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誉
(《史志学刊》编辑部,太原030012)
地方志法治化是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地方志从一项工作向一项事业转型升级,制定法律效力位阶更高的《史志法》就成为未来地方志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尤其是2018年5月18日、6月13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先后两次举办“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论坛——《地方志工作条例》颁行12周年座谈会”[1]李培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志 加快史志立法.中国新闻网,2018-5-1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立法研讨会”[2]刘淑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立法研讨会暨“南岳衡山杯”首届全国地方志系统优秀论文交流座谈会在长沙召开.中国方志网,2018-6-14.,全面推进依法治志,加快地方志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3]冀祥德.同心协力 加快立法 为中国强起来盛世修志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在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论坛上的总结讲话.中国方志网,2018-5-23.。系统梳理近40年来地方志法治化进程所取得的成就及该领域研究成果尤为必要,可以从中总结经验、探寻规律,为下一步《史志法》立法可行性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有益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毛泽东、周恩来、董必武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积极倡导编修方志,在中国地方史志协会组织发动下,全国多地自发地开展地方志编写。国家层面颁布了多个政策性意见、纲领加以指导。1958年,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地方志小组起草了《关于新修方志的几点意见》,1961年,地方志小组制定的《关于新修方志提纲(草案)》出台,1963年,中宣部转发了《关于编写地方志工作的几点意见》,这些文件都是对方志编修业务操作及地方志工作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是早期对方志编修制度化建设的有益探索。由于没有出台正式法律法规,上述文件行政效力偏弱,这届修志是在指导思想不明确、机构不健全、经费无保障、队伍不齐整的不利条件下展开的,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最终于“文革”期间被迫中断。
地方志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始于改革开放后,大致经历了地方志编修制度化、地方志工作法制化、地方志事业法治化三个阶段。
1.早期规定的出台。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回到正轨,首轮修志也于此时启动。地方志工作通过行政手段加以推动的力度进一步加大。1983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恢复建制。1985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经国务院批准成为一个独立机构,其主要职能就包含“负责拟定编修新地方志和整理旧志的规划,制定新编地方志的工作条例”。同年,中指组讨论通过《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成为新方志史上首个具有规范文件性质的规定。1995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任国务委员、中国社科院院长、中指组组长李铁映同志在会议发言中明确指出:“要根据当前修志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把制定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为了使今后全国修志工作法制化、制度化,有必要在总结本届修志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条例性文件,报请国务院审批,颁发各地参照执行。”[1]李铁映同志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上的书面讲话.中国地方志,1995,(5).1996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鹏在接见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代表时指出:“编修地方志要制定章程或规定,以便使工作有章可循。”在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地方志工作制度化问题的高度关注下,建章立制工作被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上日程。
1998年,根据国务院此前《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精神,中指组通过了《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两版规定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首次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对地方志书编纂规范做出明确具体规定,为首届修志提供了原则性遵循。地方志编修由此走上制度化道路,成为地方志法治化建设的开端。
2.研究成果述要。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地方志领域有关地方志编修制度化、法制化研究相当冷门。至迟于90年代初才有修志工作者、学者开始关注修志立法。虽未有专文撰述,但在涉及该问题的发文中已透漏出了关于修志立法较为成熟的观点。
《努力提高修志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2]袁培钢.努力提高修志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中国地方志,1995,(3).一文较早提出了应用国家法规规范全国修志工作,建议在总结多年修志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中国地方志工作条例》,把修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修志人员的责任。
