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 430070)
内容提要: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底蕴,蕴含着丰富的传统资源,而在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种“家户制度”,作为一种本源型传统,家户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乡村社会的治理有重要的价值。因而在发掘这种本源型资源的同时,国内许多学者对家户制度和乡村治理关系展开了探索,形成了许多阶段性成果,本文基于这些成果,对于家户制度与乡村治理关系研究展开述评,将已有的家户制度和乡村治理关系研究归纳出四种类型:一是对作为乡村治理背景的家户制度研究;二是对乡村治理机制完善下的家户制度研究;三是对乡村治理结构优化下的家户制度研究;四是对乡村治理变迁下的家户制度研究。
曹锦清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中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这是有一定道理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耕国家,具有封闭性和分散性,因而中国的农民善分不善合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家各户”、“各人自扫门前雪”的格局,在自然条件下很难形成合作。家户作为一个基础社会单元,是我国基层社会的形态,家户制度形成了我国基层社会的底色,关于家户制度的研究也开始渐渐增加。
以华中师范大学徐勇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对于我国的家户制传统不仅在宏观理论上进行了高度概括,而且提供了很多以个案研究为代表的微观家户分析,此外曹景清等学者也在带领着自己的学生进行着类似的研究,并且他们的研究区别于一般的 “家庭研究”、“亲属制度研究”,而着重关注家户制度这一基础社会形态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本文拟从不同角度,对已有文献进行梳理,发现关于乡村家户制度的研究主要沿着四条路线展开:一是对作为乡村治理背景的家户制度研究;二是对乡村治理机制完善下的家户制度研究;三是对乡村治理结构优化下的家户制度研究;四是对乡村治理变迁下的家户制度研究。中国农村社会基于家户制传统,发育出来的是家户主义特质。19世纪末期以来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不论是国家政权建设,还是市场化进程,都没有消灭中国这种特殊的家庭制度,相反却极大地促进了当代中国农村家户主义的兴起。
在众多家户制度与乡村治理关系的研究中,作为乡村治理背景的家户制度研究成果最多,也是家户制度与乡村治理关系研究的理论起源。徐勇教授认为家户制是一种能够对现代社会产生长远影响的本源型传统,构成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在东方国家的本源型传统中,不同于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中国是家户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独特的中国农村发展道路。其中包括:以家户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经营组织,家户内部农工商结合基础上的农工商互补经济,家户互助合作基础上的农村合作形式,家国共治基础上的农村治理体系[1]。指出推动创造出世界上最为灿烂的农业文明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农耕国家内部,这种动力是一种可持续的制度化动力,主要包括自主性的家户农民、内生性的政府能力和调适性的国家治理。[2]而施远涛则试图从制度比较的视野中发现中国的家户制传统,认为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中的本源型传统和基础性制度,是村落社会的根基。当前农村家户的离散和流动破坏了家户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损坏了乡村社会的基础,从而使得乡村社会的治理及其现代化转型而临新的挑战。解决这一困境,需要重塑农村家户,筑牢乡村社会的基础[3]。
