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应敏 王子凡
继2015年10月23日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78号),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正式下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会计规范体系的进一步革新与重构,由基本准则确立的“双体系、双基础、双报告”的政府会计模式得到进一步深化。在我国日渐形成的政府会计模式中,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发双重信息能否完全满足我国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决策需要?显然,单纯强调政府会计承担政府受托责任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而实现“决策有用”应得到强调。如何进一步强化政府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增进其对利益相关者各类决策的助益?或许“事项会计”是此问题的一个有效解。据悉,“事项会计”(Event Accounting)最早见诸1966年由美国会计学会(AAA)编著的《论基本会计理论》(A Statement of Basic Accounting Theory)一书,乔治·索特(George H.Sorter)教授在参与编写该书时首次提出 “事项法会计”(Event Approach Accounting)的相关理论,他认为,“财务会计应当旨在提供与‘事项’相关的信息,由信息使用者自行选用这些信息”。当时,这一观点对传统会计理论中“立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提供经会计人员加工处理的会计信息”的价值法提出了挑战①。事项会计视阈下,传统会计中的价值法(Value Approach)始终存在会计信息无法完全适应信息使用者决策需求的困难,在政府会计领域亦是如此。1969年,索特在“An Event Approach to Basic Accounting”一文中对事项法进行了系统阐述,“会计人员很可能不知道也无法知道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模型,价值法下的会计信息未必能满足信息使用者在不同情形下决策模型的需要,而事项法下会计人员应当为可能的决策模型提供相关、有用的‘经济事项’的信息”。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事项会计理论在西方会计界受到了进一步的讨论,特别是与会计信息系统相结合的研究使这一时期事项会计理论不断沿纵深发展②,Colantonietal.(1971)所提出的数据库会计模式和McCarthy(1982),提出的REA会计模式是该时期事项会计发展的前沿,但由于当时信息技术尚不足以建立高度信息化的会计系统,事项法未能在实务领域实现。八十年代中后期以后,西方会计界对于事项会计理论的关注逐渐减少。我国会计界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对事项会计展开研究③,迄今已对事项会计含义的辨析 (胡玉明,2002;徐宗宇,2003;罗绍德、任世驰,2006;嵇建功,2013)以及基于事项法的会计信息系统 (张永雄,2005;徐宗宇,2006;王光明、周国力,2012)等进行了较充分的讨论,同时也有学者关注到事项会计在管理会计领域的作用(苏月嫦、郭晓梅,2005;贺佳、陈秀凤,2013),大数据和云计算 (王伟国、薛璐,2013;梁广德,2016)与会计的结合深化了事项会计在应用层面的研究。从国内外既有文献看,针对政府会计领域事项会计问题的研究还较少,特别是实际应用层面的研究。路军伟(2005)较早地分析了政府会计领域应当引入事项法的理由,并提出政府会计应当以事项会计为未来发展模式的主要取向。刘福东和田五星(2010)以汶川地震中医疗物资保障信息披露为例,探究了公共危机情境下事项法在政府信息披露中的作用,而后刘福东和李建发(2012)建议政府在面对公共危机情境时应引入事项法,改进会计信息整合方式,提高政府决策质量。周卫华等(2016)论述了事项法之于“双体系、双基础、双报告”的技术模型,他们对政府会计对象和信息整合方式进行了局部改进并将其应用于国家海事局政府会计信息化项目中。
政府会计总目标在于“落实政府受托责任,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已成为学界共识(戚啸艳等,2013),但在事项会计观点下,传统政府会计在实现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两种会计目标上均有一定局限性 (周卫华等,2016),这在分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于受托责任观而言,价值法下的政府会计模式不仅在确认政府有形和无形资产、显性和隐性负债上存在难度,也难以将有机地把政府会计信息同政府内控、政府绩效、政府审计的信息相联结以全面反映政府受托责任,通过货币计量和财务报表所能揭示的仅仅是部分政府受托责任,或称财务受托责任;同时,行政生态学已揭示了政府受托责任实质上处于不断演化的动态过程中,无法通过若干个固定的报表项目得到反映。而对于决策有用观来说,会计信息是否决策有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相关性,而价值法下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一个长期受到诟病的问题。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是在具体情境中作出的,需要考虑其决策目标、决策条件、决策时点等具体条件,而会计系统在对其知之甚少的情形下,“一厢情愿”地提供经过其处理的会计信息,在质量上必然产生人为的减损,对信息使用者的效用便会大大降低。目前,我国政府会计模式同时提供预算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虽然在决策有用目标上做出了改进,但总体而言其所能提供的决策有用信息仍是有限的。