《前进的历程 光辉的事业——第二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成就纪实》[3]编辑部.前进的历程 光辉的事业——第二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成就纪实.中国地方志,2002,(1).总结了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期间李鹏、李铁映、郁文等领导同志关于地方志工作要制定章程和规定,使之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指示,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中指组发布的规定及各地制定的工作细则和文件,共同推动了我国地方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为方志事业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1.产生的背景。作为一项浩大的长期延续的文化系统工程,志书所要记载的门类包罗万象,须由政府牵头,多部门多单位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对修志工作采取宏观统筹和规范科学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统筹管理的前提则是有权威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显然缺乏必要的行政权威性,其对修志工作的规定仅限于地方志系统内部,对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则不具有制约作用。且首轮修志期间,“人治”的影响还没有被彻底摆脱,很多地方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来指挥修志工作,领导重视得多,修志工作就搞得好,反之,则一直处于边缘化状态。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地方志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一部分理应适应经济基础的变革,走法制化道路。
进入21世纪,二轮修志全面启动,修志工作中逐渐暴露出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突出问题,亟需法律进行规范调整,呼吁出台一部全国性修志法律的声音日渐高涨。2003年,四川省率先颁布《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极大促进了中指组的立法进程。
2.研究成果述要。此一阶段学术成果大多着眼于探讨修志立法的理论、现实依据,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就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提议。《浅谈修志立法的必要性》[1]黄淑贤.浅谈修志立法的必要性.广西地方志,2003,(2).一文围绕为二轮修志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规范日常修志工作,提出了建立修志法的必要性,鉴于志书官方著述的性质,确立修志法能保证修志工作有序规范进行,也能对志书质量更有保证。《读〈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毛卫国.读《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地方志,2005,(1).肯定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第一部地方志工作法规具有的重大意义,分析其具有的特殊价值在于:首次从地方法规的角度明确了社会各级各有关单位在地方志工作中的地位;并对地方志、地方志工作做了较为科学的定义。《浅议方志管理与立法》[3]李明.浅议方志管理与立法.江苏地方志,2005,(5).归纳了历史上方志管理历经的三个时期,提出方志立法是方志管理的高级形态,当时虽有暂行规定及暂行条例行世,但其法律效力及影响力仍难以适应现在修志实践所需,新修方志工程浩大,故亟需出台一部全国性的经人大立法颁布的地方志法案。《依法修志是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4]陈华.依法修志是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江苏地方志,2005,(5).一文从过去“人治”主导下修志工作的负面现象论证了通过立法保证修志工作有序规范进行的必要性;从修志而产生的主客体的特殊性来论证修订修志法解决修志工作中出现纠纷的紧迫性;并从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需要的角度分析了修志立法的必要性。《修志立法刍议》[5]吴献中.修志立法刍议.江苏地方志,2005,(6).总结了历代颁诏修志的传统,以及民国时期的相关法规颁布实施,但回顾社会主义新时期发现新方志立法明显滞后,以致带来诸多与方志发展要求极不适应的问题,根本原因还是缺乏制度化、法制化保障。作者认为修志立法实践应遵循“先点后面、先中间后两头、先粗后细”原则,并对修志法基本条款的涵盖范围予以界定。《地方志工作立法刍议》[6]林小静.地方志工作立法刍议.广西地方志,2005,(6).将新世纪以来地方志工作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归因于缺乏法制保障。地方志立法是应运之举,具体体现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增强文化竞争力三个方面。立法不仅解决地方志工作获得法的保障问题,而且解决地方志走向社会、在高校设置方志学专科和课程等问题,使方志事业为人所知、有人继承、代代相传。至于立法的关键作者认为在于立论,即包括地方志性质、定义在内的地方志理论。《地方志地方立法的意义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7]李茂盛.地方志地方立法的意义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沧桑,2011,(3).分析了山西省地方志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为现阶段迫切需要立法加以引导、规范和推进,并就《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起草过程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1.《条例》颁布。经过前期的立法调研与多方不断的研讨修改,《地方志工作条例》终于2006年5月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作为第一部全国性地方志工作行政法规,《条例》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对地方志及综合年鉴编纂及其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全国修志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在地方志法治化进程中具有开创性的重大意义。随后,全国多地陆续颁布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实施办法,逐步构建起全国范围内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地方志法治化进程得以扎实有序推进。
