hart(1986)以及Hart和Moore共同提出的“所有权-控制权”理论(简称GHM理论)就已经开始关注企业权力来源问题,并由Rajan和Zingales于1998年提出关于企业权力更为通用的ACCESS理论,杨继国将其翻译为“进入权”理论。[5](P73-77)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范畴

罗纳德·H.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被公认为西方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文章中心思想也被乔治·J.斯蒂格勒在1966年概括为“科斯定理”。这一理论的核心是关注产权界定在市场交易和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但何为产权,科斯虽然作为西方产权理论的奠基人,并没有在其著作和文章中明确给出相应的概念范畴。词源上,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产权表述普遍使用“rights”,即“权利”。在1994年5月10日接受高小勇采访时,科斯对产权作了一番阐述。在他看来,把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概念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区别开来是难以理解,“就我看来, 产权是指一种权利”[6](P135)。可见,科斯认为产权就是产权主体所拥有的一组权利,只要法律上界定清晰,你就拥有了某种产权,因此并无所谓经济学上和法学上的产权之分。

科斯之后,他的继承人发展了产权理论并开始对产权范畴作出界定。哈德罗·德姆塞茨是较早对产权给出明确概念范畴的经济学家。他在1967年论文《关于产权的理论》中对其进行定义,他明确提出产权就是权利,包括权利受益和受损两个维度。[7](P71)阿曼·A.阿尔钦在其论文《产权:一个经典注释》中,开篇就指出,产权是由社会强制力保证的使用某种经济物品的权利,在私有产权界定清晰情况下,它可以与其他相类似权利相交换。[7](P121)可以看到,阿尔钦已经涉及了产权可交换性的市场特征。埃瑞克·G.菲吕博腾与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在1972年合著的文章 《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中,对产权所下的定义:产权是由人们对物的拥有并由此产生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是双方以及社会所认可的。[7](P148)在他们看来,产权是一种界定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的相互关系,而且“罗马法、普通法、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现行的法律和经济研究基本上同意这一产权定义”[7](P170)。 在具体研究产权范畴时,他们认为在外在条件不变时,物品之间交换的价值依据在于物品背后所包含的权利束,某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分为私人所有和国家所有,从而形成不同的产权形式和产权性质。[7](P149)因此,在他们看来,产权就是一种资产的所有权,它包含的范畴就是权利束。张五常基本上就是延续了他们的观点,则将产权定义为一束权利。

尽管这些新制度经济学的权威们同出科斯,但他们对产权概念范畴的界定却不尽相同,阿尔钦的产权是“选择的权利”,德姆塞茨的产权是“工具”,张五常的产权是“权利束”。但不管怎样,他们总是把产权范畴界定为权利束,在他们看来,产权无非就是产权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

(二)进入权理论对产权的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家关注重点是企业而非个人产权,企业产权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又有了新发展:GHM理论关注企业权力的来源问题,该理论认为,企业中权力来源于对紧要资源的控制力,由于专有物质资产是紧要资源,故拥有物质资产便拥有权力。[8][(P691-719),[9](P1119-1158)该理论关注的是传统产权理论意义上的企业所有权,但它却无法解释有时企业控制权会被非所有者的关键人员所掌握以及企业控制权有时又被分配给与企业毫不相干的第三方这样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Rajan和Zingales从1998年开始提出一种关于企业权力更为通用的理论,即“进入权”理论。

Rajan和Zingales认为进入权是处理企业关键资源的能力,不同企业拥有的关键资源不甚相同,有可能是某一台机器,或者某种思想,或者某个人,那么相对应的进入权就是操作这台机器的能力,或者理解这个思想细节的能力,或者与这个关键人才保持密切联系的能力。[10](P387-432)国内也有学者定义了进入权,有些在定义时突出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他们认为可以把进入权理解为企业专用的人力资本,表现为对物质资产或其他人力资本起作用的能力。[11](P86-92),[12](P80-87)还有些学者则进行具体化,认为进入权就是代理人被委托人赋予对企业中关键资源的接触机会,使代理人对关键资源作专用性的人力资本投资,这种专用性人力资本可以使企业关键资源发挥更好效能。[13](P545-549),[14](P91-97)

进入权理论认为,除了传统产权理论认为的企业所有权是企业权力的来源之外,还存在另一个权力来源,即拥有进入权。从产权范畴角度看,传统企业产权理论强调对企业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对企业产权的重要作用,而进入权理论则强调与拥有某种资源相匹配的权力在企业产权中的重要作用,这种权力可以来源于资本、专有资产以及专利发明等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资源。进入权理论从传统企业产权理论的矛盾切入,提出与“所有权”相对立的“进入权”,虽然已经注意到了产权范畴中的另一个“权力”维度,但它并未意识到进入权即“权力”并非与产权对立的理论,而是产权范畴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没有明确提出科学的产权范畴应该包括权利和权力两个维度。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中的产权范畴