事项会计之所以能更好实现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目标的统一,一是因为事项会计不以单一货币计量为限制,不拘泥于以财务报表为最终会计产品,会计信息所载内容得到大大丰富,有利于全面、清晰地表述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状况;二是因为其避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具有同一性的假设,主张反映“原汁原味”的事项信息,减少会计人员主观的会计处理,有利于信息使用者根据具体决策需要自行选用信息。此外也是因为,对于以价值法所主导的传统会计而言,实现决策有用有时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此种会计目标片面地扩大了财务会计作用的领域(胡玉明,2002),对我国政府会计领域而言,长期以来政府会计倚重于受托责任的解除,引入事项会计更有助于决策有用目标的实现。
我国政府会计模式目前实现了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在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八类会计要素上的适度分离,通过平行记账实现了各项要素的相互衔接。可以说,当前政府会计模式下对于政府各项经济活动的解构是基于要素会计作出的,各类经济活动最终汇总成为会计报表上的八类会计要素,产出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信息。通过会计要素间的勾稽关系,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在政府会计模式下形成协调均衡,但其代价正是会计人员通过主观会计处理对各经济事项的原始信息进行减损,人为使其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而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信息则予以弃置。从这个角度来说,被弃置的信息虽然确有价值,但既不在预算会计系统也不在会计系统中反映,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所实现的协调还是较低层次的协调,即“财务会计加预算会计覆盖反映一切信息,因为不能反映的信息已经被剔除”。
事项会计为实现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高层次的协调提供了思路。所谓高层次的协调,是在所有会计信息基础上,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按会计要素要求抽取各自职能所要求的信息,实现对外报告,而剩余确有价值的信息则由事项会计予以报告,即“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力所能及地履行职能,由事项会计护人之短”。具体而言,对于每一个政府经济事项,首先由事项会计逐个记录其多个可供观察的属性,并将这些信息存储在会计信息系统中,再由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子系统按需调用、整合这些信息。例如,对于一笔采购事项中,会计人员按事项会计的观点应记录其采购商品类别、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供应商、合同编号、责任人等多维度信息,随后财务会计子系统提取其中的类别、数量、单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确认资产、负债,由预算会计提取数量、单价等确认预算支出,最终形成在事项会计基础上的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两个子系统的并行。
合理划分政府表外、表内资产和负债,并进行会计披露仍是我国政府会计模式中一个未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政府作为公共主体承担着国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广泛的受托责任,而与这些受托责任相关的很大一部分政府资产、负债之所以仍游离于表外,不是因为划分政府表外、表内资产和负债的标准模糊不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会计无法使用货币对其加以计量这一技术性问题,继而无法实现相应的会计披露,也无法满足众多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例如,基础设施资产、自然资源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战略储备资产等政府资产,以及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政府或有负债,采用单一货币计量难以取得其价值信息。
货币计量是所有计量属性中对使用者效用最高的一种(嵇建功,2013),但对于前述各类政府资产、负债而言,货币计量显然失去了它在会计信息相关性上的长处,甚至使用货币计量费时、费力使其变成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政府作为公共主体,其价值运动具有非营利性的特征,其提供的产品、服务、业绩不能单纯地以货币价值进行记录(路军伟,2002)。而这恰与事项会计所主张的使用多重计量属性的理论相符。在事项会计下,通过多重计量属性进行会计披露,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表内、表外资产和负债的合理划分与记录,实现政府综合会计报告的报出。