2.研究成果述要。自《条例》颁布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学习研究《条例》的热潮,涌现出许多学术探讨及相关编修实践交流的文章,研究成果呈现井喷态势。据不完全统计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有关《条例》修改、传承、创新等学术探讨型论文28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总结、会议讲话及学习心得类文章,甚至很多县市也有此类文章,数量殊为可观,共计253篇。《条例》颁布后逢整数周年都有多篇纪念性文章发表。如:纪念《条例》颁布五周年的座谈会及讲话类文章24篇,纪念《条例》颁布十周年的座谈会及讲话类文章21篇,一周年26篇,二周年8篇,三周年2篇,四周年3篇,六周年2篇;各省、市、自治区制定条例、立法调研等文章统计如下:四川12篇,山西10篇、新疆5篇,江苏2篇,江西1篇,安徽1篇、福建1篇、山东1篇。现择其观点较有代表性者予以综述:
(1)《条例》解读类。
《〈地方志工作条例〉框架下的地方志制度设计——〈地方志工作条例〉解读》[1]吉祥.《地方志工作条例》框架下的地方志制度设计——《地方志工作条例》解读.江苏地方志,2006,(4).认为《条例》对地方志工作所做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分别是扩展地方志范围、规定地方志工作经费来源、规定地方志机构职责、凸显编纂志书的思想原则、强调县级以上志鉴编纂的专一性、强调地方志队伍专业学术性要求、明确志书编修周期、提出地方志资料征集的社会责任、确立地方志报送制度、规定地方志资料的保存与管理、明确地方志作品著作权归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施行对修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刘广先.《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施行对修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国地方志,2006,(9).认为《条例》的施行对修志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体现在依法修志是《条例》的根本要求;修志督导是《条例》赋予方志机构的重要职责;修志为用是《条例》精神的最高体现;《条例》施行对方志工作者素质提出更高标准。《依法修志 开创地方志事业新局面——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体会》[3]蒋庆立,庄伟.依法修志 开创地方志事业新局面——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体会.黑龙江史志,2006,(11).分析《条例》出台的必然性,提出《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政府修志行为上升为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从优化法制大环境、理论与业务环境、工作环境、制度环境的层面解析《条例》的功能和作用,指出其包含一系列日常工作的准则和规范以及情况通报、分工负责、专家论证、监督制度、奖惩制度等内容,各项制度空间上并存,环节上紧扣,功能上互补,为地方志事业大发展营造了优良的硬环境和软环境。《对〈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一点解读》[4]梁滨久.对《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一点解读.广西地方志,2008,(1).认为对地方志工作性质的规定是《条例》的核心和精髓。地方志全面工作的立法较从前对地方志编纂的规定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突破。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有助于理解《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科学把握地方志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正确处理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方志之间的关系。
(2)探讨依法修志类。
《加大依法修志 依法治志力度》[5]柳成栋.加大依法修志 依法治志力度.黑龙江日报,2007-6-29.较早提出了依法治志的概念,在分析《条例》重大意义的基础上,指出应通过增强依法修志自觉性、进一步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掌握《条例》内容、方志机构人员做好执行《条例》的表率四方面加大依法修志的力度。《依法修志的法律解释》[6]陈旭.依法修志的法律解释.黑龙江史志,2010,(8).从操作层面解析了何谓依法修志,对依法修志的主客体关系、依法修志的制度内容及法律责任做出法律解释。《对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的一点思考》[7]陈强.对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的一点思考.中国地方志,2012,(4).从三方面分析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的内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推进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的建议:完善方志立法和将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纳入依法行政范畴。文章较早提出了制定《地方志法》的必要性。并主张以行政手段依法推动地方志工作,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应将地方志工作机构列入行政序列。《地方志工作法治化探究》[1]张晨.地方志工作法治化探究.河南史志,2013,(4)内刊.梳理了地方志工作法治化由方志法制到方志法治的发展进程,解读了地方志工作法治化由依法修志到依法治志的基本内涵,归纳了地方志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包括方志检查、方志执法与方志事业管理。
(3)其他。
