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 峰
为进一步掌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规范管理,山东省莒县财政局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照2018年非税收入计划,共对20个单位进行了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主要是房屋对外出租收入。其中,13个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能按照规定及时收取并上缴财政部门;部分单位有偿使用申报审批制度执行较好,均由部门业务管理科室对周围市场租金实地考察后,经领导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租赁合同每年签订,租金根据市场价每年调整;部分单位出租房产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租单位等。尽管如此,仍有部分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不够重视,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资产出租申报审批制度执行不严。调研的20个单位共163份出租、出借事项,仅1份出租业务在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均没有申报、备案批准,而是自行出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是租赁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单位租赁期限违反规定,有的房屋租赁合同长达70年之久,一次性确定多年租赁价格,有的单位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有阶段性漏签现象,有的单位租金涨价后无补充协议,有的单位合同主体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有的合同签订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是出租价格偏离市场价。有的单位建成出租后,出租收入多年未调整,租赁合同虽然每年签订,但租金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按照《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四是部分单位出租收入未纳入部门预算,未及时上缴非税收入。从调研情况来看,2016-2018年,有7个单位资产收益未纳入预算管理,7个单位227.8万元收益上缴不及时,6个单位坐收坐支出租收入134.35万元。《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是个别单位资产出租收入应收未收。有的单位对乡镇派出单位沿街楼出借给乡镇政府使用,未收取任何租金,未有任何审批手续。有的单位合同签订多年,租金年年拖欠,征缴不及时,存在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问题。《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一是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出台《莒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厘清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相关工作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源头控制、强化审批。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具备条件的单位要设立专职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有偿使用资产,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兼职管理机构和人员。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申报、合同签订、收益收缴等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三是分类处理、区别对待。本着分类处理、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部门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签订、收益收缴不规范等行为进行整改。对管理办法出台前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未经县财政局备案审批的资产租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租赁期满后,按新办法规定执行。
四是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根据资产有偿使用现状,加强县财政局资产科与非税收入管理局、业务科室之间的衔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单位内部监督与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