后公共管理运动时代,财务合规性审计早已不再是政府审计的全部内容,政府绩效审计的重要性已在各国实践中得到确认。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对公共经济绩效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其精细化、精准化的公共绩效管理必须依靠政府绩效审计对政府治理机制、方法进行改进,另一方面也因为政府受托责任已开始包含越来越多的非经济责任,国家审计机关需要对行政机构非经济责任的履行效果进行审计,其形式反映为绩效审计。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在英美等政府审计制度较成熟的国家中,政府绩效审计已在政府审计工作中占到较大比重。从我国政府审计发展来看,自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审计工作越来越强调公共资金的绩效审计,十九大更是要求国家审计署重视环境资源审计、精准扶贫审计等更广义的政府绩效审计工作,政府绩效审计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中将显示出更大的意义。
客观地说,执行政府审计必须依靠政府会计系统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政府绩效审计必须依靠足以体现政府绩效的会计信息。一方面由于政府活动的外部性特征,货币计量属性无法全面反映政府这一公共主体的绩效状况,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活动的多重目标性,实现更多的收支盈余也并非政府活动的最终追求,因此,价值法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对于政府绩效的反映是片面的,要合理反映政府绩效必须更多依靠非财务信息。在政府会计领域引入事项会计,有利于实现对政府绩效相关的非财务信息的系统记录,有利于实现政府会计与政府审计的协同。
政府事项会计,客观上是将事项法会计的理论观点引入政府会计领域,改造政府会计模式,优化政府会计功能,但政府事项会计不是对政府会计和事项会计的简单加总,而是此两者基于各项现实条件的深度融合。因此,有必要厘清在政府会计领域引入事项会计需要哪些条件。
事项会计的能否实现高度依赖于会计信息技术的发展。事项会计强调对同一事项会计人员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计量属性)进行观察、记录,提供“原汁原味”、“细胞级”的会计信息,这直接导致会计系统工作量的几何增长,也决定了在手工会计时代事项会计无法深入付诸实践。但由于会计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今天按事项会计观点整合数据的成本已大大降低,XBRL和云计算也使得交换、分析海量数据变得容易,基于事项会计的会计信息系统有了更坚实的软硬件基础。
在互联网时代,我国“互联网+会计”涉及的各类基础技术的发展,如会计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制造、商业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目前已取得较大成果,这些技术已使得企业会计核算走向非人工化、云端化和数字化,特别是财务共享中心的建立,变革了会计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使用的流程,降低了人工成本,提升了管理效率。从基础条件来看,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政府事项会计的实现。
事项会计的效用大小取决于其信息运用的广度和深度。政府事项会计信息内容丰富、量级巨大,财政部门单独保有这些信息无法完全发挥其对于其他决策中心的作用,只有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更多分析算法,实现对数据的深入挖掘,才能充分发掘与其数据量级相匹配的价值。
当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未来趋势,基于事项会计的政府会计信息有了更大的用武之地。国务院已于2017年5月和11月分别公布了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和《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各层级政府单位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并加强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的信息共享互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未来趋势。在此背景下,政府会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得到了更多资源支持,特别是国家统一规划、统一部署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体制建设有利于增强政府会计信息基于各部门信息系统的可读性、可分析性、可共享性,发挥政府会计作为国家财政预算统计、公共经济绩效管理微观基础的作用。
图1 事项驱动的会计信息系统示意图
本文认为,政府事项会计是指以会计信息技术为核心,通过事项会计的理论、方法对政府发生的各类经济事项中的会计信息进行收集、存储、调用,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下各项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反映政府和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的专门会计。第一,政府事项会计的核心是事项驱动的会计信息系统及其相关技术,其高度依赖于智能化、数字化的核算方式;第二,所谓政府发生的各类经济事项,参考一般事项会计中所指的“事项”或“经济事项”的含义④,笔者认为其是指与政府决策有关的各类经济活动,其具有多个可被观察并可用多种方式表述的属性,政府事项会计通过对事项多角度的观察,完整表述其多维度的会计信息;第三,政府事项会计的基本流程是实现事项信息的收集、储存和调用,与传统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流程不同,事项会计核心任务是实现事项信息的整合,本身并不以提供报表形式的会计产品为会计循环的终点;第四,考虑到我国现行政府会计制度需要在长期内依靠于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系统,因此笔者认为当前事项会计在政府会计领域中应发挥作用的层面是基础信息整合,在此基础上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系统的功能,这与其他学者所探讨的“引入事项法不是颠覆政府会计,保证新旧系统兼容”的观点有一致性(张永雄,2005;嵇建功,2013;周卫华等,2016);第五,政府事项会计更强调健全政府会计的决策有用目标。
