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钰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所得税法的调节作用越来越明显。会计理论及实践逐渐脱离了税法的束缚,和国际形成接轨。一旦会计和所得税法二者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必将影响税法改革和国际惯例的协调步伐与节奏,同时还会阻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本文阐述了非经济业务及所得税法的内涵,对二者协调提出措施建议。
关键词:非经营业务;会计准则;所得税法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前言
会计和税法是两种不同的立法基础,会计准则重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税法比较重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所以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必然存在差异。而非经常业务比较少,许多会计人员极难处理好其中的涉税业务,给企业埋下纳税风险。对于二者之间的差异,虽然会计界与税务界都提出了相应协调措施,但是依然还存在各种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分析二者差异上的协调具有现实意义。
二、非经常业务及所得税法内涵
要探究二者差异的协调性,就必须要全面了解二者的概念,只有在此基础上探究协调二者差异才具有实用价值。
1.非经常业务
所谓非经常业务,就是和生产产品、购买原材料以及销售商品等各种正常制造业相比较,这种业务没有普遍性,仅仅发生在部分企业中,即便在这些企业中也并不是经常发生,只有满足了必须条件,比如债务重组,当无法如实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让步才会发生,同时这些业务和一般业务所涉及会计上也存在差异。
2.所得税法
设置税种以及每一种税征税办法,都是按照法律形式确定的,该法律即为税法。从广义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简称。自从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出台实施后,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中基本税制要求、主要税收处理以及重大政策问题,但是因企业所得税并不是单一的,而是涉及到各行各业,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个方面,根本无法对处理所得税逐一规定。通过相关制度安排,形成了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个制度框架,从而形成了一个符合国际惯例、体系完备及易于操作的所得税制度体系。
三、非经常业务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差异之协调
前面全面产生了非经常业务及所得税法,因为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就必须要采用措施进行协调。
1.从制度上进行协调
制订非经常业务的会计准则与日常管理都是属于国家财政部门,但是所得税且是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因此这两个部门的工作目标上存在差异,在立法取向上存在一些的差异。因此就需要加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中各界的交流宣传,有效提升二者之间协作有效性。
所得税法应该借鉴会计准则中有效的、合理成分,对一些滞后规定进行弥补,例如税收制度要从降低投资风险、保护税源、保护债权人角度入手,扩大减值资产在税前扣除的比例与范围,从而真实体现出企业资产的价值。为了防止企业秘密计提准备金,所得税中也要明确规定减值准备中的计提比例,确保税源不流失。征税部门合理利用会计信息时,还要严格要求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
2.从形式上进行协调
形式比较多,本文主要以债务重组进行分析,为了保护企业,税法中明确规定债务重组是因资产抵债或者债权人让步,从而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通过债务重组所得,自然也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有一些数额比较大,要一次性缴纳税存在难度。一般企业要进行债务重组基本上都是财务存在严重困难,导致资金周转失灵,如果缴纳所得税不分年缴纳,就可能导致经过债务重组刚刚摆脱危机的企业再次陷入下一轮危机。为了消除这种差异,加之税务机关也希望重组企业能够正常运行,重组企业经过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就可以按照每年平均缴纳所得税,但是期限必须限制在5个年度内,如果5年内未缴清就要按照相应政策进行处罚。通过这种协调措施有效缓解了重组企业的压力,给予了他们重新发展的时间。
3.从处理方法上进行协调
从非经常业务方面来看,对所得税差异的处理上主要是从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调整,没有会计记录,也不做账务处理。为了真实反映形成的差异以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就要增设纳税调整的备查账,同时在财务会计的报告中还要进行相应披露。比如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和《所得税》项目间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及《应缴纳所得税》几个项目,调整金额按照记录的备查帐分析计算填列,从而体现出差异调整的实况。对企业而言,要尽可能选择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方法,降低纳税差异,同时也才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
四、结束语
事实上,对于非经常业务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差异的协调措施比较多,除了上面提出的几种措施,还有借款费用、股份支付、企业合并、外币折算等各种协调措施。当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采用那种协调方法,还必须要依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达到协调的目的,才能够有效缓解二者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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