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藤湖南“宋代近世说”关于唐宋劳役制度的误断

2018-03-29 16:42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8年11期
关键词:内藤差役强制性

黄 艳

(长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2)

内藤湖南“宋代近世说”在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的中国史研究领域流传甚广。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陆续有美国学者指出其理论模式具有“西方中心论”色彩,中国学者曾表达过对该说的不认同。①自20世纪末起,内藤该说在中国史学界引发持续关注,各种有关唐宋变革的研究大量涌现,“内藤湖南”与“宋代近世说”被频繁引用。笔者曾撰文指出该说关于“贵族政治”与“君主独裁”的判断和关于唐宋时代科举与党争的判断均存在严重的史实问题②。本文主要讨论该说关于唐宋劳役制度变化的判断中存在的史实问题。

根据“宋代近世说”的代表性文本《概括的唐宋时代观》与《近世史的意义》,内藤“宋代近世说”论及唐宋时期八个方面的具体变化,其中“贵族政治”转向“君主独裁”与人民地位提高是其核心判断。论宋代人民地位提高时,内藤以唐宋劳役制度的变化为主要根据之一,指出唐宋“人民的地位和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则和贵族政治时代迥然不同。”他认为,唐代农民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佃农”,需服强制性劳役,属于“非自由劳动”;宋代王安石变法改差役为雇役后,“等于认同了人民可以劳动自由了,自然使人民地位发生了变化。”[1]323-343这一说法存在诸多误判。雇役制度在唐以前便已经实行,不是自宋代才有;宋代王安石改革只改差役为募役,差役之外的夫役并不在免役法范围内;且即便差役改革,也出现役钱已输、差役如故的变相复旧现象;宋以后没有真正免除人民的强制性差役,所谓真正的“劳动自由”并不存在。若从唐宋劳役制度来看,唐宋之间的具体变化并不具有内藤所称的时代区分性。

一、宋以前雇役制度已经存在

内藤认为唐代农民无人身自由、需服强制性劳役,在《概括的唐宋时代观》中说:“唐代的租庸调制,意味着人民向政府纳地租、服力役和提供生产成果。”[2]14在《近世史的意义》中,内藤更加明确地说:“庸,是向政府提供的劳役。人民在一年里,有向政府服劳役若干天的义务。这样劳役,政府是不付钱的,是课予的,即非自由劳动。”[1]328然而,内藤在这里对一处基本的史实是不清晰的。唐代的“庸”并非亲身服劳役,而为佣值之意,“以其出绢而当庸直,故谓之庸。”[3]第1641册,567官役用庸的历史由来已久,汉代就允许当役民户出钱免役。

如《史记》记载,西汉初吴国“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与平贾。”其下引《汉书音义》对“卒践更,辄与平贾”的解释说:“以当为更卒,出钱三百文,谓之‘过更’。自行为卒,为之‘践更’。吴王欲得民心,为卒雇者其庸随,时月与平贾,如汉桓、灵时有所兴作,以少府钱借民比也。”又引《索隐》解释说:“案:汉律,卒更有三:践更、居更、过更也。此言践更辄与平贾者,谓为践更合自出钱,今王欲得人心,乃与平价,官仇之也。”引《正义》解释说:“践更,若今唱更、行更者也,言民自著卒。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贫者欲故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为践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月,亦各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月戍,又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给戍者,是为过更。”[4]2824可见,不同史料对“践更”“过更”等具体解释有差异,但对汉代法令中允许雇人代役的情况是没有疑问的。③相关的记载还有:“故盐冶之处,大傲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5]64;“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之下的韦昭注曰:“发民,用其民。取庸,用其资以雇庸。”[6]153可见,至晚在西汉,已有当役人户出钱免役、官府采用雇役的情况。