这些理论成果不仅对于我国的家户制度地位进行了阐释,而且对于家户制度和乡村治理的关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正是由于家户制度,才形成了一种家国共治基础上的农村治理体系,这一制度在未来还会产生持续的影响,并且指出要高度重视和深入挖掘这一基础性制度和本源型传统,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建立起必要的关联,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将农民的家户属性提高到乡村治理乃至国家治理根基的重要位置,因为这种家户制度,中国道路具有历史延续性而不是断裂性。这种家户制本源型传统的发现给理论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尤其是家户制传统与农村研究、与乡村治理的结合,这种“耦合”给乡村研究开拓了一种新的视野,形成了一种学术气象。
从乡村治理的治理动力和途径角度展开的家户制度研究中,也呈现一种日渐扩展的趋势,在此类研究中存在着两种走向,一种是以陈明为代表的家户制度“对乡村治理无用论”,一种是以徐勇教授为代表的“对乡村治理机制完善论”。
陈明认为中国农民的基本政治形态是家户主义政治,同现代公共治理的目标价值—公民政治或民主政治一一存在巨大的差异。家户主义政治是一种保护型、保守型以及规避型的政治形态,无法为中国政治现代化提供足够的动力和活力。中国农民依据家户主义逻辑来决定是否参与家户外的制度生活,并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而未来中国农村发展道路也无法绕开家户主义,关键是如何在家户主义与公共性规则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利益均衡点[4]。而持类似观点的是申云、朱述斌,他们提出家户制因素和村落保护主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但是,家户制变量、村落保护主义变量以及社会经济变量对农业信息化率的提高没有显著性影响[5]。
在这一视角下,许多研究者从机制完善方面,从保障机制、联动机制和激发机制三个方面展开进一步的阐述。
第一,在保障机制方面。耿卓提出立法应取消家户,以彰显的妇女独立主体地位,通过具体制度实现妇女走向独立,并及时跟进配套制度。既要去除家户的退蔽效应,彰显妇女的独立主体地位,又要再造防范各种风险的团体化组织,为妇女走向独立保驾护航。[6]徐勇指出土地改革是进入现代化的门槛。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家户制、俄国的村社制及其农奴制、拉美和南非的庄园制及其农奴制分别为以上三类国家和地区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历史制度,并规制着其改革进程、特点和成效。[7]”他认为土地制度总是依托于一定的社会组织制度而存在的。在世界历史上,家户制、村社制以及庄园制是典型的农村社会组织制度,它们对土地改革进程及成效具有重要影响,构成土地改革的历史制度底色。
第二,在联动机制方面。徐勇、张茜指出中国农村社会组织制度经历了传统家户制、公社制、家庭承包制的依次变迁,由此导致农村社会持续不断又环环相扣的制度变迁。伴随现代化进程,需要在历史延续性基础上建立现代家户制,以“提效率增公平”。[8]高振环对农户原型及其生计等方面进行细致调研的基础上,借助典型事例探讨能够体现农户本质的行为逻辑,并进一步提升至村庄层面来探讨户村关系变化,户村关系变迁与农户行为逻辑相互之间的呼应变化,并共同对乡村治理政策的变化进行回应,这一分析维度会为家户制度以及农村政治研究提供全新的视角与理论。[9]李超则认为,家国关系的变动与农户城乡流动有着密切的关联。当家国关系由紧密型向松散型转变时,农户城乡流动性也随之增强。反之,当家国关系日趋紧密,农户城乡流动性随之减弱。[10]
第三,在激发机制方面。杨瑞伦阐述了家户生产权力的变迁历程,并由此分析其背后的时代背景与变迁逻辑,从而展示出家户、国家、市场三者的互动模式,并对当下的政策制定提出建议。认为生产权的归属必须符合农民的行为逻辑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的良性发展。在现阶段的农业政策制定中应形成农民为主体,市场为依托,国家为补充的基本格局。[11]匡立波指出:从农民分家后家庭之间的紧密程度来看,目前农民的家族观念从纵向单系的家族观正在演变为横向双系的家族观,家族关系正在核心化;从农民对分与合的再三权衡和家庭间的亲疏关系来看,利益因素超越了血缘情感嵌入了农民的生活逻辑,家族关系日益理性化。[12]