《从历代中央政府的修志命令看〈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继承与创新》[2]梅森.从历代中央政府的修志命令看《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继承与创新.中国地方志,2006,(9).详细解读了我国中央政府修志命令的历史沿革,认为封建社会中央政府修志命令开官修之先河,初步建立中央对修志的管理。民国时期修志命令进一步规范,增强了科学性与实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条例》颁布前,修志政令采用文件、行政命令的形式。通过全面比较分析,认为《条例》与历史上颁布的各类政令存在继承创新的关系,创新的核心在增加地方志机构行政管理职能和志书质量的保障系统方面。《由〈地方志工作条例〉谈第二轮地方志的性质》[3]刘宗正.由《地方志工作条例》谈第二轮地方志的性质.新疆地方志,2008,(1).结合《条例》的具体规定探讨二轮志书的本质属性,并就地方志的资料性、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学术性、著述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进行分析。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发布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对2015—2020年全国地方志事业推进做出顶层设计。二轮修志进入关键时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正当其时,对于保证二轮修志按时保质完成意义重大。《纲要》明确将坚持依法治志作为“六大基本原则”之一,在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提出,意味着地方志从依法修志走向依法治志,从法制化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2.研究成果述要。
《纲要》是国务院继《条例》颁布9年后再度就地方志工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其将地方志从一项工作提升为一项事业,并正式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依法治志,由此引发方志从业人员、研究学者的热烈讨论,多篇论文相继面世。在研究视角具备了一定历史跨度的前提下,论文多围绕地方志法治化建设进程、所取得的成就,依法治志的深刻内涵、重要意义等专题展开论述,并适时出现了有关《条例》修订、推动地方志人大立法的诉求。
(1)《纲要》解读类。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解读》[4]邱新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解读.中国地方志,2015,(11).是一份全面深入的学术总结,作者结合自己全程参与《纲要》起草过程的经历,从编制过程与条文内容的角度对《纲要》的重要性、紧迫性、可行性、重要意义,框架设计和基本思路、任务设定、创新亮点予以充分解读。《指导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文献——读〈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5]邹逸麟.指导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文献——读《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国地方志,2016,(4).指出《纲要》对地方志事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能保证二轮修志按时保质完成。但落实《纲要》并不必然会提高志书质量,关键还是要体现其自身的功能,只有能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独特的参考资料,方志才能真正受到重视。
(2)探讨依法治志类。
《依法治志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1]陈强.依法治志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中国地方志,2016,(2).认为地方志法治化是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从依规修志起步到依法修志再向依法治志发展,内涵不断丰富,符合方志事业发展实际,是方志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论依法治志》[2]冀祥德.论依法治志.中国地方志,2016,(3).作者以资深法律人士的专业背景从法学的角度系统全面阐释了依法治志这个新的方志学理论,认为其提出是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伴随新方志事业的转型升级形成,是依法修志的升级目标和创新发展;其内涵外延独特而丰富,从体系结构到主体话语都体现出严密的逻辑;目标是推动地方志活动从行政化向法治化升级,该目标的实现路径需按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要求进行规划。《论依法治志的三个境界》[3]易介男.论依法治志的三个境界.中国地方志,2016,(9).认为修志问道是依法治志的基本前提,作者理解的修志问道指编好新方志,为用志者提供所记述的主要事物、重要事物发展规律和发展途径的有效咨询。而以此为前提的依法治志是伟大时代对方志工作的总体要求,包含三个境界的追求,初级境界是志无缺略,问道有方,解决志的有无问题;中级境界是志以载道,有道可问,解决道的有无问题;高级境界是志为道用,资今鉴往,解决用的优劣问题。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依法治志的层级金字塔。《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辩证关系探微》[4]吕鲜林.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辩证关系探微.2017年地方志与地方史理论研讨会论文汇编.认为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多变的社会现实中互为前提与因果,所涉及的法治观与历史观既有历时性的差异,也有共时性的统一。前者表现为法治与人治的冲突,后者表现为法治与人治的意志妥协。在进步的社会及历史层面,积极的依法治国观决定依法治志观,而进步的历史观(依法治志观)又反作用于(以史为鉴)依法治国观。依法治志首先是价值观(历史观)的问题,其次是方法论(管理学)的问题。《试析如何提升依法治志水平》[5]岳月美,赵颖.试析如何提升依法治志水平.新疆地方志,2017,(2).提出地方志发展的三个阶段,依次为依规修志、依法修志、依法治志,《条例》和《纲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全面发展时期,并建议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履行地方志工作职责、加强方志队伍建设、加强严格执法及营造依法修志范围六个方面提升依法治志水平。
