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婕 秦桂秀 朱红玉
摘 要:2016年3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影响,致使其成为当今社会越来越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本文运用社会工作相关理论对阻碍受家暴妇女主动寻求维权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构想我们该如何运用社区干预模式来消除这些影响因素,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够主动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研究家暴问题提供有益借鉴,同时对促进妇女平等解放、保障妇女维权、促进家庭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维权;社区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9-0125-02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家暴发生率高达35.7%,其中90%的受害者为女性。家庭暴力的危害是极大的,除了影响到施暴者与受虐者的身心健康及婚姻关系之外,还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影响。相关调查显示,某省女子監狱1000名女犯中,有一部分是因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而杀夫入狱。虽然在生活中部分受家暴的妇女得到了社会的帮助,但是还有一部分遭受家暴的妇女仍然是在默默忍受而没有寻求帮助的。
一、阻碍遭受家暴妇女主动寻求维权的因素分析
遭受家暴的妇女不主动寻求维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行为和认知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我们可以在行为主义理论、认知理论和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对其进行分析。
(一)认知理论视角下的原因分析
认知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受人的认知限制的。不良行为主要产生于认知上的错误或理性思维的缺乏[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没有主动寻求维权的原因,还可能是因为她们认知上出现了错误或者偏差。
1.妇女经济不独立,导致妇女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当代社会推崇男女平等的思想,但是大多数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都是在家做全职家庭主妇的,没有经济收入,家里的经济支撑始终是男性。人的地位是受经济因素影响的,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一样,收入越高的一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会比较高,有着更多的优越感。因为有这样错误的认知,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往往会觉得自己在家中因为没有经济支撑所以没有发言权,因此遭受家庭暴力后也不会采取合法措施去反抗。
2.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妇女两性观念的偏差。尽管当今社会崇尚人人平等,妇女的权利也得到认可。但是不少女性,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女性,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残害严重,在受到自己丈夫的伤害时,往往不敢反抗。在传统观念中,婚姻不幸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所以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时,说明自己的婚姻是不幸的,受害者通常为了不让别人知道就不去寻求别人的帮助。
案例1:李女士是一位农村妇女,遭受过长达三年的家暴,三年间遭受家暴时并没有向外界求助过,而是最近一次因伤势过重而必须进医院治疗才被人知道其遭受了家暴。李女士哭诉:“这三年来每次被打之后,我都要等伤好了才出门,因为怕别人知道我被丈夫打,怕被别人会笑我家不和气,笑我嫁过来过得不好”。
这个案例是以上分析的有力证明,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碍于面子,宁愿选择默默忍受。特别是在农村中,由于农村妇女大多缺乏先进的思想观念,大多数遭受家暴的妇女都只会选择默默忍受。
3.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妇女维权意识不强。而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妇女不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同时缺乏对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使能力,对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以致有的妇女在家中遭到歧视、虐待或残害时,也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途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家暴相关知识的缺乏,影响妇女对家暴的正确认识。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村妇女及之前从未接触过家庭暴力的妇女来说,她们通常不知道自己在遭受肉体和精神伤害的时候,是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而只是知道自己过得很痛苦。她们并不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进而也不知道家庭暴力有哪些危害,也不知道遭遇了家庭暴力是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的。
(二)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的原因分析
依据社会支持理论的观点,一个人所拥有的社会支持网络越强大,就能够越好地应对各种来自环境的挑战,以增进个人的健康和幸福[2]。但是当个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不足时,个体在遭遇困境时就会变得无能为力,无法很好地应对困难。遭受家暴的妇女的社会支持可以来自家庭、亲友、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亲友和社区能够在妇女遭受家暴后,为其提供心理和物质帮助。其他社会组织,如妇联、医疗机构、公安机关等,在妇女遭受家暴后为其提供法律和医疗服务等。但是如果妇女缺少这些社会支持,那么在遭受家暴后,她也就没有勇气和能力去反抗施暴者,去指责施暴者的暴行,进而只能隐藏施暴者的暴行伪装好自己的困难,从而使自己长期陷入家暴的阴霾之中。
案例2:魏女士是一位远嫁他乡的农村妇女,与丈夫结婚四年后,由于生活压力,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和辱骂,但是由于自己是从其他地方嫁过来的,离娘家很远,在本地除了丈夫意外又没有其他关系亲密的人,所以每次遭受家暴后没人诉说,也没人帮助,只能自己承受。