综上所述,许多研究者或从家户对于乡村治理的消极影响出发,或从其积极影响出发,然而他们都有一些共性,即从乡村治理机制完善的目标导向下来研究家户制度,试图通过对家户制度的研究,结构家户制度的脉络,进入剖析乡村治理的机制,更好地完善这种机制。研究者主要从以土改、妇女保护等方面阐释保障机制,从农村组织建构、村户关系等方面探讨联动机制,从家户生产权力、分家析产等方面讨论激发机制,在家户制度对乡村治理的机制完善研究方面开拓了一条新的路线,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从互动、冲突、回应等机制方面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也有许多研究人员从乡村治理结构优化的角度阐述家户制度,实现家户制度与乡村治理的互动,在这种研究取向中,以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分析,存在着三种研究脉络:一是作为乡村治理单元的家户制度研究,一是作为乡村治理参与主体的经营单元的制度研究,一是作为乡村治理社会化单元中的家户制度研究。
这种研究取向以邓大才教授为代表,他精辟地指出在中国在悠久的农业文明影响下形成了相应的产权与治理相关联的农村家户制度。近代以来,这一制度正在经历巨大的历史变迁。[13]张会梳理了河南一个社区涉及到的户际纠纷与户际调解过程,并在此基础上从家户制的理论视角分析纠纷农户双方的动态博弈过程以及由此对于村庄治理形态的影响。认为中国乡土社会又是有着悠久的家户制传统的社会,户际纠纷与户际调解不能离开这一本源性的制度背景。在户际纠纷与户际调解的过程中,情理调解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当前乡村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情理联结是必不可少的治理策略。[14]
徐勇指出农村集体统一经营与个体家庭经营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经营形式。这两种经营方式都有其内在的根基,是有根之木,即是在中国的自然一社会一历史土壤中生长出来的。而这一根基又体现出鲜明的区域性特点。正是南北区域造成的村庄微观基础和主客观互动机理的差异,使得集体经营率先在北方发生且至今还有较大影响;而家庭经营则率先在南方发生且在全国长期延续。李鵾认为不同时期自主权的变化以及当前的兼业农户非农化,均无不影响着户政关系和家国关系的变迁。兼业农户非农化在客观上导致的当前户村关系松散、户政关系弱化形势,也给村庄的整体性治理带来了诸多的难题和挑战。[15]胡亮亮指出家户制作为中国农村的“制度底色”,应当受到当下的充分重视。现代化的发展道路,需要深度挖掘家户制的内在价值,主动汲取家户制的内在精华,充分发挥家户制的内在优势,重新整合“制度底色”的资源要素,建构起传统与现代的关联,提高农村的生产能力和改进农村的发展方式。[16]余欣洪认为秩序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外在体现,作为我国治理体系结构中的最末端,村庄秩序的好坏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家庭农场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塑造村庄形态。本文通过家庭农场入村前后的变化说明家庭农场对村庄的影响。村庄政治权威、治理文化和治理机制三个方面体现家庭农场在村庄秩序再造中的效用。[17]
杨亚超阐述了一个农户父权制度变迁的过程,特别是父家长对家户财产权、决策权、婚配权及代表权的支配及变迁,借此分析随着时代的变迁,父权支配的特征及家户权力结构转化的表现,从而得出家户权力多元化对乡村治理的新要求。在此父权支配及变迁的阐述中,肯定了农村家户权力多元化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且有利于家户内部事务的管理,但家户权力多元化带来的农村家庭养老问题以及代际关系功利化问题对更好地进行乡村治理也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18]许馨月通过一家几代人的婚姻意识及婚配过程,以此来揭示整个湖村家庭的一般历史变迁情况,以及在这个过程中面临的诸多社会风险和挑战,从而形成对国家治理的日益强烈的内在需求。揭示了个人经济能力的变化是家户制度变迁的内生动力,国家权力的作用是家户制度变迁的外在因素,提出个人、家庭与国家的“三元模型”是家户制度的影响形式[19]。吕昊婧认为“家户”长期以来是中国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元。家户与家国同构,与男权、君权同构,奠定了家国一体的传统格局。遵循宗法至上的传统社会转变为推崇个人自由的公民社会的过程,也是传统家户制度的原型特征持续变迁的过程。研究发现由于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家户结构的缩小,治理对象出现分散化趋势,对当前的乡村基层治理提出了挑战。[20]曹露探讨父权制在当代中国最底层的真实变迁,展示父权制在家户治理与构建社会秩序中的重大作用。