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8-04-01 07:19顾学锋
税收征纳 2018年4期
关键词:承租方专用设备所得税法

顾学锋

近年来,我国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先后制定了不少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和鼓励环境保护企业的发展。那么,从事环境保护取得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怎样享受税收优惠?弄清这些问题,对目前正在进行的2017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和环境保护税首次纳税申报等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减免项目和年限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就是说,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税法规定的设备,也可比照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值得提醒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抵免比例和年限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5年”是向以后年度结转的5年,也就是说,加上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当年,实际享受的抵免年度其实是6年。例如,2012年2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在计算税额抵免年度时,2012年当年即为第一个抵免年度,2012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向后结转至2017年。

该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

4月4日,湖北省荆门市地税局参加市广播电视台“党风政风热线”节目。直播中共解答、接听关于环境保护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扣缴、二手房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提问和咨询电话,针对纳税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在场的地税人员都仔细倾听,认真解答,给出了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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