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轩 长春理工大学
在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时,出租车垄断产品的经营管理者首当其冲,而垄断产品的发行人——政府监管机构的施政方法也应引起关注。如果监管机构和出租车经营管理者距离太近,驾驶员的权利就会受到严重威胁。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这里涉及的一些问题是法律问题,有些则是法律没有直接调整的领域。
出租车经营管理者的垄断行为是在出租车运营中长期积累形成的。与政府的全面控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1999年4月至5月期间,他们采取盘剥的手段管理出租车驾驶员。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法庭打电话给中级人民法院及区、县法院:与出租车诉讼相关的案件,没有受理的则不予受理;已受理未审结的,则停止审理。
虽然大多数西方国家对于准公共产品也采用政府垄断的形式,但它并没有形成垄断地位。准公共产品在政府供给和民营私人供给之间不断的变化。由于监管机构的弊端,公共企业提供的准公共产品质量低下,公共企业效率低下导致民营企业提供的准公共产品需求不断增加。由于民营私人资本利润不足,民营私人部门提供的准公共产品质量满足不了民众出行时,又会提升公营企业准公共产品的需求,最终导致“黑车”出现在出租车行业。由于出租车经营管理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出租车管理系统效率低下等问题存在,在路上更多“打车难”的需求将与非法私人车辆运营结合,与现有管制体制发生矛盾冲突,使体制内驾驶员的收入大幅减少。
目前,社会上引入个体化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出租车行业的呼声已越来越高。只要市场运作模式被释放并且取消市场准入的限制,出租车市场的垄断模式就会自动被打破。但从目前的市场发展水平和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来看,出租车市场在不久的将来完全自由化是不现实的。现阶段,改变出租车市场的垄断应分三个层面进行:
目前,政府应通过建立现代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减少对市场管理实体微观层面的行政干预,尽快实现政府职能从行业监管转为市场导向。
由于行政权力的越位导致当前出租车市场的垄断行为,控制垄断的方法首先就应该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负责出租车行业的政府监管部门既是行业利益的代表又是行业的管理者,可在价格听证会上直接发表意见并且以行业代表的身份申请价格调整。分析表明出租车行业监管部门的目标在宏观上讲是行业的稳定性和良好的驾驶员队伍,微观上讲是政府要求完成的乘客运载数量。政府要通过一个组织来管理出租车驾驶员。因此,政府即使牺牲大部分特许权益,也不愿将出租车市场资源分配给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准入的条件,不仅维护了获得垄断地位的出租车经营管理者的垄断利益,还让他们充当了政府职能代理人的角色,行使政府应履行的一些管理职能。政府管理职能的“越位”和“缺失”正是因为监管机构在出租车行业管理中的错位角色所导致的,不可能代表公平公正的公共利益或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多数时候充当的是经营管理者利益的代表。只有当整个行业发生直接危害行业稳定的重大群体事件时,监管机构才会对经营管理者施加压力。
在市场运作层面,为了提高市场效率,应适度引入相关的竞争机制。如果放开出租车的价格和市场准入条件,可能会引起价格的无序竞争,并且导致驾驶员频繁的变更公司,这明显偏离了政府所追求的“稳定发展”的目标。如果多个出租车经营管理者无法参与甚至是提供不了服务,或者说市场环境不允许出现这种不稳定的竞争方式,那么另一种竞争方式应该是德姆塞茨提出的将“某个市场的竞争”替换为“竞争进入某个市场”的提议。通过竞标或拍卖的方法来取得特许经营权,引入潜在进入者之间的竞争可能比直接控制市场垄断力更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它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可纠正或改善垄断市场的扭曲现状。在此过程中,政府主要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根据预先制定的规则和标准选择合适的经营者。只有这种竞争才能更加有利提高出租车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强社会福利感。
在社会层面,应建立社会监督控制机制,消除出租车市场垄断带来的各种危害。具体措施如下:
1.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听取有关涉及垄断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的专家意见,包括出租车团体代表。做到一事一议三建议“建立重大决策制度、问责制度和宣传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保障决策的可行性。
2.建立市场竞争控制委员会,监控包括出租车在内的垄断行业政策实施,评估政府监管绩效,保障政府行为的有效性,更好地为群众利益服务。
3.建立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的舆论表达机制,及时解决垄断造成的利益冲突,促进服务上水平。
作为一种广泛的出行方式,目的应是为了方便大众出行,但是出租车市场体现出的问题,反而使出行变得打车难、服务差,出租车市场存在的垄断现象导致问题,已引发多起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事件,我们必须重视起来,改革出租车市场的准入规则,打破牌照垄断等措施迫在眉睫,我们应该及早付诸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