研究发现新型父权制是一种应对新型社会环境的策略选择,对于维持家户的正常运转、促进家户繁荣发展具有巨大作用。她探讨了消解新型父权制内在张力的有效途径。[21]程思从家庭内部的传递要素来分析,贫困主要与父代的职业地位、人力资本状况、生活态度相关。要想拔掉贫困农民经济上的 “穷根”,首先需要拔掉他们精神上的“穷根”。相较一味的“输血”,改变贫困农民的精神面貌、振奋他们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他们的可行能力才是根除贫困的良计。[22]朱灵艳重点探讨家与户的互构性,分析村庄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与集体权益与福利关系,认为这一界定标准关乎着农民集体能否在城市化过程中依旧保持其实体性,承担起联结农民的“家”与“国”的职能。在当下的转型社会中,只有重构一个三重属性的集体,方可成为联结私人领域的“家”与公共领域的“国”两者的桥梁。[23]
综合以上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结构——功能视角下的家户制度研究对于乡村治理的互动更加丰富,农村社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单元,而以家为核心的基层单元则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家户关系也成为农村社会单元研究的一个重点。研究者在这种视角下,从产权和治理单元均衡性、户际调节角度开展作为治理单元的家户研究;从集体经营与家庭经营比较、生产能力等角度开展作为乡村治理参与主体的经营单元的家户制度研究;从父权和婚姻过程等角度开展作为乡村治理社会化单元中的家户制度研究。这种尝试为家户制度与乡村治理关系的研究开拓了一个崭新的视角,除了作为治理单元、经营单元和社会化单元的家户制度研究,未来关于乡村治理的生活单元、仪式单元、权利单元等方面的家户制度研究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随着时代的发展,家户制度也在现代社会获得了新的要素,对于家户制度变迁的研究也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对于家户制度的研究存在两个取向:一是关于家户制度内在要素变迁对乡村治理功能变迁的作用的研究;一是关于家户制度变迁与乡村治理变迁的互动研究。
施远涛认为任何国家治理都是基于本土的历史文化资源及其地方实践上的治理,家户制是中国乡村社会的本源型传统,家户制形塑出的独立、完整的个体家户构成乡村治理的基础;在独立、自治和完整的个体家户基础上形成的家户间的联接网络,构成乡村治理的基础性制度,而由这一联接网络构成的村落共同体形成了中国乡村自治的传统;未来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应该赋予家户充分的自主权,走一条“有限主导——内源式推动”的转型之路。进而提出在未来乡村治理转型的路上应重建独立完整的家户,夯实乡村治理的基础;重塑家户间的联接机制,筑牢乡村治理的基础网络以及以农村社区建设为契机,加强乡村公共性建设等政策建议。[24]黄振华以农户为考察基点,力图从农户家庭功能变迁的视角揭示政府介入乡村的动力机制和基本途径,以农户功能变迁视角下政府介入行为的考察为基础,建构了一种新的政府与农民互动关系的理论模式,即适应性政府介入模式,或者称为政府介入的适应模式。适应性政府介入模式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第一,遵循农民本位主义的政府介入原则,以农民需求为基本出发点;第二,政府介入过程中个体农民的自主性和自愿性;第三,政府与农民的利益相容性,农民是政府介入的受益人,并对政府报以政治认同。[25]陈明认为家户视角的提出有助于重新认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特质,有助于建构本土化的中国农村研究范式,有助于认识当前中国农民同现代村庄治理与政治的关系,它也为我们提供了重新思考中国农村治理困境以及政治发展困境的基本视角。[26]孙宏伟,唐京华认为不同的社会环境造就中国农村家户制的不同特点,分析家户结构是理解中国农村、农民的突破口。现代社会环境中,中国农村家户开始呈现结构规模缩小、人情关系淡化以及经济结构专业化的特点。要推动中国农村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就必须在尊重农民理性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当前农村家户制特点,利用其优点形成合力,针对其重点问题实现突破。[27]