从目前来看,实践政府事项会计还面临以下两个方面的挑战。
政府事项会计依赖于事项驱动的会计信息系统这一基础条件,其示意图如图1所示。从现实来看,我国较为落后的政府会计信息化建设将影响这一会计信息系统的实现,其主要体现为:第一,政府部门所采用的政企通用型会计信息系统在处理政府会计核算时专业性较差,缺乏“量体裁衣”的会计信息系统及功能组件,税务部门打造的“金税三期”是较优秀的范例;第二,不同部门间会计信息系统核算分散、数据分散,数据节点不能实现有机互通和相互联结,限制了主管部门分析能力和分析手段;第三,目前会计信息系统对云计算、数据可视化、实时运算等新的决策辅助技术运用较少。我国政府会计探索理论先行,特别是在“双体系、双基础、双报告”模式方兴未艾之时,政府会计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见图1)。
除基础条件的不足外,按政府事项会计整合信息路径,即“收集—存储—调用”三个环节来分析,构建事项驱动的会计信息系统所面临的还有以下挑战。
1、信息收集。信息收集这一环节要解决“谁是政府事项会计的会计对象”、“一个事项应予以记录哪些信息”和“如何记录这些信息”的三个问题。首先,政府事项会计的会计对象因沿用了事项会计中的 “事项”或“经济事项”概念而相较价值法会计中的会计对象变得泛化,但引入事项会计优化政府会计功能的一个途径是将其会计对象从“价值运动”扩展到“公共资源运动”,识别政府事项会计的会计对象十分必要。嵇建功(2013)细致地研究了这一问题,他主张将政府会计所涉及的事项分类为作业事项、经济事项和会计事项。他在分析会计信息演进的基础上指出众多的作业事项构成经济事项,而经济事项可以按一定的会计理念、准则要求组合成为会计事项,因此政府会计应当从公共资源运动中识别作业事项和经济事项,再按准则规定组成预算会计事项与财务会计事项。周卫华等 (2016)沿用了嵇建功(2013)所提出的分类和识别方法,其研究成果已成功应用于国家海事局政府会计信息化项目。其次,“一个事项应予以记录哪些信息”实际是对政府事项会计的对象具体化的过程,例如从预算编制这一事项中辨认出预算项目、预算定额、预算指标、预算责任人、审核部门等信息应予以记录,按McCarthy(1982)所提出的REA模型(Resource-Event-AgentModel),事项法下的会计信息系统应至少确认资源、事件和参与者及其关系的信息,周卫华等(2016)提出基于政府会计对REA模型中事件—资源、事件—事件、事件—参与者三类关系的技术改进。最后,如何依托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这些信息的记录,“事项凭证”是目前学者给出的可能答案(张永雄,2005;徐宗宇,2006;王光明、周国力,2012),但为政府各类事项制作事项凭证模板是工程浩大的事情,并且政府事项会计信息将与除财政外其他部门工作系统中的某些信息存在重复性,避免重复记录和简化程序存在一定困难。
2、信息存储。实现信息存储的统一、安全、有序和经济要求也存在一定挑战:统一,体现在为政府事项会计形成的海量数据制定统一、具体的数据标准和信息质量标准,并规范存储形式,特别是实现各项数据XBRL格式的适应性,同时化各单位分散存储为集中统一存储;安全,保障信息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有序,要求存储安排要结合调用环节的设计综合考虑,方便信息调用;经济,要求以新技术尽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别是当第三方“云存储”等新的数据存储方式在政府部门领域运用还较少的情况下。
3、信息调用。信息调用环节需要解决如下三个问题:第一,谁有权限调用信息?在实现各区域、各层级的财政部门内部系统互联共通后,应实现中央层级对地方层级信息的调用权限,同时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大环境下,如何确定财政部门外部的信息使用者调用权限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二,调用哪些信息?一方面要实现基于信息调用的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政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另一方面除基本的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信息外,也需要考虑政府综合会计报告的报出,实现其他事项会计信息与信息使用者需求匹配,并便利其检索的问题;第三,以何种形式调用信息?事项会计既然不以会计报表为最终呈现形式,那么其会计信息呈现给信息使用者的形式需要进一步确定,特别是实现基于原始数据的实时调用与实时演算技术,同时兼顾实时、迅捷、用户友好、安全的目标。
理论层面的挑战主要来源于我国政府会计的制度模式尚处于探索中,政府会计体系本身还有待完善,再在此情形下开展政府事项会计的建设显然存在较大困难,这主要反映为以下三方面问题。
1、政府事项会计必要性问题。本文前述的各项应引入事项会计的理由是就政府会计而论政府会计功能优化提出的,还应综合考虑当前政府会计“双核”系统在公共经济绩效管理、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是否存在不足,特别是从决策支持的角度来考虑事项会计的引入是否具有可论证的必要性,这一问题是政府事项会计的“使命”问题。
2、政府事项会计与预算会计、财务会计衔接的问题。从现实角度来看,如果“双核”系统本身建设尚不健全,事项会计建设无异于空中楼阁,如何衔接的问题更是无从谈起。更进一步,“衔接”实质上是要解决事项会计职能与预算会计职能、财务会计职能的划分,尽管大多数学者均主张政府会计领域事项会计应对 “双核”系统进行功能性补全,而非全然颠覆价值法下的会计处理,但鲜有研究指出这样考虑是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跨越式发展的可能,还是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本身具有事项会计所不能替代的独特之处。只有先对三者各自功能实现清晰定位,才能实现衔接。