唐代纳庸代役的规定沿袭了隋朝的规定。《北史》卷一一记载,隋文帝开皇三年(583)“春正月庚子……始令人以二十一成丁,岁役功不过二十日,不役者收庸”[7]408,即在成年男丁不服役时收取庸值。开皇十五年(589),规定五十岁以上者纳庸代役。开皇十年(590)六月,规定“人年五十,免役收庸。”[8]35唐朝建立以后,规定“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9]2088在唐初,史籍中常见“租”“调”“力役”并提,可见力役折庸的情况在当时并不普遍。而在唐玄宗时期,力役折庸征收已经大规模实行,史籍中常见“租庸”或“庸调”并提,“庸”与“租”“调”成为国家重要的收入来源。如开元八年(720)正月敕:“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9]2090开元十八年(730),宣州刺史裴耀卿上条曰:“窃见每州所送租及庸调等……”[9]2114天宝三年(744)制:“每岁庸调征收,延至九月三十日。”天宝五年(746)制:“天下百姓单贫交不存济者租庸,每乡通放三十丁。”[10]110庸是由力役而来,因此纳庸便当免役。唐玄宗开元年间,欲将京畿地区官员所退职田改置屯田。李元纮反对说:“今百官所退职田,散在诸县,不可聚也;百姓所有私田,皆力自耕垦,不可取也。若置屯田,即须公私相换,征发丁夫,征役则业废于家,免庸则赋阙于国。”[9]3073这里“征役”和“免庸”并称,很显然征役的同时就要免庸,不役则需收庸,役和庸是相互替代的。

与力役折庸并行的另一情况是采用雇役,这种情况在唐前期便已存在。兹举两例:永徽五年(654)“冬十一月癸酉,筑京师罗郭,和雇京兆百姓四万一千人,板筑三十日而罢,九门各施观”[9]73;“上元二年(675),高宗将还西京,乃谓司农少卿韦机曰:‘两都是朕东西之宅也,见在宫馆,隋代所造,岁序既淹,渐将颓顿,欲修殊费财力。为之奈何?’机奏曰:‘臣曹司旧式,差丁采木,皆有雇直。今户奴采斫,足支十年,所纳丁庸,及蒲荷之直,在库见贮四十万贯,用之市材造瓦,不劳百姓,三载必成矣。’”[11]552

当然,力役折庸及雇役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唐代不存在强制性劳役。在唐代的史料中,各种强制性劳役的记载相当多,名为“和雇”实则强取的情况也不少。④但可明确地说,雇役制度不是始自宋代,而是由来已久的。内藤对唐代“庸”的解释也是错误的,其认为唐代农民须服强制性劳役,直到宋代王安石变法后人民才可以出钱免役,这种说法与史实不符。

二、宋代王安石差役改革未真正解决劳役强制性问题

内藤认为,宋代王安石变法的“募役法”规定服役民户可以钱代役,去服役者可获取庸值,这意味着人民从此获得了劳动自由。“关于劳役,虽然直到宋代还在实行,但已从过去的差役改为雇役。差役必须亲自服力役,而雇役则可以出钱雇佣力役者去服役,可称之为自由劳动。……这样一来,等于认同人民可以劳动自由了,自然使人民地位发生了变化。”[12]329但情况并非如此。差役在宋代种类繁多,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等,其职责为协助地方政府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管理、治安,如看管仓库、管理驿馆、督课赋税、协助抓捕盗贼等。表面上看,王安石实行免役法后差役承担者可以通过交纳免役钱而免除亲身服役,但事实上终宋代一朝免役钱已输又强行差配的现象一直存在。如《文献通考》所记,徽宗崇宁元年(1102),尚书省言:“民户既输钱免役,岂可复差?前书令大保长催税而不给雇直,是为差役,非免役也。”[13]第610册,313到南宋高宗时期,免役钱归为经总制钱的一部分,成为变相的杂税,而差役依旧:“官旧给庸钱以募户长,及立保甲,则椿庸钱以助给费。未几,废保甲,复户长,而庸钱不复给,遂拘入总制窠名焉。”[13]第610册,314马端临指出这种情况在宋高宗之前已然如此,只是未曾明立制度:“役钱之在官者以供他用,而雇役之直或给或否,中兴以前已如此矣,但尚未曾明立一说,尽取之耳。”[13]第610册,14南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殿中侍御史徐范的上奏中再次体现出差役变相复旧的现象:“民赀之重者,俾充里正。彼多产之家,其输役钱于官亦多,既已征其财,而又俾之执二年之役,是为重复。”[13]第610册,315马端临论宋代役法时也指出:“雇役,熙宁之法也,其弊也,庸钱白输,苦役如故。”[13]第610册,319