(4)地方志法治化建设类。
《全国地方志法治化建设概况摭谈》[6]宋丽亚.全国地方志法治化建设概况摭谈.中国地方志,2016,(7).全面梳理了《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十年来地方志法治化建设概况,分析法治化发展的现状,提出了健全法律体系、加大严格执行地方志法律法规的力度、开展普法宣传的建议。《试论地方志工作法治化进程》[7]游桃琴.试论地方志工作法治化进程.黑龙江史志,2017,(7).梳理了历史上与地方志相关的诏令、训令,着重介绍当代颁布的条例、规划纲要对地方志工作法治化的推进作用。《行政法视野下的地方志事业法治化》[8]王德宾.行政法视野下的地方志事业法治化,广西地方志,2017,(6).分析行政法视野下地方志事业法治化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方志行政法规的位阶层次较低,依其难于构建起完整的地方政行政法律体系,导致地方志事业和法治化建设均处于较低层次水平运行。指出构建和完善地方志行政法律体系是地方志事业法治化建设的前提。立法重点在于完善《地方志法》实体性规范,构建程序性规范,明确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行政处分权及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5)《条例》修订类。
《〈地方志工作条例〉适时修改的探讨》[1]梁滨久.《地方志工作条例》适时修改的探讨.广西地方志,2015,(6).一文对学界提出的修改《条例》观点予以罗列,表示认同的同时认为应从学术角度补充修改理由,主要针对地方志和地方志书称谓、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的个性表达、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职责及地方志著作权六个问题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地方志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谨以此文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行十周年》[2]邱新立.地方志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谨以此文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行十周年.中国地方志,2016,(5).作者以《条例》制定参与者的身份回顾了其制定过程,介绍当时对一些问题的思考,并对一些争议性问题给出了法理依据和当时客观形势下的合理解释。《关于〈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之思考——以吉林省贯彻落实〈条例〉为例》[3]孟亚男.关于《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之思考——以吉林省贯彻落实《条例》为例.史志学刊,2018,(1).认为《条例》的一些条款已不足以支撑地方志全面转型升级的需要,《条例》也需要升级,修订需把握四个原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地方志工作的定位和历史担当;深入推进“一纳入、八到位”的贯彻落实;推动和支撑地方志全面升级转型,构建“十业并举”发展格局,实现“六个转变”;覆盖依法识志、修志、研志、用志、管志、存志、传志的各个环节。且应重点解决五方面问题:充分拓展地方志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强化面向全社会征集地方志资料的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地方志工作者的权益;明确惩处拒不执行和违反《条例》的行为;突出“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主线。
(6)其他。
《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是依法治志的必然趋势》[4]陈旭.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是依法治志的必然趋势.黑龙江史志,2016,(7).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在地方志机关设立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的必要性。认为这项举措可以真正落实依法治志,储备既懂地方志业务又懂法律专业的复合人才,增强了地方志机构的依法执法能力,更使地方志的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大数据、云计算背景下的依法治志新内含》[5]张旭.大数据、云计算背景下的依法治志新内含.黑龙江史志,2017,(8).阐述了大数据时代新理念、新技术对地方志事业的影响,基于政府数据共享带来依法修志新格局提出了依法修志、依法管志和依法用志三个依法治志新内涵。
地方志法治建设虽然对地方志事业发展起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但其在地方志工作中实际运用并不多,因而其研究成果远不如业务领域丰硕,且其中重复性研究居多,诸如阐释已发布地方志规定、法规的意义、作用等正面“颂扬式”文章,而在现有法治环境下关于如何用志的深入研究则相对薄弱,为数不多的研究成果也都没有提升至法律层面予以考察。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张志仁在“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论坛”上作了题为《〈史志法〉立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可谓切中要害[6]张志仁.《史志法》立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方志山西微信公众号,2018-5-19.。用志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而已有的法规、文件中涉及用志的条款只有一条,内容也较为笼统,与其重要程度极不匹配。今后应加强该领域的研究力度,着重从充实细化法律规定、提升用志法律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具体从哪些方面落实修用并举的规定、拓展“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的用志途径等角度探讨如何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改变地方志重修轻用的现象。此外,还应全面总结新形势下地方志事业前进中亟待解决的普遍性、关键性问题,从完善法治体系、提升依法治志能力的全局高度探究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