3、政府事项会计责权判定的问题。政府事项会计在提供更多会计信息的同时,实际上是使政府会计系统具备了更大权力,扩大了其工作领域,也使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政府会计系统的权责,特别是当跨部门协同治理成为常态时,作为政府主体“信息系统”的政府会计系统权责需要明确、成文的规定。政府会计理论需要指出此过程中哪些权力和责任产生了变化,为此应首先明确当前政府会计系统权责。
目前,政府会计领域应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管好、存好、用好政府会计信息,实现事项会计的基础条件。管好政府会计信息,首先应在软硬件上打造适于我国政府会计模式的专用会计信息系统,特别是探索以事项为驱动的会计信息系统,以此整合政府会计流程、功能、结构,同时要注重系统的效率性、安全性、稳定性,避免系统过载、运行缓慢等缺陷,其次,注重“互联网+”时代的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在政府部门人员流动性不强的情况下尤为重要,政府会计信息化是电算化发展的进阶,其不仅是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介质取代手工会计核算工作,更是对工作思路、业务处理的升级,同时也对于政府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促使工作的优先级从会计核算转向数据分析,管好政府会计信息既需要清醒认识,也需要过硬的复合型技能;存好政府会计信息,需要依靠数据库和平台建设,安全、经济的相关技术如云存储等多由企业保有,为此需要探索更完善的政企合作形式,而不仅是停留在会计软件开发维护层面的合作;用好政府会计信息,一方面需要依靠信息化系统,提升政府部门对数据分析运用的手段技术,如云计算、实时信息处理、自动预警等,充分发掘政府会计信息的价值,避免“数据孤岛”,另一方面也需增强会计信息的共享性,探索部门内部和部门间共享交流机制。
目前,财政部已发布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6项具体准则和1项应用指南⑤,总体而言政府会计模式尚待完善。政府事项会计探索应建立在政府会计模式较完备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建成中国特色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考虑政府事项会计必要性问题、政府事项会计与预算会计、财务会计衔接的问题以及政府事项会计责权判定的问题,以政府事项会计深化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
虽然事项会计的理论价值和意义已得到国内外学者的确认,但自事项会计理论引入我国后直至目前,其在实践领域的探索还较少,伴随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与会计的深度融合,事项会计理论整合会计信息的视角将意义非凡,特别是对于政府而言(路军伟,2005)。为此,在政府会计领域运用事项会计理论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如下几个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事项会计与预算会计、财务会计各自的功能定位及其关系;如何以事项凭证实现政府会计流程整合、功能整合;政府事项会计的权责问题和绩效评价问题。
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已深刻变革了会计领域信息整合的方式与手段,持续影响着会计信息的生成与使用模式,“互联网+会计”正使得会计系统拥有了比历史任何时期都更强大信息提供能力,更加凸显其“信息系统”到“决策支持系统”((Decision Support System,DSS)的角色转换,甚至由于信息资源共享,会计学科与其他经济管理学科的界限已日益模糊(胡玉明,2001)。对于政府主体而言,政府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也必将融入公共管理、国家治理的更多领域,发挥对政府决策的支持作用,但正如事项会计理论所启示的那样,目前价值法下的政府会计充分发挥其决策支持功能还有一定限制,这既包括现实条件的制约,也包括理论研究的滞后。伴随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政府事项会计在我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中必将受到日渐增多的关注、逐步从理论变为现实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注释:
①进入二十世纪之后,随着经济发展,企业会计核算也日益复杂,财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特别是历史成本的相关性受到广泛的批判讨论。在1953年乔治·斯多波斯(George J.Staubus)提出财务会计目标的决策有用观后,传统会计“按会计人员主观判断,对经济业务的信息进行确认、计量、分类、汇总”的做法,即索特所称的价值法,受到了更大的批评,索特提出的事项法是与价值法相对立的观点。
②事项法由于强调会计人员应当尽可能提供与事项有关的、原始的信息,其数据量级已远超过价值法,传统会计手工方法无法运用事项法,而会计信息系统理论的出现和发展则为事项法的实践提供了可能。Colantoniet al.(1971)、Lieberman&W hinston(1975)、Haseman&W hinston(1976)等研究了事项法与会计信息系统相结合的模型。
③据罗绍德和任世驰(2006)考证,我国会计界最早关注事项会计的学者是顾抗和袁树民,见:顾抗,袁树民.事项会计理论——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设计的基础[J].上海会计,1997,(06)。
④对于事项会计中的“事项”或“经济事项”,到目前为止会计界尚无统一的定义,由于篇幅和主旨所限,本文不对其含义展开论述。
⑤截止至本文写作时间,已发布的6项具体准则包括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1项应用指南是固定资产准则的应用指南。