根据社会支持理论,当个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不足时,个体在遭遇困境时就会变得无能为力,无法很好地应对困难。魏女士因为没有家人和亲密朋友在身边,在遭受家暴后,由于缺乏亲友的支持和帮助,便无力反抗丈夫的暴行,从而使自己长期陷入家暴的阴霾之中。
二、社区干预模式在推动受家暴妇女主动寻求维权中应用的优势
社会工作主要的工作方法有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和社区工作法[3]。其中,社区工作则是以社区为对象的社会工作介入手法,它通过组织社区成员参与集体行动去界定社区需要,合理解决社区问题,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及生活质量。在参与过程中,让社区成员建立对社区的归属感,培养自助、互助及自觉的精神,加强他们在社区参与及影响决策方面的能力和意识,发挥其潜能,以形成更有能力、更和谐的社区[4]。
第一,社区工作是以社区为对象的社会工作介入手法,比居委会更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社区工作的方法为广大妇女群众普及家暴知识、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认知,以及通过多方合作为遭受家暴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第二,社会工作有自己的行为准则,以不歧视、一视同仁、尊重个人隐私权为信念。而大部分不愿主动维权的妇女,正是因为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婚姻不幸、家庭不和谐,面对家庭暴力才不采取任何措施,社会工作的信念正好符合碍于面子而不主动寻求维权的受暴者,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去帮助遭受家暴的妇女,能够更好地让她们毫无避讳地去寻求帮助、敞开心扉。
第三,社会工作者都是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训练的人,他们掌握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熟悉社会工作流程,能够通过运用专业知识结合多方面的因素对受暴者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受暴者提供专业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四,社会工作者熟悉并掌握专业的社区工作方法,他们能够较好地结合专业知识运用社区工作方法为不主动寻求维权的家暴妇女进行心理辅导、家庭关系指导以及法律和家暴知识培训,协助受暴者更好地应对家暴。
三、社区工作在消除阻碍遭受家暴妇女主动寻求维权相关因素问题中的应用构想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遭受家暴的妇女不主动寻求维权是受方方面面的因素影响的,包括:妇女经济不独立、缺乏法律和家庭暴力知识、两性观念的偏差以及缺乏社会支持。这些因素是可以通过应用社區干预模式来消除的,为此,结合社区干预模式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多方合作为妇女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鼓励妇女自立自强,做到经济独立。社会工作者可以积极调动社区资源,争取民政部门的合作,为妇女提供就业机会和就业培训,尽力协助妇女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增强妇女经济实力,提升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从而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也能够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经济保障。
第二,倡导先进文化,促进传统观念的改变。一是政府和社会积极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落到实处,建设平等和谐的社会氛围。二是通过社区教育来培养男女平等的社区意识,提高女性的社区参与度。三是对家庭中传统观念的持有者进行教育,引导其改变落后的思想观念,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观念。四是促进女性对家庭暴力及自身权利传统认识的改变,提高女性自我保护的意识。
第三,开展普法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社区工作的社区教育模式,通过开展讲座、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在全社区范围内宣传法律中有关妇女维权的内容,同时建立健全社区法律援助机制,使广大妇女学会遵守法律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大力宣传家暴知识,提高社区居民对家暴的认知。一般情况下,社区居民可能不会愿意参加一些普及家庭暴力知识的讲座,那么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在社区中播放反家庭暴力的教育视频、图片展等,以吸引广大社区群众驻足观看,让社区居民特别是妇女,了解什么是家暴,以及家暴的危害,从而起到普及家庭暴力知识的作用。
第五,建立社区庇护所,组建社区支持网络。建立社区庇护所,可以为遭受家暴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无家可归时,提供一个安全庇护所,社会工作者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援助,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为其疏导情绪,抚慰心灵。但反对家庭暴力绝不是仅靠一方力量就可以解决,所以仅靠社会工作者是不能很好地解决家暴问题的,还需要公安、司法、法院、民政、医疗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合作,共同为反对家庭暴力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工作中扮演着教育者、中介者和协调者的角色,不仅对遭受家暴的妇女及其他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与支持,还积极促进政府和社会预防家暴政策的改变、公民性别观念的改变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冬然.自我认知和社会支持[D].上海:复旦大学,2010.
[2]张文霞.家庭社会工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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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建中.社区工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5]宼玲玲.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干预模式研究——以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例[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2.
[6]苏映红.遏止家庭暴力的合作治理机制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