宋代差役并非宋代百姓的全部劳役负担,差役之外还有如筑河、修路、建造城池、运送军粮等各种夫役,终宋一朝始终存在。如:宋太祖开宝四年(971)“己酉,令河南府及京东、河北四十七军州,各委本州判官互往别部同令佐点阅丁口,具列于籍,以备明年河堤之役。如敢隐落,许民以实告,坐官吏罪”;元丰三年(1080)“八月十二日,河阳言:‘雄武埽七月二十八日河水变移,埽岸危急,已发河阴、济源县急夫各千人救护。’”[14]第314册,.321北宋时期,有关“春夫”“急夫”等常规性夫役的记载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宋史》都不少见,宋人亦言“岁有常役则调春夫,非春时则调急夫”。[15]第1118册,9哲宗元佑三年(1088)因治河拟需调人夫三十万人,签书枢密院赵瞻上奏请求分批次缓行:“夫役固亦常事,然未有如是之大也。”[14]第321册,2942其谓“夫役固亦常事”,亦可见夫役之常。

当然,宋代夫役也采用厢兵和雇役,如《文献通考·职役考》所记“宋朝凡众役,多以厢军给之,罕调丁男”[13]第610册,292多被学者引用。但实际上,厢军和雇役的替代作用不应被夸大。仁宗宝元二年(1039),刑部员外郎、直史馆、同修起居注宋祁曰:“天下厢军,不择孱小尪弱,而悉刺之,才图供役,本不知兵。亦且月费廪粮,岁费库帛,数口之家,不能自庇,于是相挺逃匿,化而为盗贼者,不可胜计。朝廷每有夫役,更籍农民以任其劳”[14]第321册,2942,即厢军不足时便强发农民服役。宋代文献中差发农民的记载较多,如:哲宗元佑四年(1089)十二月十八日,三省、枢密院言:“昨令都提举修河司从长择一顺处回河,差夫八万,和雇二万。”[16]9575哲宗元佑五年(1090),罢修黄河夫役十六万人,其中“十四万差,二万雇”。[14]第321册,614大观二年(1108)五月诏曰:“河防夫工,岁役十万,滨河之民,困于调发。可上户出钱免夫,下户出力充役,其相度条划以闻。”[14]第316册,128夫役之重给百姓带来沉重负担。仁宗康定元年(1020)欧阳修上书指出京城以西“土之不辟者不知其数”,其原因“非土之瘠而弃也,盖人不勤农与夫役重而逃尔。”[14]第321册,49哲宗元佑二年(1087)亦有朝臣指出:“忧夫役者,虽非凶年,亦有转徙之意。”[14]第319册,511

此外,宋代以和雇为名强迫农民服役的情况也极为常见,这种情况被称为“差雇”,在个别地方甚至导致了官逼民反。如神宗元丰五年(1082),“李宪牒都转运司复调夫馈粮,以和雇为名,官日给钱二百,仍使人逼之,云:‘受密诏,若军须不办,听擅斩都转运使以下。’民间骚然,出钱百缗不能雇一夫,相聚立栅于山泽,不受调。”[17]2312绍兴七年(1137)十二月“甲申,上谓宰执曰:‘百姓诚不可劳,但边城利害至重,天下之事亦权轻重而为之。朕爱民力,一毫不敢动,惟此役不得巳也。’赵鼎曰:‘昨得旨,巳令优给钱米矣。’”[18]第326册,589实际上亦为强行征役。

王安石差役改革中的“免役法”、宋代以厢军和雇役来分担百姓夫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百姓的劳役负担,但人民在服役与否的选择方面并无自由,政府始终拥有强制征发的权力。李心传在总结唐宋役法变迁的弊端时说:“余尝谓唐之庸钱,杨炎已均入二税,而后世差役复不免焉,是力役之征亦取其二也。本朝王安石令民输钱以免役,而绍兴以后所谓耆户长保正雇钱复不给焉,是取其三也。合丁钱而论之,力役之征盖取其四焉。设一有边事则免夫之令又不得免焉,是取其五也。”[19]第608册,379这表明强制性征役在宋代始终存在。

