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我国供电企业的纳税风险与应对分析

2018-04-01 01:51赵小云刘志悦
山西财税 2018年11期
关键词:进项计税专用发票

□赵小云 刘志悦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给供电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纳税模式差异引起的风险

营业税是对征税对象提供应税劳务时取得的营业额全额计税,而增值税是对货物或劳务在流转环节中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由于增值额的界定较为困难,我国借鉴国际上广泛使用的税款抵扣方法,即增值部分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款与进项税款的差额。“营改增”之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供电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将成为影响应交增值税税额的关键因素。所以,供电企业不仅要保证发票的合法真实性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要求,还需尽可能多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当期销项税额,这也是供电企业所面临的难题。例如电网建设业务中建筑施工最为基础的砖、瓦、沙、土、石等材料多由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农民提供,并且工程项目分散,进项税发票的取得与收集存在难点。除娱乐业征收税率较高之外,增值税税率是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的,但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减少销项税的金额。因此供电企业应高度重视“货物、劳务及服务流”(提供方向)、“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方向)、“发票流”(发票开具方向)等三流不一致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即"三流一致”作为申报抵扣的前提,否则不予抵扣。

此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认证时效的限制:2010年1月1日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该期限对供电企业财务部门处理进项税发票的认证抵扣造成风险。由于先前业务如建筑安装业务、房租收入等适用于营业税的缴纳,不涉及180天的认证期限,因此前端业务人员对进项税发票认证的意识相对薄弱,若上交进项税发票超出规定时间或没有预留足够时间进行认证,会造成进项税抵扣的失败,从而增加供电企业的税负。

(二)发票管理要求提升引起的风险

营业税发票即在地方税务局领取的发票,包括地税机关内部代开发票和纳税人直接到税务部门领取的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是由地方税务局进行征收管理的;而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进行征收管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管过程中的重点。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地税普通发票相比,在日常管理和稽查环节要求更加严苛,供电企业应当注重发票管理所带来的风险。主要应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风险:

一是甄别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可作为进项抵扣的特点,故在认证抵扣时要对不能抵扣的业务进行仔细甄别。“营改增”后相关业务并入供电企业发票体系,增值税相关业务量必然有所攀升,供电企业在内控合规工作中应当注重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流程重塑。日常业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多为三至六联,基本联为记账联、抵扣联与发票联。“营改增”后,供电企业主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冠名通用机打发票(水电业)和冠名通用机打发票(货物销售)四类发票。因此,供电企业应注重日常的增值税发票管理,降低专用发票的甄别风险。

二是法律风险。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直接影响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产生的销项税额以及日常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等行为所应受的处罚都出台了专门的规定。因此,相关人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等环节都必须非常严谨与谨慎。

(三)计税方法选择引起的风险

在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计税方法的选择直接与企业应纳增值税税款的数额挂钩。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供电企业,原则上应审慎使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避免因简易计税而增加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对于供电企业来说,主要涉及对甲供工程(由甲方提供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工程)与建筑工程老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企业在计税方法上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合同订立时可以通过计算得出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选择有利的计税方法,从而降低因计税方法选择带来的税务风险。对于供电企业改征增值税之前未完工而改征增值税后继续施工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如果“营改增”前未完工项目占整个项目比重较大,并且有大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选择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如果未完工项目所占比重偏小,并且进项可抵扣税额较少,则可考虑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供电企业应对税收风险的策略分析

(一)及时进行政策落实与人员培训

此次全面推行“营改增”涉及行业、税目十分广泛,必然需要一定的过渡期,供电企业可以通过邀请税务部门专家对供电企业的员工进行培训,让政策渗透到日常的操作中去。尤其应重点培训以下两类人员:

一是前端业务人员。应将与供电企业业务相关的“营改增”政策向前端业务部门进行传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不是税率改变这一简单的问题,更多的是税款的接受和传递的问题。在接受和传递税款的过程中,供电企业应充分动员销售部门及采购部门,与客户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从而把税款及时、有效地传递到下一环节。对前端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习惯,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在选择供应商时也应考虑到税负的影响,在签订合同时也要考虑到合同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二是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检查计税基数,注意采购、销售时的商业折扣、商业折让、现金折扣以及商品或服务退回的处理,避免重复计算和多交税金。虽然供电企业在此次“营改增”之前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相关业务相对熟悉,但由于现在处于全面“营改增”的过渡时期,存在一些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业务,例如电网建设时根据新老工程、甲供材料比例和供应商身份等因素可以合理选择计税方式的业务。因此,财务人员更应该仔细研究此次“营改增”的政策,帮助供电企业在签订合同、招投标等过程中节约税负,做出更经济、合理的决策。

此外,本次“营改增”由于涉及员工报销,故此次政策变动与企业所有员工息息相关。企业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培养员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意识。特别是办公用品、电子耗材、车辆租赁、印刷、水电费、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邮电费、手续费、咨询费、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劳务派遣费等支出需及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供电企业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获取、认证、抵扣、缴销等环节纳入规范化、流程化管理。应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领。关于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首先确立纳税人的身份。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供电企业下属的集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认定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及时向国税部门申请税控系统,用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税款抵扣,因此,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应视同现金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开票机和票据领购簿必须由专人统一开具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完毕后需放入专柜,以确保专票安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人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开具人员的基本信息、开票机编号、开票地点需进行严格登记,月末各增值税开票点应及时统计库存的发票数量,对期初库存、本期领购、本期开具、期末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止号码进行详细的登记。

就供电企业而言,开具业务发票主要集中在财务部门和营销部门。财务部门主要面向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开具各类非营业厅业务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营销部门主要对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开具各类营业厅业务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冠名通用机打发票(水电业或货物服务销售),但不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需求必然会上升,供电企业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权至营业厅将势在必行。因此,供电企业应在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安全的前提下,先试点再逐步扩大范围。

(三)加强供电企业的资源采购管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资源采购管理的好坏通常决定了其外购资源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以及抵扣金额的大小。全面执行“营改增”后,供电企业应加强资源采购管理,由于外购的存货、劳务、固定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为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进行抵扣。如果外购资源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便会造成重复纳税,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利润。

因此,供电企业应根据年度销售、生产、服务的需求计划,采用以销定购、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等采购应用模式对采购税金进行预估,将其作为采购计划的重要因素,从而将企业的采购需求转变为直接的采购任务。资源采购管理应当以资源采购订单为起点,对采购资源进行分类,根据采购税金和外购资源的规格、质量、安全、信誉等因素,对供应商进行筛选。采购部门应从订单确认、发货、到货、检验、入库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追踪,从而实现对外购资源从计划状态、在途状态到验货状态的全流程监控,进而降低企业在采购环节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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