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玉 崔子涛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婚姻多元化趋势越来越强,非传统性的家庭类型越来越多,如非婚同居、同性婚姻等。对于家庭暴力,我国有明确的反家暴法予以保护,但是对于同居关系下的暴力,直到最近公布的新《反家暴法》,这无疑是与时俱进的体现。
关键词:非婚同居;家庭暴力;反家暴法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
学术界对于非婚同居的解释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广义说,一种是狭义说。广义说认为非婚同居包括有配偶的同居和无配偶的同居。狭义说认为非婚同居只是无配偶的同居。
非婚同居是两个单身者之间不愿结婚登记,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结成的稳定的生活伴侣关系。非婚同居者之间同样具有夫妻之间拥有的感情、经济和性关系的联系,只是缺乏结婚的形式要件。但是在传统观念下,我们通常是把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家庭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对于非婚同居,我们大多采取的是严肃地态度。比如法律只处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案件”,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下的民事案件,不纳入家庭法体系中。但是此次新《反家暴法》的颁布,让人可喜的看到,我国在维护同居关系中,对于弱势者的强有力支持。这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
二、长期非婚同居是否构成家庭
非婚同居在上个世纪60年代以前,一直受到各国政府政策的排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理念、女权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妇女地位的到提高,男权的绝对地位丧失,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开始发生转变,特别是婚姻价值观中的两性关系受到巨大冲击。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文化融合,婚姻多元化趋势不断加强,非传统类型的家庭,不断涌现。非婚同居、同性婚姻,单亲家庭、单身家庭不断出现,而非婚同居是最突出的一个问题。
关于非婚同居是否可以纳入家庭,首先得解释一下家庭的概念。家庭的概念一直是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但是不管怎样,现在的家庭观念越来越向个人方面倾斜。虽然传统观念一直认为家庭是婚姻和血缘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但是家庭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以及和它相联系的道德,都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家庭的功能包括生育、性、社会化、经济、情感等方面。非婚同居虽不属于血缘和婚姻的法律拟制,但是他具有家庭的生育、经济、性、情感等功能。从社会伦理角度,是符合现在家庭条件的。长期非婚同居生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种同居关系构成了有别于传统血缘、婚姻形成的家庭,是一种新的家庭。我们必须要予以关注,而且随着这一部分群体的扩大,我们没有理由回避。
我国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由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传统的法律里是没有把同居关系的另一方看作是近亲属的,在继承上也受到歧视。我国法律对家庭的界定还是仅仅局限于婚姻和血缘。但是对于暴力方面的问题,把同居暴力引入家暴法,笔者觉得是适当地。因为财产方面的问题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立法机关有所顾忌,而同居暴力涉及人生安全,立法者理应给予非婚同居者“准家庭成员待遇”。此次新出台的家暴法显然是对其在人生安全方面家庭成员的肯定。
三、同居暴力纳入家暴法前的困境
家庭成员的范围历来都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它也是家庭暴力防治立法讨论中的焦点。同性恋关系、婚前同居关系、前配偶之间关系都会出现暴力问题,而他们是否应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内。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合法婚姻基础上的,这显然存在弊端。这折射出我国与西方暴力概念上的差别。我国狭义上的家庭暴力概念,更加体现了集体人权和社会秩序文化取向重于个人人权的特点,带有明显的保守性。如果我们不能把非婚同居暴力纳入家暴法的规制范畴,那么就不能更好的解决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婚姻关系而存在同居关系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同居者之间的隐蔽性和亲密性使他们不同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如果不能把这种暴力纳入到家暴法规制范围内,那么对受害者是不利的。
所以,我们必须调整我们的法律。首先,家暴法是保障法,不是确认法。反家暴法首要目标就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其次,而这个受害者应该是与施暴者有密切同居关系的人,而不一定是具有婚姻关系的人。如果不能走出这个困境,仅仅局限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范围内,那么我国的家暴法难称得上是一部合格的家暴法。
四、同居暴力进入反家暴法的合理性
首先,大量非婚同居现象的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开始改变。法律应当给予必要地关注,单纯地回避不是立法者应有的态度,在同居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在遭受暴力的时候,法律不能坐视不管。新反家暴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填补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运用法律的力量规制新形势下非婚同居暴力。
其次,非婚同居和婚姻关系的相似性。非婚同居的双方,其关系程度不亚于夫妻关系。他们具有情感、经济和性关系方面的联系,既然联系如此广泛,必然在生活中发生矛盾,这就要求立法者顺应形势,与时俱进。在发生同居暴力时,必须以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形象。
再次,国际上对于同居暴力的规定。《国际妇女百科全书》界定的家庭暴力为:“一个成年亲密伙伴对另一个成年亲密伙伴实施。”可见,它发生在亲密关系之中,不论是否结婚。英国《1996年家庭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者曾经存在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和虐待行为。”主体包括了前配偶、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
最后,对于“家庭”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中文含义。我国对于家庭的规定,往往局限于婚姻和血缘关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对于不断发展进步的社会,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所以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来重新定义家庭这个概念。家庭的概念应当多元化和社会化。从社会伦理学角度,非婚同居是符合现代家庭观念的,但是在我现有法律体制下,非婚同居是构不成家庭的。可是我们的《反家暴法》毕竟只是一部保障法,不是确认法。《反家暴法》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五、小结
综上可以看出,国际文件和外国法对于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要广于我国先前的规定。最新的《反家暴法》实际上确认了同居关系属于家庭的范畴。对于家暴的理解,已经不是以具备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现在家庭暴力主体更加注重共同生活和亲密关系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我们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应做扩大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中文语境中的“家庭”,无论我们采取什么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定义,都应该把与现实紧密的家庭概念都认识到,不能仅仅理解为中文含义下合法的“家庭”,更应该考虑到受经济、文化和价值观影响,产生的特殊群体。《反家暴法》将“同居关系”纳入其中,绝不是鼓励人们同居出轨,而是将已出现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制,维护受害人利益。所以,我们千万不要用道德有色眼镜去看待《反家暴法》,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视角去分析。(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郑净方 《非婚同居者间暴力和家庭暴力》 厦门大学 2011.09
[2]管星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3
[3]刘晶 《关于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思考》 东北财经大学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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