早于科斯近百年时间,马克思就已经提出了产权理论,这在西方学者中也已得到认可。美国得克萨斯A&M大学教授S.平乔维奇认为“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15](P240),新制度经济学家D·诺思也承认马克思的分析框架因为包含了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等因素,所以比新古典分析框架更有优势。[16](P68)

(一)马克思著作中的产权范畴

马克思并没有在其著作中明确提出“产权”概念,就词源上看,德文中马克思用“Eingentum”或“Einentum recant”来表述“财产关系”,而在中文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我们并未将这两个词译成财产权或产权,而是以“所有制”代之,这是我国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学者在深刻领会马克思理论精髓的前提下做出的正确抉择。

从词源考证可知,马克思对产权的研究总是寄于所有制研究之中,基于所有制基础的生产关系是马克思研究的重点。那么,所有制与产权究竟是何关系?在马克思这里,财产关系、法权关系和所有权等都有表达产权的含义,但财产关系是更为一般的范畴,而法权关系则包括产权关系,所有权只是产权具体权能中的一种。马克思通过研究经济学中的生产关系和法学中的财产关系之后,他发现,“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17](P8-9), 也就是说法学范畴的产权并不等同于经济学范畴的产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18](P103)具体到产权与所有制的关系,产权是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范畴,而所有制是关于生产资料归属的经济范畴。所有制体现人们在生产资料方面结成的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如果将所有制看成是经济学上的“产权”,那么法学上的产权只不过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是“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19](P608)。因此,在马克思这里,产权不过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所有制才是他研究的重点,可以说,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就是其所有制理论,他是从所有制角度讨论法律上产权的问题。

在马克思著作中,他重点考察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财产关系,故而马克思的产权范畴内在地决定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所有制关系,而后者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则表现为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绝对所有权,并通过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政府以及监狱等统治工具予以保障。因此,资本主义最初的产权形态就表现为所有权,且表现为两种完全不对等的相对立而存在的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两大阶级中,资产阶级几乎控制着所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劳动者除了对自身劳动力拥有所有权之外就别无他物,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资本的公式中,活劳动对于原料,工具和劳动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资料,都是从否定的意义上,即把这一切都当作非财产来发生的关系。”[20](P500)可见马克思的“产权”范畴内在地包含了一定所有制关系下的阶级对抗关系,而阶级对抗关系总是以“权力”的不对等关系表现出来。

(二)马克思主义者的产权范畴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创立了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的关于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理论,但他并没有明确提出产权的概念范畴,因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在阐释马克思产权理论时,都试图对产权范畴进行界定,他们不同角度的研究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产权理论。

首先,对产权范畴是否具有法学和经济学之分不同学者持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产权既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法学概念。[21](P57-80)但是更多学者则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产权经济内容的理论即所有制理论,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而产权法律形式的理论即产权理论,是财产归谁所有的法律制度,两者是互相区别的。在财产关系中,经济内容的所有制是关键,而法律形式的产权则属于附属地位。[22](P134-135),[23](P43-46),[24](P57-63)此外,还有学者虽承认产权不等于法权,但将两者统一于产权范畴,认为产权具有经济属性和法权属性,两者缺一不可,且后者以前者为基础。[25](P27-30),[26](P21-25)

其次,对产权的具体概念范畴作出界定。有些学者从广义所有权来界定产权,认为产权,即财产权利,就是广义所有权,权利作为上层建筑,其实现形式的改变并不等于经济基础本身的改变。具体讲,国有产权是否为公有性质不在于它是否采取国家所有,而要视其权利运动是否真正为社会利益服务。[27](P27-31),[28](P3-11)还有学者,在定义产权范畴时已经暗含了法权属性上的权利和经济属性上的权力两个方面,他们认为产权必须依托在某种对象物上才能存在,其对象物就是财产,并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29](P4)

马克思主义学者立足于马克思所有制理论,析出马克思产权理论,他们大多数人在分析产权范畴时都注意到了产权范畴的法学和经济学之分,也意识到了产权具有经济属性和法权属性这两个子范畴。这与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一脉相承,正是马克思产权理论中的产权范畴,即科学完整的产权范畴应该包括两个维度:一个法权属性上的权利,另一个是经济属性上的权力。产权是权利和权力的矛盾统一体,权利对抗的解决以及权利本身能够实现的程度,都取决于权利背后的权力。

三、不同产权范畴比较及其对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启示

(一)两种不同产权范畴的比较

产权理论虽然是由科斯首先提出来的,但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的所有制理论实际上也是一种产权理论,只不过马克思为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而重点关注经济关系中的财产对抗关系,对于表象上的法属财产权关系只是在必要时候提及,故而没有明确提出产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对产权范畴的界定大相径庭主要源于它们不同的阶级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质规定性上的差异,这是最核心、最显著的差别;二是表象表述上的差异,这是本质规定性上差异的反映和表现形式。