三、强制性劳役在宋以后一直存在

强制性劳役在宋代以后也一直存在。元代如治河修堤、修城建殿、辇送官物军粮等征发百姓为役的记载在《元史》《元典章》中频繁见录;同时,还有和宋代相类的各种差役,如里正、里首、社长、隅正、方正、弓手、祈候、曳剌、禁子、牢子、仓子、库子、勾管等,都是对民户的强制性差派。明朝前期徭役名目众多,各地较普遍的杂役如隶卒与隶兵、铺兵、馆夫、驿夫、水夫、车夫、轿夫、膳夫、门子、斗级和库子等,地区性的杂役如明初南京的仓脚夫、抬柴夫等,在矿产区有采矿和冶炼的杂役,其他如修河、建寺等诸多临时性杂役都属于对民户的强制性佥派。此类史料较多,不胜枚举。⑤《明史·食货志》记载明前期役法时说:“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20]1893明朝中期以后,诸多地区根据“一条鞭法”实行徭役征银,但也出现与宋朝类似的问题,即役银已输复役里甲,如万历十五年御史张贞观谈徐州徭役时说:“自民间苦里甲,而后有条鞭之法,是条鞭之行所以苏里甲之困也。然固有已征鞭银而复役里甲者;亦有限年头役名色依然照旧佥派私贴无算者。”[21]第509册,226类似问题也出现在其他地区,如“(河南省罗山县)乃酌一年应费之银,定银有额,入条鞭内,征收在官用之,名之曰会银。会银设,而费有限矣,此节爱之良法也。何近时又令十里甲长轮流支使……抑且指一科十矣。是既有会银,复用里甲也。”[22]第596册,291“(浙直)今既云行此法矣,胡复有均瑶之审耶!解头、收头、修衙、修舡、下程酒席,其害不可枚举。”[23]第1661册,639-640因此,内藤以王安石差役改革中的“免役法”作为根据来判断宋代以后人民获得劳动自由、人民地位有实质性变化,是与基础史实不符的。

四、结语

在汉代便有输庸代役的情况存在,唐代亦明确规定正役可以庸代。宋代王安石变法中的差役改革并没有真正实现差役的全面雇役化,宋代夫役作为百姓的强制性劳役依然存在。元代和明代前期,诸多普通民户依然需要亲身服役。因此,若单从劳役的强制性和自由性角度来观察,唐宋人民地位并无实质性不同。本文并不否认唐宋时期的劳役制度和人民身份发生了一些具体变化,但内藤将唐宋赋役制度的具体变化解释为从“强制劳动”到“自由劳动”的实质性变革,进而作为其唐宋人民地位提高说的基础论据,是片面且充满误断的,其结果是夸大了唐宋时期人民地位变化的历史转折性。

[注释]

①美国学者从理论模式角度批判该说的“目的论”色彩,代表性文章见包弼德(Peter K. Bol)撰,刘宁译:《唐宋转型的反思——以思想的变化为主》,刘东主编:《中国学术》,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刘子健(James.T.C.Liu)著,赵冬梅译:《中国转向内在——两宋之际的文化转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此外,葭森健介撰,马彪译:《唐宋变革论于日本成立的背景》(《史学月刊》,2005年第5期)指出内藤该说的形成受明治时期流行于日本的西方文明史影响。在唐宋史研究领域,有学者从不同方面指出该说立论难以成立,如:关履权:《两宋史论》,郑州:中州书画社,1983年;张泽咸:《“唐宋变革论”若干问题的质疑》,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第3辑),西安:三秦出版社,1989年;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

②参见黄艳:《“贵族政治”与“君主独裁”——内藤湖南“宋代近世说”中的史实问题》,《古代文明》,2014年第4期;黄艳:《唐宋时代的科举与党争——内藤湖南“宋代近世说”中的史实问题》,《古代文明》,2015年第4期。

③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东北师大学报》1984年第6期)列举了今人和古人的多种观点。

关于唐玄宗时期庸已经普遍化,可参考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二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④《唐书》及《唐会要》中均有这样的记载,如《唐会要·议释教下》(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永徽六年正月三日尚书右仆射褚遂良谏曰……今者昭陵建造佛寺,唯欲早成其功,虽云和雇,皆是催迫发遣。”

⑤可参考高树林:《元代赋役制度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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