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荣
金融是一个高收益高风险的行业,同时也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组成。金融行业的发展充满了各种风险。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方式的创新越来越快,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如果金融业内部的风险不断积累到无法控制的地步,将会引发新一轮的金融危机。在法律制约、行政监管及本行业固有的自律方式结合在一起,及时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发展体系,是将金融风险防范于未然的必要措施。
公证制度可以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国家信贷和银行等行业的资金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已经成为金融风险防范的强有力手段。公证业务在金融行业中分别包含有融资租赁、借款还款等合同公证,对国库券销毁监督进行公证,对票据拒绝证书进行公证等。金融公证业务作为公证行业的一项专门的业务,予以特别的强调是有以下的几点理由的:其一,金融机构是合同的主体的一方,具有专业性和法定性。其成立和存续需要经过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的特别许可,且其业务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也受到严格监管。其二,对于合同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或金融业务,我国法律法规对该方面的相关规定较为复杂,所以把握某些合同内容或者某些条款是否违法是有一定的苦难。其三,我国的法律对于非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集资等活动诸多限制,其中有些限制并不合理或者与上位法相违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产生了阻碍,且非金融机构也有变通之法。公证机构同样需要考虑这些非金融机构的公证事宜。
一、公证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具有预防金融欺诈,避免金融风险的效果
在金融防范方面,公证主要通过公证审查、服务、监督等加以体现。其中,公证审查能够弥补合同疏漏,对金融诈骗进行防范。通过对合同内容审查,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合法、真实,从而避免因其在法律上存在缺陷导致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履行,从而提高履行的效率。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保当事人的资格复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可以防止利用虚假主体进行的诈骗活动。对保证人和抵押人的行为进行相关审查,可以在确保担保能力的同时防止保证人、抵押人同借债人合谋进行虚假担保。对抵押物品需要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其登记情况的真实性,对其所有权进行评估,防止无效抵押以及重复抵押,防止诸如虚假抵押等行为的诈骗活动。防止银行票据诈骗贷款等行为的防御,需要做到对质押票据的审核,另外需要严格调查票据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公证人员作为法律从业者,需要做好自身本职工,利用自身经验和职业灵敏度,对贷款合同公证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减少违法犯罪行为,降低贷款风险的方面起到积极而有效作用。
二、依法把关,现场监督
公证监督对从事金融业务的内部人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为他们制定了从业规范,起到规范金融机构的放贷程序的作用。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金融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都有一套严谨、规范、有序的程序。比如在借贷前需要对借款双方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需要出具符合规范的证明材料。只要这样才能防止诸如“关系贷款”等现象的发生。公证在对金融机构负责的同时,也要为国家利益负责。
三、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金融公证可为金融领域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在服务种类多样化的同时解决金融活动中各种有关法律问题的同时开展回访调查,尽快了解合同的实施情况,将潜在的纠纷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在回访过程中,同时起到对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协作规范金融操作中的流程。公证书可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法律纠纷或违法行为时提供可靠的法理证据。再实际操作中,一些借款企业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无能力还款,如果出现银行给借款和担保双方“催收欠款通知书”时,对方出现拒签、躲避、拒收等情况时,由于诉讼权利时间的原因,银行将遭受经济损失。当借款方和担保方拒收躲避、拒收的情况时,公证人员可以为银行的“通知书”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
另外,还需要法院和银行的配合。法院具有强制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的能力,提供机关支持。可以让借款人和担保人意识到公证机构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并保证高效执行。同时,银行应予以高度重视。银行在应充分认识到带有法律效力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降低风险和成本的重要作用。并自觉将强制可执行条款引入贷款合同、申请办理公证。
四、将金融公证职能应用到实践中
金融公证业务发展迅速,创新比较快,对公证人员的从业素质具有较高要求。在办理公证业务时需要严谨审慎、保持认真细致和专业负责的工作精神。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实践中,对当事银行的证照资历、法律文书及其他常用的资料进行备案,其中包括法定代表的证明文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的签字特征和银行的印鉴模式、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当有变化时,及时进行更新备案。
(二)对于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状况要进行认真的审查;而对于抵押情况,对于抵押物品的所属权、物理特征、其价值情况及本物品本身已经存在的债务状况,保证抵押关系的合理合法。着重审查合同的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备性,合同条款的真实性、一致性等。
(三)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要审核合同双方的约定是否明确,真实,且复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尤其债权是否具备履行的可行性并且符合具有有关强制执行效力债券文书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是否完全了解且无异议,事后的核实程序是否具体并有可操作性。
(四)在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确保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履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比如合同公证手续的办理与抵押登记的衔接问题,就应特别注意并提示当事人。注意相关具体办证规则规定的其它审查事项。
(五)办理涉外金融事务公证,对国内一方当事人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查的同时,确保外方当事人的资格证明和其所在国公证、认证的有效。
五、金融公证对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所说金融公证业务作用和意义,是指公证服务队稳健和发展金融业的作用。金融风险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对社会与经济发展也产生较大冲击。而且中国金融体系较为脆弱,由于外债负担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和金融市场开放步伐过快等原因,金融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更高。金融公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监管手段,具有事先预防作用、具有强制执行作用,同时保护在金融活动中各方面的利益。(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