在本质规定性上,西方产权理论关注的是企业产权,它将产权界定为权利束暗含的理论前提是各个企业之间不仅在法律上拥有明晰的权利,而且在经济关系上拥有相对平等的权力对等关系。由于其理论的出发点是保护企业产权不受侵害,如果强调不同企业之间实际存在的不对等权力关系,势必会造成其本身理论逻辑的混乱,也无法支撑其所宣扬的市场经济中私有产权的优越性,从根本上看,西方产权理论仍然是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而马克思产权理论关注的重点并不是具体产权形态,而是所有制层面的产权类型,它突出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不同产权主体在经济关系中的对抗关系,为的就是揭示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被剥削的秘密。因此,它强调的是在产权范畴中权力对比关系对不同产权主体权利实现的决定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18](P272)当资本家和工人的产权出现冲突时,产权背后阶级力量对比所决定的经济地位差别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它会最终明晰两者各自的产权界区。[30](P13-16)

本质差异决定了表象表述上的差异。西方产权理论仅仅将产权范畴界定为权利束,虽然“进入权”理论已经注意到了权力在企业产权中的重要性,但并未将其纳入产权范畴。马克思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权利和权力的矛盾统一体,同一主体产权中,权力是权利的保障,不同产权主体之间 “侵权”总是表现为权力对权利的胜利。因此,产权中的权力应该受到监督和约束,或提升弱势一方产权主体的“权力”,使权利与权力匹配。现实中,可通过法律保护等措施提高弱势群体的权力,以保障其权利,也可通过弱势产权主体有意识结成一个组织群体,通过强调集体产权来提升权力,从而保障群体中个人权利。这正是科学的产权范畴对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所应有的启示。

(二)对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启示

马克思产权范畴认为产权中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权力的对等关系,因此要保护弱势一方产权主体权利不受侵犯,就要增强其权力,使权力与权利相匹配。我国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就是普通职工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主要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职工与企业主在经济上拥有不对等的权力关系。权力作为一种对权利进行权衡、协调和确认的支配力量,受制于人和物两个因素,其中人就是产权主体,物就是产权主体所拥有的资源。[30](P18-32)显然,我国现有劳动关系中,资本所有者无论是自身素质还是拥有资源都远远超过普通劳动者,这就决定了双方在经济上极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也就决定了劳动关系中普通职工的权利会受到侵犯。因此,要改变我国现有劳动力市场上劳弱资强的局面,最重要就是确立劳动力产权,增强劳动者在经济上的权力要素。

如何在不改变生产资料分配现状的条件下增强劳动者的经济权力?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资本所有者也早已是法律上承认的产权主体,依靠国家公权力来强制改变现有资源分配显然不现实,只能从改变制约劳动者权力的两个要素出发。首先,人的因素。在我国有三个原因导致劳动者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一是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局面削弱了劳动力产权的博弈能力;二是劳动者实际上的组织程度不高弱化了他们在产权博弈中的谈判能力;三是劳动者整体素质不高使得他们在企业产权博弈中难以提升自身的权力级数。其次,物的因素。从劳动者角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与既有资本所有者相当的资本要素禀赋,但对于其他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要素,例如知识、技术、管理才能等,劳动者却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来获得,形成专用性人力资本,从而形成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进入权”。从企业角度,国家要促进企业权力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其实质就是增强企业权力的人民性与民主性,具体就是要真正实现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推行集体协商制度。

综上分析,要改变现有劳动力市场劳弱资强的局面,增强劳动者经济权力,使其权利拥有自我保障机制。减少劳动关系中“侵权”现象发生,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要从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扩大就业渠道,政府尤其要鼓励自主创业,从根本上改变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局面,提升劳动力产权的博弈能力。第二,增加劳动力的可加性,也就是要大力发展工会组织,提高劳动者组织程度,形成劳动者“集体权力”,增强劳动者在产权博弈中的谈判能力。第三,通过普及高等教育以及推行不间断培训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他们在产权博弈中的能力。结合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培养专用型人才,结合产业转型升级改变现有劳动力结构,促使劳动力市场中多些企业家、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第四,政府要引导和督促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切实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降低资本的相对稀缺性,提高劳动者地位。

总之,马克思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权利和权力的矛盾统一体,比之西方产权理论中仅将产权范畴界定为权利束更能揭示产权的科学范畴。产权范畴中,法权属性上权利的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产权主体之间在经济关系上的权力对等关系,要保护弱势产权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就要提升其权力。在我国现有劳动关系中,资本所有者无论从自身素质还是拥有资源方面都远远超过劳动者,这两个因素决定了劳资之间极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因此,要改变这种局面,减少普通职工被“侵权”现象,从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关键要增强劳动者的经济权力,形成劳动力产权中权利的自我保障机制。

注释:

① 数据来源:2008年度到2016年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历年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据如下:2008年为96.4万件,2009年为87.5万件,2010年为128.7万件,2011年为131.5万件,2012年为140.3万件,2013年为149.7万件,2014年为155.9万件,2015年为172.1万件,2016年为177.1万件。可见是逐年增加,而且增幅较大,但增速开始放缓,说明十八大过后,由于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又开始趋于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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