李飞、杜云素指出在家户制传统下,中国传统村落的自主性相对较低,但实质仍是共同体,形成了“国家一士绅一村落”三者互构的治理模式。为规避市场对村落的僭越,国家理应承担保护责任,但村落的未来仍取决于农民的主体实践。[28]彭希哲,胡湛指出现有家庭政策呈现“去家庭化”与“再家庭化”相博弈的特征,迫切需要在尊重传统及把握趋势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现有家庭政策体系,支持和引导现代家庭发展。[29]刘薇认为家户制度是中国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态,一家一户是一个基本单元,家庭成员围绕家庭进行生产生活,丧葬也是家户生活中的一项。从丧葬观念、丧葬方式和丧葬行为三个方面阐述了从传统至今的丧葬制度的变迁,并对丧葬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进行了简要探讨,认为国家政策与经济理性是致使农村丧葬制度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30]何莹指出近年来村庄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政治社会后果及外部性,使得政府权力在影响层次及与家户的相互关系中发生了明显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家户在经济行为上与政府的关系从国家层面转到了地方政府层面;二是权力对农民经济行为的影响从生产行为层面深入到生产资料层面。[31]
综合以上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家户制度变迁的研究几乎是与乡村治理变迁的研究息息相关的,乡村治理的变迁研究不能忽视家户制度变迁的研究。在这种乡村治理与家户制度的变迁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经典理论,比如黄振华的“适应性政府介入模式”理论,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强制性政府介入模式的新理论模式,它重构了政府与农民的互动关系,为我们更加全面的认识政府行为提供了一个独特的理论视角。关于家户制度变迁与其现实精神的探索也有很大发现,从村落变迁、丧葬改革、经济社会化等角度展开了研究。在此之外,关于家户制度变迁过程中对乡村治理的基础、功能、互动模式、目标模式等方面均有很大的研究空间,上述研究成果给我们引领了方向。
家户制度作为一种本源型传统,家户制度研究对于乡村治理的发展意义重大,家户制度的变迁体系产生新的治理问题,需要乡村治理研究对其作出回应,家户制度一方面是乡村治理的传统来源,另一方面家户制度对乡村治理的微观单元发掘、微观机制发现与治理创新都具有重大的作用。
对于家户制度与乡村治理关系的研究正在稳步推进,不仅有关于本土家户制度的研究,也有对于国外家户制度的借鉴研究,罗丽娟关于“家户制度”在日本乡村社会治理方面的研究独树一帜,开辟了一种新的取向。罗丽娟提出“家”制度成为日本农村性格特征的形成和统治机制的本源型制度基础之一,在乡村治理中也发挥了很大的影响。直至今日,“家”制度传统依然以新的形式继续在现有体制中发挥着作用。日本“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家父权制、家督继承制和模拟血缘关系等方面,从“寄合”到盯村议会,从个体到团体性的组织化,从对家的忠诚到对集团的忠诚,都离不开“家”制度的作用。日本政府正是吸收了“家”制度中有益的传统因素,建立各种制度化途径便于日本农民参与公共事务、参与政治活动,以此来维持农村秩序的稳定。[32]
家户制度研究不仅对乡村治理创新与乡村治理研究的意义重大,而且对于现代社会发展也能起到巨大的作用,家户制度研究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文献梳理,已有的家户制度与乡村治理关系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限度:第一,虽然关于家户制度的研究成果很多,但是对于家户制度的内涵,家与户的区别及其内涵并未有明确的界定;第二,现有的家户制度研究成果以个案研究为主,民族志式的描述很多,理论提升的成果较少;第三,对于家户制度的发展历史与作用阐述较多,但缺乏对家户制度的体系化建构,对于其具体的机制、功能等方面的研究发现尚有可待发掘的空间;第四,家户制度的面向仅仅是对于农村,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家户制度在城市、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现实作用尚待作进一步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